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创新中介发展布局及优化路径研究

2021-12-16 19:51叶堂林张雨琪于欣平
理论与现代化 2021年5期
关键词:京津冀

叶堂林 张雨琪 于欣平

摘要:打造创新驱动经济增长新引擎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四个目标之一,创新中介的发展对于推动区域创新生态系统形成和打造区域协同创新共同体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从理论层面对各类创新中介在创新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具体作用进行分析,同时重点围绕市场机制作用下城市群创新中介如何布局这一问题,运用大数据对京津冀企业类创新中介的发育状况进行分析后发现:从创新链中各类创新中介的发展情况来看,京津冀城市群内创新链后端技术推广服务业发育较好,前端科技中介服务业发育相对不足;从创新中介的区位选择来看,在京津冀城市群范围内,创新中介更偏向于布局在技术成果交易市场的“卖方”,即北京这种区域性的高能级城市;从创新中介所服务的行业类别来看,京津冀城市群的生物技术推广服务业占比较高,新能源与环保技术推广服务业占比偏低。

关键词:创新中介;技术成果转化;京津冀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21)05-0058-12

当前我国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必须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强化战略科技力量。我国“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指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在通过外部获得新技术的难度日益增大的情况下,提升中国创新成果转化效率,有助于盘活中国现有的科技存量,充分释放创新动能,因而创新成果转化是有效释放创新动能的关键一环。同时,创新成果转化也是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支撑。创新成果转化机制是科技界与产业界的重要衔接点,一项新技术的产生并不等同于新产业的形成,要使科技成果转变为现实的生产力,需要在科技界与产业界之间形成有利于创新成果转化的环境条件,这样才能有效释放创新动能。

创新中介是贯穿创新成果转化过程的重要载体。影响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的因素有多个方面,其中,创新中介是有效反馈产业界技术需求,挖掘科技界在研项目和已有成果的关键主体,创新中介的发育度和活跃度对于整个创新系统的高效运转至关重要。创新中介贯穿于整个创新活动,产业界的技术需求和科技界的研发导向相匹配是創新成果后期转化的关键,创新中介正是服务于这一环节的重要主体。由于创新环节的复杂性和创新主体的多样性,对接各环节和各主体的创新中介也具有多样性。纵观国内外发展经验,在各国或各区域的创新生态系统中,由于创新中介缺失制约创新成果转化效率的例子并不鲜见,大多数的科技创新强国都高度重视创新中介企业的发展。因此,深入研究创新中介的类别及其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对提升中国的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实现产业链与创新链深度融合,具有较高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是中国重大的区域发展战略。北京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集聚了相当规模的优质创新资源,在京津冀城市群内部具备了区域性创新源这一创新扩散的先决条件,培育创新中介有利于提升北京的创新辐射带动效应。现实中,诸多因素制约着北京创新资源向周边地区辐射扩散,其中,创新中介在城市群内的发育度直接影响着北京对周边地区的创新资源辐射带动效果,河北省和天津的高技术产业发展及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离不开北京创新资源的辐射带动。因此,要提升京津冀协同创新效率,充分释放区域创新动能,就需要加强城市群内创新中介的孵化培育,依托创新中介将津冀两地的产业发展对技术成果的实际需求反馈到北京的科技创新供给端,形成创新链(供给端)与产业链(需求端)的供需匹配格局。

一、文献回顾

创新成果转化的内涵。201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将创新成果转化定义为: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研发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1]。国外关于创新成果转化的相关研究更加强调知识转移的概念。英国大学研究与产业联合协会认为,知识转移是技术、技巧、经验、技能从一家机构向另一家机构的转移过程,从而促进创新产业的提升,进而产生经济效益和推动社会发展。

创新中介主体的内涵。从国内学者对科技服务组织的概念界定来看,韩霞认为,科技中介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分支[2]。在科技创新成果的推广过程中,科技中介服务为创新主体的需求方和供给方提供及时且有效的信息,已成为科技界与产业界的重要对接端口。李兴华提出,科技服务业是在整个研究开发链和科技产业链中不可缺少的服务性机构和服务性活动的总称[3]。朱鹏飞认为,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是贯穿于创新网络系统中各类创新主体间的重要“黏合剂”,有助于提升科技创新网络系统中各类主体间的知识溢出效应,同时对科技成果在创新界和产业界之间的转化起到关键作用[4]。蔺雷等提出,科技中介服务是在创新系统中由不同类别的服务构成的集合体,是一种高端形式的生产性服务业,此类服务能够有效弥合创新成果转化各环节之间的“缝隙”[5]。陈蕾认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依托市场经济体制,以其具备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基础,面向创新体系的各个主体,提供包括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资源配置、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服务的社会专业化服务机构[6]。

创新中介主体的职能。曹洋等认为,科技中介服务主体在整个创新活动过程中发挥着推动技术扩散,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科技评估,创新资源配置,创新决策和管理咨询等作用[7]。韩霞提出,科技中介服务主体在创新活动全流程中具有进行创新资源整合,实现各主体间信息有效沟通,组织协调以及提供其他专业性增值服务的功能[2]。高丽娜认为,创新中介主体在创新活动中可以有效降低各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尤其是能够有效降低企业和科研机构基于新产品开发的外部信息搜寻成本、可以辅助各类主体找到产学研各界的有效结合点[8]。Tindara 等认为,科技服务中介主体可以将地理空间上分散的各类创新活动主体实现有效沟通联系[9]。李文鹣等指出,科技服务中介主体以实现知识转移和创新成果转化为目的,能在多个创新活动主体之间进行沟通与协调,进而促进知识溢出、技术扩散,从而提升科技研发效率和成果转化效率[10]。

综合上述,国内外学者对创新中介进行了定义,同时也对创新中介在创新系统中的具体职能进行了相关阐述。但由于创新中介数据的获得较为困难,因此,已有文献多是从定性分析的角度开展研究,较少有文献从定量分析的角度开展研究。本研究首先对各类创新中介在产业界与创新界融合对接过程中的具体作用进行理论分析,再重点从企业类创新中介的角度出发,对京津冀城市群内服务于不同产业的创新中介发展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实现京津冀城市群重点产业与创新资源有效对接融合,以及提升北京创新资源辐射带动效应提供理论参考。对京津冀创新中介在产业链和创新链融合对接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进行理论分析,对京津冀各城市的创新中介分布及发展变化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在归纳总结京津冀创新中介发展面临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优化京津冀创新中介发展的具体路径。

二、理论基础

我国已进入创新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产业链与创新链融合发展对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具有重要意义,创新中介在推动产业链与创新链融合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创新中介不仅在创新链内各主体间起到桥梁作用,而且在创新链与产业链之间具有提高对接效率、实现双链融合发展的作用,有利于促进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与创新成果研发导向的匹配[11]。从产业链与创新链融合的角度来看,产业界的产品生产过程中面临的技术需求能否有效被创新界捕获,以及创新界是否能够在部分研发过程中以产业界的实际需求为研发导向,往往反映了产业链与创新链的融合发展成效。

从创新中介在产业链与创新链对接中的具体作用来看,受经济社会发展多方因素影响,中国创新链与产业链的主要参与主体存在较大差异。产业链的发展核心是企业,而创新链的核心主体则是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创新研发部门,两个链条相互依存,又具有独立的运行机制及不同的利益导向。由于科研院所和大学的经费主要源自政府财政拨款,参与科研创新的工作人员受到组织内部的激励机制和管理办法影响,部分项目的研发导向往往会与最终产业发展对科技成果的实际需求相脱离。同时,部分在研项目属于基础性、前沿性项目,是创新链中的前端环节,对产业链并不产生直接影响。相比之下,企业为主体的自主研发活动是由需求拉动的,往往更强调技术成果的应用,研发多以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实现技术成果收益为立项出发点。但企业研發有时脱离不了一些前沿性技术,这些在研或已完成的前沿技术成果往往掌握在研发机构手中,受现有技术成果转化机制的约束,研发机构与企业之间的技术成果转化存在效率偏低的问题,疏通技术成果转化中的“堵点”往往需要多主体参与。本文结合不同科技中介的功能特点,从技术推广企业和校友组织两种代表性的创新中介主体出发,阐述其在产业链与创新链融合过程中,如何发挥各自功能提升技术成果转化效率,同时也从制度保障的角度,探究政府在创新中介发展的哪些环节应该进行合理“补位”。

(一)技术推广企业在“双链”融合对接过程中的作用

在技术交易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双链”融合效率降低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产业链与创新链对于创新成果的供需信息获取不同,部分企业存在技术创新的需求无法找到匹配的高校或研究所进行技术研发,或者由于创新的供给端远离市场竞争环境及缺乏相关信息,研发出的科技成果无法及时转化,进而造成科研资金与资源的浪费。而企业型科技中介是连接产业链与创新链的关键行为主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知识和技能服务,包括技术研发、成果评价、技术交易、技术咨询、科技投资、企业孵化等方面的服务。

科技中介企业在“双链”融合过程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概率进而降低交易成本。科技中介企业通过收集创新主体的各种资讯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面向企业、科研机构和政府部门等单位提供研发相关的政策福利及项目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创新主体对于相关信息的需求,促进产业链与创新链的顺利融合。二是协调创新资源,提供基础设施平台。科技中介企业也能提供使技术自由交易的市场平台,技术市场可以为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提供相关的中介服务。三是为技术商品的经营活动提供必要场所。技术交易市场类科技中介企业可以促进创新成果的生产者与经营者在技术市场环境下高效交流,推动创新链中商品化的技术成果向产业链端转移,实现科技资源在各类创新主体之间的有效流动。

(二)校友组织在“双链”融合对接过程中的作用

创新活动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与收益不确定性,因此,科研机构与创新企业在进行研发的过程中往往会面临融资困难与信息匮乏的难题,使创新成果研发及其转化效率提升受到一定限制。校友群体的组织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突破这些难点问题。一方面,校友一般而言属于认知水平较为接近、从业行业关联相对紧密的一类社交群体,一些外部未公开信息在校友群体内部更容易率先获取,尤其是一些科技类高校的校友群体之间往往会交流一些科技前沿问题,这增大了“信息碰撞”产生新想法和新设计理念的概率。另一方面,校友会基于对母校的认同感与信任感,成为校友之间天然的信用平台,个体之间的社交距离缩短使校友关系网络下的企业更容易突破创新行为的融资障碍,关系网内部圈子的“声誉机制”所产生的隐形担保能够被转化为经济利益。校友关系组织可以增加创新研发部门的融资机会,降低融资成本,打破由于资金问题出现的“双链”融合困难的问题。此外,通过校友关系构建起的政府与企业间的沟通,也促使创新企业获得更有力的政府扶持与资金补贴,提高创新活动效率。

(三)政府对于创新中介发展的保障性作用

技术成果交易市场时常出现由创新机构的创新供给与产业链的创新需求信息不对称和保密需要所导致的“市场失灵”现象。如科研机构在推广科技成果时,为了避免创新内容的泄露设置了较高的信息壁垒,使得产业链中创新成果的需求方在商谈过程中无法全面认识专利的科技价值,提高了技术的交易成本。此外,双方对科技成果的价值判断及使用这种科技成果所承担的风险在认知上存在较大差距,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双链”融合的效率。面对这一问题,政府可以通过信用背书的方式为产业界、科技界和各类创新中介搭建沟通对话平台,以更好地促进创新动能流入产业界,促进本地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如江苏省政府近年来积极推动本地高技术产业部门与科研机构形成交流平台,支持本地的高技术产业向科技机构提出自身的技术需求,同时各类创新中介也积极参与对话,为科技成果能够顺利转化落地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此外,政府作为创新成果转化及创新链与产业链融合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能够激励和调控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动,建立专利制度保护知识产权,以政策激励的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创新资源以产业为中心形成循环发展,在关键环节上以制度化的方式积极发挥链接和润滑作用,解决创新成果转化过程中“研发”与“生产”二者割裂的问题,全面促进产业链与创新链在关键环节上顺利对接和稳定发展,减少技术交易“市场失灵”现象的发生。

三、研究设计

以上从理论分析的角度阐述了各类创新中介如何发挥作用以及政府应该如何支持和保障创新中介发展的问题。结合具体实际,将这一问题放到京津冀城市群中来观察,究竟创新中介在京津冀城市群的发展情况如何?本研究不追求从大而全的角度展开分析,而是就其中一个具体的创新中介类型进行深入研究。通过查阅已有文献和统计资料发现,关于校友组织发展情况方面的数据较为鲜见,因而从校友组织的角度进行研究会面临数据获取困难的问题,不利于研究的深入。本研究利用龙信数据企业大数据,对企业类创新中介进行定量分析研究。

从理论上来看,创新中介的布局面临两种导向,一种是以研发端或技术成果持有端为导向,即创新中介倾向于布局在一个大区域内部创新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在这种导向下,技术成果推广交易市场是“卖方市场”,创新中介汇聚于“卖方”,其驱动机制是创新中介在“卖方”布局能够更为便捷地获取到一些存量及在研的科技成果信息,依靠这些信息的咨询服务可以获取收益。另一种是以产业界或技术成果需求端为导向,即创新中介倾向于布局在一个大区域的产业(尤其是制造业)聚集区域。在这种导向下,技术成果推广交易市场是“买方市场”,其驱动机制是创新中介在“买方”布局可以更为准确地捕捉到技术成果对于产业界发展的实际需求,其提供的价值增值服务可概括为:为买方在技术成果交易市场上寻找有没有现成的存量技术成果。如果有,则进一步为买方提供整个技术成果交易的全流程(或局部环节)服务;如果没有现成的技术成果,则为买方寻找哪些高校或科研机构有此类在研项目;如果搜寻到有在研项目,则进一步为买方提供如在研项目的实时进展以及评估项目开发的潜在风险等服务。那么现实中,创新中介究竟更倾向于布局在“卖方”还是“买方”?基于此,提出以下猜想:企业类创新中介更倾向于布局在技术成果交易市场的“卖方”,而不是布局在“买方”,反映在特定空间范围内即创新中介更愿意布局在区域内的高能级城市或中心城市。

四、实证分析

本部分主要依托龙信企业大数据平台搜集相关数据,通过查阅京津冀13个城市2010—2019年的科技中介在营企业数量,来反映科技中介规模的变化情况以及城市群内科技中介的聚集程度,并通过查阅科技中介的所属行业来反映各地科技中介重点服务的行业门类。目前,按照国标行业分类标准,科技中介有技术推广服务和科技中介服务两个类别。科技中介服务主要在创新链的前端环节发挥作用,在整个研发过程中有效搜集和反馈各研发主体的相关信息;技术推广服务主要在创新链的后端发力,偏重于已有成果的推广应用。从科技中介的服务主体行业类别来看,主要包括生物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节能技术推广服务、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和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等。

(一)创新链后端技术推广服务业发育较好,前端科技中介服务业发育相对不足

从京津冀城市群内这两类创新中介企业的发育情况来看,创新链后端的技术推广类企业发育度较高,创新链前端的科技中介服务企业发育相对不足。2010—2019年,北京市科技中介企业在营企业数从1090家增长至2804家,年均增速为11.07%;技术推广企业在营企业数从34621家增长至111075家,年均增速为13.83%。天津市科技中介企业在营企业数从181家增长至1128家,年均增速为22.54%;技术推广企业在营企业数从17255家增长至109303家,年均增速22.77%。河北省科技中介企业在营企业数从132家增长至680家,年均增速19.98%;技术推广企业在营企业数从1819家增长至41854家,年均增速41.68%,反映出京津冀三地技术推广类企业发育度远高于科技中介类企业(如图1、图2所示)。

(二)京津创新中介高度集聚,周边区域创新中介集聚度偏低

一般可以通过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数与市辖区人口数之比来反映一个区域的科技成果转化企业集聚水平。具体来看,2010—2019年,北京市万人平均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数①由78.2户增長至215.5户,年均增长11.92%,反映出北京科技成果转化企业集聚水平较高。天津市由13.4户/万人增长至71.5户/万人,年均增长20.45%,表明天津市在京津冀城市群内科技成果转化企业集聚程度与北京仍存在较大差距,但增速较快。河北省整体由0.2户/万人增长至10.8户/万人,年均增长55.77%,反映出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企业集聚水平相对较低。其中,2019年石家庄市每万人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数为24.3户,居河北省第一位,其他排名靠前的城市依次是廊坊(12.6户/万人)、秦皇岛(12.2户/万人)、保定(10.9户/万人),除以上城市外,河北省其他城市每万人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数不足7户(如图3所示)。由此可见,以京津冀城市群为样本,创新中介更倾向于布局在“卖方”(即高能级城市),这证实了研究设计部分所提理论猜想的合理性。

(三)生物技术推广服务业占比较高,新能源与环保技术推广服务业占比偏低

2010—2019年,京津冀生物技术推广服务企业从2961户增长至20940户,年均增长率为24.28%;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企业从866户增长至7960户,年均增长率为27.95%;节能技术推广服务企业从1077户增长至8421户,年均增长率为25.67%;环保技术推广服务企业从327户增长至6085户,年均增长率为38.38%;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企业从575户增长至5377户,年均增长率为28.20%。京津冀生物行业的技术推广服务企业数量最多,占整体的四成以上,其他行业按占比份额排名依次是节能技术推广服务业、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业、环保技术推广服务业及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业(如图4所示)。

2019年,北京生物技术推广服务业在营企业数占比近七成,新能源和环保技术推广服务业占比较低。北京市生物技术推广服务在营企业数为11181户,占整体技术推广服务在营企业数的69.24%,其次为节能技术推广服务企业(2302户)、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企业(1533户)、环保技术推广服务企业(742户)和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企业(389户),占比分别为14.26%、9.49%、4.60%和2.41%(如图5所示)。

相较于北京,天津技术推广服务业结构较为均衡。2019年,天津生物技术推广服务在营企业数为4222户,占整体技术推广服务在营企业数的29.08%,其次为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企业(3081户)、节能技术推广服务企业(2520户)、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企业(2519户)和环保技术推广服务企业(2177户),占比分别为21.22%、17.36%、17.35%和14.99%(如图6所示)。

河北技术推广服务业结构也相对均衡,其中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业在营企业数占比最高,新能源技术与环保技术推广服务在营企业数占比相对较低。2019年,河北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在营企业数为3908户,占整体技术推广服务在营企业数的24.16%,其次为节能技术推广服务企业(3599户)、生物技术推广服务企业(3594户)、环保技术推广服务企业(3166户)、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企业(1907户),占比分别为22.25%、22.22%、19.57%和11.79%(如图7所示)。

五、主要结论及对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创新驱动是推动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京津冀作为全国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其自身协同创新体系的构建意义重大。通过对不同创新中介主体在“双链”融合对接过程中的作用进行了理论分析,利用2010—2019年的数据,分析比较京津冀创新中介发展变化的趋势。研究表明,从创新链中各类创新中介的发展情况来看,京津冀城市群内创新链后端技术推广服务业发育较好,前端科技中介服务业发育相对不足。从创新中介的区位选择来看,京津冀城市群范围内,创新中介更偏向于布局在技术成果交易市场的“卖方”,即北京这种区域性的高能级城市。从创新中介所服务的行业类别来看,京津冀城市群的生物技术推广服务业占比较高,新能源与环保技术推广服务业占比偏低。

(二)政策建议

完善科技服务产业政策环境,重视区域合作与主体联动。一是制定科技中介服务业扶持政策。强调政策精准实施,重点关注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企业的成长,给予其资金支持与政策的扶持,优化科技服务业营商环境。积极制定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政策,进一步完善各地相关配套设施,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提供资金及项目支持。二是建立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科技中介服务平台。汇集创新资源,减少创新供给端与需求端的信息不对称,发挥各地相对优势,实现创新要素高效对接。线下提供交易服务平台,打造科技成果转化综合市场,搭建包含多种服务内容的“一站式”平台,提高科技中介服务企业的服务效率与质量。三是成立科技中介服务业行业协会。政府应牵头组建科技中介服务业协会,提高对科技中介服务企业发展的重视程度,积极与创新服务行业对话沟通,多角度了解地区创新活动情况,建立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改善行业环境的职能机构。四是加强区域协同创新,促进区域交流合作。推进京津冀各地创新资源的优势互通互补,使科技服务业要素在区域间自由流动,带动河北科技服务业规模快速扩张,提高京津两地创新成果的转化效率。鼓励各创新主体、产业链与创新链上下游共同参与建设创新网络,提升科技服务业成果转化的能力。

注释:

①万人平均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数=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数/市辖区人口数。单位:户/万人。由于科技成果转化企业主要集中分布在市辖区,因此选取市辖区作为统计范围。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2]韩霞.论我国科技中介服务业的功能定位与发展策略[J].中國软科学,2008,(5).

[3]李兴华.对科技服务业及其管理的思考[J].广东科技,2010,(13).

[4]朱鹏飞.浅谈科技服务中介与知识共享[J].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1,(5).

[5]蔺雷,等.科技中介服务链与创新链的共生耦合:理论内涵与政策启示[J].技术经济,2014,(6).

[6]陈蕾.新时期中国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创新体系中的角色定位[J].市场周刊,2020,(12).

[7]曹洋,等.科技中介组织在国家创新系统中的功能定位及其运行机制研究[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7,(4).

[8]高丽娜,高淑洁.科技中介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功能探讨[J].改革与战略,2012,(5).

[9] Tindara Abbate, et al.Linking Entities in Knowledge Transfer:The Innovation Intermediaries[J].Journal of The Knowledge Economy,2013,(3).

[10]李文鹣,等.“服务中介—企业”互动与科技型小企业知识吸收能力演化动态关系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8,(14).

[11]叶堂林,等.京津冀发展报告(2021)——产业链与创新链融合发展[R].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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