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研究

2021-12-06 07:03刘碎萍
科技研究·理论版 2021年10期
关键词:成年人

刘碎萍

摘要:《民法典》构建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划分了成年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扩大了成年监护对象的范围,完善意定监护有关内容,但是仍然存在欠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法定监护顺序不足以保障成年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等问题。

关键词:监护制度;成年人;立法研究

监护一词在民法上是指由特定主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管和保护的法律制度。民法规定监护制度的目的在于:一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我国《民法典》将成年监护制度予以完善,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精神,有利于保障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也有利于号召全社会树立尊老爱老敬老的良好道德風范。

一、设立成年监护制度的必要性

1.基于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利的需要。设立成年监护制度的出发点在于保障特殊群体的合法权利。这种特殊群体往往人身容易受到侵害,财产处于无人看管的局面。基于此,必须为其制定特殊的监护制度,让监护人代理行使权利,代为看管个人财产。

2.基于保障特殊群体社会生活正常化的需要。我们既要对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给予其特殊的保护待遇,也要保证这部分特殊群体能够继续参与我们的社会生活,但是保护并不等于完全将他们同正常生活隔离开来或者将他们排除在我们正常生活之外。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虽然这部分特殊群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其仍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我们必须要保证这部分特殊群体享有和其他社会成员同样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任何人和组织都不能剥夺。

3.基于尊重自然人自我决定权的需要。民事法律强调个人意志自由,因此,自我决定权规定当本人参与到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经济交易中的时候,可以根据自由意志,做出必要的或者一般性的决定。成年监护制度不仅是为了保障成年人的财产,更是为了保障这部分成年人在意志不清醒之下的利益,避免因此带来的交易风险。因此,无论自然人处于何种状态,都应将其视为正常的行为人,只是在做出具体民事行为的时候,由监护人代为实施。

二、《民法典》关于成年监护规定之得失

关于成年监护的有关问题,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范围是精神障碍者、老年痴呆者以及智力障碍者,范围较窄,对于丧失独立生活能力或者因病导致机能丧失的成年人,《民法通则》将其排除在外。《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具体规定了老年人监护的有关问题,填补了我国监护制度上的空白。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吸收借鉴了前两部法律规定之内容,完善了我国关于成年监护的一些问题,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一)《民法典》关于成年监护之得

1.扩大了成年监护对象的范围。《民法典》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之上,将非智力障碍者纳入监护范围,明确规定成年监护对象的范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从《民法典》的具体内容来看,其规定了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没有具体规定成年人因何原因成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这一规定使得成年监护的对象进一步扩大,能够更好的保护非完全民事行为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进一步明确了成年人意定监护。《民法典》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明确了成年意定监护,明确规定成年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可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该规定最大程度的尊重和保护了被监护人的意思自治,体现了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原则。

(二)《民法典》关于成年监护之失

1.欠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在意定监护之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充分的意思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选择合适的监护人,选择的监护人范围包括其近亲属和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该规定范围已经超出传统血缘关系,因此在意定监护之下,被监护人权益受到侵犯的可能性会加大。虽然在第36条中规定了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但是需要由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才能予以撤销,此条规定并不能及时有效保护成年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2.法定监护顺序不利于成年人监护。第28条规定了成年监护的法定监护顺序,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监护人选任条件。《民法典》规定按照以下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个人或组织,只有当第一顺序不满足监护时,才考虑后一顺序,此种规定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不符。

三、完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1.构建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监护是一项民事行为,应该严格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任何个人或者国家机关都不应过多的干预。意定监护是完全按照被监护人的意志选择的监护人,其选择的过程是由双方自由协商确定的。因此,建议设立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由专门的监督人来监督监护的执行情况。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可以在订立监护协议时确定监护监督人,也可以在协议之外指定监护人。意定监护监督人履行以下监督义务:一是监督意定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二是定期向被监护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个人报告监护情况,三是在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2.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护顺序。法定监护即意味着成年被监护人在行为能力欠缺的情况下,首先由法律所规定的人担任该成年人的被监护人,该规定有所欠妥,也不利于司法实践。虽然法定监护能够实现有法可依,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却显示出极大的弊端。应该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实际情况,择优选择最适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监护人。

结语

《民法典》对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监护制度的一大进步,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保护得到了应有的保障,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立法上存在的不足,要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成年监护制度,细化完善相关法律,必要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参考文献:

[1]孟强.《民法总则》中的成年监护制度[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7,31(04):22-30.

[2]杨立新.我国《民法总则》成年监护制度改革之得失[J].贵州省党校学报,2017,{4}(03):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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