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与共识*
——WTO改革中的中印合作路径探析

2022-01-01 16:22
区域与全球发展 2021年4期
关键词:两国原则印度

吴 改

内容提要: 当前,WTO面临来自美国单边主义的挑战,改革势在必行。中、印两国作为WTO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在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在WTO改革倡议中,中、印两国在改革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上都保持较高的一致性;在某些具体行动领域的改革方向上,中、印双方出现了部分分歧。研究发现,中印之间的分歧是两国的次要矛盾,而非主要矛盾,并不能从根本上影响双方在WTO改革问题上的合作。展望未来,中、印两国在WTO改革中的合作可以从紧迫性问题出发,打开合作大门;进而在共识度较高的领域开展合作,夯实合作基础;最后定期交流,建立互助平台,逐步弥合分歧。

一、引言

世界贸易组织(WTO)自1995年继承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以来,为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多边和双边贸易提供了可靠的平台,成为当前全球治理中最核心的多边机制之一。然而近年来,WTO的主要创始国之一——美国却抛弃多边主义,转而采取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措施,频频以国家安全为由对他国的产品发起调查,对钢铝等产品加征关税,甚至阻挠上诉机构任命法官。美国的上述举措不仅使得WTO上诉机构陷入僵局,同时也充分暴露出WTO自身所面临的机制缺陷以及无法应对当前全球结构性权力转移的现实。因此,WTO改革势在必行。

目前,以美、欧、日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和以中、印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在特殊与差别待遇、透明度、通报义务履行以及发展等问题上存在明显分歧。总的看来,发达国家希望致力于实现WTO规则下的所谓“公平竞争”和自由贸易,主要目标是:逐步取消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发展中国家则主要致力于在维护WTO现有规则体系的基础上,解决多哈回合框架下尚未达成的传统发展议题,主要解决的是农业产品的市场准入问题。为此,发展中国家希望发达国家降低农产品国内补贴并进一步开放国内农业市场。①截至2020年8月,有关WTO改革的主要提案包括:美国提案,参见WTO第WT /GC /W/757 /Rev.1 和WT /GC/W/764号文件;十四方提案,参见WTO第WT /GC /W/752 /Rev.2号文件;三方提案,参见WTO第WT/GC/W/753号文件;非洲集团方案,参见WTO第 WT /GC / W/776号文件;六方提案,参见WTO第WT /GC /W/778号文件。

中、印作为崛起的新兴国家代表,两国在人口规模、产业结构等方面具有较大相似性,在未来的区域和国际舞台中也存在广阔的合作空间。同时,双方都对WTO改革问题给予较多关注。那么,应该如何看待中、印两国在WTO改革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两国的改革立场是否能够代表发展中国家在WTO改革问题上的利益诉求?双方在改革主张上有无共识和分歧之处?如果存在分歧,它是否从根本上阻碍了两国在WTO改革问题上的合作?如何有效化解分歧,促进双方采取共同行动推动WTO改革?带着对上述问题的思考,本文聚焦于中、印在两国WTO改革中的分歧与共识,并探讨合作的可能路径。文章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首先,分析中、印两国在不同场合对于WTO改革的立场主张以及与此相关的提案;其次,在此基础上把握中、印两国在WTO改革问题上的共识;再次,厘清中、印两国对WTO改革的分歧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最后,展望中、印两国在WTO改革中可能的合作路径,整体把握双方未来的合作领域和重点方向。

二、中、印两国对WTO改革的立场主张

中、印两国作为WTO改革的坚定支持者,在不同场合都表达过WTO改革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

(一)中国对WTO改革的立场和主张

中国对WTO改革的立场和主张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8年11月23日发布的《中国关于世贸组织改革的立场文件》(简称“《立场文件》”)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关于世贸组织改革的建议文件”,2019年5月14日,http://sms.mofcom.gov.cn/article/cbw/201812/20181202817611.shtml,访问日期:2020年11月12日。和2019年5月13日向世贸组织提交的《中国关于世贸组织改革的建议文件》(简称“《建议文件》”)中。②同上。同时,也集中体现在2018年10月10日由中国、欧盟、加拿大、印度、挪威、新西兰、瑞士、澳大利亚、韩国、冰岛、新加坡、墨西哥、哥斯达黎加、黑山共和国向WTO总理事会提交的《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备忘录》(简称“十四方提案”),③参见WTO第WT/GC/W/752/Rev.2号文件。以及同年11月23日由中国、欧盟、印度三方向总理事会提交的提案(简称“三方提案”)中。④参见WTO第WT/GC/W/753号文件。

1.《立场文件》和《建议文件》

2018年发布的《立场文件》主要表达了中方在WTO改革中的三个基本原则和五点主张。三个基本原则分别是: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核心价值,保障发展中国家利益,协商一致;五点主张分别涉及:多边贸易体制的主渠道问题,危及世贸组织生存的问题,贸易规则的公平问题,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特殊与差别待遇问题和成员国各自的发展模式问题。2019年的《建议文件》在坚持2018年文件的基本原则和主张的基础上,增加了“非歧视”和“开放”这一基本立场,同时增加了对具体行动领域在当前所面临的问题、所要实现的目标以及具体的做法建议,主要包括:WTO目前面临的困境,与全球治理相关的议题以及发展中国家目前面临的问题等。

2. 十四方提案

十四方提案主要针对WTO机制本身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对于即将离职成员如何处理仍未裁决的上诉问题,提案建议成员要继续完成对已在该议员任期内未决上诉提案的处理;对于上诉机构90天内审理期限的问题,该提案建议提案的审理期限不能超过60天;对于与当前面临的争端解决议程无关的裁决,提案建议上诉机构尽早裁决,但要确保当前的争端得到有效解决;对于判决先例的问题,提案建议成员之间定期交流,关注特定议题,在判决先例问题时须遵守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总之,十四方提案表明了中国与其他十三方成员对WTO机构本身改革问题的关注。

3. 三方提案

与十四方提案相比,中国、欧盟和印度三方共同向总理事会提交的提案更具有针对性。提案遵循以规则为基础的基本原则,致力于恢复争端解决机制的功能,增强上诉机构的独立性和公平性,提高其运行效率。为此,该提案建议将上诉机构成员从7个增加到9个,保持上诉机构成员在区域覆盖上的平衡性,同时不限制机构成员的学术和科研活动。上诉机构的成员遴选应遵循自动遴选原则,其时限在下一任成员填补即将离职成员的职位空缺之前,一般不超过6个月;即将离职的机构成员须继续履行其职责,直到其所在职位空缺被填补,但其继续履行职责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最后,该提案指出,上诉机构任职成员不附属于任何政府,具有独立性,能够自主决策。三方提案的出台为当前陷入僵局的上诉机构打开了局面。同时,由于欧盟的加入,三方提案也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发达国家对改革WTO的诉求。

(二)印度对WTO改革的立场和主张

虽然印度尚未出台具体的针对WTO改革的官方文件,但从印度参与制定的各方提案以及WTO历次会议上印度代表们的发言中,可以窥见印度在WTO改革中的立场和主张。除上文提到的十四方提案和三方提案,印度还参与制定了由非洲集团、玻利维亚、古巴、厄瓜多尔、阿曼向WTO总理事会提交的《加强世贸组织,促进发展和包容性》提案(以下简称“六方提案”)。①参见WTO第WT/GC/W/778/Rev.2号文件。此外,印度代表分别于2018年3月7日、2018年5月8日、2018年10月18日和2019年2月8日在WTO总理事会会议上表达了印度对于WTO改革的立场和主张。②参见WTO第WT/GC/M/171号、第WT/GC/M/172号、第WT/GC/M/174号文件。

1. 六方提案

六方提案于2019年8月5日提交给WTO总理事会,提案主要围绕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展开。第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享有平等的发言权;第二,保留基本的多边贸易规则,主要是协商一致原则;第三,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强调确保上诉机构正常运行的重要性;第四,关注发展议题,包括农业、投资、知识产权和补贴等问题;第五,透明度和通报义务问题。六方提案的主要立场是在有限的能力范围内履行目前的透明度和通报义务,在完成现有义务之前不再过多履行其他义务。六方提案聚焦于发展中国家应该享有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发展中国家目前在WTO框架下面临的艰难处境及其对解决问题的期望。

2. 印度代表的有关发言

通过分析印度代表在2018年和2019年的相关发言,我们可以更加直观地看到,印度关注的WTO改革议题主要集中在两大方面:首先是争端解决机制,尤其是上诉机构的正常运转问题;其次是发展问题。此外,印度对全球化及其可能带来的数字鸿沟问题以及秘书处所应扮演的角色也给予了持续的关注。在发展议题中,印度关注的重点领域集中在农业(尤其是粮食安全)问题上。同时,渔业补贴、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电子商务等议题也是印度关注的重点议题,印度代表特别指出,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应该与发展问题联系起来考虑并贯穿始终。

上述分析表明,中、印两国在WTO改革问题上持积极态度,主要以解决具体问题作为努力方向。两国在各自表达对改革的基本立场和主张的同时,还主动参与了多数提案的制定。这一事实回答了上述问题之一,即中、印两国的改革主张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代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

三、中、印两国在WTO改革问题上的共识

中、印两国对WTO的改革倡议可以从改革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包括对WTO机构本身、具体领域的改革)和改革的方向三个主要方面展开。分析表明,中、印两国在对WTO改革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方面存在较多共识。

(一)基本原则大体一致

通过对比中、印两国对WTO改革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可以发现,两国在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利益、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坚持以规则为基础和多边主义等原则上保持一致意见,表明两国在WTO改革中不存在根本分歧。

1. 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利益

发展问题一直是包括中国和印度在内的WTO发展中国家的成员最为关注的问题,也是WTO多边贸易谈判的核心议题,而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是发展问题的核心。①徐清军、高波:《WTO改革的发展议题之争及解决之道——“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视角》,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9年第12期,第138页。自WTO改革被提上日程以来,特殊与差别待遇问题一直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主要分歧所在。美国在2019年2月14日向WTO总理事会提交的《一个无差别化的WTO:自我认定式的发展地位威胁体制相关性》文件中特别指出,WTO成员自我认定的发展模式可能造成不可预期的非逻辑的后果,它稀释了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与此同时,美国在这一文件中将中国和印度作为主要的批判对象,批判中国的国内补贴政策以及印度的进口补贴政策,指责两国是以发展问题为借口实行贸易保护主义。②参见WTO第WT/GC/W/757/Rev.1号文件,第10—11页。同年11月25日,美国向WTO总理事会提交了《总理事会决定草案:加强WTO谈判功能的程序》,文件建议四类国家无法享受特殊和差别待遇,这四类国家分别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OECD”)成员,或即将成为OECD成员的国家;二十国集团成员(简称“G20”);连续3年被世界银行评为“高收入”的国家;连续3年占全球商品贸易0.5%份额的国家。对此,美国给出的理由是,上述举措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在参与多边贸易体系过程中受到限制的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③参见WTO第WT/GC/W/764/Rev.1号文件,第1—2页。为回应美国的提议,巴西与韩国分别于2019年3月和10月宣布放弃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实际上,绝大多数WTO成员仍将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作为本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中、印两国在保障发展中国家利益这一原则性问题上的意见保持高度一致。中国在2018年和2019年分别提交的《立场文件》和《建议文件》中都将保障发展中国家发展利益作为WTO改革应遵守的基本原则,特殊与差别待遇是发展中国家应该享有的权利,需要得到尊重。无独有偶,印度在六方提案的开篇即指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签署即表明,国际贸易的最终目标是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以及确保充分就业,保障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此外,印度代表在2018年的历次发言和2019年的发言中都强调,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必须得到遵守,这是印度在WTO改革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之一。

2. 协商一致原则

WTO的协商一致原则表明如果在做出决定时没有任何与会成员正式提出反对,便可通过此项决定。①〔英〕阿姆里塔·纳利卡:《世界贸易组织概论》,陈泰锋、薛荣久译,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3年版,第 53 页。作为多边贸易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WTO的协商一致原则在贯彻过程中不同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加权表决制,这使得WTO在决策过程中能够最大程度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决策效率,导致许多问题长期“议而不决”,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就在某种程度上凸显出协商一致原则的缺陷。但发展中国家更加关注WTO的公平公正问题,而一旦放弃协商一致原则,就意味着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在WTO框架下所能获得的特殊与差别待遇等权利将会被重新表决并有可能被否决,并造成不可估量的结果。协商一致原则与保障发展中国家发展利益的原则一起,作为中国政府倡导的改革WTO所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被写入中国商务部向WTO总理事会提交的《立场文件》和《建议文件》中。而印度也在六方提案中强调,WTO改革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最主要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协商一致原则,确保该原则得以有效实行的主要措施之一是保证决策过程的透明度,所召开的会议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避免决策过程中出现“小绿屋”制度。②“小绿屋”又称“绿屋会议”,属于WTO的非正式决策机制。“小绿屋”起源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时代WTO总干事在日内瓦的私人会议室,“小绿屋”以当时该会议室房间由绿色油料粉刷而得名。在“绿屋会议”中达成的共识由少数人参与,因此,并不构成法律效力,也不参与正式会议的决策日程。随着WTO取代GATT,“绿屋会议”被延续下来,并逐渐作为正式会议之前的前置程序,通常由少数成员就具体议题达成共识,随后以草案形式提交部长会议或总理事会并最终形成正式决议。由于“绿屋会议”完全游离于WTO正式规则之外,并且主要作为发达成员寻求利益的主要途径,其对WTO的协商一致原则造成了极大的冲击,被广大发展中国家所排斥。

3. 坚持以规则为基础和多边主义的原则

WTO得以顺利发挥作用的基础在于成员国遵守WTO的基本规则,而当前WTO改革面临的僵局也与美国频繁挑战WTO的基本原则(如特殊与差别待遇、发展中国家享有的关税及配额权利等)密切相关。中、印两国都强调在保留WTO基本规则的基础上,对WTO面临的具体问题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改革。中国明确表示,要支持开放、透明、包容、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白皮书”,2018年6月,http://www.scio.gov.cn/ztk/dtzt/37868/38521/index.htm,访问日期:2020年11月12日。而印度也表示,需要加强WTO的多边性质,在坚持以规则为基础的原则上,继续推动多边谈判,促进包容性增长。莫迪总理为此还提出了“改革的多边主义(Reformed Multilateralism)”的概念。①Translation of PM’s speech at BRICS Leaders’ Informal Meeting on the margins of G20 Summit,November 30, 2018, https://www.mea.gov.in/Speeches-Statements.htm?dtl/30665/Translation_of_PMs_speech_at_BRICS_Leaders_Informal_Meeting_on_the_margins_of_G20_Summit,访问日期,2020年11月11日。在由中、印、欧盟共同向WTO提交的改革提案中,坚持以规则为基础是该开篇就阐明了的基本原则,表明了中、印双方对这一原则的高度重视。

(二)改革内容的高度契合

中、印两国对于WTO改革的具体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WTO机构本身的改革;二是对具体行动领域的改革。

1. 对WTO机构本身的改革

WTO改革当前面临最紧迫的问题就是如何打破上诉机构的遴选僵局,并恢复争端解决机制的正常运转。中、印双方在与欧盟一起向WTO总理事会提交的提案中,对上诉机构改革问题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同时对如何改进上诉机构遴选程序、机构成员的数目和离职成员是否要继续履行职责给出了具体的改革建议,目的正是打破目前上诉机构面临的僵局。此外,中、印两国在各自对WTO改革的倡议中都对上诉机构遴选问题给出了本国的建议。中国在其向WTO总理事会提交的《建议文件》中将上诉机构成员遴选僵局问题视为危及WTO生存的关键和紧迫性问题。因此,中国建议成员积极参与总理事会下的非正式进程,以案文为基础开展实质性讨论,尽快启动上诉机构遴选程序。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关于世贸组织改革的建议文件”,2019年5月14日,http://sms.mofcom.gov.cn/article/cbw/201905/20190502862614.shtml,访问日期:2020年11月11日。印度代表在2018年10月18日总理事会上的发言同样指出,目前上诉机构成员数量仅剩3个,严重影响了运行效率。如果持续如此,未来上诉机构的正常运行将会成为问题。因此,WTO面临的首要任务就是打破上诉机构遴选僵局。当前的双阶段争端解决体系是有必要的且不能被打破,这对于确保WTO权威性来说至关重要。③参见WTO第WT/GC/M/174号文件,第39页。

如何解决针对单边措施所采取的纪律问题,也是中、印两国改革WTO的重点关注议题。自2018年以来,美国不顾WTO规则的约束,采取单边主义行为,对包括其盟友在内的多数国家加征钢铝产品的进口关税,中国深受其害。当中国将上述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程序之时,上述问题却一直被搁置,无法得到快速有效的解决,充分暴露出WTO在及时监督、救济受影响国家等方面存在的机制缺陷。也正是因为美国的单边主义措施严重影响了其与中国等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中国在2019年向WTO总理事会提交的《立场文件》中将非歧视和开放原则作为WTO改革应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强调这有利于重振世贸组织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与2018提交的提案相比,2019年的提案更加具有针对性,也充分表明了中国政府对单边主义纪律的高度重视。印度同样受到美国单边主义措施的影响。早在2014年10月,美国就曾对印度的热轧碳钢板材产品实行反补贴措施,印度力图寻求WTO争端解决最终以失败告终;①参见WTO第WT/DS436/18号文件。2017年12月,美国对印度太阳能电池板以及组件实施反补贴;②参见WTO第WT/DS456/18号文件。2018年4月,美国再次对印度铝制品征收关税。③参见WTO第G/SG/176号文件。经历上述挫折,印度在多个场合呼吁对单边主义措施采取必要的制裁。2018年5月8日,印度代表提出对WTO改革的建议,其中一项就是反对部分国家采取单边主义措施,并呼吁WTO对其制裁;④参见WTO第WT/BFA/172号文件,第64页。在2018年10月18日的总理事会会议上,印度代表再次强调这一问题,希望WTO将其早日提上议事日程。

2. 对具体行动领域的改革

通过对比中、印两国有关WTO改革的立场主张可知,中、印两国对WTO改革的共识更多源于两国在改革具体行动领域的高度契合。双方在农业、渔业补贴、通报义务以及投资和传统知识保护等方面存在广泛的共识基础。第一,在农业领域的改革,中、印作为农业大国,农业收入均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部分,同时,两国政府对于本国农业问题的重视程度相当。当前,中国对发达国家享受承诺水平较高的“综合支持量”(AMS)存在异议,并认为发达国家对农业的高度补贴导致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农产品贸易出现问题。为此,中国希望逐步削减直至取消发达国家的AMS。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关于世贸组织改革的建议文件”,2019年5月14日,http://sms.mofcom.gov.cn/article/cbw/201812/20181202817611.shtml,访问日期:2020年11月11日。印度对中国的提案表示支持。同时,印度对粮食安全问题较为关注,希望就粮食安全问题达成一项有关公共储备的永久解决方案。另外,印度表示发达国家在农产品贸易中设置了较高的市场准入壁垒,这也为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出口制造了障碍,印度希望WTO在此问题上给予解决的方案。①参见WTO第WT/GC/M/172号文件,第63页。第二,在渔业补贴问题上,中国主要关注有可能导致过剩产能和过度捕捞的渔业补贴,以及对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捕捞活动的补贴。印度也承认中国提出的渔业补贴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但同时强调,传统的捕捞活动是印度多数贫困地区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保障之一。因此,印度希望在改革WTO渔业补贴问题的同时,保留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权利。②参见WTO第WT/GC/M/171号文件,第55页。第三,在WTO成员履行通报义务问题上,与美国倡导的通过采取惩罚性措施督促成员国履行通报义务有所不同,中、印两国都赞成通过采取激励措施鼓励成员国履行通报义务。③参见WTO第G/C/M/131号文件,第18—20页。中国同时建议,对于自身能力有限而无法如期履行通报义务的国家,其他国家有义务对其提供技术援助,并加强其通报能力建设。第四,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中、印两国都不同意将“非违反之诉”的原则应用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之中,认为它并不符合世贸组织成员的利益。④参见WTO第IP/C/M/91/Add.1号文件,第9—11页。非违反之诉是指当WTO成员一方实施了某项措施导致另一方成员依照WTO协定可能获得的合理利益受到抵消或损害,那么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提起申诉,被投诉的一方有义务与申诉方达成满意的协调。另外,中、印两国都强调公开传统资源原产地,提高资源利用方面的透明度。目前,中国的专利保护大多是实用模型和设计模型,创新模型方面的专利较少,而印度在创新模型专利保护方面还与中国存在一定距离,因此我们建议两国进行互学互鉴,共同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⑤参见WTO第IP/C/M/91/Add.1号文件,第9—11页。

除上述行动领域之外,中、印两国对建立公平竞争的规则、保证贸易和投资的正常进行等行动领域也表示了关注。在2018年7月的WTO贸易政策审查机构会议上,印度代表表达了印度IT产业与中国国有企业合作的意愿,同时鼓励中国制造业和基础设施产业在印度投资。⑥参见WTO第WT/TPR/M/375号文件,第43—44页。综合来看,中、印双方在WTO改革中关注的重点行动领域有较多重合之处。

四、中、印两国在WTO改革问题上的分歧

从中、印两国在不同场合对WTO的改革提案中可以看出,两国在改革WTO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上都存在高度共识。细究其改革WTO的行动领域,我们不难发现,双方的分歧主要集中于某些具体行动领域中改革方向上的差异。具体来说,两国的分歧集中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渔业补贴等方面。

(一)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领域的改革是中、印双方共同关注的重点领域之一。但从目前来看,两国对该领域的改革方向持有不同的看法。

中国是电子商务领域改革的坚定支持者,也是此领域改革的早期倡导者。早在2016年11月举行的第十一届部长级会议上,中国就已经倡导通过互联网、服务贸易等方式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2018年2月,中国召开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会议。此外,中国已经与75个WTO成员共同发表了《关于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在具体的改革方向上,中国坚持以参与多边谈判、应对实际问题为主要原则,以促进跨境电子数据流通、关注发展中国家的数字鸿沟以及促进发展中国家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能力建设为主要目标。在具体做法上,中国倡导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便利化为主,为此可以采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方式代替传统的纸质签名和认证,同时注重加强网络安全规范,逐步实现跨境电子贸易。

印度原则上支持电子商务领域的改革,但却对其可行性持怀疑态度。换句话说,印度认为,当前所处的国际社会环境并不具备改革电子商务领域的充分条件。因此,印度对改革持审慎态度。印度在多个公开场合表达过其对于电子商务领域改革的看法。综合来看,印度的主要立场是:支持电子商务领域的改革,但成员方首先需要明确电子商务发展可能遇到的问题,然后讨论改革。就电子商务改革可能会遇到的问题来看,综合印度代表在WTO总理事会上的发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分类问题(电子商务属于服务贸易还是货物贸易问题);财务问题(电子传送的中断或延期以及由此造成的财务问题);电子商务贸易对各国竞争和市场结构的影响(即为消弭数字鸿沟可能带来的影响);现有的WTO规则是否适用于改革后的电子商务贸易往来以及能够达到何种程度的适用性;电子商务贸易和传统贸易之间的关系问题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可能涉及的司法问题;对发展中国家中小微企业的限制问题等。①参见WTO第S/C/M/134、WT/GC/M/172、S/C/M/136号文件。

印度在电子商务改革问题上持怀疑和谨慎态度,这也决定了中、印双方在改革方向上的不一致。中国希望通过多边谈判解决目前已经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新的贸易方式逐步消弭传统贸易带来的问题;印度则希望首先通过多边谈判解决未来可能面临的问题,进而探讨电子商务改革的可行性。

(二)渔业补贴

中、印两国在渔业补贴问题上的分歧小于双方在电子商务问题上的分歧。中、印两国都关注非法捕捞、过度捕捞等问题,并且都对部分国家的渔业补贴政策表示不满。但在具体改革方向上,中国坚持多边谈判,并以务实和寻求共识为导向,以实现渔业谈判过程中的透明度和包容性为主要目标。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关于世贸组织改革的建议文件”,2019年5月14日,http://sms.mofcom.gov.cn/article/cbw/201905/20190502862614.shtml,访问日期:2020年11月11日。在2018年10月的WTO总理事会上,中国代表再次强调,针对渔业补贴实施的“孵化器—小组讨论”是一个较为有效的方式,这种从下到上的路径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反映WTO成员的利益诉求。同时,为了确保该领域的透明度和中立性,需要及时和充分讨论各成员的信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尤其需要给予充分关注。②参见WTO第WT/GC/M/174号文件,第33页。此外,中国更加关注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以及与渔业领域相关的经济发展问题,同时强调平衡发展中国家的雄心和能力。③参见WTO第WT/GC/M/172号文件,第54—55页。总之,中国在渔业补贴议题上以解决现有规则存在的问题为改革方向。

印度在渔业补贴问题上同样持谨慎态度。在2019年2月举行的WTO总理事会会议上,印度代表对某些成员方采取渔业补贴政策进而造成的过度工业捕捞表示不满并指出,印度对国内200万的渔民给予了最低限度的补贴标准,仅仅为每周1美元。在改革方向上,印度代表表明,考虑到当前印度仍有许多人以传统渔业活动作为生计来源,印度希望在渔业补贴领域能够采取适度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④参见WTO第WT/GC/M/171号文件,第55页。从印度代表的发言中可以看到,印度在渔业补贴问题上以解决本国问题为主要方向。

除了上述两个行动领域,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印双方都支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以保障公众健康为主要目标。⑤参见WTO第IP/C/M/84/Add.1号文件,第10—12页。但在具体的改革方向上,中国强调,首先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同时提高在遗传资源利用方面的透明度;印度则支持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专利保护,以国际法约束各国行为,并对传统知识、民间习俗如韦达养生学、尤纳尼(瑜伽)等的国际专利保护给予较多的关注。①参见WTO第IP/C/M/91/Add.1号文件,第9—11页。

中、印作为WTO发展中成员的代表,在WTO面临改革困境的当前形势下,两国如何通过合作而非对立实现彼此在WTO框架下的利益诉求,是两国需要考虑的问题。

五、分歧能否弥合?合作如何开展?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中、印两国在WTO改革问题上的共识远远超过分歧。两国不仅在改革所需遵守原则保持高度一致的态度,在改革内容上也较为一致。双方的分歧体现在两国在一些具体行动领域中改革方向上的不一致。那么,双方的分歧是否从根本上阻碍了两国在WTO改革问题上的合作?回答这一疑问,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以下三个问题:首先,两国产生分歧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其次,WTO改革面临的最紧迫的问题是什么,两国在这一问题上是否具有共识;最后,如果双方的分歧不足以阻碍两国在WTO改革问题上的合作,那么,两国接下来应如何开展合作。

(一)中、印两国产生分歧的根本原因

首先来看两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分歧。总体来看,中、印两国都赞成对电子商务领域进行必要的改革,但在行动上中国更加积极,中国不仅在北京主持召开了多次该领域的会议,同时在《建议文件》中特别指出有必要对电子商务领域进行改革。在WTO总理事会会议以及其他会议上,中国代表也多次强调了这一问题。印度在行动上更为迟缓,印度代表首先抛出的是该领域的改革在将来可能会面临的问题。这进一步表明,中国希望加快该领域改革的步伐,印度则希望延缓这一进程。观察印度近两年在信息技术产品方面采取的保护主义措施,便可对上述问题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知。自2019年以来,印度不断增加信息技术产品的进口关税,其关税税率从10%提高到了20%,此举引起了美国、中国等国家的异议。相关国家指出,印度这一行为与其所做出的承诺不符,因此,建议印度尽快取消上述措施。而印度的回应则是,由于印度在信息技术产品上获取信息的能力有限,其履行承诺的能力也受到限制,希望各国谅解印度此举。①有关印度与中国在信息技术产品方面的争端,可参见WTO第JOB/GC/218/Rev.2、JOB/CTG/15/Rev.2、JOB/SERV/292/Rev.2、JOB/IP/33/Rev.2、JOB/DEV/58/Rev.2、JOB/AG/158/Rev.2、G/MA/M/70、G/RO/M/73、G/IT/M/69、G/C/M/135号文件。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改革中,信息技术的应用贯穿改革过程的始终,而印度之所以对电子商务领域的改革持谨慎态度,主要原因在于,印度在信息技术资源获取等方面的能力依然欠缺,其国内市场还无法单独应对来自外部市场的竞争。

其次是渔业补贴领域的分歧。从两国代表的发言中可以看出,中国从发展中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关注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同时希望推进与渔业相关的经贸往来。在涉及如何采取措施维护本国渔业补贴政策上,中国并没有正式提出相关要求。与此相反,从印度代表的发言可以直观地看到,印度更希望WTO在渔业补贴领域的改革中能够同意其实行一定程度上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原因在于,印度目前仍然存在许多以传统渔业活动为主的渔民。显然,印度在解决本国渔业补贴问题的能力上存在较大进步空间。

综上,中、印两国产生分歧的根本原因是能力欠缺问题。由于在上述两个议题领域的发展阶段上仍与中国存在一定程度的距离,印度在应对这两个领域的改革问题上尚未做好相应的准备,从而导致其与中国在改革方向上产生分歧。

接下来的问题是:这一分歧是否能够从根本上阻碍两国在WTO改革中的合作?解答这一问题的关键如下:首先需要明确WTO改革目前面临的最紧迫问题以及中、印两国对此是否具有共识。换句话说,中、印两国在上述议题领域的分歧是两国在WTO改革问题上所面临的主要矛盾,还是次要矛盾。如果是主要矛盾,那么,两国的分歧就会从根本上阻碍合作进程,反之亦然。

(二)WTO改革面临最紧迫的问题

中国在《建议文件》中将“打破上诉机构成员遴选僵局,加强滥用国家安全例外措施的管理,加强对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单边措施的制约”视为WTO改革当前面临的最紧迫的问题。从中国政府发布的文件来看,中方认为,WTO改革最紧迫的任务是WTO机构本身的改革,即恢复上诉机构的正常运转,进一步规范单边主义措施行为。同样,印度代表在阐述政府对WTO改革的立场主张时,也将打破上诉机构遴选僵局作为改革的首要问题。①参见WTO第WT/GC/M/174号文件,第39页。由中国、欧盟与印度共同向WTO提交的改革方案中,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便是打破上诉机构的遴选僵局,三方还对此提出了具体的改革建议。②参见WTO第WT/GC/W/753号文件,第1—3页。

由此可知,中、印两国都将打破上诉机构遴选僵局作为WTO改革的主要矛盾,而两国当前存在的分歧则是次要矛盾。因此,分歧不能从根本上阻碍两国的合作。

(三)合作的开展

1. 从紧迫性问题出发,打开合作大门

WTO改革当前面临的最紧迫的问题就是打破上诉机构的遴选僵局,中、印两国在此问题上也进行了合作,这是两国开展其他领域合作的基础。目前,中国、欧盟与印度已经向WTO总理事会提交了应对上诉机构陷入僵局的提案,提案遇到的最大阻碍来自美国,而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则是上诉机构离职成员是否有责任继续负责其在任期内未完成的任务。在此问题上,虽然中国、欧盟、印度与美国的谈判举步维艰,但三方都应继续坚持其基本原则,努力争取WTO其他成员同意提案,形成对美国的战略优势。若美国一意孤行,完全不顾虑WTO其他成员的感受,那么,其国际形象将会大幅削弱,进而对其影响力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打击。此外,如何加严应对单边主义措施的纪律也是WTO改革面临的紧迫性问题,中、印两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来自美国的单边主义的影响。2018年初,美国对钢铝产品的进口增收关税,给中、印两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对此,印度曾出台相关文件表示了其对与中国在钢铝产品进口上合作的意愿。印度方面认为,近年来中国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其对钢铝产品的国内需求正在逐年下降,而中国钢铝产品生产能力却逐年上升;在未来几年印度对钢铝产品的进口依赖性将会增加。因此,中、印两国可以在此领域开展合作。③参见WTO第WT/DS518/R号文件,第34—36页。

2. 在共识度较高的领域开展合作,夯实合作基础

首先是农业领域的合作。印度贸易部长阿南德·沙尔马(Anand Sharma)在出席多哈回合谈判时曾指出,“必须承认和保护发展中国家和贫穷国家中自给自足农民的利益。”①Asit Ranjan Mishra, India Seeks Balanced outcome at WTO meet, April 10, 2013, https://www.mea.gov.in/articles-in-indian-media.htm?dtl/21523/india+seeks+balanced+outcome+at+WTO+meet, 访问日期:2020年11月11日。因此,印度呼吁对WTO相关机制进行改革,确保发展中国家在相对欠发达的农业领域获得制度保障。中国同样关注本国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在农业领域中的利益保障问题。2019年10月1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中国的粮食安全》白皮书,确立了“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粮食安全》白皮书”,2019年10月14日,http://www.scio.gov.cn/zfbps/ndhf/39911/Document/1666231/1666231.htm,访问日期:2020年11月11日。《建议文件》则将农业领域纪律不公平问题提上了WTO改革日程,表示出中国对于农业领域改革的迫切需求。中、印双方在向WTO总理事会提交的文件中都强调需在农业领域建立一个特殊保障机制,确保发展中国家公共储备问题得以解决,用以保障粮食安全。③参见WTO第WT/GC/M/174号文件,第33—40页。今后,农业领域的改革将成为中、印两国推动WTO改革的主要合作动力之一。

其次是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规范知识产权保护是WTO成员应尽的义务之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于2004年成立了由12个部门组成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2006年,工作组部门扩大至17个,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建立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www.ipr.gov.cn),逐渐形成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④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白皮书: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重大进展”,2005年4月21日,http://www.scio.gov.cn/zfbps/jdbps/Document/1435660/1435660.htm,访问日期:2020年11月11日。印度商务部长卡玛尔·纳特(Kamal Nath)在出席2005年12月份举行的世贸组织成员国理事会上指出:“拥有传统知识的国家必须有保护知识的能力。”⑤India to WTO: Help Us Protect Herbs, Tea, Yoga, November 15, 2005. https://www.mea.gov.in/articles-inforeign-media.htm?dtl/15772/india+to+WTO+help+us+protect+herbs+tea+yoga,访问日期:2020年11月11日。为此,印度、中国、巴西等国家希望WTO建立一套知识产权制度标准,该制度应控制发达国家的公司、科学家和其他利益方利用发展中国家的本土植物、动物和其他产品的古老知识。⑥同上。2005年12月16日,WTO首次修正其核心协议,通过了把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文件以永久修正形式纳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决定。修正后的文件指出,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可以在国内因艾滋病、疟疾、肺结核和其他流行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国内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生产、使用、销售或从其他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成员进口治疗上述有关疾病的专利药品。①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世界贸易组织首次修正核心协定”,2011年11月15日,http://www.scio.gov.cn/ztk/xwfb/51/11/Document/1047815/1047815.htm, 访问日期:2020年11月11日。这是发展中国家在推动WTO改革中的重要成就之一。今后,WTO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改革范围还应涉及工业产品、网络技术等其他领域,中、印两国作为WTO的核心成员,在改革WTO现有制度中仍有进一步合作的潜力。

最后是医药领域的合作。与中国相比,印度在医药行业具有比较优势。WTO成立之初,印度政府就有意识地对本国传统草药进行研发和保护。印度国家科学技术传播与信息资源研究所曾建立了一个庞大的数据库,对10万多种传统草药进行分类。②India to WTO: Help Us Protect Herbs, Tea, Yoga,November 15, 2005, https://www.mea.gov.in/articles-inforeign-media.htm?dtl/15772/india+to+WTO+help+us+protect+herbs+tea+yoga, 访问日期:2020年11月11日。2016年3月出台的《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强调,要健全中医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建立中医古籍数据库和知识库,推动中医药服务走出去。③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年3月18日,http://www.scio.gov.cn/37236/37262/Document/1602385/1602385.htm, 访问日期:2020年11月11日。中、印两国在医药领域的类似实践以及双方在WTO中的相似地位,使两国不仅能够在WTO框架下开展药品行业贸易投资,也使其在改革WTO医疗卫生标准制定、减少医药领域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存在共同合作的空间。早在2018年7月举办的贸易政策审查机构的例行会议上,印度代表就曾明确表示过中、印两国在医药产品贸易方面合作的必要性。④参见WTO第WT/TPR/M/375号文件。2019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印度总理莫迪会晤时指出,中国欢迎印度药品企业赴华投资,实现“龙象共舞”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习近平同印度总理莫迪在金奈继续举行会晤”,2019年10月12日,http://www.scio.gov.cn/31773/31774/31783/Document/1666272/1666272.htm, 访问日期:2020年11月11日。当前,全球肆虐的新冠肺炎病毒使全球公共卫生安全问题再次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在医药产品研发、保护、贸易等方面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如何保证发展中国家传统医药产品得以继承;如何约束跨国公司利用发展中国家动植物多样性而进行非法开采、研发,是摆在WTO改革面前的众多难题。中、印两国作为深受上述问题困扰的国家,在推动WTO医药领域制度改革问题上存在共同的利益诉求,两国在医药领域的成功合作也将鼓励双方扩展其他领域的合作。

3. 定期交流,建立互助平台,弥合双方分歧

中、印两国在WTO框架下合作范围非常广泛,以上述领域的合作为基础,两国可以进行定期的经贸交流,增加对彼此的了解。中、印两国目前之所以在某些具体行动领域中存在分歧,根本原因在于印度在电子商务和渔业补贴领域欠缺解决国内问题的能力;国内市场还未完全具备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需要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政策保护。当然,在知识产权保护这一领域,中国的能力仍与印度存在一定差距,需要向印度学习先进经验,建立互助平台能够帮助解决这一问题。无论是电子商务领域问题,还是渔业补贴领域的问题,解决的根本途径是提高相关国家的能力。为此,必要的技术援助不可或缺。印度曾不止一次提出,印度在履行其在WTO中的承诺上存在能力欠缺问题,为此需要发达国家对其提供技术援助,①参见:WTO第JOB/GC/218/Rev.2, JOB/CTG/15/Rev.2, JOB/SERV/292/Rev.2, JOB/IP/33/Rev.2, JOB/DEV/58/Rev.2, JOB/AG/158/Rev.2号文件。中、印两国也可通过建立互助平台互通有无,通过彼此之间的技术援助提高两国在具体行动领域中的能力,进而缩小双方在具体领域中的能力差距,为合作提供保障。

六、结语

当前,在美国强制实行单边主义的压力下,WTO面临一系列改革困境,其在全球贸易体系中的合法性基础也遭受严重打击,但WTO改革势在必行。而关于如何推动WTO改革以及WTO改革的方向,不同成员则有不同的意见。以美、欧、日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要关注市场经济和所谓的“自由贸易”,力求取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使之与发达国家“公平”竞争。中、印两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更希望在保留WTO基本规则的基础上对其进行适度的变革,使之更加适应当前全球性权力结构转向发展中国家一边的现实。为此,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是中、印等发展中国家都希望保留的基本原则。从两国代表的发言和其他相关文件中可以看出,双方在WTO改革的基本原则上保持一致,在改革的内容上也有较大的重合之处,这表明双方在WTO改革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合作空间。

基于上述事实,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该努力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继续保持改革基本原则的一致性。两国在WTO改革中较为一致的基本原则是能够达成合作的根本原因,也是两国处理改革过程中分歧的关键。WTO改革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改革的基本原则问题上存在分歧,中、印两国继续保持在WTO改革问题上基本原则的一致性,能够增强彼此的信任度,增强双方共同促进WTO改革朝着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这一方向的信心。同时,在应对双方对具体行动领域改革方向不一致等问题上,两国保持一致的基本原则可以为妥善处理分歧提供支撑。第二,加强战略沟通。有效的战略沟通是国家之间减少战略误判、理解对方战略目标的基础。在WTO改革过程中,不同成员或单独递交改革提案,或联合其他成员就共同关注的议题递交提案,众多提案或有交叉重叠之处,或有分歧。此时,如何进行有效的战略沟通,促使对方理解提案的动机和目的,是提案能否通过的关键环节。中、印两国在WTO中的地位相同,两国在WTO改革中的诉求也较为相似。但是,通过研究WTO历次会议内容发现,中、印两国在WTO改革问题上很少共同发言。即使是面对共同关注的议题,双方也会选择各自陈述本国主张。这一现象表明,中、印两国在WTO改革问题上仍然缺乏必要的战略沟通。今后,双方有必要重视加强彼此之间的战略沟通,理解彼此在WTO改革问题上的主张,避免战略误判。第三,关注共识,弥合分歧。从上述分析来看,目前,中、印两国在WTO改革问题上的共识远远大于分歧,双方分歧也仅仅体现在某些行动领域改革方向上,这并不影响双方在WTO改革问题上采取共同措施。因此,两国在今后的合作过程中可以从对彼此战略意义都较为重大的行动领域展开,从议题领域出发解决WTO改革中面临的具体问题,进而逐步推动根本问题的解决。双方在电子商务、渔业补贴等领域存在的分歧主要与两国当前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关,这在短时间内可能无法有效解决,但随着中、印两国在共同关注的行动领域中采取的合作行为以及两国互助平台的建立,两国有望弥合分歧,共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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