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构建营商环境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2022-01-01 08:38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党校谢玲伶
区域治理 2021年19期
关键词:政商营商依法

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党校 谢玲伶

一、法治化营商环境概念

法治是构建营商环境的基础,法治环境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因此,各地都非常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决定》,这是第一次在最高层面对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出了要求。2019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进一步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因此,法治化营商环境可以被概括为公平公正透明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在法治框架内,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职,厘清政商边界,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新时代依法构建营商环境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服务企业既难“亲”也难“清”

政商关系直接反映了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问卷调查中,对当前营商环境非常满意或比较满意的市场主体占90%。部分民营企业反映,“吃拿卡要”的现象基本没遇到过了,亲清政商关系确实已经形成,但是出现了“清”得过度的问题。二是“貌合神离”。有些主管部门为了避嫌或自保,都不愿到企业调研指导工作。有的领导干部对企业家表面上客客气气,实际上决策不拍板、遇事先说不,机械化讲规矩、找依据,没有领导协调或文件印发就绝不执行。企业反映问题或投诉时,找不到受理部门或部门推诿扯皮,不及时解决。三是“官商同盟”。为了进行非法利益输送,躲避法律制裁,有的领导干部订立攻守同盟,妄图在封闭稳定的“关系圈”里搞隐蔽式权钱交易,某些能源部门或者重要岗位甚至出现了“前腐后继式”腐败现象。

(二)执法监管不作为不到位

一是服务消极,索取积极。有的部门在执法监管中只表态不落实,维护企业利益不担当不作为;有的部门牢牢把握权力,却把工作和责任下放了,导致基层无法适从。二是碰到问题绕,遇见油水要。近年来,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落实惠民惠企政策,但是“官本位”思想依然存在,有的借检查服务之名以罚谋财,个别领导干部甚至利用特殊身份、地位和影响,以亲友名义参股、实际控股方式经商办企业;在工程验收、评估报告、资源调查等方面,向企业收取的中介费用在短短几年时间就增长了10倍以上,企业难以承受。三是权责不清,踢来踢去。现阶段政府部门仍存在“你干你的,我干我的”,各吹各调、各自为政问题比较突出,没有形成联动协调机制,直接影响了企业的营运环境。

(三)企业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

虽然民营企业外部营商环境在不断优化,但是民营企业内部生产经营不够规范,还存在自身制度问题,这为钱权交易提供了滋生土壤。部分民营企业由于自身法治意识欠缺,不按照法律规定保障企业员工应享有的工资待遇,等到出现问题或者是遇到执法部门突击检查,就只能想到“破财消灾、用钱封口”。一是企业“三会”形同虚设。有些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往往是老板一个人说了算,在监督乏力的情况下,一些松散型的政商关系演变为紧密型、稳固型的政商共腐“圈子”。二是企业缺乏合法经营的“自律”机制。有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缺乏基本的法纪意识,以业务活动作遮羞布,掩饰官商勾结、钱权交易的腐败犯罪本质,热衷于“找路子”,片面追求一刻的经济效益。三是企业缺乏远离“人身依附”的隔离机制。

(四)良性互动的监督体系还未形成

一是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职能和范围过宽,导致对服务企业中不依法廉洁履职的人员,发现不及时、碍于情面查处不严格、补救措施不完善。二是纪检监察机构与服务监管部门没有建立跟踪反馈和投诉机制;或者有相应机制,但作用发挥不够,所收集的信息不能与纪检监察机构共享。三是法律监督机构主动服务政府和企业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主要表现为,一些检察机关对政府和企业服务不定时;对政府服务企业过程中的廉政风险点不能及时发现,并予以提醒纠正;没有很好借助检察建议等法律手段,同步开展廉洁监督。四是监督合成效应不明显。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纪检监察和法律监督协同不够,彼此还没完全做到信息互通、行动同步。

三、新时代亲清政商关系构建的法治化路径

(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明晰“权”“责”边界

一是制定“责任清单”,厘清政府职能边界,使政府更好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政府应通过梳理市场主体准入、市场规范管理、企业信用公示、商标专用权保护、广告活动行为规范、合同违法行为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厘清政府部门职责边界,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做错会怎么样。二是细化“负面清单”,划定企业经营边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真正起决定作用。企业可以根据负面清单,一目了然地知晓什么不能做、什么需要审批许可、什么可以自主决定,从而为民营企业的创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利空间。三是制定“交往清单”,构建有为且有畏的新型关系。由纪检监察机构从政务调研、企业交流、项目评审、工作餐、子女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等方面,分门别类进行明确规定,划出政商交往的“纪律”和“红线”,打消干部顾虑,引导干部既大胆与企业交往、主动为企业服务,又洁身自好守住底线。

(二)完善企业内部治理机制,推动规范化法治化运营

一是按照监管部门的指导,严格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运行“三会”。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职,敦促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决策、经营和监督机构严格履职,保障企业按照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和内部规定规范运作,从而从企业内部构建起实现亲清政商关系的“制度篱笆”。二是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合规运营责任制度和违规惩戒制度。在坚决贯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敦促民营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合规经营的责任清单,并上升为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制度,用企业内部制度规范和约束经营管理人员的行为,保证其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打交道时,做到亲清标准。通过完善企业内部制度,提升核心竞争力,立足长远发展目标,响应国家政策优先发展可持续运营项目,实现企业效益稳定增长。对违规经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建议建立内部赔偿机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敦促企业依法移交有权部门处理。三是完善企业廉洁合规经营奖励制度。对依法履职、成绩显著的企业决策经营监督人员,要从企业经营收益中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并辅之必要的精神奖励。四是建立企业倒挂政府机制。可选择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的优秀企业家担任政府经济顾问,成为政府与民营企业沟通的桥梁,既能为政府制定涉企政策决策提供建议,同时也能将国家政策及时传达给民营企业,共享政策带来的红利。

(三)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执法司法监管部门服务水平

一是完善部门综合执法、联合执法机制。通过司法部门牵头的方式,组建涉及企业执法的跨部门联动机制,实现一次执法、一次性解决多个问题,切实避免“执法扰民”。二是完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服务企业的责任制度。对因在政策执行、经济补偿等方面落实执行不到位、做表面文章,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人员,要建立部门先行赔付制度和追偿制度。通过网上服务企业信息平台、部门APP等方式建立透明监管服务机制,对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实行专件专人办理,与企业建立联络员实时对接,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对企业从立项到受理提供政策及办事程序等全过程提供咨询服务,实现企业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物理隔离,从而保证政商交往关系的亲清。三是建立监管服务跟踪投诉机制。监管服务部门要建立跟踪回访和投诉机制,对工作人员每一次服务的情况要进行跟踪回访,并对服务效果作出定量定性评价,并且与工作人员的奖励绩效挂钩,确保工作人员与企业交往的高效廉洁。四是优化司法审判流程,提升审判效率。针对商业合同、商业行为等案件,简化不必要的审判环节,高效执行审判结果,为遵纪守法的民营企业树立信心,使商业活动高效运转,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完善良性互动的立体化监督体系

一是强化纪检监察机构专责监督的职能。对服务企业中不依法廉洁履职的人员,要及时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依法依规启动追责程序,从而形成震慑效应。二是构建纪检监察机构与服务监管部门跟踪反馈和投诉信息共享机制。纪检监察机构在不妨碍部门和人员依法履职的情况下,可及时发现不依照“三个清单”开展服务的行为并发出监察建议,敦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纠正和问责。市场主体可组建自己的维权服务机构,实现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个体经营者的资源共享和信息共通,在法律范围内享有建议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情况,共同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三是完善法律监督机构主动服务企业的机制。一方面要强化检察机关主动服务企业和政府的职能,对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服务企业过程中存在的廉政风险点、对企业与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交往中可能存在的不廉洁行为,进行及时必要的法律提醒;另一方面可借助检察建议等法律手段,对部门服务、企业经营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廉洁行为的制度和习惯,进行必要的修正。四是建立监督联动机制。构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纪检监察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的联动机制,鼓励和保护其通过合法手段检举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与企业交往中不廉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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