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环境警察

2022-01-01 20:15武汉工程大学王少飞
区域治理 2021年30期
关键词:警种环保部门食品药品

武汉工程大学 王少飞

一、环境警察概述

(一)环境警察名称

研究环境警察制度,首先应确定环境警察的名称,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环境警察称谓没有明确规定,国内对于环境警察的称谓也不统一,我国有学者称之为环境警察,认为环境并不单纯指自然环境,还应包含自然资源,将环境警察中的环境引申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环境警察能能够全面概括这种新型专业化警种的名称,这也是很多学者在研究环境警察中常用的称谓;有学者称之为环保警察;有学者认为环境警察和环保警察是一个意思;有学者称之为生态警察,并认为无论采取何种称谓,其核心都是保护生态环境,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笔者赞同使用环境警察这一称谓,首先我国《环境保护法》将环境规定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因此环境不仅仅包含自然环境,还包含动物、植物等自然资源。采用环境一词可以概括出环境警察的职责范围;其次,我国警察的分类可以分为刑事警察、交通警察、治安警察等等,采用环境警察符合我国警察的命名习惯。

(二)环境警察的实践探索

对于环境警察职能及其机构设置,我国没有统一规定,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很多公安机关都进行了探索,例如2015年6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成立食品药品和环境侦查总队,其职能为食品、药品、环境的预防和打击,并组织协调食品药品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等。2016年7月22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挂牌成立了环境保护执法监察大队,其职权为监察食品安全、大气污染、环境治理工作,接受群众投诉,对接公安局指挥中心与县社会联动应急机构,监督在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中的失职、渎职人员,并就监督中的问题向检察院提出建议;2020年5月开封市公安局成立食品药品环境侦察支队,并在5个县区全部成立了业务大队,其职能为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以及原属于森林公安办理的案件。

(三)环境警察的理论探索

关于环境警察的理论探索,我国学者提出了以下几种模式(1)改革森林公安体制,融合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打击食品药品和环境污染职能成立有公安部统一领导的生态警察体系,将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职能并入派出所,赋予派出所前端环境犯罪打击查处功能,或者将森林公安转型为生态警察,将森林公安负责案件与行政公安负责其他类型的破坏生态案件整合。(2)将环境警察机关设在环保部门内部,即在环保部门设置环境警察,受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双重领导,或者在环保部门设置环境警察纳入公安序列,在执法和警务活动方面接受公安部的业务指导。(3)在公安机关的框架内设立环境警察作为专业的警种,隶属公安部实行独立领导。(4)专设隶属于公安部门的环境警察队伍作为公安部门的新警种,公安部门对于环境警察直接领导,业务上收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双重管辖。(5)设置专门公安机关,列入公安部司局序列,具有专门领域或者权限上的独立性,属于在行政法上属于独立主体。

综合来看在职能上我国学者对环境警察机构的设想分为三种:一是在公安系统内设置归属于公安机关领导的环境警察体制;二是在环境行政部门设置归属于环境行政部门领导的环境警察体制;三是设置归属于环境行政机关双重领导的环境警察体制。在职能上我国将环境警察分为两种:一是环境警察负责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职责;二是环境警察仅仅负责环境刑事执法。笔者赞同在公安机关设置归属于公安机关领导的环境警察体制,在职能上环境警察负责环境刑事执法和环境行政拘留的执行,并且和环境行政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的领导体制。首先,按照“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的要求,环境警察归属于公安机关领导符合我国全面深化机构改革精神;其次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行政执法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出,公安机关负责环境违法行政拘留的执行以及环境刑事执法,因此将环境行政执法的执行以及环境刑事执法职能归属于环境警察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二、当前我国环境警察存在问题

(一)当前我国法律中没有关于环境警察的规定

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二款将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按照全国深化机构改革要求、以及环境警察的职能划分,环境警察应该归属于公安机关,但是《人民警察法》并未对环境警察做出规定,同时我国《环境保护法》仅规定环境行政拘留的执行以及环境犯罪由公安机关执行,也未对环境警察做出规定。由于我国法律对于环境警察缺乏规定,使得环境警察缺乏法律支撑。

(二)在环境违法犯罪中证明责任之争

当前我国很多地方没有建立环境警察机构,这就造成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证明责任的划分存在争议:(1)内部权限交叉。以县级公安安机关为例,负责环境违法犯罪的有治安部门、森林公安局,这就使得针对同一案件两个警种都有权管辖,造成两个警种职能重叠,例如往林地里面倾倒有毒废液,治安部门与森林公安局都有权管辖。(2)与环保部门权限划分模糊。目前对于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全部由环保部门移送,但是森林公安办理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既可以由环境保护部门移送的案件也可以自行侦查发现环境违法犯罪。

三、环境警察的完善建议

(一)深化警务机制改革,建立统一环境警察机构

为避免职能混同,应深化改革公安机关环境犯罪的管辖部门,目前很多省份以森林公安为基础,成立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总队,并在下属市、县成立相关支队、大队,取消归属于派出所以及治安口的环境违法犯罪管理权限,由省食品药品环境犯罪机构统一组织。在职能上,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总队对全省范围内的环境犯罪案件进行指导监督,并挂牌督办、组织侦办、协调具有重大影响的环境犯罪案件。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负责侦办本辖区内的环境犯罪案件,并对下属县、区的环境犯罪案件进行指导、监督,承办上级交办的环境犯罪案件。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负责本辖区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承办上级交办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同时取消治安部门的环境违法犯罪的管理权限,将原归属于森林公安的非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并入治安部门管理。

成立环境犯罪专业队伍,将所有环境违法犯罪侦查活动全部划归其中,可以提升公安机关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专业化程度,进而提高了公安机关办理环境违法犯罪的效率。

(二)完善我国法律法规

为保障环境警察的执法权益,明确环境警察的基本职责,更好的惩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明确环境警察的概念,使得环境警察成为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主体,并明确环境警察的职权,从而避免在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中举证责任模糊、多部门职能重叠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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