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征信修复现状及国际经验借鉴

2021-12-28 23:38刘潮洋
金融发展研究 2021年11期
关键词:个人信用异议信用

刘潮洋

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和征信知识的推广普及,征信报告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信息主体对征信修复的需求也愈加强烈。本文对我国征信修复的方式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借鉴欧美等征信业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征信修复工作提出了政策建议。

一、我国征信修复的实践探索

(一)征信修复的概念

征信修复是不良信息主体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申请并被确认的行为过程。征信修复不是篡改数据,不是违规屏蔽数据,不等于利用漏洞“洗白”,是公民对征信中记录的信息通过合法合规方式进行修复的手段 。征信修复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非故意;二是不可抗力。

(二)征信修复的方式

目前在我国针对非恶意逾期等行为造成的不良征信记录修复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信息主体享有对错误、遗漏信息的异议修复权。《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二是信息主体对无法确认是否为不良征信的信息拥有解释权。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无法核实的异议信息,信息主体可通过“个人声明”的方式对异议信息进行解释说明并载入异议人信用报告。三是不良征信记录的自动修复模式。《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同时,5年期内,只要信息主体不立即对欠款账户进行销户,并正常使用、按时归还账款,保持良好的消费和还款记录,亦有助于提升信誉度。

(三)征信修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我国征信修复管理制度体系缺失, 非恶意失信无法有效区分。征信失信分为自身原因所致和非自身原因所致。对于自身原因导致的逾期,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或办法明确规范标准,以指导征信机构对失信信息进行过滤,根据性质、时间、金额、信息主体诚信轨迹等要素,有效区分失信主体是否恶意,给大量非恶意、金额较小的信息主体造成困扰。二是失信信息更正流程烦琐,不良信用记录修复困难。《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的征信异议处理时限为20日, 但在实践中,征信接入机构内部的异议处理流程较为烦琐,加之收集证据对于没有专业知识的人来说存在困难,进一步增加征信修复的实际时长。

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导致部分失信主体借投诉、举报、缠访闹访等不当方式试图达到消除逾期记录的目的,并催生了部分非法机构以牟利为目的专门协助失信主体缠访、闹访,或利用监管漏洞帮助失信主体伪造住院证明、滞留国外等材料以要求银行认可其非恶意失信申请等乱象,严重扰乱了征信修复秩序。

二、国际征信修复的先进经验

(一)美国经验做法

美国征信修复泛指所有改善信用报告记录、提升信用评分的做法,包括改善征信报告记录、提升征信评分的做法。其个人信用报告与我国个人征信报告基本一致。

一是信用修复实行市场主导,拥有专业化机构。1996年《信用修复机构法》颁布后,全国性的专业信用修复机构逐步发展成为市场的主流,这类机构拥有专业律师团队,主要业务是:利用专业技能协助客户对信用报告中存在的不实、不准确的信息进行异议处理;与信贷机构沟通维护消费者利益;指导并帮助客户通过改变影响评分高低的一些关键因素进而提升信用评分,如关闭不曾使用的账户、申请删除信用报告中展示的多余信息等;帮助消费者加强信用管理,如制定自身债务管理计划等。全国信用服务机构协会作为信用修复机构的协会组织,对机构经营进行监督规范。

二是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库。美国于2010年7月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主要负责受理金融消费者关于信用报告、信用卡债务、贷款等金融服务的投诉,处理方式包括解释、货币救助、非货币救助、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同时,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对接收的投诉进行筛选分类,建立起公共数据库,并于2014年开始将数据库对公众开放共享,便于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研究人员等征信信息使用者有效甄別不良信贷行为的特征。

三是建立统一的异议处理平台,提高征信异议处理效率。美国的三大个人征信巨头Experian (益佰利)、Equifax(艾克菲)和Trans Union(全联)牵头建立起统一的自动化异议处理平台,金融消费者通过该平台在线选择标准化的异议代码,提交异议申请,平台就会自动归类并将异议申请批量传送给征信信息提供机构,征信信息提供机构核查后,将核查结果及对于确实存在错误的信息的更改情况通过平台进行反馈,金融消费者可实时查看到异议处理结果,有效减少了征信异议处理环节,切实提高征信异议处理效率。

(二)英国经验做法

一是征信修复机构由监管机构在征信记录机构中指定。英国的征信修复市场的运作模式为政府监管、市场主导,征信修复机构均为私营,其服务内容包括:帮助金融消费者解读、管理和保护个人信用信息;根据金融消费者实际情况并结合信用报告,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形成具体的信用分数;通过分类识别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不良信息,提醒和告诫信息主体存在的潜在失信风险,并据此为其提供征信修复方案。同时,如果信息主体认为个人信用报告有误,经核实后,机构可免费帮助其修复征信记录。

二是成立专门负责征信投诉的机构,监管征信修复工作。英国成立信息专员署、信息法庭、破产服务局等3家征信修复监管机构,处理信息主体关于征信修复方面的投诉,结合实际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机构进行联合惩戒。其中,信息专员署是独立的公共机构,向公众公布征信修复机构名单,并受理个人征信投诉。其信息专员有权依据投诉情况对相关机构开展调查,提出警告,对于拒绝承担义务的机构转交信息法庭实施法律制裁;对于信息主体要求更正的信息不存在错误,或维权过程中存在诽谤、侮辱等情况的,信息专员有权将相关情况反映在个人信用报告中。

三是设立专门机构开展信用宣传和教育。英国于1997年设立金融服务管理局,是独立的非政府组织,其下设立消费者联系部门,专门负责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政策研究、消费者教育、公众咨询等工作,通过各种措施搭建专门的“消费者求助”网站和热线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征信修复权益,提高公众信用意识和信用认知水平,降低信用不良率。

三、优化我国征信修复工作的建议

(一)明确征信修复概念,完善制度体系

建议结合我国实际,制定专门适用于征信修复的法律法规,完善针对非恶意逾期的修复机制,并明确征信修复相关机构职责范围,比如司法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征信修复的条件和标准;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信息提供者负责处理征信修复;征信业务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征信修复所留存资料、处理程序的规范性;各相关部门联合构建征信修复流程、处理期限、监管责任、信息安全等配套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征信修复的制度保障。

(二)建立非恶意失信记录过滤机制,丰富征信修复申请渠道,提高异议处理效率

各相关监管部门应指导征信机构建立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非恶意失信记录过滤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定指标体系,在充分了解贷款户现实信用状况和失信原因的基础上,对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中的非恶意失信记录进行过滤和说明。目前,我国不良征信修复渠道主要为书面申请,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开通网络、电话等申请渠道,也可积极探索微信等新媒体申请渠道。同时,优化受理流程,借鉴美国经验,搭建征信异议统一处理平台,在资料提交充分情况下,合理压缩受理周期,提高征信修复效率。

(三)强化宣传教育,纠正群众认知

面向全社会开展征信修复专题宣讲,让更多群众了解征信修复,认清非法征信修复中介机构的欺诈本质,督促公众严格按照正规程序办理征信业务。规范征信服务市场,融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力量,联合执法取缔并严厉打击假借征信修复非法骗取群众钱财的机构和行为。完善征信修复相关异议申请、投诉、举报等的责任追究制度,减轻各级接访压力。

(责任编辑    刘西顺;校对   WY,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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