重建个人所有制:基于劳动力所有权的解读

2021-12-05 10:52韩芳周绍东陈艺丹
关键词:政治经济学

韩芳 周绍东 陈艺丹

摘 要: “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对未来社会所有制形式的理论设想。“重建个人所有制”不仅意味着生产资料层面的“个人所有”,还要实现劳动力所有形式的“否定之否定”,才有可能在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双重意义上扬弃私有财产,从而将全人类的解放建立在“人的全面发展”的微观基础上。通过梳理学界在该问题上的代表性观点,将劳动力所有权纳入分析视野,从“劳动力个人所有”与“劳动社会占有”两个维度提炼了“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理论内涵,概括了“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理论形态和现实形态,即萌芽的现实形态、局部的半完成形态以及可能的发展形态,并分别以华为公司、塘约道路和网约车平台为例,刻画了个人所有制的三种现实形态的运行机制。要推动个人所有制现实形态向理论形态转变,就应在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个层面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以进一步探索和丰富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特别是要关注信息技术条件下劳动力个人所有和社会占有新的结合方式。

关键词: 重建个人所有制; 劳动力个人所有; 劳动社会占有; 政治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 F0-0; F046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3963/j.issn.1671-6477.2021.05.013

“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对未来社会所有制关系的理论设想。在《资本论》第一卷第24章剖析资本积累的历史趋势时,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形式作出了如下论断:“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874长期以来,围绕着如何理解“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学界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从文本表述来看,马克思将“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视为超越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形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的特殊形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特殊阶段。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结构与马克思笔下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存在着较大差异,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其微观经济主体的创新实践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本质特征和基本趋向。那么,如何把握“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理论内涵?“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能否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形式?进而言之,如何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进一步推动所有制改革?这些都是亟待探讨的理论难点问题。

一、 政治经济学的“哥德巴赫猜想”

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围绕如何理解“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展开了激烈的理论争鸣,但一直没有形成定论。正因如此,“重建个人所有制”也被称为政治经济学领域的“哥德巴赫猜想”。归纳来看,学界有关“重建个人所有制”的代表性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重建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的主張及其理论依据。第一种观点主张将“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解为重建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代表性学者有王成稼、程恩富、吴宣恭等①。这一观点的文本依据有以下几条:(1)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对任何懂德语的人来说,这也就是说,社会所有制涉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那就是涉及消费品。”[2]而这一论述也出现在了被马克思誉为“科学社会主义的入门”的《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由此可知,这一解释是马克思所认同的。(2)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未来社会“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3]163。(3)列宁在《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党人》一文中引用了恩格斯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解释,表明列宁也持这一观点[4]。

二是重建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智效和、卫兴华等学者主张将“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解为重新建立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这也是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②。该主张的理论依据在于:(1)马克思在论述“个人所有制”时,都是明确指生产资料所有制。譬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消灭私有制将“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5]。(2)在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否定之否定的经典表述中,其中否定之否定的起点是“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与之相对应,终点也应该是指生产资料。最后,在紧接着“重建个人所有制”的一段论述中,马克思指出:“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同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的生产经营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社会所有制比较起来,自然是一个长久得多、艰苦得多、困难得多的过程。”[6]300以上论述的正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转化。

在“生产资料公有制论”主张的分析框架中,公有制与个人所有制的辩证关系是理解“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关键,这也是实现“消灭私有制”与“重建个人所有制”逻辑衔接的核心所在。卫兴华划分了“个人所有制”的两个层次:第一种是指“孤立的、单个人的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第二种是指“联合起来的社会的个人所有制”,即“重建个人所有制”[7]。

三是重建“人人有份的私有制”。谢韬、辛子陵认为,“重建个人所有制”是个人占有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一定数量的生活资料,而达成途径是首先把资本家的大公司、大工厂收归国有,然后通过股份公司发股票的形式使其回归人民,从而实现“以个人私有制为基础的均富状态”[8]。此文一经发表就在理论界引起了重大反响,很多学者撰文对上述观点展开了批判。譬如,郭飞在与之商榷的文章中指出,谢、辛的观点实质是“兜售民主社会主义模式中资本主义私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应当加以警惕[9]。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10]。在此背景下,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关系开始被纳入学界的研究视野。以于金富、安帅领等为代表的学者认为,我国现阶段的公众股份制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特征,应当成为“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重要形式,同时也应该作为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重要方向[11]。

卫兴华、胡钧等学者对上述观点提出了质疑,其理由是:一方面,在“重建个人所有制”实现的历史阶段,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消亡,股份制作为转向新社会形式的“过渡点”也不会继续存在[12];另一方面,“重建个人所有制”与社会主义阶段公有制在社会历史形态上存在巨大差异,且股份制本身不具有公有制的性质[13]。

总体而言,学界有关“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涵盖了基本性质、指代对象、物质基础、实现形式等多方面问题。其中,有关“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论研究侧重于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相关表述解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内涵,但在文本剖析的过程中,都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具体语境。而有关“重建个人所有制”实践的研究主要是用当前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现实形态(尤其是股份制的发展)来“剪裁”文本,这不仅在逻辑上显得比较牵强,也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股份制强化了劳动对资本的从属关系,这本身就违背了社会主义自主联合劳动的发展指向。总之,目前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还停留在文本剖析层面,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现实形态的经验提炼和特征分析还比较薄弱,但既有的研究文献及其成果也为我们提供了进一步研究这一问题的宝贵积累,而其不足也促使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现实语境中继续深入研究这一问题。

二、 劳动力所有权视角下的“重建个人所有制”

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资料生产活动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首要活动。生产活动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的过程,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也因此成为划分社会经济形态的重要标准之一。在相关表述中,马克思用“否定之否定”的辩证逻辑描述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历史演进,也就是从小生产者的私有制到资本主义私有制再到“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相应地,在“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关系的发展要经历直接结合、间接结合、更高生产力水平上的直接结合三个阶段。长期以来,“重建个人所有制”问题的争论焦点只集中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上,尽管有一些学者尝试从劳动力视角进行分析,但并没有引起学界的足够重视。我们认为,仅从物的层面解释“重建个人所有制”是不够的,只有全面把握生产方式作为劳动力与生产资料两者结合的本质属性,将劳动力和劳动力所有权问题纳入分析视野,才能完整地理解“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确切含义,并揭开这一历史谜题的真相。

(一) 劳动力意义上的“重建个人所有制”

在马克思本人修订的《资本论》第一卷法文版中,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原文是这样表述的:“El le rétablit non la propriété privée du travailleur,mais sa propriété individuelle。”在德文版基础上增加了“travailleur”(劳动者)一词,根据法文版的翻译,“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表述就应被修改为“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马克思为什么要在原有表述的基础上增加“劳动者的”这一定语?我们认为,解答这一问题将为理解“重建个人所有制”提供新的视角和线索。

勞动者与生产资料是社会生产活动的两大要素,劳动者在从事生产活动时与其从事生产的客观劳动条件之间形成的关系即为所有权关系,因此,所有权关系就是劳动与其客观条件之间的关系。问题的关键在于,包含生产资料在内的一切客观劳动条件,从本质来讲都是劳动者劳动的客体化,换言之,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归根到底都是人类劳动的凝结。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在界定“私有财产”时已经说明了这一点。一方面,私有财产的主体形式是劳动,“私有财产的主体本质,私有财产作为自为地存在着的活动、作为主体、作为人,就是劳动。”[14]178另一方面,在历史发展和认识演进的双重维度下,特殊劳动上升到一般劳动的过程,也正是私有财产从主体形式向客体形式转化的过程,“一切财富都成了工业的财富,成了劳动的财富,而工业是完成了的劳动,正像工厂制度是工业的即劳动的发达的本质,而工业资本是私有财产的完成了的客观形式一样。”[14]182

由于经典作家从资本与劳动的双重层面分析了私有财产的形成过程,这意味着仅从私有财产的客体形式——生产资料层面,无法完整理解私有财产扬弃问题。“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14]185,作为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科学设想,“重建个人所有制”也不仅仅意味着生产资料层面的“个人所有”,还要实现劳动力所有形式的“否定之否定”,才有可能将在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双重意义上扬弃私有财产,从而将全人类的解放建立在“人的全面发展”的微观基础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私有制作为社会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但是私有制的性质,却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6]297在这里,是否作为劳动主体成为区分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标准,这也正是本文提出“劳动力所有权”视角的根源所在。

(二) 准确理解“个人所有制”:个人所有与共同占有的辩证统一

解决了“重建个人所有制”指代对象的问题,接下来需要分析“否定之否定”阶段“个人所有制”的具体形式。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中,马克思阐述了对人类存在的历史形态的认识。最初的社会形态是“人的依赖关系”阶段,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第二大社会形态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这一阶段“才形成普遍的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第三大社会形态是“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阶段[15]。从文本表述来看,人类解放的第三个阶段——自由个性阶段——需要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个人全面发展”,二是“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需要指出的是,这两个方面具有逻辑上的紧密联系,而这种联系恰恰为“个人所有”与“共同占有”的辩证统一提供了强有力的解释。其中,“个人全面发展”以劳动力所有权回归于劳动者为前提,而“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则是指劳动的社会占有基础上的“自主联合劳动”。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劳动力意义上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实质上是劳动力“个人所有”和“社会占有”的辩证统一。

在小生产者的私有制阶段,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归个人所有,劳动与其客观条件的关系表现为以劳动和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低级结合”形式。由于“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对自然的社会统治和社会调节,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1]872,因此,这种所有制关系必然走向灭亡,取而代之的则是生产资料的积聚、劳动的分工与协作,以及“多数人的小财产”向“少数人的大财产”的转化。自然地,劳动与其客观条件的关系开始逐步走向分离,而“这种破裂的最极端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下社会劳动的生产力同时会得到最有力的发展)就是资本的形式。”[16]

在小生产者私有制向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过渡中,劳动者逐渐丧失了对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这是生产方式内部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就劳动力而言,马克思曾下过确切的定义,一方面,劳动力的自然属性在于它是“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另一方面,劳动力是“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17]190,这是其社会属性。毫无疑问,劳动力的社会属性,即在生产过程中支出的劳动力,更能反映出生产关系的特征。因此,在劳动力所有权的理解上,社会属性是更重要的层面。

劳动力个人所有权的丧失是劳动力商品化的过程。首先,劳动力成为商品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劳动者“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自由的所有者”,二是“劳动力所有者没有可能出卖有自己的劳动物化在内的商品,而不得不把只存在于他的活的身体中的劳动力本身当作商品出卖”[18]。在满足了上述前提后,劳动者将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劳动力商品化的单次过程就完成了。劳动力商品化的第一个前提常被作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归劳动者个人所有”这一观点的理论依据。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在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中,工人的劳动及其劳动成果都归资本家所有,工人自身所获得的劳动力商品价值是极为有限的。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概括了劳动过程出现的四种“异化”现象: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的异化、人同自己的生命活动的异化、人同自己的类本质的异化以及人同人之间的异化。显然,资本统治下的劳动彻底丧失了劳动者个人所有的性质,其所有权是由资本家掌握的。因此,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这种形式是表面现象,而且是骗人的表面现象。”[19]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资本对劳动的压迫达到了极致,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所有权的丧失,使其成为了资本家无偿榨取剩余劳动的工具。因此,摆脱“物的依赖性”痕迹,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关键还是在于劳动力个人所有权的回归。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也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20]。从人的类本质来看,“劳动创造了人本身”,作为人类的本质活动,劳动塑造了“人之为人”的独特规定性。在从“第一个否定”阶段向“否定之否定”阶段过渡的过程中,“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要求在生产关系上恢复劳动力所有权的个人所有。也就是说,使劳动者自己占有自己的劳动力以及包含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在内的全部劳动成果,这既是扬弃异化劳动的基础,也是无产阶级解放的必然要求。

(三) 公有制的建立与劳动的社会占有

劳动力个人所有权回归劳动者,为“人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微观基础,但问题还没有得到完整的解答,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和“社会占有”仍是一对矛盾。为了超越“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这一历史形态,需要促成“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而这需要两个前提条件,即生产资料公有制和自主联合劳动。

马克思指出:“重建个人所有制”是建立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1]872。一方面,对土地和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是实现劳动社会占有的前提。《共产党宣言》明确提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劳动者“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才能真正实现“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17]95。另一方面,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建立在自主联合劳动基础上。自主联合劳动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劳动的社会形式,所谓劳动的社会形式,是指人们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开展劳动的,这种社会关系最显著地体现为物质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因此,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便成为区分“经济的社会形态”的重要标志。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社会形式,雇佣劳动体现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就劳动社会形式的演进而言,资本主义阶段的雇佣劳动向自主联合劳动的过渡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实际上,在被马克思称为“不论给予多么高的估价都是不算过分”的劳动合作工厂中,联合劳动的雏形已经初步显现,其之所以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的“积极扬弃”,是因为资本和劳动的对立在这种形式中被淡化了。但需要强调的是,这种“积极扬弃”仍然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范围内的,在资本主义现存制度下,雇佣劳动的内在矛盾不断展开,推动着自身朝著自主联合劳动过渡。

基于上述逻辑,马克思概括性地指出:“无产阶级要做的事就是改变这种有组织的劳动和这些集中的劳动资料目前所具有的资本主义性质,把它们从阶级统治和阶级剥削的手段变为自由的联合劳动的形式和社会的生产资料。”[3]147这意味着,在消灭私有制和剥削后,资本与劳动的统一取代了劳动对资本的从属关系,自由人联合体中的劳动者真正意义上成为社会劳动和生产资料的实际支配者,这使得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具备了直接社会性。因此,马克思作出了如下判断:“每一个人的劳动,无论其特殊的有用性质是如何的不同,从一开始就直接成为社会劳动。”[3]696这一阶段,“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已经真正得到解决。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论内涵可以被完整地概括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和自主联合劳动的基础上,实现劳动力个人所有权的回归与劳动的社会占有。

(四) 劳动力个人所有和社会占有的分析框架

可以从劳动力“个人所有”和劳动“社会占有”这两个维度界定“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内在含义,在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以及同一社会经济形态的不同实现形式中,劳动力的个人所有程度和劳动的社会占有的程度是有高低之分的。为了直观地呈现出二者在不同程度上形成的组合搭配,我们将劳动力的个人所有程度和劳动的社会占有程度设定为变量,设计了如下坐标系(见图1)。其中,横、纵坐标轴分别代表劳动力个人所有程度和劳动社会占有程度,箭头方向表示更高的实现程度。

作为理论的完成时,马克思笔下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劳动力个人所有和劳动社会占有的双重实现,即图中的A点。区别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论形态,当前我国部分实践探索尽管仍未实现劳动力个人所有与劳动社会占有的辩证统一,但是初步符合了“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基本趋向,我们将其称之为“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现实形态”。从双重维度的实现来看,这些实践探索可以看作是二者在不同程度上形成的组合搭配,相应地,其分散在坐标系阴影区的不同位置。

三、 “重建个人所有制”的中国探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的特殊形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特殊阶段。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结构与马克思笔下“重建个人所有制”存在着较大差异,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其微观经济主体的创新实践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本质特征:“劳动力个人所有+劳动社会占有”。基于劳动力个人所有和劳动社会占有的辩证统一,我们总结出三种具有代表性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实践:“萌芽的现实形态”——体现了劳动力个人所有的萌芽趋势,但劳动力个人所有与劳动社会占有程度均较低的华为员工持股计划;“局部的半完成形态”——部分实现了劳动力的个人所有,但劳动社会占有程度较低的贵州塘约农地股份合作制;“可能的发展形态”——部分实现了劳动的社会占有,且有望实现“劳动力个人所有+劳动社会占有”的网约车平台经济。通过挖掘三种形态在运行机制和制度设计上的规律性特征,有利于进一步提炼“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 萌芽的现实形态:华为的员工持股计划

我们以华为公司为例,分析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萌芽的现实形态”。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自1987年创办以来,经历了重重的磨难与考验,成长为如今全球领先的ICT(信息与通信)基础设施和智能终端提供商。自2018年以来,华为遭受了美国政府的持续打压,但依然在2019年实现了8588亿人民币的销售总额,取得了同比增长19.1%的成绩③,为全球数字经济和科技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员工持股制度是推动华为发展的重要创新举措,我们认为,这体现了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萌芽的现实形态”。

华为是一家100%由员工持有的民营企业,员工持股计划是华为所有权分配和治理制度设计的基础。华为通过工会实行员工持股计划,截止至2019年底,持股员工人数为104572人,约占全体员工人数的一半④。华为的虚拟股权激励计划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持股范围的广泛性。根据华为公司2019年年报显示,华为股东会由工会和任正非两名股东组成,其中任正非的总出资仅相当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1.04%⑤。特别是在饱和股和“TUP”(时间单位计划)陆续实施以来,股权激励的范围实现了从核心管理层向基层员工、从国内向国外的延伸,所有满足工作年限、绩效等方面要求的员工都拥有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利。二是股权激励的层次性。华为的股权激励体系涵盖广泛,涉及了技术、管理和运营等多种类型的劳动,其中,技术劳动处于最核心的地位[21]。概括来讲,华为的虚拟股权激励计划是在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胎胞里生长出的“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体现了以技术联合为主导的劳动联合本位特征,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劳动者的劳动力个人所有权。因此定位在“重建个人所有制”坐标系中,B点的横坐标绝对值高于纵坐标绝对值(见图2)。尽管华为做出了对恢复劳动力个人所有权的初步尝试,但其在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和劳动社会占有的层面仍处于较低水平。

在对这一形态的坐标定位展开具体分析之前,首先需要明確衡量“个人所有”与“社会占有”的尺度。我们认为,评价尺度主要有二:一是制度层级的差异。我国当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在生产力极不发达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必然在制度层级上落后于马克思笔下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即使在当前历史节点上进行横向对比,私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与“社会占有”程度也远远低于公有制。二是程度高低和范围大小。具体说来,在此形态中,劳动者多大程度上占有了自己的劳动力以及包含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在内的全部劳动成果,劳动在多大范围内进行社会使用和调配,这是评价“个人所有”和“社会占有”实现程度最直接的衡量标准。

那么聚焦于华为实践,一方面,就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而言,华为的全员持股并不意味全体员工都拥有虚拟股权,而是每个员工都有持股的权利,但要受到年限、贡献的限制,当前华为的员工持股比例为50%左右。并且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到的“资本”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资本,而是无法交易、转赠,仅能占有相应红利的“虚拟股权”。这意味着,尽管华为的实践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但仍未彻底摆脱劳动对资本的从属关系,劳动者无法自己占有自己的劳动力以及包含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在内的全部劳动成果,劳动力也就没有真正具备劳动者个人所有的性质。另一方面,就劳动的社会占有而言,华为的实践缺失了“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的两大前提:生产资料公有制和自主联合劳动。马克思笔下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是在彻底消灭私有制和剥削后,在自主联合劳动的基础上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充分结合,从而建立起的未来社会所有制形式。华为作为民营企业,其在所有制性质上属于非公有制,并且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依然是通过雇佣劳动这种劳动组织形式结合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尽管华为的全员持股计划是体现“重建个人所有制”特征的积极实践,但是由于其在“劳动力个人所有”与“劳动社会占有”两个层面均处于较低水平,因此不能称之为完全意义的现实形态。

(二) 局部的半完成形态:以贵州塘约为代表的农地股份合作制

我们以贵州塘约的农地股份合作制为例,分析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局部的半完成形态”。之所以称之为“局部”,主要考虑是这种所有制是局部的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劳动力社会占有的范围局限在某个区域内部。农地股份合作制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按照经营方式,农地股份合作制主要分为两种:统一经营的农地股份合作社与招商外包的农地股份合作社。其中,统一经营管理的农地股份合作社的构建方式是:农民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在合作社范围内实行“资本联合+劳动联合”,社员大会作为农地股份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这种农地股份合作制的探索勾勒出了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第二次飞跃”的实现路径⑥,可以看作是“重建个人所有制”在当前历史阶段上的“局部的半完成形态”。

自2014年起,贵州省安顺市塘约村开始走出一条以“农地股份合作社”为主要载体的发展道路。在土地集体所有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农民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入股,并在原有“塘约村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和“土地流转中心”的基础上成立了“合股联营、村社一体”的社区综合性农民合作社:“金土地合作社”[22]。根据笔者2017年8月在塘约村的实地调研结果显示,2015年全村70%的土地流转入股进入合作社,2016年村民全部入股,从而极大地促进了土地由分散化向集中化的转变。基于双重维度的分析,劳动力个人所有程度高、劳动社会占有程度低,是塘约村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典型特征,那么定位在坐标系中,其应位于C点,如图3所示。

首先在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方面,农地股份合作制下农户可以通过土地入股合作社并开展合作劳动,在原本的劳动成果之外农户还获得相应的股息红利,充分体现了劳动与所有权的结合。相较于华为员工持股计划的“虚拟股权”,塘约村的农地股份合作制是真正的“资本联合+劳动联合”,以“劳动统治资本”取代了“资本统治劳动”,在更大程度上恢复了劳动者的劳动力个人所有权,这也使得塘约村的“金土地合作社”初步具备了“自由人联合体”的性质。因此,塘约村的农地股份合作制可以看作为“局部的半完成形态”。

与此同时,塘约村的农地股份合作制在实现劳动社会占有的方面也做出过很多积极尝试,探索了从雇佣劳动向联合劳动过渡的有效形式。譬如,基于以土地量化确权和统一规划为核心的“一清七统”,通过组建劳务公司和劳动力技能培训等方式,推动全村劳动力的统一优化配置,等等。但是,相较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论形态,塘约村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劳动社会占有程度依然较低。从实现条件来看,虽然农地股份合作制作为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建立在公有制的基础上,但是这种所有制基础与马克思对未来生产力高度发达阶段的所有制形式相比,在制度层级上显然存在巨大差异。并且,在劳动的组织形式上,所谓“劳动联合”,更多则是体现在经营方式层面,与马克思笔下的自主联合劳动无论在层次还是范围上都有较大差距。

(三) 可能的发展形态:网约车平台为代表的平台经济

在新科技革命背景下,伴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兴起,人类收集、传递和处理信息的能力愈发增强,由此催生了基于数字技术的平台经济。从本质上讲,平台经济可以看作是一种新型生产方式,因为生产方式的实质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进行组合和搭配完成生产活动的具体方式,这种结合方式在平台经济中采取了新的形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网约车平台就是“中心—外围”型生产方式,在中心层面以资本作为纽带,较高技术水平的劳动者通过平台这个特殊性生产资料聚合产品或服务的供求信息,并将信息传递至外围层面,带动普通劳动者与一般性生产资料的结合,从而实现供求双方的有效对接。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的网约车平台在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方面不具备“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本质特征。尽管从形式上看,外围的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是非固定的雇佣关系,劳动者可以自主决策工作时间,劳动对资本的从属关系似乎削弱了。但实际上恰恰相反,网约车平台固化了资本对劳动的内在统治,这集中表现为:出于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司机不得不長时间工作以保障收入,并接受平台算法的管控要求和全景式的工作监督。因此,在资本数据和算法的共同嵌入下,劳动者对劳动过程的控制权名存实亡了。并且,当平台掌握在资本手中时,劳动无法被赋予联合劳动的性质,劳动者的资本联合更无从谈起,因此,当前的网约车平台经济还没有符合“重建个人所有制”现实形态的特征。但是,在网约车平台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呈现出了新的形式,劳动者的劳动在平台的统摄和调度下可以更加灵活、更大范围地满足用户的消费需求。不同于华为和贵州塘约在企业内部、集体经济内部的劳动使用范围限制,平台经济为劳动在全社会范围内的使用和调配创造了条件,由此,劳动的社会占有以一种新的形式得到了实现。因此我们认为,网约车为代表的平台经济蕴含了“重建个人所有制”在当前历史阶段的发展趋向,体现在坐标系中,其因劳动力个人所有程度低、劳动社会占有程度高而处于D点,如图4所示。

马克思曾指出:“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6]172在新科技革命背景下,聚合了海量信息的平台已然成为了新型生产资料并推动了生产力的巨大进步。如果假设当平台不再掌握在资本手中,而是归国家所有或者劳动者集体所有,那么劳动将不再从属于资本,劳动力个人所有权的回归就具备了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前提。需要强调的是,共同占有的是特殊性生产资料——平台,一般性生产资料由劳动者个人所有并与劳动者直接结合。在信息共享机制下,这种层次化的生产方式为分散劳动向联合劳动的转化提供了可能性。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所谓“可能的发展形态”有望实现向“发展形态”的转化,即劳动力个人所有程度较高且劳动社会占有程度较高的形态。当然,这依然与马克思笔下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在制度层级上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作为新型的生产方式,以网约车平台为代表的平台经济有望实现更高层次和更大范围的“劳动力个人所有+劳动社会占有”。

四、 结 语

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的过程,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也由此成为划分社会经济形态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完整理解“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不能只集中在生产资料所有制關系上,而是要全面把握生产方式作为劳动力与生产资料两者结合的本质属性,将劳动力和劳动力所有权问题纳入分析视野。从劳动力所有权视角出发,“否定之否定”阶段上的“个人所有制”要求在生产关系上恢复劳动力所有权的个人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劳动力个人所有权的简单复归,而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和自主联合劳动的基础上,实现劳动力个人所有与劳动社会占有的辩证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的特殊形态,是中国这样一个经济社会发展比较落后的国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革命斗争建立起国家政权,进而实施生产关系改造而形成的社会经济形态。在这一特殊的社会经济形态中,其所有制结构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笔下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存在着一定差别。但从当前的经济实践来看,部分微观经济主体在自身成长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基本特征:“劳动力个人所有+劳动社会占有”。当然,这种实践与马克思笔下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相比,显然在制度层级等方面仍存在巨大差异。不过,从现实状态到理论形态的转变并不是自发的、无条件的,现实状态甚至有可能出现历史性倒退,因此需要在实践中以理论形态引领,不断促成转变的发生。客观来讲,这些实践蕴含了“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在当前历史阶段的发展趋向,可以看作是探索劳动者所有权有效实现形式的积极尝试。其体现的赋予劳动者劳动力个人所有权、劳动力统一优化配置、加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等特征,对于当前我国所有制改革而言都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注释:

① 参见王成稼的《正确理解“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经济研究》1990年第1期),周宇、程恩富的《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思想探析》(《马克思主义研究》2012年第1期),吴宣恭的《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再理解》(《马克思主义研究》2015年第2期)等文章。

② 参见智效和的《论重建个人所有制与股份制问题》(《理论学刊》2007年第9期),卫兴华的《再析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涵义——兼评王成稼研究员的有关诠释与观点》(《当代经济研究》2008年第9期),刘志国的《马克思“个人所有制”与公有制实现形式变革》(《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等文章。

③④⑤参见《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https://www.huawei.com/cn/annual-report/2019,2019-03-31。

⑥ 1990年3月3日,邓小平同志在同江泽民同志、杨尚昆同志、李鹏同志等谈话时正式提出了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两个飞跃”思想。他说:“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310-13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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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422.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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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文 格)

Re-establishing Individual Ownership: An Interpretation Based on Labor Ownership

HAN Fang1, ZHOU Shao-dong2, CHEN Yi-dan2

(1.School of Management,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Wuhan 430070,Hubei,China;

2.School of Marxism,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2,Hubei,China)

Abstract:“Re-establishing individual ownership” is an assumption about the form of future social ownership proposed by Marx.“Re-establishing individual ownership” not only means “individual ownership” from the point of means of production,but also needs to achieve “negative negation” of the forms of ownership of labor force.This makes it possible to sublate private property in the dual sense of materialized labor and living labor,thus realizing the liberation of all mankind based on the micro basis of “peoples all-round development”.By sorting out the representative views of the academic community on this issue,this paper analyses labor ownership,refines the theoretical connotation of “re-establishing individual ownership” from the two dimensions of “individual ownership of labor force” and “social possession of labor force” and summarizes th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form of “re-establishing individual ownership”,which is the realistic form of germination,the partially semi-completed form and the possible development form.It also takes Huawei,Tangyuedaolu and online car hailing platforms as examples,depicting the operation mechanism of three practical forms of individual ownership.To promote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the actual form of individual ownership to the theoretical form,we should “re-establishing individual ownership” at the two levels of the means of production and labor force,so as to further explore and enrich the realization form of public ownership economy.We should especially pay attention to the new combination of individual ownership of labor force and social possession of labor under the condition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Key words:re-establishing individual ownership; individual ownership of labor force; social possession of labor; political economy

收稿日期:2021-05-01

作者簡介:

韩 芳(1987-),女,河北秦皇岛人,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博士生,主要从事风险管理、思想政治教育等研究;

周绍东(1984-),男,安徽枞阳人,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

陈艺丹(1996-),女,辽宁沈阳人,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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