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老有所养

2021-12-09 09:20宋伟哲
检察风云 2021年19期
关键词:祖父母福田宗族

宋伟哲

在传统中国,大同社会意味着美好生活。儒家经典《礼记·礼运》篇曾描绘出了大同社会的蓝图。其中,“老有所养”是衡量大同社会实现与否的重要标志,正所谓“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从古至今,尊老敬老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儒家思想最核心的理念之一。一个“孝”字,下为市井百姓所信服,上为帝王朝廷所倡导,是立足传统社会最重要的人格品德。与此同时,儒家思想所推崇的道德理念逐渐融入国家法律之中,尊老敬老也就自然而然地由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千百年来,它维系着我们脚下这片土地的安宁和谐,影响着每一个中国人的价值观。

孝治天下

在中国文学史上,晋朝李密的《陈情表》有着独特的地位。自古有“读《陈情表》不堕泪者,其人必不孝”之说。在这篇表文中,李密用情真意切、感人肺腑的文字,婉拒晋武帝司马炎的征召,以报答祖母刘氏的养育之恩。表文中“伏惟圣朝以孝治天下”一句,站在治国基本原则的高度有力“回击”了帝王的强力征召,堪称画龙点睛之笔。其实早在晋朝之前,“孝治天下”就已深入人心,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并且要求帝王为天下表率。汉朝在这方面十分典型,绝大多数帝王的谥号都带有“孝”字,比如“孝文皇帝”“孝景皇帝”“孝武皇帝”等等。从此以后,“孝”字几乎成为历代王朝君主去世后谥号的必备用字,显示出了统治者对于孝道、敬老等美德的高度推崇。

当然,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古人倡导的尊老、敬老绝不仅体现在虚的层面,而是扎实落到实处。其中,尤其以给予老人生活补助最为重要,许多贤明的君主更是亲自督办。开创文景之治的汉文帝,就极为重视此事。汉朝建立之初,曾经出台了一些惠老政策,针对不同的老人群体,分别赐予米粮、酒肉、布帛等物资。可是随着时间推移,这些良法逐渐沦为具文。汉文帝即位之初,专门对此问题进行了调查,结果令他大失所望。他在诏书中痛心疾首地说道:“老者非帛不暖,非肉不饱。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今闻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紧接着,他出台法令,“年八十已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已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不仅如此,汉文帝非常重视法令的实施,他命令地方长官要亲自负责补助发放事宜,同时责成有关部门严格监督实施,“不称者督之”。

汉文帝此举受到历代史家赞扬,后世帝王纷纷效仿。在国力强盛的李唐王朝,仅《册府元龟》一书所记载的惠老诏令就达五十多次。特别在盛唐时期,平均不到三年朝廷就会对老人进行赏赐,内容包括食物、布帛、几杖、荣誉称号等等。比如唐太宗贞观十八年,赏赐雍州老人“百岁以上被袍各一,帛十匹,粟十石;九十以上赐物五段,粟五石;八十以上物三段,粟一石”。唐玄宗开元二十六年,赏赐“天下侍老八十以上赐粟三石,帛三匹,百岁以上赐粟五石,绵帛五段”。难能可贵的是,唐朝还十分注重保障老年妇女的权益。比如唐玄宗时期,皇帝曾下诏赐予老人几杖,特别强调“妇人则送几杖于其家”。河北省档案馆保留着一份清代井陉县档案,记录了乾隆五十年,当地八十岁以上老人的名册,并且注明“八十以上老民共四百一十四名,每名给绢一匹,价银七钱,棉一斤,银三分,米一石,价银五钱,肉十斤,价银二钱,每名共折物价银一两四钱三分,共该物价银五百九十二两零二分”。透过黄纸墨香,数百年后的我们不难想象出当时老人们灿烂的面庞。

法制保障

在古代中国,尊老敬老是一种美德,历代统治者对于尊老模范都予以大力表彰,不但有各种物质和精神奖励,有些人还得以走上仕途。随着社会对于孝道的愈发重视,尊老敬老不再只是一种美德,而是上升为一种法律义务,得到了国家法制的强力保障。南北朝时期,北齐颁布的《北齐律》创设“重罪十条”,“不孝罪”位列其中,并为后世法典所吸纳。唐朝建立以后,随着《唐律疏议》颁行天下,传统中国法律儒家化达到巅峰,法律对于老人的权益给予了无微不至的保护。在《唐律疏议》的开篇,立法者开列出“十恶”重罪,即今天人们耳熟能详的“十恶不赦”。“不孝罪”赫然在列,一如前朝故事。其具体内容是,“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触犯上述罪名,法律将给予严厉制裁。

中华民族在尊老敬老方面积淀深厚(图/视觉中国)

在《唐律疏议·斗讼》“子孙违反教令”条中,立法者进一步明确规定,“诸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缺者,徒二年。谓可从而违,堪供而阙者。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唐律疏议》既是一部法典,也是一部立法解释。在“疏议”部分,立法者对于“供养有缺”作了进一步解释。“礼云‘七十,二膳;八十,常珍之类,家道堪供,而故有阙者:各徒二年。”值得称赞的是,立法者在制定尊老条款的同时,没有盲目袒护老人,而是结合实际,也注重对于赡养者权益的保护,防止权利被滥用,预防赡养者无辜蒙冤等情形的发生。因此在该条“疏议”部分,立法者特别强调“若教令违法,行即有愆;家实贫窭,无由取给:如此之类,不合有罪。皆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除了国家法典的“硬法”保护,传统社会的“软法”也在不断发展。在许多家训家规中,都能看到尊老敬老的内容。养老本身就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国家法在这方面规定得再详细,也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老年人单纯依靠国家强制力获得的生活保障,亦难称得上幸福美满。从这个角度讲,恪守家训家规,发自内心地对老人进行无微不至的照顾,让他们享受天伦之乐,才是真正的敬老之道。传统中国是一个宗法社会,宗族对个人的影响至关重要。许多宗族把尊老敬老的内容写入族规,对于宗族内的弱势老年群体,给予特殊照顾。比如清代嘉庆年间,歙县项氏的族约规定,“乏嗣男妇,男年过六十五岁、妇年过六十岁,贫寒不能自赡者,给养终身”。在传统社会,国家财政常年处于紧张状态,这时源自社会宗族的救济堪称雪中送炭,很大程度上彌补了这些缺憾。

慈善机构

在传统社会,虽然政府和宗族会为老年人的生活提供一些帮助,但是养老主要还是依靠家庭,民谚“养儿防老”讲述的就是这个道理。可是总有一些不幸的老人,他们无儿无女,贫苦无依,无法依靠家庭安度晚年。古人很早就注意到了这一问题,一些养老救济机构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它们或由官府出资营建,或由社会解囊相助,闪耀出人性的光芒。唐朝时期,这些机构被称为“病坊”或“悲田养病坊”。史载“悲田养病坊,从长安以来, 置使专知。国家矜孤恤穷,敬老养病,至于安庇,各有司存。”唐高宗时期,皇帝专门下诏,雍州等地“单贫孤苦不能得食,及于京师内流冗街衢、乞丐、廛肆者,宜令所司检括具录姓名贯属,于故城内屯监安置,量赐皮裘衣装及粮食”。

到了宋朝时期,养老救济机构进一步发展,政府先后创设了一大批福田院、居养院、养济院等机构。英宗时期,京师“置南、北福田院,并东、西各盖屋五十间,所养各以三百人为额。岁出内藏五千贯给之。其后又赐以泗洲大圣塔施利钱,增为八千贯”。当时,福田院设置在寺庙之中,由住寺僧侣负责日常管理。为了保障福田院内老弱者的权益,朝廷出台了相应的监管措施,每月命开封府巡视,将赡养业绩与寺院僧人名额挂钩。“每存活若干人,即与剃度一名,如死损及若干人,即减剃度一名。”寒冬时节,福田院还会在法定名额之外增加收养人数,与额内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除了京师的福田院,宋朝各地还兴建了不少的居养院、养济院,承担类似职能。南宋时期,和州“于城西踏逐买到民田,修筑墙围五十三丈九尺,创建居养院。根括到鳏寡孤独无依倚人六十九口,每人日支米一升,至岁终,共支米一百七十二石八斗五升”。除了政府救济机构,民间的养老慈善事业也蓬勃发展。“先忧后乐”的北宋名臣范仲淹,拿出自己的积蓄在宗族内首创“义庄”,用来救济宗族之内的老弱孤苦之人。范氏义庄成立之后,受到了世人的热烈赞扬,各地宗族群起效仿。直到明清时期,许多义庄、义田仍在持续运转,成为一支重要的社会救助力量。几千年来,中华民族在尊老敬老方面积淀深厚,形成了独树一帜的法律文化,这是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可资当代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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