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

2022-01-01 08:38南京工业大学杨欣宇
区域治理 2021年19期
关键词:规制言论法庭

南京工业大学 杨欣宇

新媒体时代加速了人们了解案件信息的速度和效率,微博、微信、抖音等也让普通群体的发声也会被关注。随着受教育水平普遍提高,加上大量普法宣传活动,民众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人们可以自由地选择关注自己感兴趣的热点案件。但由于网络信息的碎片化,可能会导致民众以偏概全,形成非理性的不良网络舆论。律师由于身份的特殊性,当他们以律师职业身份就相关司法案件在庭外发表言论时,需要对其庭外的言论进行规制。

一、律师庭外言论的概述

我国《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律师发表言论,不仅是律师的宪法权利,也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体现。当然,律师在法庭之外所发表的言论要受到一定的约束,因为“律师是法庭官员,像法院本身一样,是一种实现正义的工具”[1]。所以其言论不仅要遵守法庭内的规则,在法庭外也要受到限制。由于律师的身份相对特殊,作为案件的代理人,最熟悉案情,对案件事实具有掌握能力,民众认为律师的言论具有公信力与权威性,期待可以基于职业伦理、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条件下,以案件事实为基础,发表正当言论。

当然,律师发出的声音并非都属于“律师言论”,当律师作为一般公民发表言论时,和其他非律师公民的言论并无二致[2]。也就是说,需要以特定的身份就特定的案件,发表与案件相关的言论,才是不同于普通言论的律师言论。如果律师并不是该案件的代理人,与该案件无利害关系,那么他对案件所发表的看法和其他民众一样不受相关法规约束。对于一些请求性、回应性言论不受约束,若发表与案件不相关的内容自然更不会受到规制。律师的庭外言论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在法庭之内发表的言论,他的言语受众有限,是法官、案件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另一部分是在法庭之外所发表的言论,他的言论是面向不特定的公众。毋庸置疑,法庭之外发表的言论影响大,信息传播广,更容易形成舆论。当然并非对律师所有的庭外言论都要进行限制,只有当律师作为辩护人,从他签署代理此案到该案件未过诉讼时效这个过程中发表的言论才受限[3]。总体来说,规制的内容限于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言论,律师的庭外言论应基于案件事实、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而发表。

二、律师庭外言论规制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增强司法公信力

司法程序的透明与结果的公正是民众拥护司法、信仰法律的重要缘由。部分律师在庭外发表不正当言论而引发的舆论压力很可能影响到法庭审判的独立性与公正性。由于特殊的社会环境,面对大众的舆论倾向,即便案件的判决合情合理,也可能为了顺从民意而作出变更。李昌奎案便是证明,原本判决死缓,但由于民众舆论一边倒,云南最高法最终还是抵挡不住舆论压力,再审作出了改判为死刑,司法判决的更改会让民众对司法产生质疑,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力。

(二)有利于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

若不对律师的庭外言论加以规制,律师很可能因为追求胜诉利益,在媒体上公开片面案情,或者捏造、夸大案件内容,以此来带动舆论方向影响司法判断。这样不仅侵犯到诉讼参与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多项权益,也让法律职业抹黑。律师负有忠诚保密的义务,然而部分律师违背自己的职业理念,将他人的隐私作为自己的诉讼筹码。因此,有必要对律师的庭外言论加以规制,进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三、新媒体时代律师庭外言论存在的问题

(一)诉讼程序不完善,律师缺少充分表达言论的机会

律师在庭外发表不正当的言论,背后原因可能众多,但不排除在诉讼程序中,律师缺少表达言论的机会,或者表达的正当诉求没有得到司法机关的及时回应。首先,在审前程序上程序有待完善,庭前会议的功能主要是在于对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的证据在庭审中可以简化调查,对双方有较大争议的证据在庭审中重点调查,从而达到对庭审过程的繁简分流。然而实践中,庭前会议并没有达到预设功能,召开庭前会议的总体适用率约为0.07%[4]。由于未能落实庭前会议,可能造成律师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及时回应,让律师没有充分表达的机会。

其次,虽然近些年法院在不断推进庭审实质化,然而,实践中庭审在一定程度上存有虚化。如法官限制律师的发言时间,任意打断律师的发言,未能形成实质的控辩平等对抗。部分律师的权利还受到限制,无法完全掌握案件信息,存有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这就让律师不得不在庭外进行言论,借媒体平台来表达诉求。并且在刑事诉讼的构造中,无法形成实质的控辩平等,律师面对的是国家机关,权力与所掌握资源的不平衡根本无法进行平等对话,这就让控辩平等流于形式,让律师有借助外力援助的需求,利用法庭外的舆论造势。

(二)带动舆论方向,影响审判

在新媒体时代,由于互联网传播的广泛性与便捷性,部分律师为了个人利益、胜诉利益,在案件尚未审理结束前,借助互联网披露不该公布的信息,扭曲案件事实,发表个人主观意见等,借此来掀起舆论形势。例如在李天一的案件中,被告方律师在尚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之下,便公开发布言论指责被害人为陪酒女等偏激言论,试图操纵公众的非理性判断来影响裁判结果。网络公共空间的兴起对律师庭外言论的治理形成了挑战。

(三)惩戒措施缺乏创新

当律师庭外发表不正当言论时,大多数的惩罚措施是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者中止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一次性的方式,并且律协网站的惩戒信息没有公开同步。惩罚还有一个重要目的是起到警戒教育作用,现行的惩罚措施比较笼统,且缺乏针对性。对于有些惩处措施,于部分律师来说仅仅受到公开谴责、训诫、通报批评等行业纪律处分,没有震慑力,在司法实践中欠缺实用性,可操作性令人质疑。

四、完善我国律师庭外言论的路径优化

(一)基本原则

规制律师的庭外言论的前提是要明确律师庭外言论的界限。笔者认为,我国的律师庭外言论规制,应采取多元组合模式,即以一般原则为基础再配上明文列举和例外的情形。

首先,我们可以设置一个基本的统一原则,确立律师庭外言论的一般标准,在这个标准范围内,律师一概不得违反该原则,有点类似于美国的底线模式。该一般标准可以设置为,对于正在办理该案或曾承办该案的律师,不得发表有损司法公正或可能引起重大危险、社会偏见的言论。

除此之外,还应对律师庭外言论具体禁止情形进行详细说明,明文列举实践中出现的情形,例如,律师不得对案件作误导性宣传、不得诋毁办案人员和对方当事人声誉等。可以将律师的庭外的言论按等级和类别进行分类,每种级别配上相应的惩处措施。例如:A类故意泄露当事人隐私,B类故意捏造事实、传播虚假信息,C类侵犯他人名誉权,D类伪造证据,E类污蔑司法等等,进行具体列明分类,以便管理。

一般的底线原则和详细的明文列举似乎不能涵盖所有情况,有一些案件,比如在存有刑讯逼供案件中、存有冤假错案中,律师的庭外言论是有意义的,对社会的进步是万利而无一弊,则律师的庭外言论不应受以上条文限制,律师的庭外发声也不应得到惩罚。国家不可能禁止一个律师在面对不公时对其公开批评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而非律师职业赋予。

(二)具体措施

1.优化诉讼程序,保障律师权利

优化诉讼程序,确保律师在诉讼的每个环节,都有充分表达言论的机会,避免实践中出现当律师穷尽法律规定的途径却无果时,只能通过在庭外发声来维护合法执业权利[5]。为此,有必要优化诉讼程序,首先,应充分利用庭前会议,对于律师提出的请求给予及时回应,保障律师庭前各项权益,如果律师在庭前会议提出变更管辖、回避等申请,法官应及时审理并及时告知,让法官与律师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意听取律师的意见,不随意打断律师的发言,对于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及时查明梳理,并在事后的裁判文书中予以针对性说明。通过法庭审理的程序正义,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另外,可以借助大数据算法系统,对于案件的代理律师,通过系统录入信息,在开庭前统一发送短信,告知庭外言论禁止的相关规则,尽到再次提醒义务;开庭后,可以借助网卷调查,让律师对本次庭审进行评价,设置留言功能,起到查漏补缺作用。落实庭审形式化到实质化的过渡,尽可能保障律师的各项权利充分行使。

2.惩戒机制多元化

正如前文所提及,对律师的庭外言论进行分类别分等级处理,视违反级别给出相应的处罚措施。除了情节轻微给予通报批评外,还可以让律师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担保。此外,通过数据算法,设置相应的征信系统,将律师的庭外言论也纳入律师的评价指标,实行全国各地联网。每位律师都有自己的征信评分,若律师发表不正当言论,经警告拒不改正,则在征信系统进行记录。律师的信誉程度对于律师的职业发展、社会评价都有着较大的影响,民众在选择代理人或者律所聘任的时候均会参考这项指标。当然,在对律师进行惩处时,要及时通报,施行网络信息公开化,以便备案审查。

五、结语

新媒体时代,我们应该用辩证的思维去看待律师庭外言论,让律师发表言论变得无比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挑战,为了共同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早日实现正当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之平衡。同时,对律师庭外的不当言论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制势在必行。加强律师职业自律管理,时刻铭记法律规则,守住法律人最底线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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