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设备损坏涉及的赔偿问题*

2021-12-31 07:46鲁玉坤赵振虎
起重运输机械 2021年13期
关键词:轿厢特种设备电梯

叶 伟 鲁玉坤 赵振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乌鲁木齐 830013

0 引言

电梯在人民生活中的使用频率极高,在为人民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安全风险,被困电梯、电梯故障、电梯损坏等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更好地解决电梯困人问题,很多专家学者做了建设电梯应急处置平台及相关研究[1-4],解决电梯救援的安全快速处置问题。我国正在推动电梯应急救援平台的建设,已出台了具体实施意见、方案等,并在平台建设时充分考虑并利用社会资源,建立电梯三级应急救援体系[5]。

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例,建立了电梯三级应急响应机制,电梯困人发生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和签约维保单位为法定一级应急救援单位,网格维保单位为二级应急救援单位,消防单位为三级应急救援单位。其中,签约维保单位是指与使用单位签订电梯维保合同的持有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资质的单位,以签约方式确定的负责制定区域内应急救援任务的有资质许可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网格维保单位经电梯应急处置中心指定在相应区域内实施现场救援的组织,当签约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能及时响应应急救援时,由电梯应急处置中心调度就近网络维保单位进行应急救援,是对签约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救援的必要补充。这样构建电梯三级应急救援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达到快速实现电梯救援的目的。然而,社会性应急救援机构的引入必然带来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即如果因为电梯的救援工作导致电梯损坏或二次伤害事件(事故)的发生[6],其如何界定责任。

本文结合电梯应急处置平台建设的发展,在研究现有可能造成电梯损害的主要情形,分析研究特定行为导致电梯损坏的赔偿问题,为类似问题的处理提供思路及参考。本文以住宅小区电梯作为特定研究对象,讨论其使用过程中及电梯应急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电梯损坏的主要情形,研究其损坏形式、导致的后果、相关可能的赔偿责任及依据。不讨论造成人员伤害的情况。

1 问题的提出

电梯在使用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损坏后,人们通常关注电梯的维修时间、维修效果是否达到安全状态,而对电梯的维护保养方面关注较少,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是具有国家行政许可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电梯维护保养企业的维修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而非免费的公益性行为,其中的问题是电梯损坏后的配品或配件及维修费用谁来承担。

在电梯使用和救援中,因电梯损坏涉及赔偿问题大致可归纳为5种情形:使用过程中导致的电梯损坏、人为故意破坏导致的电梯损坏、被困时自救导致的电梯损坏、电梯应急救援机构救援时导致的电梯损坏、消防机构电梯应急救援时破拆导致的电梯损坏。

这些涉及电梯损坏赔偿问题往往困扰各方,如何界定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本文以该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电梯专业知识及检验经验,讨论特定情形下电梯损坏赔偿问题并给出建议。

2 情形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明确规定了作为业主共用的电梯享用的权利及义务,电梯的产权归全体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同时按照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2.1使用单位含义”及“2.2使用单位主要义务”明确规定了使用单位的界定及主要要履行的义务,包括保证特种设备安全必要的投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为《特设法》)第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及第三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可以看出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单位。

从上述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小区电梯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享有权利及义务,可以委托物业公司或其他管理公司作为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全体业主不能放弃其权利与义务。

2.1 电梯使用过程中导致的电梯损坏

电梯在使用过程中的损坏是常见情况,不考虑电梯运行非操作性安全保护及故障导致的损坏,这种损坏的维修由使用单位及电梯维保单位完成。通过研究相关案例,发现发生损坏的原因主要包含:运送物品从地坎间坠落导致电梯的损坏;在推拉进出电梯时导致的对电梯层门轿门的撞击变形;由于住户监管不当原因的跑水导致的电梯损坏;同时由于部分电梯具备强迫关门功能,业主或业主委托的装修、搬运等其他作业人员采用异物阻挡电梯门的关闭而导致电梯的损坏等。

类似原因导致的电梯损坏,主要是使用者的不规范操作、不安全操作导致的电梯损坏。在现代电梯安全宣传普及化极高的大环境下,造成该种损坏的使用者存在明显的为了自己的便利性而可能损害他人与集体利益的行为。从已报告的类似事件案例以及法院的确定性判决看,这种行为导致的电梯损坏应该由导致电梯故障或导致电梯损坏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为《侵权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其受雇关系涉及的赔偿问题也给予来明确的规定。如果其损坏电梯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更大的安全风险,例如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财产损失,可能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当然,使用单位作为电梯的管理者也应负有管理责任,如做好电梯防护、做好明示的不可阻挡电梯门的警示、加强巡视巡查、做好电梯使用规范及电梯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加强电梯安全使用宣传,至于使用单位在此类电梯损坏应该承担的管理责任大小,没有明确性规定,还是应该依据具体案例分析由于其使用管理不到位导致的损失程度来确定。

2.2 人为故意破坏导致的电梯损坏

人为故意破坏导致的电梯损坏也是常见案例,这种行为主要发生于醉酒人员、个别情绪化人员及个别出于好奇的未成年人员。其破坏层门、轿门、外呼、内选等行为,对于此种情况,只要具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破坏行为导致电梯的损坏,其赔偿问题是明显的,无论哪种情形都是破坏行为人或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侵权法》第三十二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务或寻衅滋事,应追究刑事责任。明显性破坏电梯相关法律中具有明确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其责任也是明确的。

2.3 被困时自救导致的电梯损坏

被困电梯时自救导致的电梯损坏存在较大的争议,自救人员认为是在紧急情形下为救出自己才破坏电梯,使用单位认为电梯损坏是自救人员人为破坏导致的,这种涉及电梯损坏赔偿问题争议巨大。

首先从救援的角度出发,电梯困人的应急救援不主张自救,停留在电梯轿厢内是安全的,被困人员应保持镇静。电梯本体设计时就考虑轿厢内的自然通风问题及安全保护装置,电梯轿厢不存在窒息危险。被困人员可通过轿厢内紧急对讲系统求救,通过手机拨打使用、维保单位电话求救,通过拍打轿厢引起轿厢外第三者求救,极端情况下可直接拨打119求救等。因为电梯困人的情况或电梯被困位置复杂,自救很可能威胁自救人员的安全,导致二次事故发生,同时自救人员的自救行为也会威胁到其他被困人员的安全问题,因此不主张自救,电梯的应急救援应由电梯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承担。

其次从法律法规角度出发,《特设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众乘坐或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自救行为显然没有遵守安全指引。同时很多省市的电梯安全条例或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使用电梯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使用标明停用警示标志的电梯;(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三)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四)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五)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六)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发现电梯运行异常的,应立即告知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或其他相关人员”。上海、福建、河南、四川等地的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或办法都做出了类似的规定,被困时采取破坏自救的方式不是正确的电梯救援方式。

在极端情况下,如果被困人员采取了正确的救援方式,轿厢内应急对讲系统无人接听或不能接通,也无法通过手机联系到使用单位、维保单位、救援机构、消防单位,也无法通过第三人求救,被困时间较长(超过2 h),或轿厢内被困人员存在人员伤亡且可通过强制性手段开启层轿门实现救援。这两种情况都属于电梯事故。

上述未采取正确的救援方式的自救导致的电梯损坏或者带来的二次事故,电梯自救人员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本文不认为这种情况下的自救属于紧急避险[7],最直接的理由是被困人员无伤亡的情况在电梯轿厢内是安全的,存在人员伤亡情况可再做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从法律含义上看,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以牺牲较小的合法利益来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其电梯被困的自救不仅是危险在可控范围内而且其自救不是为了第三者,甚至会因为这种自救行为给其他被困者带来更大的伤害。

因此,应支持建立与完善电梯应急救援体系,在综合电梯应急救援体系下,保障救援的安全性及时性。这是未来电梯应急救援发展的必然趋势。如果在上述的极端情况下,使用单位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自救人员不承担责任。《特设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2.4 电梯应急救援机构救援时导致的电梯损坏

在救援中存在争议的事实:电梯在非签约维保单位救援时,所导致的电梯设备本体的损坏或人员伤害的责任问题,即由电梯应急救援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该问题的不明确,会带来明显的负面效应。

1)使用单位与救援机构的分歧 使用单位认为是救援机构的拆卸或操作不当引起的损失,应由救援机构赔付。救援机构认为拆卸是必要的救援步骤或其操作规范,义务救援,不应承担赔付责任。

2)使用单位与签约维保单位的分歧 使用单位认为签约维保单位未及时救援,其要承担免费检查修理恢复的责任。签约维保单位认为损失非其所致,不承担责任。

3)社会性救援机构参与电梯应急救援的积极性被明显降低,因为存在电梯应急救援后电梯设备损坏赔偿问题,因法理不明确的潜在问题,社会性救援机构对参与电梯应急救援的积极性不高,如何全面提升社会性电梯应急救援机构参与电梯应急救援的积极性,同时充分保护其自身利益也是要研究的重要之一。

本文提出,在使用单位参与或组织的由电梯应急救援机构实施的电梯应急救援,因在使用单位授权下实施而得到了许可,电梯应急救援机构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救援工作而导致必要或非必要的电梯损坏都应由使用单位承担,签约维保单位有责任在发生电梯损坏后无条件完成技术恢复工作。

如果使用单位已明确告知,救援机构救援方法不当或签约维保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可到达救援现场实施非必要破坏性救援,则电梯应急救援机构没有必要采取破坏性救援行为。如果有人员伤亡的紧急情况,这种救援不必考虑其他因素,以实现快速救援为主,使用单位应承担救援损坏的维修费用,签约维保单位应承担技术维修服务。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相关配套法理不完善,存在法理不明确的现象。在未来相关法律法规在修订或制定时应充分考虑及明确其具体实施办法,同时也可使安全监察机构找到充分的法理依据,有利于电梯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相关社会性救援机构更加积极开展电梯应急救援工作。

2.5 消防救援机构电梯应急救援时破拆导致的电梯损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由于其缺乏必要的电梯应急救援专业知识及救援设备(如三角形钥匙等),通常情况下的消防机构电梯应急救援是通过破拆来实现救援[8]。破拆后的电梯赔偿问题也是存在电梯损坏赔偿的争议问题之一。

从行政法律的角度来看,电梯应急救援破拆行为的目的是救援,是一种紧急措施[9],是消防法赋予的职责、是履行公务行为,其行为导致的损失依照我国有关行政法的精神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救援行为无论使用单位是否许可都适用。这种各方无过错下的电梯应急救援后的电梯损坏恢复问题应由使用单位承担,至于与签约维保单位的问题,以其合同签订的相关约束条款为主。

在现代化电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与电梯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不断飞速发展时,逐步实现将消防机构纳入电梯应急救援体系是非常符合安全保障、应急救援为目的的电梯应急救援体系及电梯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但如何提升消防机构在电梯应急处置能力,较少或避免采用强拆救援模式也是研究课题之一。本文提出:1)加强消防人员电梯应急救援专业知识培训;2)加强消防人员对电梯应急救援程序预案学习及电梯应急操作演练;3)在消防人员掌握了电梯应急救援知识的基础上,建立畅通的远程电梯应急救援指导模式,实现远程电梯应急救援实时指导;4)培养电梯应急救援专项消防员(专项消防员指经过长期培训,具备实施电梯应急救援能力的消防员)。同时建立完善的与电梯应急处置(救援)平台的协调沟通体系,形成社会性广泛参与电梯应急救援共治体系。

综上所述,如果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存在行为过错,行为过错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和)刑事责任。如果在各方无过错时,应由使用单位承担其责任。使用单位作为电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但电梯是全体业主的共用财产,使用单位可能仅是电梯的管理者。因此,赔偿的资金来源可以是物业费的支出(物业费中一般含有电梯相关费用),当然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归属、用途以及筹集与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电梯损坏后的修复可从维修基金支出,同时在电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下,应在此类维修基金支出时建立简化程序,快速申请快速审批发放,实现电梯的及时维修。《特设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对于购买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使用单位,可由保险公司赔付。社会性电梯维修资金的建设,建设统一规划下的政府行为性资助专项电梯应急救援基金,解决社会性电梯应急救援机构及消防机构电梯应急救援中电梯损坏导致的维修基金问题。

3 结语

本文结合电梯应急处置平台建设,提出了电梯损坏后涉及赔偿的5种情形。对提出的5种电梯损坏涉及赔偿问题做了详细的分析,提出了处理此类问题的意见及依据,可为此类问题的处理提供一种思路及可参考的依据。着重研究了电梯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救援时导致电梯损坏赔偿问题的处理,提出了现存影响社会性电梯救援机构充分发挥作用的影响因素及缺少明确法律保障,为未来法规修订提出充分考虑其权益性,给予明确的法律保障,有利于社会化电梯应急救援机构充分发挥其能动性。

猜你喜欢
轿厢特种设备电梯
严把“三关” 强化疫情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更正启事
一种民用直升机可升降停机库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的分析与设计
冶金企业特种设备常见隐患
被困电梯以后
防止电梯轿厢意外移动的保护装置
电梯不吃人
被困电梯,我不怕
乘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