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予与处分关系研究

2021-12-17 14:23高音
文教资料 2021年9期
关键词:学士学位处分毕业

高音

摘要:目前,社会对于高校本科毕业生是否同时拥有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越来越重视,但存在毕业生因在校期间违纪受到处分而被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现象。本文对学士学位授予与处分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析,维护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秩序与教学质量的同时,处理好学士学位授予与处分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毕业 学士学位 处分

目前,随着我国高校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对高校本科毕业生是否同时拥有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越来越重视。许多用人单位明确规定不聘用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毕业生。因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而与学校产生纠纷的学生越来越多,特别是因处分被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

例一、某大学学生在学校课程考试过程中作弊,学校给予该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毕业前,由于该生认真悔过自新,表现良好,留校察看处分被撤销,课程也重修通过。但学校在毕业资格审查时,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仅发放其毕业证书,而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于是,该学生向法院起诉学校,受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因此判决要求学校一方重新对其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例二、某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一名学生,因违反学校校纪处分规定,被学校处以留校察看一年的校纪处分,在处分期间,该学生能较好地遵守校规校纪,未再出现新的违反校纪现象,因此学校在学生留校察看期限届满后,解除了对这名学生的处分。然而在毕业资格审查时,学生所在学院依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对这名学生做出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资审结论,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士学位评定会议,评定学士学位授予情况,与会委员依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一致通过了不授予该生学士学位的决定。因此毕业时这名学生仅获得毕业证书,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该生不认可这个结果,将学校告上法庭,受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据此法院认为学校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具有法律依据,学校以该学生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合法,于是,法院驳回了这名学生的诉讼申请,判决维持学校不授予这名学生学士学位的决定。

例三、某报纸曾经刊登过两篇有关大学毕业生状告学校的文章,都是要求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这两个案例共同之处在于,都是因在校期间代替同学考试受到校纪处分,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受到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不授予学士学位,被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两位没有拿到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不认可这个结论,认为自己虽然犯过错误,但之后认真学习并悔改,没有再犯同样的错误,并且通过以后的努力达到了学校专业培養方案的要求,拿到了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证明自己已经达到了学校制定的专业培养方案的学术标准,学校应该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授予其学士学位。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

就高校普遍性而言,虽然到目前为止,因受处分拿不到学士学位而将学校告上法庭的学生占比较少,但每年因处分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及家长找学校理论的呈逐年上升趋势。多年来,各高校的学十学位授予一直与处分密切相关。每年毕业季,都有学生因为处分被学校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有些学生会不服。那么,处分该不该与学士学位授予挂钩,如何与学士学位授予挂钩,怎样公平合理地让学生心服口服地与学士学位授予挂钩?是需要探讨与分析的问题。笔者根据多年教学管理工作实际,结合国家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与多所高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对如何处理学士学位授予与处分关系进行探析。

一、解决高校自主制定学位授予细则产生的问题,使相关条款在使用时和谐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根据这一条款规定,学士学位授予是学术范畴的行为,与处分无关,这也是有些案例学生能够胜诉的依据之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学位工作细则。据调查发现,各高校几乎无一例外地都在本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中规定,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行政处分,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这条规定是有些案例法院判决高校胜诉的法律依据。本来并无矛盾的两条规定,在使用中由于高校自主制定的学位授予细则产生了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是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有待在以后的修订中考虑并解决允许高校自主制定学位授予细则而产生的问题,使相关条款在使用时和谐统一。

二、通过提高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给予学生改过自新机会。

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对学生影响深远,甚至可能影响学生一生,其命运可能因此而改变。作为高校的管理者,在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制度时应该慎之又慎。诚然,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应该受到惩处,但以此作为不授予学生学士学位的依据未必能取得好的教育培养效果。学校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对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应该严于国家法律法规,处分不应该重于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应该将国家法律在操作程序上予以细化,避免在实体法定权利上进行创设。学校为严肃校纪,保证教育质量,可以规定因处分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但也应该给予学生悔改后能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机会。

首先,高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是一个学术水平标志,表明学生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违纪处分原因多种多样,并不一定是学术原因,比如在校园内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扰乱校园、课堂、食堂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教学、科研、校园日常事务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等等。以上行为按校纪校规均会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这些处分均与学生学术水平无关。所以,既然学士学位是一个学术水平的象征,那么类似以上这种与学术水平无关的违纪处分是否有必要挂钩学士学位授予有必要探析。

其次,高校学士学位授予都有一个学术要求标准,学士学位授予首先要达到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且对于在校期间所学课程的平均分或平均学分绩点及外语水平也有要求,各高校普遍规定,要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要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以上所述这些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是对于正常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要求。那么对于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等学术不诚信行为,而被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在校学生,可以考虑适度提高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要求,比如,可以规定因考试作弊等学术不诚信行为被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在校本科生,从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至毕业时无再次考试作弊或其他学术不诚信行为,在校期间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及以上,可以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或报考硕士研究生,达到全国硕士生统一录取标准,提供成绩单和录取通知书,可以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既通过校纪校规教育了学生,维护了高校的管理秩序,保证了教学质量,又给了学生一个通过努力学习而获得学士学位的机会。加深学生对学术诚信重要性的认识,以避免类似错误再次发生,促使学生学术水平获得提升。

三、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从源头上减少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学生违法违纪本质上是思想品德问题,因此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人才培养是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在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全方位培养教育中,“德”字排在第一位,“德”字是核心,“德”字是基础。作为人才培养前沿阵地的高校,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必须贯穿教育教学整个过程,在课程教育中进行。十七大报告指出,教育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十八大报告又指出,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思想品德教育应该贯穿教育的整体过程。在高校培养学生的过程中,课程教育是重中之重,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指出,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将立德树人要求落到实处。一是充分认识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二是准确把握全面深化课程改革的总体要求;三是着力推进关键领域和主要环节改革;四是切实加强课程改革的组织保障。明确要求充分发挥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提高综合育人水平,更好地促进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立德树人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核心所在,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本质要求。作为肩负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高校,充分运用每一门课程,将思想品德教育融入教育教学各个环节,将品德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及教育教学管理过程,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对学生起到重要的教育与引领作用,减少乃至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避免学生因处分被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四、重视并加强新生入学教育,防止将来因处分被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从多年教学管理经验来看,很多学生对于处分会影响学士学位授予并不是很清楚,意识不到处分后果的严重性,因此加强新生的人学教育,使学生对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规定从人学开始就有较为深入的了解与认识非常重要。各高校在新生人学时都会发给学生一本《学生手册》,手册里汇集了学生管理规定、学生成绩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等多项管理制度,但是很多学生并不会认真阅读学习,甚至有学生直到毕业被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时才想起看规定。各高校在新生人学后都会对新生进行人学教育培训,组织新生座谈会,引导新生尽快适应大学生活,但因培训时间的限制,往往侧重于课程学习方面的培训,比如,如何选课等。对于毕业时才会涉及的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往往要求学生自己阅读学习,学生会因为各种原因疏于对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学习,导致毕业时才了解清楚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在新生人学教育时应增加毕业及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培训时长与内容,使学生充分知晓学士学位授予的标准要求,使学生从人学开始就充分知晓学士学位授予与处分之间的关系,防止因处分被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五、加强学生申诉管理,规范听证制度程序,维护学生合法權益。

目前各高校都制定了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学生申诉办法,但在具体执行上应进一步加强与规范。首先,作为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主体,各高校在听证程序的具体执行上并未引起重视,听证会随意性比较强,没有制定统一的操作细则与流程,导致听证会流于形式的成分较大。因此进一步建立健全听证会制度的细则与操作流程,是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基础保证。其次,听证会一般规定有教务处、学生处、院长办公室、纪检监察处、招生就业处、学生所在系办公室、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参加,看似涉及面很广,但对听证人员的遴选标准并无要求,对听证会各类人员比例无规定.难以保证听证的公平、公正。确定听证人员遴选条件.遴选一定比例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又对高校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有一定经验的人员进行听证是高质量听证的保证。最后,重视听证结果,避免听证流于形式。目前,各高校在对学生做出处理之前,基本都能按申诉管理规定给予学生申诉听证的机会,只要学生要求听证,听证会就能按规定举行,但也存在听证与处理弱相关现象,听证结果难以对行政处理产生影响,导致听证流于形式。对听证结果进行认真的梳理与讨论,加强对听证结果的重视运用,才能让听证结果真正发挥作用,才能保证公平、公正地处理问题,保证处罚程度更加合理,在维护高校校纪校规管理的同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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