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保险助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2021-12-06 13:32傅相冰
农业与技术 2021年16期
关键词:生产经营者试点高质量

傅相冰

(贵州财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引言

农业收入保险是指对农业生产者由产量或者价格产生变化从而引起的收入损失进行损失补偿的一种保险。在农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生产者不仅面临着自然灾害的风险,也面临着市场的风险,影响农户收入的同时也降低了农民种植和养殖的积极性。我国农作物价格会受到农作物供需的影响,价格波动会导致农民收入的波动,因此推出农作物价格支持政策以尽可能地保证农民收入不受影响。农业收入保险以农产品价格为基础,涵盖了单产损失风险和价格损失风险,同时还包含了单产-价格较差损失的风险,承保的责任更广泛,因此更能调动农民对生产的积极性,从而扩大种植面积。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收入保险、天气指数保险试点”,同时提出在收入保险方面可以采用“价补分离”的方法,自此之后,中央连续5a对农业收入保险的制度建立作出了指示和规范;2018年,印发《关于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代表了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方向,更可能是对粮食支持政策调整的探索与尝试;2019年10月12日,中央出台《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现阶段不仅要优化农业保险的运行机制,还需要提高农业保险的服务能力,推动农业保险“保价格、保收入”,提出到2022年建成较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从中央出台的各个文件可看出,完善的收入保险制度对于我国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来说,是极其重要且有必要的。因此,本文从我国农业保险的组织框架、农业收入类保险产品介绍我国农业收入保险现状,并对发展和完善农业收入保险的重要意义进行简要说明,并对我国农业收入保险的发展提出一定的建议。

1 我国农业收入保险现状

1.1 农业保险组织框架

我国农业保险组织中涵盖了各个相关政府部门,自从2007年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始实施,农业机构、林业机构、财政局、保监会等相关部门都参与其中。2019年提出的《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到,应该由财政部牵头,中央农办、银保监局、林草局和农业农村部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同时也厘清各个部门的主要职责,共同协调推进我国农业收入保险的相关工作。

1.2 农业收入类保险产品

从收入风险保障水平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完全成本保险、价格保险和“保险+期货”也被认为是农作物收入类保险产品,本文在介绍这三者的基础之上介绍我国的农业收入保险[1]。

1.2.1 完全成本保险

完全成本保险是面向农业生产的政府支持性农业商业保险,主要是为了解决农业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病虫草害等因素引起的收入损失问题。完全成本保险在保障地租成本和直接物化成本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物权和劳动权,其保险金额是农业生产总成本,而农业生产总成本不仅涵盖物质与服务费用和人工成本,还覆盖土地成本等,能够让农民在受到自然灾害等影响导致的农业生产损失时得到有效的保障。2021年,我国提出要扩大完全成本保险的试点及范围,将稻谷、小麦和玉米等粮食品种纳入保险范围,基层也积极响应,立即开展3大农作物的试点扩大,广西陆川县就是第1批开展水稻完全成本保险的试点之一。

1.2.2 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

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是保险模式创新的结果,其主要有2个创新点,考虑到了农产品生产的市场风险,是一种能够锁定农产品风险的价格平衡机制,不仅拓宽了保险的服务领域,还促进了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市场价格的稳定;帮助农业保险从成本向收入过渡,在农产品价格大幅度波动时对其进行赔付。截至2017年年末,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快速扩大,已在18个省份进行了试点,试点范围和项目都相当丰富,如浙江宁波突击价格指数保险、上海蔬菜价格指数保险、甘肃中药材价格指数保险等。

1.2.3 “保险+期货”

“保险+期货”是期货公司与保险公司2015年共同合作所探索出的新模式,我国的农产品价格逐渐市场化,农产品价格政策开始改革,而农产品最低收购价也逐渐向“价补分离”政策转变,这时的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很大,而农户损失的风险也不断增加。截至2019年10月,已有231个“保险+期货”试点,从玉米和鸡蛋2个品种扩大到豆粕和大豆等多个品种,覆盖省份扩大到了20多个,上期所也持续在云南和海南等数十个贫困县开展橡胶“保险+期货”精准扶贫工作[2]。

以“生猪+保险+期货”为例。其基本运行机制是生猪养殖户为了规避生猪肉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向保险公司购买生猪价格保险,保险公司为了转移生猪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不仅可以选择直接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也可以选择向期货经营机构购买场外期权进行保值,这样就由期货经营机构来对冲风险。近日,海南首单生猪“保险+期货”进行了赔付,某养猪场投保生猪960头,保单期限为120d,由于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价格下跌,触发了理赔机制。

1.2.4 收入保险

收入保险是当农户种植某种农产品的实际收入低于保险保障水平时给予赔偿的保险险种,主要功能是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包括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收入保险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政府、保险机构和种植户。收入保险取决于承保时的目标金融及理赔时的实际收入,其中目标收入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农作物的预期收入,同时也是赔付的最高上限;实际收入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出售农作物之后的实际价值。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和银保监会发布的文件当中对农作物的目标收入有具体的说明和计算方法,即按照最近一期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确定,在覆盖农作物的生产产值的基础上,不得高于当年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5%。

2020年,响应《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江苏在全国率先推出了水稻收入保险,将粮食年产量超过5亿kg的区县选为试点区域,在试点区域内对于农业生产经营者由于价格、产量等导致收入低于正常收入或者巨大损失的,保险公司会给予赔付。2021年,为了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扩大稻谷、小麦和玉米3大粮食作物收入保险的试点范围,同时也提出在各省份有条件的情况下,降低产粮大县稻谷、小麦和玉米的农业保险县级补贴比例。

2 农业收入保险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2.1 农业保险的补充,提高保障水平

我国传统的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较低,主要保障的是自然风险导致的损失,赔付标准也较低,导致农业生产经营者投保意愿很低,小规模农户对于传统农业保险没有投保意向,而大规模新兴农业经营主体在投保后,对于赔付等不满意,认为作用不大。收入保险能够很好地弥补传统农业保险这一缺点,收规避入保险在帮助农业生产经营者规避自然风险的同时,还能够避免市场风险及价格波动。收入保险尽可能地保证农民收入不受影响,以农产品的价格为基础,涵盖了单产损失风险和价格损失风险,同时还包含了单产-价格较差损失的风险,承保的责任更广泛;在设置目标收入时,收入保险的保险金额也能够很好地平衡政府与农户的关系,能够在政府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发挥保险的“稳定器”和“助推器”作用,能够为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持。

2.2 有助于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

我国现行的价格形成机制是由市场来决定价格,国家来定补贴,实行“价补分离”政策。而这里的“补”,如果通过直接补贴农户来实现的话,可能会导致一定的问题出现,这样的直接补贴只能够保证农户的收入,但是国家、政府重视的不仅仅是农户的收入,还有粮食产量、粮食安全及农业发展和改革等,而直接补贴的方式并不能起到作用甚至还可能有一些不利影响。农业收入保险提供了新的选择,可以通过补贴收入保险来解决部分问题,不仅真正起到了管控风险、补贴农户的作用,还能够最大程度地带动农户的积极性,更符合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需求[3]。

2.3 发挥农业保险WTO绿箱补贴政策的作用

农业政策的制定在考虑国内情况的基础上还需要考虑国际情况。根据WTO《农业协定》的规定,我国传统农业补贴制度已经受到了约束,我国农产品补贴规模不断扩大,已经被认为是“黄箱”措施。而农业收入保险往往被认为是“绿箱”措施,能够不受《农业协定》的约束,不需要缩减农业补贴规模,能够有效提高农产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发挥收入保险对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推动作用。但农业收入保险成为“绿箱”措施有相当严格的要求,需要在设计运行机制和推进的过程中,及时跟踪并调整,深入分析现行农业收入保险措施是否与“绿箱”措施相匹配[4]。

3 完善农业收入保险的建议

农业收入保险对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中国现阶段的农业收入保险还处于试点阶段,距离正式实施还有一定差距,所以无论是在宏观布局还是微观制度上,都有值得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3.1 完善相关法律,细化地方法规

目前我国在部分地区开展了农业收入保险试点,但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未得到细化。需要以国家层面为主导,制定收入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业收入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政府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考虑不同地区的农产品特色等因素,做好预算并及时划拨。在实施过程中,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林草局等各个相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厘清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同时,国家根据试点完成情况及时完善我国收入保险法律建设。

3.2 把握国家政策方向,制定农业收入保险

在完善农业收入保险制度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国家的政策目标。现阶段,国家要求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上,提高小农户的竞争力,那么在设计农作物收入保险时,就要充分考虑小农户的利益,以政策方向为指导,在微观层面化解市场风险、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积极性,最终提高小农户的竞争力;在宏观层面,把握国家政策导向,注重粮食产量、安全,防范和化解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以实现乡村振兴为目标,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

3.3 自愿与强制相结合,提高农民参保率

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是自愿的,农民可自行选择,通常一部分农业经营者会存在侥幸心理而不进行投保,导致我国的农业保险投保率比较低,最终影响我国农业的发展。因此,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实行自愿和强制相结合的投保方式,对于规模较大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可考虑强制其购买收入保险;而对于小农户,地方需要加强宣传,进行保险知识教育,以提高小农户的购买意愿;保险公司方面也需要创新收入保险,丰富产品种类,以便不同规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选择,多方面提高我国农业收入保险的投保率。

3.4 健全农业收入保险的运行机制

健全收入保险的运行机制,要考虑到我国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且注意以下3个重点。完善再保险制度。由于我国的农业保险风险较高,保险公司可能面临着保费不足且赔款量大的局面,而再保险制度能够有效化解难题,再保险后,保险公司能够从再保险公司获得一定的赔款,缓解压力、化解风险。规避道德风险。在收入保险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着一定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可能会存在有极少数农业生产经营者有骗保行为的发生,我国能够采用风险等级划分、保险费率浮动等多种方式克服道德风险。有效运用数字技术。金融科技不断发展,数字技术层出不穷,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都能为我国农业发展提供帮助,构建农业收入保险数据库,通过大数据资源共享,能够获取各种农作物的价格信息、农业生产经营者包括征信在内的各种信息,同时也将收入保险方面的历史数据汇集整理,扩展数据库建设,有效运用各种数字技术助推农业数字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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