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农业支出对农民收入影响的实证分析
——以吉林省为例

2021-12-13 08:59杨国萍郭雅娴
北方经贸 2021年11期
关键词:家庭经营协整支农

杨国萍,郭雅娴

(吉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长春 130117)

一、引言

统筹解决“三农”问题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中央人民政府连续17 年将“三农”问题列入中央一号文件,其重要性和紧迫性毋庸赘述。吉林省是我国的农业大省,其农业发展关系到整个省份的经济增长,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吉林省的迫切之需,而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在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根据《吉林统计年鉴》的数据,计算整理吉林省1998-2018 年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构成,结果发现,1998-1999 年吉林省农民家庭经营纯收入占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达到85%以上,2001-2006 年该比重保持在70%-80%之间,2007-2016 年保持在60%-75%之间,2017-2018 年保持在55%-60%之间,这说明在吉林省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构成中,农民家庭经营纯收入的比重总体上虽呈下降趋势,但作为最大收入来源的地位尚未动摇。而农民家庭经营纯收入的提高又主要依赖于农业整体经营状况的改善。农业整体经营状况的改善单靠农民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将发挥重要作用,其他产业的带动发展效应也不可忽视。

改革开放至今,吉林省政府在促进农业创收、推进农村建设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措施,涉及农村改革、农村经济等方方面面,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吉林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1998 年至2018 年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2 383.6 元增长至13 748.17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4 206.64 元增长至30 171.94 元;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由1 823.04 元扩大至16 423.77 元。由此可见,吉林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都在不断提升,但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幅度明显偏小,年均增长率也偏低,进而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年扩大。我国积极倡导“缩小城乡差距”,而收入水平差距是城乡差距的重要表现之一,如何真正实现城乡差距的逐步缩小,是吉林省政府面临的一大挑战。基于以上背景,研究吉林省财政农业支出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拟完善财政支农政策,带动农民增收,具有现实意义。

二、文献回顾

农民增收关乎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是我国各级政府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内众多学者就财政支农工作对农民收入影响的主题,展开了诸多研究。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类:一是仅考察财政支农资金总量对农民收入影响的。有学者发现两者呈正相关关系,同时财政农业支出对农民收入的作用存在时滞性。[1]二是结合长期效应和短期效应,进一步考察财政支农资金总量对农民收入影响的。有学者认为,增加国家财政支农资金绝对量,能够拉动农民人均家庭经营收入的增长,但拉动作用的长期效果和短期效果都不显著;[2]也有学者发现财政支农资金是引起农民收入变化的格兰杰原因,并且两者之间存在长期协整关系,但短期内可能失衡;[3]还有学者得出结论,长期而言,财政支农资金对农民增收起微弱的促进作用。短期而言,财政支农资金会抑制农民增收,[4]与众多学者的研究结论不一致。三是仅考察财政支农资金结构对农民收入影响的。有学者认为,财政支农各项目支出都能引起农民收入的变化,但其影响效果存在差异。其中,农村救济费支出的积极影响最大,而农业基本建设支出甚至会产生负面效应;[5]也有学者认为,财政农业投入对农民收入的贡献度从高到低的排序依次是基本建设投入、科技三项费用投入、支农支出;[6]还有学者认为,财政农业支出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率最高的是农业科技三项费用支出,其次是支农支出,最后是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农村救济费支出对农民增收几乎没有影响。[7]四是同时考察财政支农资金的总量和结构对农民收入影响的。有学者通过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方程分析我国财政农业总体支出及分项支出对农民收入的影响,结果证实财政支农支出对农民收入的增长起正向拉动作用,并且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支出所起的拉动作用最明显;[8]也有学者运用E-G 协整检验和似不相关回归法分析我国财政农业总体支出及分项支出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其研究结论与上一位学者一致。[9]五是从收入来源角度考察支农资金总量对农民收入影响的。有学者发现,财政支农支出对农民转移性及财产性收入的正向拉动作用最明显,对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同样具有拉动作用,但对农民工资性收入的作用不显著;[10]还有学者同时考虑了长期效应和短期效应:从长期来看,财政农业支出对农民工资性收入、转移和财产性收入的正向拉动作用明显,而对农民家庭经营收入的拉动作用相对较弱;从短期来看,财政农业支出会抑制农民工资性收入的增长,但作用微弱,同时,对其他来源的收入具有较强的促进作用,并且财政农业支出对不同来源收入的作用存在时滞差异。[11]此外,还有学者经过梳理我国财政支农政策中对农民收入产生影响的相关信息,进而提出完善财政支农政策的对策建议。[12]

财政支农问题一直是经济学界的热议话题,国内诸多学者对其进行过研究。通过整理相关文献不难看出,大部分学者的研究结论支持增加财政支农资金正向拉动农民收入增长的观点,仅少部分学者的研究结论与之相反。但是,以上研究都是基于全国层面的相关数据所做的分析,而针对地方性财政农业支出对农民收入影响问题的研究则相对鲜见。就全国而言,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自然环境条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各个地区的适用政策也不尽相同。再者,地方政府因为工作需要,实地调研农业、走访农村的机会更多,更了解当地农村居民亟待解决的难题,能够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而有效利用地方财政,因地制宜地解决该地区的农民问题。此外,我国的财政支农体制是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为主体的支出体制,[13]这也说明地方财政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是举足轻重的。因此,综合以上研究成果,拟从吉林省的实际情况出发,浅析吉林省财政农业支出与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间存在的相关关系,以及财政农业支出与农民家庭经营纯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四种不同来源收入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关系,并对这些相关关系的长短期效应作出分析。

三、实证分析

(一)指标选取及数据来源

现选取吉林省财政农业支出作为解释变量,用吉林省每年政府财政预算支出中的农业支出来表示;选取吉林省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家庭经营纯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分别作为被解释变量。在建立模型时,用yi(i=0、1、2、3、4)(下同)代表被解释变量,用x 代表解释变量。数据从《吉林统计年鉴》的相关统计指标获取(详见表1)。

(二)实证分析

先对(yi)与(x)进行对数处理,以消除可能存在的异方差,再建立模型。本文对农民收入与财政农业支出的时间序列取对数代表原序列,用ln(yi)与ln(x)表示,用D[ln(yi)]与D[ln(x)]表示取对数后的一阶差分序列。数据全部运用Eviews7.0 软件来处理和实现。

1.平稳性检验。在讨论吉林省财政农业支出与吉林省农民收入之间是否存在经济关系之前,必须要检验相关时间序列变量的平稳性,以防出现“伪回归”。同时,对于不平稳的时间序列变量,一般可以通过差分法将其转换为平稳的时间序列变量。本文采用ADF(Augmented Dickey-Fuller)检验法来判断ln(yi)与ln(x)的平稳性(详见表2)。ADF 检验是通过三个模型完成的。

模型1:

模型2:

模型3:

其中,α 为常数项;t 为时间趋势项;m 为滞后阶数。

原假设H0:ρ=0,备择假设H1:ρ≠0。

实际检验时,依次检验模型3、模型2、模型1。在给定显著性水平下,依据时间序列变量的统计值与ADF 分布临界值的大小关系,判断检验结果是否拒绝原假设,进而确定时间序列变量是否存在单位根,是否具有平稳性。若变量的统计值大于ADF 分布临界值,则变量非平稳;若变量的统计值小于ADF分布临界值,则变量平稳。检验结束,表2 的检验结果显示:ln(y0)、ln(y1)、ln(y2)、ln(y3)、ln(y4)与ln(x)在给定的显著性水平下为非平稳序列。差分序列D[Ln(y0)]、D[Ln(y1)]、D[Ln(y2)]、D[Ln(y3)]、D[Ln(y4)]与D[Ln(x)]在给定的显著性水平下为平稳序列。综上,ln(y0)、ln(y1)、ln(y2)、ln(y3)、ln(y4)与ln(x)均为一阶单整序列。

表2 单位根检验结果

2.Johansen 协整检验。平稳性检验结果显示,ln(yi)与ln(x)均为非平稳时间序列变量,不能直接建立回归模型分析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需要先检验变量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的稳定关系,即变量之间是否协整。协整检验同样是为了防止“伪回归”问题。ln(yi)与ln(x)同为一阶单整,它们之间可能存在协整关系。[14]本文基于向量自回归模型,运用Johansen 协整检验来考察ln(yi)与ln(x)之间的协整关系。先确定协整检验的滞后阶数,在建立向量自回归模型后,可根据AIC 值和SC 值确定模型的滞后阶数p,即选取AIC 值和SC 值最小时模型对应的滞后阶数。协整检验的滞后阶数为向量自回归模型的滞后阶数减一。本文分别将ln(y0)、ln(y1)、ln(y2)、ln(y3)、ln(y4)与ln(x)建立向量自回归模型,前两对变量和后两对变量确定的滞后阶数都为1,中间一对变量ln(y2)与ln(x)确定的滞后阶数为4,因此,相应的协整检验的滞后阶数确定为0 或3(详见表3)。

表3 Johansen 协整检验结果

检验结果显示:ln(y0)与ln(x)协整,这说明1998-2018 年间两者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根据标准化协整方程式(4),吉林省财政农业支出每增加1 个百分点,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将增加0.5346 个百分点,可见,增加财政农业支出对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有较为明显的正向拉动作用。

检验结果显示:ln(y1)与ln(x)协整,说明1998-2018 年间两者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而ln(y2)、ln(y3)、ln(y4)与ln(x)均不协整。可见,仅家庭经营纯收入与财政农业支出具有相关关系,其他来源的农民收入不受其影响。根据标准化协整方程式(5),财政农业支出每增加1 个百分点,经营纯收入将增加0.4550 个百分点,即财政农业支出的增加同样能够促进农民经营纯收入的增长,但作用相对较弱。

3.误差修正模型。误差修正模型是协整关系的另一种表达形式,数学方程式如下:

ecmt-1是误差修正项,反映变量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系数矩阵反映变量之间的均衡关系偏离长期均衡状态时,将调整到均衡状态的调整速度。[15]

由上文检验结果可知,ln(y0)与ln(x)之间存在协整关系,用误差修正模型表示如下:

由式(7)可知,误差修正项的系数为-0.3941,符合负反馈机制,表明ln(y0)有39.41%的当期非均衡部分可在下期被调整至均衡。由于存在60.59%的非均衡部分未得到调整,可见这种修正作用相对不明显,即ln(y0)的当期失衡对下期水平变化会产生较大影响。从模型来看,吉林省财政农业支出对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促进作用短期效果不如长期效果好。

同样,ln(y1)与ln(x)之间存在协整关系,用误差修正模型表示如下:

由式(8)可知,误差修正项的系数为-0.4071,符合负反馈机制,表明ln(y1)有40.71%的当期非均衡部分可在下期被调整至均衡。由于存在59.29%的非均衡部分未得到调整,可见这种修正作用同样不是很明显,即ln(y1)的当期失衡对下期水平变化还是会产生一定影响。从模型来看,吉林省财政农业支出对农民家庭经营收入的促进作用短期效果同样不如长期效果好。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吉林省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财政农业支出之间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这与诸多学者根据国家层面的数据分析后得出的结论相一致。但按不同来源划分,仅家庭经营纯收入与财政农业支出之间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这与吴振鹏、胡艳、张笑寒和金少涵等学者所得到的结论存在差异。在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的情况下,财政农业支出每增加1 个百分点,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将增加0.5346 个百分点,农民家庭经营纯收入将增加0.4550 个百分点。并且,误差修正模型显示,吉林省财政农业支出对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正向拉动作用短期效果不如长期效果好,对农民家庭经营纯收入的影响也是如此。

(二)发展建议

一是加大财政支农力度。吉林省政府应进一步加大财政支农力度,分两方面来阐明:一方面,在支出规模上,确保达到国家规定的财政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要求,基于研究结论长期而言,吉林省财政农业支出每增加1 个百分点,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将增加0.5346 个百分点,从总量方面保证支农资金的需求。另一方面,在支出比重上,需要进一步提高财政农业支出在一般预算支出中的比重。统计数据显示,2009 年以前,吉林省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农业支出的比重在10%以下,2009 年开始才达到10%以上,且近两年又开始出现下降趋势,提高财政农业支出的比重是政府对“三农”问题主动作为的重要体现,颇为必要。

二是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的监管。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中,用于农业支出的资金相对有限,而如何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这不仅要确保支农资金的安全,更应提高支农资金的使用绩效,而有效的监督管理可以促成上述目标的顺利实现。首先,政府职能部门应根据预算内已审批农业财政支出项目严格落实资金分配工作,特别强调减少现金使用。其次,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支农资金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包含多主体在内的资金使用监管体系,实现拨款单位与收款单位之间相互监督及最终付款单位严格把控资金支付的管理模式,保障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率。再次,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和加强惩防体系的建设,严格的考核制度不仅是政府衡量预算执行结果实际成效的标尺,还是侧面反映政府预算工作缺陷的工具。惩防体系主要是为了预防腐败,强调“谁签字谁负责”。最后,为了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地方各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外披露项目进程和资金使用状况。政府部门应积极引导农民群众主动参与财政支农资金的预算管理工作。可以先试行“以村为单位,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推选村代表组成监管机构,参与县级地方财政支农资金的预算和审计工作”的办法。

三是转变财政支农方式。现代化是目前吉林省农业发展要达成的重要目标,而现代化离不开产业化,产业化又需要一批经济效益良好、竞争优势明显的规模化企业来带动发展。因此,积极引进或建设产业化经营主体是地方财政主动作为的重要体现。农业产业化以农户为基础,政府可以先将引进或建设产业化经营主体的财政支农资金进行量化处理,再以股份的形式分配给农户持有。在这种集体资产股权量化模式下,农户享有股份权利。一方面,农户可以按股比以分红的形式获得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入;另一方面,农户可以通过全部或部分转让其股权的形式获得财产性收入。综上,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转变财政支农方式,以创新农民收入渠道的办法有效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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