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的权利保护与制度变革

2021-12-08 22:25陈林林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信息处理赋权保护法

【专题导引】在迈向数字社会的进程中,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乃至自身的存在或组织形式,都发生了深刻的改变。数字化的生存样态和发展需要,促使大数据信息采集和流转成为社会运转的一项必备元素。但不断被数据化或曰异化的公民个人,在数据世界和经由技术/算法赋权的信息处理者面前常常陷入透明化和被动化的境地,导致自身的利益、权利乃至主体人格——自由意志——难免受到侵害。因此,在权利保护、法律制度变革和国家治理领域,代表转型升级的数字时代仍然是“一个最好和最坏的时代”,它制造了一系列的问题和机遇:权利内涵、标的及边界的变动,权利义务关系的重塑,权力权利关系的结构性转向,以及正义观(尤其是信息资源分配)的变异或迭代。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过程和法律文本,就体现了数字时代公民权利保护和法律制度变革的压力,以及法律的因应之策。《个人信息保护法》立足本土国情并参照域外立法经验,兼采信息自主权和信息隐私权两种保护模式的长处,尤其是通过算法透明化和个人赋权严格化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为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和促进信息合理利用提供了全方位的规范性依据。当然,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规范设置、权利保护和制度变革问题,不可能随着这部法律的颁行全部迎刃而解,后续的解释和适用还需要针对个案事实,并结合宪法、民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电子商务法等领域的规范和法理予以展开。

本期专题的四篇论文分别讨论了数字时代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立法原则、数字权力的生发机制、算法权力的约束机制以及被遗忘权的权利属性,议题所涉内容具有很强的理论、现实和价值关怀,相互间亦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希望对后续理论探讨和规范改进能有所助益或启发。

陈林林、严书元合作撰写的《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的平等原则》认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基于个人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资源及能力不平等状况,针对自动化决策的平等盲区,设置一系列体现实质平等化的权利义务分配方案,即强化对个人信息主体的赋权并严格化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最终在二者之间促成一种制度性均势。《个人信息保护法》遵循了公平信息实践的基本框架,构建了以权益保护为核心的个人信息保护框架和算法纠偏机制,但也存在若干需要改进之处。

周尚君的《数字社会对权力机制的重新构造》一文聚焦于数字社会冲击下权力的发生机制、作用机制及其运作密度所发生的显著变化,尝试解释数字化如何改造权力发生作用的过程、权力呈现的结构以及权力作用于人的方式。文章指出,数字社会对传统国家权力运行的边界构成明显挑战,权力的专属性被稀释和“去中心化”。这种“去中心化”貌似增加了一个“数字权力”,实质是在现有权力形态基础上,超越权力运行基本逻辑而建立了新的权力生产机制和生产关系。

张欣的《免受自动化决策约束权的制度逻辑与本土构建》指出,为了消弭算法技术带来的数字化生存困境,必须建构一种免受自动化决策或算法权力约束的权利。其中,增强对抗算法私权体系的韧性和质效是首要难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在借鉴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基础上积极创新,扩展行权适用的决策类型,厘清对个人产生影响的判断标准,并面向数据生命周期构建事前知晓、事中参与、事后救济的全周期闭环行权体系,以增强算法私权体系的韧性和质效。

王凌皞的《“被遗忘”的权利及其要旨》认为,尽管被遗忘权已成为实在法意义上的一种“制度性权利”,但从权利规范性基础的角度看,被遗忘权的独立性仍然是存疑的。一方面,现有被遗忘权的典型事案皆未越出隐私权的框架;另一方面,被遗忘权缺乏独立、融贯的权利要旨,因而它并非独立的“新兴权利”,而只是隐私权、名誉权和收回权等其他权利组成的松散权利簇。(陈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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