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监融合视域下监察职权配置之再优化

2021-12-30 02:09郑艾军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优化

郑艾军

摘要:完善监察权运行机制,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制度成果。《条例》的颁布施行,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約束的坚定决心。基于此,以下对纪监融合视域下监察职权配置之再优化进行了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纪监融合;监察职权配置;优化

引言

根据监察体制改革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的试点效果可以发现,该改革充分保障了监察权的独立性,在任务更繁重的情况下监委贯彻“三不增”原则,保证监察机关的行为得到内外部的全方位监督,避免权力滥用。可以看出,这一改革严格遵循了一个“经济人”花费最小的成本使收益最大化的行为准则,整合了各部门交叉的职能机构,将监督公权力的责任交给一个中立的权威性国家机构(监察委员会),不仅避免了国家财政等直接收益的流失,而且产生了许多间接收益。

1监督一体框架下的间接监督模式发展

首先,在监督一体框架下,应当通过优化监督手段,提升监督一体化的效能。以监督效能的最优输出为导向,纪、监监督应一体化运行,实践表现为由监察监督部门统一行使党内监督和监察监督。一体监督模式下,监督主体的权威性得以提升、监督范围的广泛性得以保障,但在监督手段层面,一体化优势并未显现。事实上,纪检监督和监察监督可从不同角度,凭借差异化手段,实现党权和国权的有效结合,促进权力监督的多样性发展与全覆盖目标之实现。具体而言,可在原有党纪直接监督模式外,构建监察间接监督模式,发展公权合规计划的监督手段。其次,构建监察间接监督模式,弥补党内直接监督模式的不足。在纪监融合下,党内直接监督模式难以满足“全覆盖”改革目标的实践需求。补齐监察监督的实践短板是提升监督效能、实现改革目标的必然前提。依据《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监督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及道德操守情况。监督对象广泛、监督内容多样,仅凭直接监督模式难以实现。因此监察委员会监督应以间接模式实现,定位为“监察的再监察,监督的再监督”。具体而言,可借鉴企业刑事合规构建公权力合规制度。刑事合规是借助刑事法手段,构罪或者量刑,以推动组织体自我管理的相关立法和实践。其内容是赋予企业及其经营者一定的刑事风险管理的积极义务,即企业需要建立实现这种义务的组织,为预防和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完善的内部机制(措施)。通过构建刑事合规制度可实现犯罪预防的前置化,充分激发企业能动性,以更小的国家投入实现企业犯罪遏制效果。

2监察体制改革的效益

通过有效控制成本来获得收益,国家制度设定的初衷是保护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只有在这一前提下,收益与成本的对比分析才具有价值。因此,评价某一制度是否有效运行的标准并不是简单地对成本和收益进行定量分析,而是在成本与收益之间进行合理调控,通过合理的调控措施保证用最小的成本获得收益或运行该制度的成本小于所获得的收益。监察体制改革只有在不偏离其保护国家公共利益的立法原意下,通过创新制度模式以优化社会结构、与时俱进。2017年是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取得实效的一年,不仅用留置手段取代原来的双规措施,而且实现了由一个机关统一规制贪污贿赂及部分渎职案件的管辖,避免了权力分工的混乱,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制度的收益不仅仅包括这种可见的直接收益,还包括隐形的间接收益。建立监察体制,具体包括将监察制度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此来呼应我国的反腐败斗争态势。首先,对社会上正在蠢蠢欲动的公职人员以警示,鼓励已经腐败的人员积极主动交代,对违法违纪的腐败人员给予法律制裁;其次,净化了国家机关内部的风气,树立国家法律的权威,推动国家反腐败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最后,监察体制的历史已久,能带来深刻的教训,腐败是历史朝代更替的重要原因,消除腐败才能稳定社会秩序,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增强我国的道路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有助于开辟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道路。

3联动监督贯通上下、衔接内外,监督全覆盖落实到具体人和事

日前,一件反映深圳海关某关员与企业人员存在不当交往的匿名举报引起了深圳海关党委纪检组的注意。该关组织业务骨干运用“智慧纪检”大数据分析涉案关员可疑信息,并同步启动同深圳市纪委监委办案协作机制,及时固定相关关员收受礼品礼金的证据,为案件突破提供了有力支撑。“由于没有监察权限,以往遇到类似的问题线索难以处置。协作机制建立后,在依托纪委监委查询取证的基础上,同时发挥我们熟悉海关业务的优势,查办了多起关员接受工作对象宴请、收受礼品等涉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问题,形成了有力震慑。”深圳海关党委纪检组有关负责人说。垂管单位监督链条长、体量大、单位多,特别是越往下越存在“上级监督远、同级监督弱、地方监督难”等问题。实践过程中,试点单位通过发挥与地方纪委监委联动监督贯通上下、衔接内外的优势,在垂管系统传导“管我的人在北京、查我的人在身边”的监督压力,推动监察监督不断向基层延伸。试点改革后,深圳海关“智慧纪检”系统与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接,获取568万条企业法人数据,建立了全链条数据关联,并将关区处级以下1.5万条干部职工信息纳入深圳市纪委监委“智慧监督”平台,实现监督全覆盖。借助该平台,深圳海关党委纪检组已开展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套取加油卡现金等专项监督,从海量数据中精准发现问题。

结束语

扎实推进纪检监察制度建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系统观念、系统思维,结合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本地区本单位制定的相关制度进行梳理,及时清理不符合《条例》要求的制度规定,修改完善现有的制度规定,实现法制协调统一。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部署,规范执纪执法文书使用和管理,通过不折不扣地将制度贯彻执行到位,持续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参考文献

[1]熊瑛.监察委员会的性质、职权及对象研究:回顾与展望[J].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05):16-26.

[2]唐乾.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职权运行中的衔接机制研究[D].湘潭大学,2020.

[3]冯敏.浅议监察委员会监督职权法律规制的意义[J].法制博览,2020(06):192-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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