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大城市社会心理风险:特征、机理与干预

2021-12-09 22:49吴文东
上海城市管理 2021年6期
关键词:城市治理

吴文东

摘要:社会心理风险治理是超大城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社会转型期的超大城市社会心理风险具有耦合性、潜伏性、自受性、建构性等特征,并且呈现出“个体风险-群体风险-社会风险”级联式扩散和“心理风险-心理危机-社会危机”渐进式演化的双维演变规律。基于社会心理风险演变的四个阶段,提出从激活共同体的心理服务功能、拓展矛盾纠纷化解的深度、运用适度的治安控制手段、焕发情感治理的修复价值等四个方面对超大城市社会心理风险进行干预。

关键词:超大城市;社会心理风险;城市治理;风险干预

DOI:10.3969/j.issn.1674-7739.2021.06.006

超大城市是现代文明的展览馆,也是现代风险的承压阀。在“时空压缩”式的发展模式下,我国的超大城市聚合了人口、空间、信息、情感等资源,愈发成为一个融合了传统性、现代性和后现代性的复杂风险综合体。[1]经济社会高速推进下的“表象繁荣”掩盖了城市居民心理的迷茫和空虚,刚踏入“祛魅时代”不久的现代社会再次陷入魅惑与荒凉的心理境地。近年来,伴随社会急剧转型而来的社会负面情绪和社会戾气在超大城市有凸显趋势,集中体现在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频发和社会矛盾纠纷的显性化,这充分映射了超大城市社会心理秩序的严重失衡。社会心理问题已经成为超大城市生命体健康运行的重要阻碍,风险理论以其准确的预见性和广远的涵摄性,或许可以为治理超大城市“心病”提供新的理路。

一、超大城市社会心理风险的现实图景

社会治理语境下的社会心理风险治理是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环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2]这标志着社会心理建设已经不仅是一项心理服务工作,而更是一项社会治理任务。社会心理是在特定时代背景下,社会个体以及群体在社会空间中相互碰撞、交流形成的社会意识,既包括宏观的社会价值观、社会心态、社会情绪、社会氛围、社会态度等,也包括微观的国民性格、安全感、幸福感、信任感等。[3]以往,管理思维主导下的社会心理建设注重的是社会心理危机的干预,即强调对心理危机事件的高效处置,归根结底是一种被动式的“事件反应模式”。今天,在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向的背景下,社会心理建设要逐渐前置化,应该更加注重对社会心理风险的干预,追求一种主动式的“事件预防模式”。

超大城市社会心理风险的态势具有相当的严峻性和特殊性。根据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城区常住人口1 000万以上的城市归类为超大城市,按照这个分类标准,我国目前的超大城市主要有上海、北京、深圳、重庆、广州、成都、天津七个。[4]庞大的人口体量既是超大城市所虹吸的优势资源中最有价值的部分,也是导致超大城市社会心理问题的根源所在。当前,我国超大城市的社会心理风险样态比较复杂,主要表现在:风险程度低但普遍存在的焦虑、烦躁、抑郁、冷漠等社会情绪;风险程度中等但有蔓延趋势的排斥感、不信任感、恐惧感、不公平感等社会感受;风险程度高但难以察觉的反社会心理、自杀心理、社会怨恨心理等社会倾向。2021年5月,接连发生的两起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报复社会事件,即大连宝马司机冲撞人群事件①和南京新街口恶性伤人事件②,深刻反映了当前漂浮在各大城市之中沉重的社会戾气和脆弱的社会心理,可以预测的是,这种社会心理症候在社会压力远大于大连、南京的其他超大城市中只会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超大城市社会心理风险的复杂性取决于超大城市系统本身的复杂性。社会心理风险的产生必然与个体、群体的心理特质有关,但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社会客观现实。在社会分工机制下,超大城市的资源分布与人口结构均呈现出明显的阶层化特点,而阶层分化加剧的必然结果就是,在城市有机体内部产生了大量的“边缘性群体”。[5]新时代背景下的“边缘性群体”具有阶层广泛性,并非单指传统意义上的底层群体,他们往往持续承受着来自阶层内部或者上层阶层的社会排斥,极易产生“相对剥夺感”等负面心理,这些负面心理就是孕育各种社会心理风险的“潘多拉魔盒”。此外,超大城市的“媒介化社会”色彩更加浓厚,相比较中小城市而言,其具有高度连结的网络拓扑空间,信息获取和传递的速度都更加快捷,这为社会心理风险的产生、演变、放大提供了土壤。

二、超大城市社会心理风险的特征提取

特征是一种介于本质和表征之间的抽象描述,其实质是不同视角对现象的知觉与整合。超大城市社会心理风险既有与其他社会风险的相通之处,也有其特殊的地域空间和存在形态所塑造的独特性。整体来看,超大城市的社会心理风险呈现出耦合性、潜伏性、自受性和建构性等四个方面的特征。

(一)耦合性

耦合性(coupling effect),通常指的是不同事物或事件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驱动。[6]环境耦合和风险耦合是超大城市社会心理风险耦合性的具体意涵。一方面,超大城市复杂的社会环境(政治、经济、文化等)和自然环境创设了高度耦合的系统情景,社会心理风险正是肇始于这一情景之中并以其强大的冲击力影响情景的平衡状态。例如,计划经济时代下人们对物质基本需求的焦虑,市场经济时代下人们对精神生活匮乏的隐忧,城市环境的变迁总是能推动社会心理进入新的体验空间。另一方面,超大城市本身所产生的各类实体风险与心理风险具有关联性,心理风险往往由其他风险诱导产生并深受其制约。例如,电信诈骗横行等社会安全风险导致的市民社会信任感降低,新冠肺炎疫情等公共卫生风险导致的市民恐慌心理。风险的“多米诺骨牌”一旦启动,依附于风险链条上的各个主体均会受到连锁反应的波及,危机便会骤然浮现。

(二)潜伏性

社会心理风险潜伏于社会个体、群体的内心深处,亦如“社会之河”之中的一股股暗流,雖不易察觉,但却蕴积着汹涌的力量,一旦爆发,便会掀起惊涛骇浪。社会心理风险的潜伏性包含着“风险记忆”的意味,心理风险不会被消灭,只能被不断降低,降低后的风险将被存储在个体或群体的记忆深处。当新的相关风险出现时,“风险记忆”就会被唤醒,并逐渐在个体、群体、社会中累积,推动着风险由隐性链转为显性链,形成心理上的“堰塞湖”,最终给整个社会带来“决堤”的危机。[7]超大城市高频率的物质流、意识流加剧了这种心理暗流的激烈程度,并突出表现在其变动、活跃的风险形态。此外,传统的“熟人社会”由于频繁的社会互动和交往,使得社会心理的暗流更易为人们所感知,而且暗流的方向和性质也更容易判断。但是,而今的超大城市逐渐变成了“生人社会”,缺乏了熟人社会的“共识规则”和必要的信任互动,社会心理的暗流变得更加难以掌控。[8]

(三)自受性

超大城市社会心理风险的生产主体与承受客体具有一致性。作为城市主体的人,既是社会心理风险的生产者,也是社会心理风险的最终承担者。经济风险、自然风险等均是由于人以外的社会环境系统引发,更或者说,人并不是这些风险的直接生产者,只是这些风险结果的被迫接受者。不同于前者的是,社会心理风险从一开始就由人生产,有思想、有情感的人本身,才是心理风险产生与否、如何演变、如何收尾等进程的支配性力量,外部环境的作用也仅仅止步于影响。生活在城市中的人是承担社会心理风险的必然群体,他们制造了风险,也消化了风险。社会心理风险的自受性会产生一种内部驱动力,在这种驱动力的牵引下,绝大多数的心理风险都可以通过个体或群体的自我调节实现风险消解,并不会产生严重的风险后果。但是,对于少数比较激烈的心理冲突,风险的后果往往也比较严重,典型的是自杀事件,这是一种以自我毁灭的方式承担了心理风险的重负。

(四)建构性

社会心理是社会现实结构性问题的映射,尽管这种映射可能转而参与到现实的构成。社会心理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然而社会心理风险何以判定?社会行为为判定社会心理风险打开了一扇窗口。社会行为是社会心理的高级反映,即便是即兴行为(如激情杀人)也不例外。[9]心理对心理的直接解读是没有说服力的,只有以表征心理的行为作为佐证,才会让解读更具有科学性,但不可否认的是,任何解读终究是一种建构性的话语体系而已,并非心理事实本身。透过社会行为观察社会心理固然可以为知觉心理风险提供相对合理的依据,但是这种对于社会心理风险的认知结论往往带有强烈的主观偏差。[10]对于一座城市而言,它并不清楚自身面临的社会心理风险,而只是在人们对社会心理风险的解读和判断中采取行动,或者说,社会心理风险的发掘是城市在场主体在城市空间场域中跳脱自我进行自我审视的解释图式。

三、超大城市社会心理风险的演变机理

超大城市的社会心理属于抽象的城市意识领域,这种抽象的存在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使得我们一直以来对这种存在于城市空间之中的特殊风险形态都缺乏深度的洞见。事件和行为通常是社会心理风险的表征,本文通过梳理、分析笔者亲身参与处理过的自杀事件、群体性事件以及网络抓取的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等案例,尝试建构起超大城市社会心理风险的演变机理。

(一)“个体风险-群体风险-社会风险”的级联式扩散

个体心理风险是群体心理风险的基本要素,这是由个体心理与群体心理的关系决定的。个体心理风险表现为个体的压抑、抑郁、愤怒、仇恨、自卑、逆反、冷漠等情绪心理,其受社会环境状况和个体生命体验的双重影响。首先,高速的现代化进程袭扰了超大城市原生的社会结构和社会观念,而新的合理、稳定的社会结构和社会观念尚未形成,整个社会还处于人口分化、文化分异和社会分层的断裂状态。[11]从某种意义上说,超大城市更像是一个社会关系“陌生化”的现代化机器,生存于此的个体,尤其是长期处于社会底层的个体,具有迷茫、焦躁、脆弱、敏感等心理情绪便显得不足为奇。其次,由于个体心理特质、调适能力和过往经历的差异,在同样面对失意处境时,他们的选择却有很大不确定性,可能会经过理性分析和自我调节做出有利于自己和社会的选择,也可能会走向极端化,产生非理性认知甚至导致越轨行为、违法犯罪。

群体心理风险是个体心理风险的扩大化,但群体心理风险又不是个体心理风险的简单累积。社会心理学关于群体心理的认识存在还原论和突生论的分歧,这一分歧为全面认识群体心理风险提供了框架。持有還原论的学者将群体心理还原到个体心理层面,认为群体心理是个体心理之间暗示、模仿与感染而形成的产物,因而群体心理和个体心理具有同质性。持有突生论的学者借鉴了涂尔干关于“社会事实”突生性的描述,认为群体心理的根基在于“群体心智”,由个体间互动产生的“突生规范”是支配和控制心理群体的关键要素。[12]风险具有相伴生性,群体心理形成的过程即是群体心理风险形成的过程。超大城市的各类传统关联群体(家族、家庭、邻里等)被现代化冲击的支离破碎,而新型关联群体(同事、同乡、利益相关者等)在城市空间的活跃程度逐渐提高,这些群体内部往往具有相似的社会认知和利益诉求,因而也就具有相似的心理趋向。群体心理趋向赋予了群体心理及群体行为极化的可能,它既可能创造英雄的群体,也有可能导致“群氓的时代”。

社会心理风险是个体、群体心理风险不断累积叠加的结果,是社会意识层面对客观环境不确定性的反馈。当论及社会心理风险时,我们更多阐释的是社会整体心理状态的不确定性,而非单独个体或者某个群体的心理图景。社会心理风险在个体、群体心理风险的基础上实现了场域扩张,它的演变趋势会直接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相比较个体、群体心理风险而言,社会心理风险更加具有历时性或积淀性,表现为一段时期内在社会空间中存在的社会情绪,当然,这种社会情绪往往是负面的。社会心理风险来自于社会现实,最终也将反作用于社会现实。[13]例如,近年来超大城市的社会焦虑现象愈发严峻,这种现象的产生当然与某些个体和群体的焦虑感增加有关,但究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节奏的加快和社会结构的失衡。这种焦虑情绪的持续蔓延,将会逐渐摧毁城市主体的意义价值体系,降低社会信任和社会活力。

(二)“心理风险-心理危机-社会危机”的渐进式演化

风险与危机的关系描述是学术界风险理论研究的重要成果,体现了人类社会对风险认知的水平。风险是常态的,孕育于危机之前,是任何事物在任何阶段都会面临的各类不确定性。危机则是非常态的,是风险演变到一定阶段之后的特殊产物,标志着事物进入了紧急状态。从量变质变的角度来看,风险向危机的转化是质变的过程,是风险不断累积、叠加、强化的结果。聚焦于社会心理领域,人类心理和人类社会天然的复杂性增加了社会心理风险的复杂程度,而高度复杂的社会心理风险不断聚集在超大城市的紧凑空间,又进一步增加了社会心理风险向社会心理危机转化的可能。然而,心理危机仅仅是危机的浅层形态,由心理危机引发的社会危机才是心理风险最大破坏力的体现。

社会心理危机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危机具有同源性,其源头都在于社会心理风险。笔者借鉴安全科学的“流变-突变”理论,结合实践获取、网络抓取的心理案例资料分析,尝试总结出社会心理风险的演化模型③。据此构建的社会心理风险演化模型主要由无干预指数增长曲线、“S”型干预曲线、“倒S”型恢复曲线三部分构成(图1)。

在模型图中,横坐标T表示时间,纵坐标R表示风险,实曲线L1表示不经干预的心理风险的演变趋势,虚曲线S1-S5分别表示干预手段在不同时间点介入后心理风险的演变趋势。A、B、C、D、E五个曲线L1上的点分别表示心理风险干预介入的时间点。A点时,心理风险处于低值,此时经过自我心理调节和简单疏导便可以快速化解风险。B点时,心理风险逐渐增加,且上升速度加快,到达C点时,心理风险已经到达较高值,此时需要经过心理专家等外界力量进行心理干预才能逐渐消解风险,但消解的过程相对较长。D点时,心理风险到达高值,如果进行及时干预疏导,在漫长干预过程后风险可能会逐渐降低直至消解,但是,有少部分心理风险得不到干预,会逐渐失控并转化为问题行为,例如自杀、极端暴力犯罪等。此时,就需要国家强制力量介入处置,通过强制干预降低其风险等级。

由此,心理风险的等级可以分为三级(以R1、R2为界点),心理风险演变阶段可以分为四个:一是心理失衡期(OB段),此时的社会心理风险程度较低,主要表现为个体或群体的焦虑、失落、失信等不满情绪;二是心理冲突期(BD段),此时社会心理风险开始向心理危机演化,伴随着个体或群体剧烈的价值冲突,他们在思想深处逐渐对公平、正义、幸福、希望丧失信心,充斥着对自我以及社会的质疑和否定,并不断与他人和社会产生矛盾冲突;三是行为转化期(DE段),此时社会心理危机已经升级为社会危机,个体或群体的负面心理开始转化为直接的自我毁灭行为、反社会行为等危及社会秩序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在城市空间,这种负面心理会通过发达的交通、网络系统蔓延到社会各个角落,造成社会恐慌和秩序混乱;四是心理恢复期(EF段),此时社会心理风险或危机经过干预已经开始步入修复阶段,风险的程度逐渐降低,直至达到安全水平。

四、超大城市社会心理风险干预的路径选择

齐格蒙·鲍曼关于“个体化社会”的论断为现代城市风险的分散化和个体化提供了解释依据,也为超大城市治理的现代化转型提供了理论支撑。[14]面对超大城市生命体复杂性、脆弱性以及不确定性等挑战,进行社会心理风险治理尤为必要,它关乎社会心态秩序的稳定和城市治理的最終效果。

(一)失衡状态下的自调适:激活共同体的心理服务功能

心理失衡是社会心理风险的最初形态,也是最普遍的形态。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经济、利益结构正在经历深刻的变革,但由于缺乏全面的体制机制保障,变革后的财富、权力分配格局往往不能满足社会各阶层的预期。对现有利益分配模式的预期落差是个体或者群体产生心理失衡的主要原因,只是这种心理失衡会在社会底层群众追求社会财富和公平正义的期求中表现得更为明显。社会心理风险的自我调适是社会风险自我消解的重要环节,是一个城市心理韧性的体现。

依据马克思的观点,“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塑造了社会关系,社会关系也塑造了人的思想和情感。[15]以家庭、社区、单位为代表的共同体构成了市民社会关系网上最重要结点,它们之所以拥有如此地位,主要在于构成这类共同体的成员具有相似的社会轨迹和强烈的身份认同,在根本上是“心理群体”(psychological group)。[16]共同体不仅为个体提供了情感氛围和情感寄托,也为个体负面情绪的疏导提供了有利途径。

激活共同体的心理服务功能,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要多面向家庭开展心理健康培训会,充分利用家庭成员之间能够及时、准确掌握彼此心理状况的优势,发挥家庭的第一层次风险过滤作用;二是要在社区层面建立社会心理咨询室或网络心理咨询服务平台,组建社区心理志愿服务组织,定期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测评,及时识别、解决社区居民心理问题,营造积极向上的社区心态;三是学校、企业、机关等单位要将心理健康建设纳入单位规划,在单位内部建立心理咨询室或心理宣泄室,储备心理咨询人才,定期开展心理健康状况排查工作,织密社会心理服务网。

(二)冲突语境下的微疏导:拓展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的深度

心理冲突的产生意味着社会心理风险的进一步升级,多数心理冲突只是停留在心理层面,小部分心理冲突可能会外显为轻微的冲突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讲,矛盾纠纷的背后都蕴藏着心理冲突,甚至其本身就是心理冲突。近年来,超大城市的矛盾纠纷呈现数量激增、主体多元、类型多样、易被激化等特点,这与目前超大城市社会戾气增加和社会焦虑感上升不能说毫无关联。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心理冲突阶段的心理风险往往呈现出易识别、可控制的特点,因而又是遏制社会心理风险向危机演变的最佳时机。

对于心理层面的冲突而言,道德调节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工具。它为个体的情感表达设定了一个限度,涂尔干把这种限度称为“纪律”。[17]道德调节包括自律调节和他律调节,其中自律调节主要指个体的理性自觉,达成这种自觉需要个体主动地去接受教育、感悟生活。而他律调节主要指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对个体心理和行为的约束,这种约束的实现有赖于传统观念的维护和社会风气的养成。[18]

对于行为层面的冲突而言,要从心理风险干预的高度认识各类矛盾纠纷的化解。在面对基层矛盾纠纷时,行政执法者要充分了解冲突双方的利益诉求以及心理活动轨迹,深刻把握引发矛盾冲突的根源,做出既符合公平正义价值又兼顾执法温度的调解方案,不能局限于化解现时的矛盾纠纷,而要力求将心理风险复演的可能降到最低。过去,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重点往往在大型矛盾纠纷而习惯性地忽略了小型矛盾纠纷,这种“抓大放小”的传统思维在今天应该得到根本纠正。无论矛盾纠纷的大小,它的出现本身就意味着风险向危机演化的通道已经打开,那么对其及时进行减缓和化解就是必要的。

(三)危机情景下的强干预:运用适度的治安控制手段

社会心理风险向社会危机的转变往往伴随着社会秩序的整体或部分失序。任何社会都难以承受长时间社会失序带来的严重后果,通过代表国家力量的治安执法部门施加强力干预以消除危机,从来都是遏制社会失序的最有效途径。但是,社会危机分层次,国家权力亦有边界,代表国家行使治安权的执法主体对危机的干预必然要遵守适度的处置原则,绝不能超越法律法规、道德伦理的约束框架。因此,对于社会心理风险引发的社会危机应当进行类别化干预。

其一,当危机产生于个体心理风险时,通常表现为个体的自我毁灭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典型的是自杀行为和个人极端暴力行为。虽然此类危机一般不会造成社会整体秩序的混乱,但在超大城市的复杂场域下,如若此类危机频发,也有可能会对社会秩序和市民心态造成严重冲击。因而,公安等执法主体对于此类危机事件要及时果断地劝导、制止、打击,必要时予以法律惩戒。

其二,当危机产生于群体心理风险时,通常表现为群体的非理性表达和违规违法行为,典型的是群体性事件和集群犯罪行为。此类危机是社会矛盾冲突激烈化的产物,其背后往往潜藏着难以短时弥合的社会裂痕,因而常常带有波及范围广、涉事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等特点。尤其注意的是,现代网络媒体匿名特性和网络“拟态环境”监管缺位,使得群众非理性和非逻辑参与公共事务的违法成本过低,容易导致危机的扩大化,甚至可能会衍生网络舆情危机。[19]针对于此类危机事件,以公安部门为主导的执法主体要充分掌握处置的艺术,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的蔓延,合理引导群众情绪,理性分析危机产生的根源,在使用方法、遵循程序、处置结果上努力实现法理与情理的平衡。

(四)重建进程下的再平衡:焕发情感治理的修复价值

情感治理是超大城市社会心理风险治理的润滑剂,它能从外围逐渐渗透到城市内部,引导城市情绪和扭转负向情感,使脆弱的城市逐渐恢复韧性。狭义来看,情感治理是对心理危机后个体或群体的心理疗伤。危机的解除并不意味着风险的消退,就像拯救一个自杀者,真正的挑战不在于制止了他的自杀行为,而在于消除他的自杀心理,而这远非任何冷冰冰的心理知识和程序化的心理疏导所能做到的。广义来看,情感治理是对任何经历过创伤个体的心理重塑。超大城市这个巨大的社会空间,承载了无数个体、群体林林总总的心理问题,而在中国这个情感至上的国度,情感在心理治愈上的作用足以超越任何制度的、经济的、文化的方法。

情感治理既具有危机后的心理修复功能,又有危机前的风险消解功能,有助于超大城市社会心理风险防控的弹性化。超大城市情感治理的实现包括两个关键环节:一是推动整个城市的情感接纳与下沉。通过实施更加包容的社会政策、提供公平稳定的上升通道、营造良好的城市意象、塑造共同的城市记忆等方式,让每一个人都能在城市中找寻到归属感和依赖感,都能感受到来自城市、社会和他人的尊重与善意。只有城市毫无保留地接纳了个体,个体才能尽心竭力地去建设它、信任它、维护它。二是帮助个体认识到自我的价值。情感治理不是单纯的输送情感,而是一个“以感性促理性”的认知转变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情感治理中的“情感”,具有明显的媒介色彩和工具属性。城市生活之路困难重重,情感治理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它的真正价值在于赋予个体理性看待社会、实现自我价值的勇气,鼓舞个体将自我的善良情感传递给社会,用自己的价值创造社会的价值。

五、结语

超大城市社会心理风险治理实质上是对城市理智和社会心态的重塑。社会心理风险治理正逐渐成为城市精细治理和韧性治理的重要内容,在提升超大城市的治理品质方面发挥着巨大价值。超大城市作为推动城市治理现代化的突破口,其城市治理的效果对其他城市具有广泛的示范效应。因而,从长远来看,超大城市社会心理风险的治理体验,不仅会直接影响超大城市生命体的健康运转,更将会对其他城市社会心理风险治理模式的选择起到关键作用。

说明:本文系2021年首都社会安全研究基地“首都社会心理风险干预机制研究”(项目编号:CCSS2021ZSS01)基金资助项目。

注释:

①2021年5月2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投资失败产生报复社会心理,在辽宁省大连市驾车沿唐山街行驶至五惠路路口时,突然加速撞向正在通过斑马线的行人,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

②2021年5月29日,犯罪嫌疑人吉某因感情纠纷引发报复社会心理,在江苏省南京市新街口闹市区,驾车数次碾压前妻,然后驾车逃窜并与其他车辆相撞,前后撞伤、捅伤6人,自杀未遂被警方控制。

③“流变-突变”理论发端于安全工程学,该理论阐释了事物损伤量(U)与时间(T)的演化关系,强调安全的相对性和危险的绝对性,认为安全和危险在适合的内外因作用下会相互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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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sk of Social Psychology in Megacity: Features, Mechanism and Intervention

Wu Wendong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38,China)

Abstract: The social psychology risk governanc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modernization of megacity governance.Under the social transition period, social psychological risks in megacity are characterized by coupling,latent,self-acceptance,constructive.Risks of social psychology present the two-dimensional evolution law of "individual risk-group risk-social risk" cascade diffusion and the gradual evolution of "psychological risk-psychological crisis-social crisis".Based on the four stages of the evolution of social psychological risks, it is proposed to intervene in social psychological risks in megacity from four aspects: activating the psychological service function of the community, expanding the depth of resolving conflicts and disputes, using appropriate means of public security control, and radiating the restoration value of emotional governance.

Key words: megacity; risk of social psychology; urban governance; risk intervention

责任编辑:王  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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