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店盗图引发著作权官司

2021-12-09 02:33春华
检察风云 2021年19期
关键词:服装店著作权法被告

春华

店主自当模特拍宣传照,同行盗图使用引发纠纷

浙江省龍泉市肆屿服饰店(以下简称“肆屿服饰店”)是一家以服装零售为主业的店铺,成立于2016年10月10日。近年来,因店铺销售经营需要,店主郑遥自己充当模特,陆续组织人员在全国各地付费取景并使用固定序列号苹果手机设计拍摄了24张女装照片。为了提升人气,郑遥将相关照片以肆屿服饰店的名义发送到微信朋友圈,用于宣传推广自己销售的服装品牌。

郑遥这招果然见效,这些用于宣传推广的照片引起了当地年轻人的广泛关注,慕名前来购买服装的顾客络绎不绝。然而2020年以来,郑遥陆续通过朋友的微信朋友圈发现龙泉市“十五妹妹M+”服装店(以下简称“M+服装店”)也在使用自己的上述照片,其目的竟然是为了“M+服装店”做销售推广。

自己辛辛苦苦拍摄的宣传照,竟然被他人盗图使用,郑遥自然不能容忍对方的行为。经多次与店主沈莉交涉协商,对方不同意删除并停止使用案涉摄影作品。郑遥认为“M+服装店”涉嫌侵权,遂申请当地公证部门协助取证,并开启自己的维权之旅。

2020年5月22日,浙江省龙泉市公证处的公证人员通过案外人蒋佳琪手机注册的微信查找微信昵称为“十五妹妹M+”的朋友圈信息,并通过截屏操作将该朋友圈中发布的照片与郑遥的苹果手机内图库进行对比,对操作过程及所得截屏图片打印页进行保全公证。

公证人员从上述朋友圈和郑遥的苹果手机内图库截屏获得总共82张图片逐一彩色打印留存。上述过程中,公证人员还拍得MP4格式视频录像两段,录像内容刻成光盘。2020年6月19日,浙江省龙泉市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公证书。肆屿服饰店支付公证费1600元。

2020年7月22日,肆屿服饰店以“M+服装店”经营者沈莉为被告,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并停止使用原告拍摄的照片,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4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9600元。

盗图是否侵权,双方庭审激辩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被告对该份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庭审比对,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照片与原告经营者郑遥所拍摄使用的照片一致。

在审理中,双方围绕案涉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及被告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表示,经其查证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微信朋友圈大量使用全部24张案涉照片用于销售衣服,且目前仍继续使用,甚至存在将原告经营者郑遥本人肖像直接于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行为。

使用来历不明的人物宣传照,不但可能侵犯肖像权,还可能惹上著作权侵权官司(图/视觉中国)

原告指出,原告经营者郑遥花费大量精力、财力和物力,远赴全国各地取景拍摄加工而成的照片理应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案涉照片,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显然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对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针对原告的起诉意见,被告针锋相对地予以辩驳。被告首先辩称,被告系“M+服装店”经营者,作为独立的自然人,其名称为“十五妹妹M+”的微信号用于发布服装销售相关信息。故“M+服装店”作为从事服装销售的主体,被告作为经营者,从诉讼主体对等的角度而言,其在本案中不是适格被告。

被告指出,在服装销售领域,使用模特照片用于展示是一种现实的交易习惯。被告没有原告的相关微信,其在朋友圈所发图片均来自杭州档口,而非从原告处获得。对于客观上使用了原告的照片,自己并非出于恶意或故意。且事后已经立即删除了照片,未对原告造成实际影响和损失。

被告还指出,原告主张费用过高,缺乏依据。原告主张按每张照片100元的费用索赔超出使用照片所创造的价值,该项主张费用以及原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费用过高。

法院认定侵权,盗图被判担责

法院在审理中认可了双方的诉讼主体地位。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服装照片,从服装搭配、场景选择到人物形态、动作,都融入原告经营者的智慧,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摄影作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可以认定原告肆屿服饰店系案涉24张照片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展示原告享有著作权的24张照片用于服装销售,虽被告抗辩涉案照片来源于杭州档口,却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照片合法来源或其传播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故其行为已侵害了原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其应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所提的要求被告进行赔礼道歉的诉请,因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类的纠纷,并没有涉及人身侵权事项的审查,且法院已经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了确认,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侵权的客体是摄影作品,侵害的是作品的网络信息传播权,并非模特身着的服装,同时,原告也确认本案赔偿数额按照法定赔偿。鉴于此,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原告使用涉案作品的方式、目的以及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方式、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6800元,对原告龙泉市肆屿服饰店诉请的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2021年3月11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一审判决结果:沈莉立即停止使用并删除案涉24张照片;沈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肆屿服饰店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共计6800元;驳回肆屿服饰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法官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案涉照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二是被告的盗图行为是否涉嫌侵权。关于案涉照片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应当从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去找答案。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在该条列举的17种作品中,摄影作品名列其中。可见,以照片形式展现的摄影图片可以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前提是照片需要具有独创性且被认定为智力成果。

所谓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原创性。本案中,原告经营者郑遥投入时间和精力,自己充当模特,组织人员到全国各地付费取景,并拍摄成女装模特照片。案涉照片系由郑遥穿着相关服饰与全国各地风景组合而成,且显著区别于其他人在同一风景处拍摄的照片,因而具有一定的原创性。且因郑遥为宣传自己服装店的服饰,在穿着款式搭配及摄影时的妆容等方面有自己的构思和设计,故案涉照片不同于一般的肖像照片,其因具有上述艺术加工的成分而具备了被认定为智力成果的条件。

关于被告的盗图行为是否涉嫌侵权的问题,应当从侵犯著作权的构成要件来分析。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四个要件包括:1.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2.主体为一般主体;3.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4.主观上是故意。本案中,由于原告对案涉照片享有著作权,故被告未经同意,为宣传推广自己的店铺而在微信朋友圈中使用原告的案涉照片,显然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及通过对该照片宣传推广进而获得更多交易机会的权益,也满足情节严重的要求,符合上述侵犯著作权的四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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