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岁月,对WTO满怀感激

2021-12-16 02:03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贺小勇
民主与法制 2021年45期
关键词:经济法学争端规则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贺小勇

我从事WTO学习、研究快30年了。遥想上世纪90年代WTO研究热潮时,可谓千军万马,盛况空前。随着岁月的洗礼,WTO多哈回合谈判受阻,区域经贸协定的兴起,尤其是美国政府刻意让WTO上诉机构停摆,WTO学习、研究的热潮逐渐退却,仍然保持对WTO研究满腔热忱、不离不弃的学者越来越少。

WTO(其前身GATT 1947)诞生于血与火的战争后,是人类对战争的反思而建立的防止战争灾难再次发生的重要机制。WTO经历了2018年全球金融危机和目前仍在蔓延的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挑战,已经成为阻止经济危机、公共健康危机滑向战争的重要组织。事实上,不管区域经贸协定如何发展,以WTO为核心的经贸规则依然是当前国际经贸法治的基本准则,我坚信WTO一定能够凤凰涅槃,浴火重生。学习和研究中国加入WTO,让我更加坚定中国更为开放和法治的信心,从而能够始终心中有梦;WTO对国际经济法学深入发展的推动,让我更加从容地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从而能够安身立命;WTO规则博大精深,让我在从事自贸区(港)建设的咨询决策研究中能够学以致用,从而备感自豪。

加入WTO,坚定了中国走向开放和法治的信心

>>2018年11月18日,与朱榄叶教授等论WTO改革。(左二为作者贺小勇) 作者供图

1999年前后,为推动国内对中国“入世”达成共识,我作为中共中央法制讲师团成员,到一些省区市主讲“中国加入WTO的法律问题”,一些地方领导人经常会问:“为什么要把中国经济这只‘小舢板’放到大海里去和美国经济这艘‘航空母舰’竞争?”“一下子开放了,国内的汽车产业、服务业不加以保护,会不会全军覆没?”这些问题的提出,反映出部分领导对中国更为开放的担忧,特别是对中国加入WTO后承担国际条约约束的担忧,从当时的历史条件而言,并非没有道理。

从法治角度而言,中国当时的开放是完全自主地开放,不受国际条约的约束。例如,对于货物贸易的进出口,中国实行外贸经营权审批制,企业要从事进出口贸易,需要通过政府的行政审批。与此同时,政府对一些货物如汽车的进出口实行数量限制,企业经营进出口需要许可证,而许可证需要审批。这样,外贸经营权就牢牢掌握在政府手里,开放程度大小完全由行政决定;一旦开放过程中有点风吹草动,政府就可以马上收紧。虽然在此期间,国家也在不断推进开放进程,但效果不明显。原因在于这种开放本质上属于行政推动型的开放,其突出特点就是自主性太强、可预期性较低,行政自由裁量权大、市场主体权利太少。而WTO涵盖协定中的GATT 1994第11条明确规定了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也就是说,中国要加入WTO,原则上要取消外贸经营权的行政审批、取消货物进口的数量限制等,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的作用。

更重要的是,这种开放是不可逆的开放,即使在开放的过程中出现了某些负面现象(比如走私等);这种开放是法治的开放,可预期性强,行政权力将被锁在法律的“笼子”里,宣告了外贸经营权属于私人而不是政府的法治理念。进出口贸易的激情由此迸发,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由2001年年底才5000多亿美元,到2013年年底跃升至40000多亿美元,中国稳稳坐定了货物贸易第一大国的位置。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总结中国加入WTO以来取得的成绩时强调的,中国不断扩大开放,激活了中国发展的澎湃春潮,也激活了世界经济的一池春水。

这就是开放和法治的力量,外贸实践是检验开放真理的标准。在经济全球化遭遇逆风的关键时刻,中国发出掷地有声的呐喊“开放是当代中国的鲜明标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博鳌亚洲论坛主旨演讲中指出:“实践证明,过去40年中国经济发展是在开放条件下取得的,未来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也必须在更加开放条件下进行。这是中国基于发展需要作出的战略抉择,同时也是在以实际行动推动经济全球化造福世界各国人民。”

WTO争端解决机制,为国际经济法学增添了丰富的案例资源

国际经济法学是一门与时俱进的新兴学科,WTO的成立与运行,推动了国际经济法学的深入发展,丰富了国际经济法学的科研与教学内容。WTO所倡导的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禁止单边贸易措施原则等,完善了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法律原则。WTO创设的政府强制接受管辖权的争端解决机制,更是为国际经济法学增添了丰富的案例资源。该争端解决机制不仅审理具体行政行为(政府实施的具体措施),而且还审理抽象行政行为和立法行为。比如,中国诉美国301措施征税案(DS 543),就是针对美国依据其301条款征税的具体行政行为;欧盟诉美国301条款案(DS 152),针对的则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有关301条款章节的立法行为。这在此前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中是难以想象的。更有意思的是,在中国诉欧共体紧固件案(DS 397)中,中国胜诉,最终迫使欧盟修改了相关法律;在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案措施(DS 362)中,中国败诉,全国人大亦据此修改了著作权法第4条。

WTO案例就像一个宝藏,蕴藏着人类智慧的结晶,每一个案例都能激起我研究的激情。但由于WTO裁决报告篇幅过长,且全部是英文,我只能选择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研究与教学。可以说,从中国入世引发的法律法规的修订、银行业的开放到中欧焦炭争端、中美欧九种原材料争端、中美汇率争端、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美电子支付争端等,再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适用、法律解释、裁决报告的执行等成为我科研之源,我都撰写过相关论文或专著。

凭借这些科研成果,我不仅逐渐增强了自己的专业研究能力,而且通过科研反哺教学,给国际法学研究生开设了WTO专题选修课,为培养涉外法治人才贡献有限的力量。在授课时,我总是强调并实践三个“针对性”。一是资料的针对性。比如,在讲授中国与WTO关系时,我会把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给美国国会的信以及时任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关于WTO的讲话等资料发给学生阅读。二是问题的针对性。比如,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我会让学生自己总结,提炼出他们认为比较理想化的争端解决机制应该具有哪些特征,然后再让他们去对照、去观察,看DSU是否具备这些特征。三是讨论的针对性。比如,克林顿说中国入世美国give up nothing,从法律上而言,美国是不是真的give up nothing?这样授课,课堂气氛热烈,我也乐在其中。

WTO规则博大精深,为建立国际经贸新规则奠定了坚实基础

2013年,上海设立中国第一个自贸试验区。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宣布在海南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自贸区(港)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投资、金融、知识产权、国有企业、补贴、人员流动、环境、劳工标准、争端解决等领域,核心任务是制度创新,对标的是国际经贸规则的新趋势。WTO规则虽然不再是自贸区(港)对标的国际经贸新规则,但国际经贸新规则是建立在WTO规则基础上的是不争的事实。WTO规则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金融、人员流动、补贴、投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环境(GATT第20条b和g项)、争端解决、国有企业(中国入世工作报告)等,我因为从事WTO研究,虽然不是精通每一个领域,但毕竟有着多年的积淀。因此,对于自贸区(港)要对标的CPTPP、UMSCA或欧日EPA等,站在WTO的肩膀上,就比较容易看得远、看得清。相应地,在做自贸区(港)的政府决策咨询时,基础比较扎实,提出的建议也更有依据。

例如,上海市浦东新区进行的“一业一证”改革,把过去一个行业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从“以部门为中心”的单个事项改革,转向“以企业为中心”办成“一件事”的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在论证浦东新区“一业一证”改革有关立法时,我就引用了WTO在2020年12月18日发布的INF/SDR/W/1/Rev.2号《关于服务国内监管的联合倡议》文件,其中第二节关于服务业的相关国内规制之第4条有关“提交(审批)程序”中明确指出,若涉及多个审批部门,各成员应在可行范围内,避免要求申请人向一个以上的主管当局提出审批申请。

更值得一提的是,在研读WTO过程中,因被WTO的精彩所折服,我经常会不经意间露出会意和满意的微笑,这在坐科研的“冷板凳”中是多么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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