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供电企业在触电人身损害中的法律责任与对策

2021-12-17 02:43丁燕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供电企业对策

丁燕

摘要:明确触电人身损害中的法律责任,即能够保证触电人身损害案件处理的正确性与高效性,也可以此为依据,借助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本文主要就供电企业在触电人身损害中的法律责任与对策展开深入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供电企业;触电人身损害;法律责任;对策

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的人身触电损害案件数量在逐年增多,索赔额也越来越高。通过多年的司法实践,人们通常会将以产权关系为核心的传统物权侵权行为法当做理论观点,这充分反映出了当前司法建设的滞后性。但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因构成民事行为法律关系的条件较为复杂,且牵扯到众多客观繁杂的条件,甚至还会遇到各种高新电网专业技术问题,这就会大大增加触点人身损害案件的处理难度。

一、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分类从

站在不同的角度,可将供电企业在触电人身损害中的法律责任划分成多个类型。本文基于电压等级这一角度,具体将供电企业的法律责任划分成两大类:一类是高压触电事故,一类是低压触电事故。《民法通则》第123条中作出明确规定,在从事高空、高压、易爆等高危作业中,若对他人造成损害,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此可知,《民法通则》中已经将高压列入到了高度危险作业的行列,但却没有给出具体定义。在2001年,《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内容,针对《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规定的“高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1千伏包括1千伏以上的电压均被称为高压电,1千伏以下的电压则被称为低压电。在这种情况下,因高压电或者是低压电而引起的触电事故,既可以被相应的称之为高压触电事故与低压触电事故。

二、觸电事故的法律责任

(一)高压触电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

根据无过错责任,对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进行法律责任认定。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内容可知,发生在供电设施上的事故所生成的法律责任,因按照供电设施产权的具体归属进行认定。《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2条内容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若是由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案件,应该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中的相关规定,承担具体的民事责任。简单来讲,作为一种特殊侵权,高压触电既不论触电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供电设施产权人都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条规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弱者,确保供电设施产权人能够认真落实好各项安全运行管理工作,以便从根源上加强广大民众人身安全与公共财产上的保护,确保受害人受到的损伤能够及时得到应有的补偿,从而在法律风险层面实现公平、合理分担。

(二)低压触电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

依据过错责任,对低压触电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进行认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内容规定:因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以及他人财产及人身安全的,公民或法人均应当承担相关民事责任。《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指出,根据供电设施产权归属,可以对事故的法律责任进行确定。《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若可以证明损害时在受害人主观意识下故意造成的,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即低压触电属于一般侵权,主要是以触电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行为当做其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若触电损害是因供电设施产权人员没有监管到位而引起的,就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若触电损害是受害人或者是第三方过错而造成的,就应当由受害人或者是第三方承担具体的过错责任;另外,若触电是由产权所有人、受害人以及第三方三者共同共同过错而引起的,就要对三方在触电人身损害行为过程中所存在的过错程度进行区分,对各方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认定。

三、应对触电人身损害中法律责任的有效对策

(一)加大安全用电宣传教育李素

供电企业要借助电视、广播、互联网、自媒体等途径,以及各种形式的用电知识安全讲座来大力开展电力设施保护法、电力法等一系列供电法律法规及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与科普工作,以此来帮助广大人民群众树立强烈的用电安全意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合力营造一个良好的供电法制环境。

(二)明确产权及维护责任

在《供用电合同》中,与产权分界点及维护责任划分等相关条款,是对触电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主要依据。在签订用电合用的过程中,供电企业与用户一定要明确双方的产权分界,并且要具体指出,产权分界点电源侧是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的,而负荷侧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则是由用电单位自行负责的。同时,针对农村或者是农业生产用户,在签订的合同中还需明确指出,用户要严格根据《农村安全用电规程》规范,合理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并且要通过定期,保证漏电装置能够正常运作。

(三)落实好运行维护与用电检查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1款中指出,针对可以危及到财产与人身安全的商品与服务,经营者应该对消费者做出明确的警示,并明确告知其具体防止危害的方法。与此同时,供电企业也要对供电产权的设备及线路做好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及时处理缺陷,并且要对电力安全警示标志的悬做出规范。另外,要强化用户产权设备及线路的用电检查工作,及时向产权人发出安全隐患通知书,积极督促其进行整改。

(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对社会保险法以及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完善,就是为自己或者是他人可能会遭受到的财产、人身损失设立保险。目前,责任人无能力履行的触电人身损害已经被社会保障制度纳入到保障范围内,将损失承担社会化,能够对触电受害人起到有效的救济作用,有效减少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法律纠纷。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社会发展的新阶段,供电企业不仅担负着各个行业及千家万户的生产生活用电重任,同时在我国经济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在未来发展中,供电企业要想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就要严格落实自身与用户之间的责任义务,认真做好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减少触电事故,以此来有序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秦美虎.浅析供电企业在触电人身损害案件中证据的处置[J].法制与经济,2020(3):73-74.

[2]田野.供电企业预防触电人身损害暨法律责任探析[J].中国电业,2017,0(17):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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