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氧管产品审评要点分析

2021-12-07 00:43何泽文陈钿蔡丹丹
中国药学药品知识仓库 2021年12期
关键词:医疗器械临床产品

何泽文 陈钿 蔡丹丹

摘要:本文对鼻氧管产品进行了简单介绍,分析了该产品在技术审评过程中应关注的要点。

关键词:鼻氧管  审评要点。

Abstract: This paper briefly introduced the medical device of nasal oxygen cannula, and made a concise summary of the key points in technical evaluation process.

Key Words: Nasal Oxygen Cannula; Technical Evaluation

【中图分類号】G64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107-2306(2021)12--01

在医疗中,吸氧治疗是一种重要的治疗手段,已成为医学上最基本、最普遍的治疗手段之一,被广泛应用于临床科、急诊科、手术室、重症监护室等。不同疾病的患者对氧气都有或多或少的需求,患有呼吸道疾病的患者,每天定量吸氧,可清洁呼吸系统,缓解病情;患有心脏病、脑中风等疾病的患者,定期吸氧也可降低发病频率,改善内脏功能。吸氧治疗可提高动脉血氧分压和动脉血氧饱和度,增加动脉血氧含量,纠正各种缺氧状态,促进组织新陈代谢,维持机体生命活动。在吸氧治疗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需要使用到辅助器械,如:鼻氧管、简易面罩、储氧袋面罩、简易呼吸器和Venturi面罩等。其中由于鼻氧管具有临床使用操作简单,患者耐受性良好,吸氧过程中患者能自如活动, 方便吃饭及交谈等优点,其已成为低流量供氧系统中普遍使用的器械。鼻氧管临床需求普遍,产品注册较为迫切,为方便生产企业缩短上市注册周期,以及加强同行审评交流,本文针对鼻氧管产品注册审评过程主要关注点进行归纳总结。

1鼻氧管产品简介

鼻氧管一般由气源接头、主管、三通接头、支管、调节环和鼻塞组成,常用原材料为聚氯乙烯。部分产品鼻塞可设计为单孔和双孔形式。常用灭菌方法为环氧乙烷灭菌。鼻氧管通过气源接头连接于医用供氧系统出氧端,鼻塞放至或固定于患者鼻孔处,开启医用供氧系统氧流开关,根据吸氧者需氧程度,调节合适氧气流量,氧气经输氧管输入患者鼻腔。可移动支管上的调节环,调整支管长度以套住患者头部,同时固定鼻塞。必要时,可采用胶带对输氧管进行固定。

截止2021年10月 ,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数据库,发现鼻氧管产品已获准境内医疗器械注册证约240张,其中我省获批鼻氧管产品注册证数量为8张,而已获准境外医疗器械注册证为0张。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该产品获批注册证数量较多,以国内生产企业为主,遍布全国各大主要省份。鼻氧管算是小众产品,国外企业几乎不参与国内市场竞争,但是该产品工艺技术成熟稳定且简单,国内企业注册较多,积极参与市场化竞争。

2 鼻氧管产品审评要点分析

2.1 产品管理类别及分类编码

根据新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描述,鼻氧管通常由进氧接口、氧气软管、调节环、鼻塞(或面罩)等组成。预期与输氧系统连接,供患者吸入氧气使用,一次性使用。该产品应按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为08-06-08。注册审评过程中应关注鼻氧管产品的提供形式,若以无菌形式提供,应按Ⅱ类医疗器械管理。若以非无菌形式提供,应按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应提供产品结构示意图,标注各部件名称,需与产品结构组成的描述保持一致。由于新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未发布之前,部分企业鼻氧管某些型号规格以微生物限度要求形式提供,按Ⅱ类医疗器械进行注册,在延续注册时应予以删减,或提前告知企业进行注册变更。

2.2 生物相容性评价

生物相容性评价是无源产品审评过程重点关注点。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程序应当按GB/T 16886.1给出的评价流程图开展,分析申报产品预期与人体的接触部位、接触时间,判断申报产品应进行的生物相容性评价项目。可参考《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345号)提交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资料或进行生物相容性试验。鼻氧管产品在临床使用过程中,预期与无损伤粘膜接触,按人体接触性质分类,属于表面器械;预期接触时间不超过24小时,按接触时间分类,属于短期接触。因此,参考GB/T 16886.1附录A(资料性附录)及YY/T1543要求,若开展生物学评价试验,需要考虑的评价项目应包括细胞毒性试验、迟发性超敏反应试验及皮内反应试验。若采用溶液浸提法进行提取,应关注浸提介质是否涵盖两种不同性质的浸提介质(极性和非极性)。

2.3 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内容为产品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其中性能指标是指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成品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检验方法要求具有可重复性和可操作性。生产企业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制定保证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技术要求。相关性能要求建议考虑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1)质量控制性能指标:外观、长度、调节环、氧源接头和出气口的设计等。2)物理性能:连接牢固度、气流阻力、抗扁瘪性、耐弯折性、泄露、耐压强度等。3)化学性能:根据不同材料的特性,应对产品材料的化学性能提出相应要求,如还原物质、酸碱度、蒸发残渣、重金属含量等。若产品采用EO灭菌,应制定EO残留量控制指标。4)生物性能:该产品一般以无菌形式提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制定检验方法。根据不同材料特性及申报产品具体情况,可参考YY/T 1543对上述指标提出具体要求。5)其他:若申报产品含有湿化瓶部件,应关注湿化瓶是否含有无菌水。对于预装湿化液的湿化瓶宜采用辐照灭菌并制定性指标。湿化瓶可参考YY/T 1610制定性能指标,不仅限于:湿化输出、溢流、压力释放、泄露、耐压强度、预装湿化液的湿化瓶封闭式要求、无菌等。

2.4 临床评价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是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临床数据进行评价、分析,以确认医疗器械在其适用范围下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持续进行的活动。临床评价需持续开展,贯穿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21年第71号)的要求,鼻氧管产品免于临床评价,可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要求提供对比说明,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基本等同性。注册技术审评应重点关注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结构、尺寸、设计)、适用范围、制造材料、性能要求、使用方法、灭菌方式、提供形式、禁忌证等方面的差异。应识别出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的差异,并提交差异部分对产品安全有效性影响的研究资料。两者的差异不应引起不同的安全有效性问题,即申报产品未出现对比产品不存在的且可能引发重大风险和/或引起显著影响有效性的问题。若申报产品含有湿化瓶部件,应关注湿化瓶是否含有无菌水。对于预装湿化液体的湿化瓶应关注其灭菌方式,宜采用辐照灭菌。对于未预装湿化液体的湿化瓶,可采用环氧乙烷灭菌或辐照灭菌。建议在结构组成中予以明确并分开表述。

2.5 生产制造工艺

鼻氧管产品生产制造工艺应当注明关键工艺和特殊工艺,并说明其过程控制点。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应当提供各自工序参数,如:注塑、挤出、胶粘、灭菌等。委外灭菌(如:辐照灭菌)的,应当提供供应商信息及其资质文件证明材料。注册审评过程中应关注各生产工序生产洁净级别,一般要求末道清洁处理、组装、初包装、封口的生产区域和不经清洁处理的零部件加工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三十万级洁净级别。如涉及到粘接等工序,需明确生产过程中各种加工助剂的使用情况及对杂质(如:环己酮交联剂残留单体、小分子残留物等)的控制情况。注册核查过程中应关注关键工艺和特殊工艺所用的设备,设备运行的参数是否与操作规范所规定的经验证的参数保持一致;若采用环己酮胶粘剂进行粘接,应关注该工艺所采取的措施能否确保不对操作者及环境造成影响,同时对环己酮所用剂量应进行分析评估,确保所用剂量风险降到最低。

2.6 說明书和标签

鼻氧管一般以无菌形式提供,应关注说明书和标签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重点关注产品使用说明、适用范围、材质、禁忌证、灭菌方式、留置时间、长度、额定流量及注意事项的描述。除此之外,应审查产品有效期储存条件是否与产品有效期研究资料保持一致。根据国外文献报道指出,采用鼻氧管进行吸氧治疗过程中,高流量可能引起患者不适,导致鼻粘膜干燥、痰液结痂等,建议氧流量一般调节在 1L/min-6L/min。因此,说明书中应关注氧流量的设置不能超过6L/min。

3 展望

鼻氧管产品已有医药行业标准,国内上市获批注册证较多,产品成熟稳定,近几年来有部分企业为了降低产品临床使用风险,对产品内腔进行改良,提高产品抗扭结性能,如:星形或梅花形内腔等,应及时关注行业动态发展。本文是本人在注册审评过程中对鼻氧管产品审评要点进行归纳总结,仅代表本人的看法和意见,在此希望从事医疗器械审评工作的同行们以及行业内的专家提出宝贵意见,以促进鼻氧管产品审评工作更加科学和全面,最终确保上市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104号),2017年9月4日发布.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64号),2014年12月29日发布.

[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2007年06月27日发布.

[4]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局令第9号),2014年05月30日发布.

[5] 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M],2020版.

[6]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2021年09月28日发布.

[7]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21年第71号),2021年09月18日发布.

[8]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2014年7月30日发布.

[9] Hardavella G, Karampinis I, Frille A, et al. Oxygen devices and delivery systems. Breathe 2019; 15: e108–e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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