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互联网领域的美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保护

2022-01-08 20:14熊杰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2年1期
关键词:版权域名著作权

熊杰

摘要:在过去的30年里,我们在全球范围内的生活、社交和商业方式发生了一场革命。互联网提供了无限的数据来源,现在只需简单的操作,包含知识产权的信息就可以立即发送到世界各地,突破了知识产权原本的“地域性”本质特点。现在我们面临着许多挑战,例如信息数据传播和个体私权、传统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的适用性、网络空间的知识产权执法等各种问题。本文试图了解在美国在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经验。

关键词:互联网;著作权;版权;域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为共享创新、鼓励创造力和加强消费者信任奠定了基础,但互联网构建的数字世界带来了新的挑战——消费者即是创造者又是传播者、复制获取和传播的边际成本为零等,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逐步建立并且呈现出精细化、专门化的趋势。在国际上也有一些国家或地区或组织在互联网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较大进展,例如美国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制定了不同的法律,下文将详述美国在著作权和网络域名的保护政策或法律。

1.著作权

谈到互联网知识产权,无法避开的就是著作权或称版权或copyright, 它无处不在。其可以以各种形式呈现在网站、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视频作品、博客、音乐、软件等表达方式中,几乎任何以互联网为媒介的使用都可以使作者成为内容的创作者。

早期的互联网版权纠纷集中在谁应该为未经授权的上传或下载版权作品负责,直到1998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该法案规定和限缩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该法案允许网站运营商或服务提供商在著作权人提交“删除通知”后立即删除或阻止访问侵权内容,以免除自己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在我国适应性的规定和完善了 “通知-转通知及必要措施-声明-转通知及终止必要措施”的体系化规则,给予纠纷各方以相应的前期自力救济。在《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它还将版权保护扩展到计算机程序、电影和其他视听作品。如果出现版权纠纷,受害的原告可以获得多种救济,例如可以获得金钱赔偿,当一方故意侵权时,还可以获得特别的法定损害赔偿,类似与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另外,原告还可以获得禁令,法院可以命令网站运营商删除侵权内容甚至完全关闭该网站。

除了国家立法,企业在大量创意内容输出的压力下也个性化的推出了相应的版权保护措施,如谷歌搜索限制、MySpace 的“删除保留”和标记服务、YouTube的内容识别系统。这体现了现阶段互联网数字媒体已经成为用户获取各类信息最主要的手段,尤其是在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的夹击态势下,保护各类型的版权都变得极为重要。

2.域名

“域名”本身是最具互联网特色的知识产权,且域名是全球通用的,所以域名的保护更需要国际间的合作和约束。美国作为互联网的开发设计方,长期以来掌握着网络域名的管理权,先后颁布了多部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最基础三部则为:《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实施细则》、《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其中《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首次尝试为这些争议的仲裁建立一个单一的国际体系,执行该规则的组织是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主要通过仲裁的方式裁决国际上关于域名和商标权的争端分歧,通过多年的实践,目前已为域名争端各方提供一种相对较为高效且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在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较为周密细致地平衡了商标权人和域名注册者之间的利益,一方面淡化了将域名争议转化为商标争议的判例影响,提供了更丰富和专业的域名争议解决方式,一方面减少了互联网用户或消费者在虚假域名网站的误导和欺诈概率。

我国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中详细规范了域名相关等活动,并明确了对从事域名服务的机构加强监管以及接受和配合监督机构检查的义务,并定期报送。这一点在美国也同樣受到重视,尤其以各类著名案件的判例可见一斑,比如“Parnvision”案定义了“商业活动”,“Porsche”案的“恶意”认定标准等。

3.结语

如果把知识产权应用于互联网领域,必须时刻防止知识产权可能会带来对互联网领域的垄断优势。如果知识产权的防守太严密,长期来看可能会阻碍知识的传播,不利于互联网领域技能的交流和发展。因此,我们不能强制执行法律,而是更有效地在互联网知识产权区域执行更灵活的规则,创建一个清晰的法律框架,旨在促进知识共享协议,以实现公平公正的目标。从美国的重要判例和立法经验来看,建立一个促进创造力和创新、促进竞争、保护言论自由环境尤为重要,这意味这需要平衡刺激知识传播实现社会效益和保护所有不同的利益相关者。

参考文献:

[1]Pamela Samuels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Meets the Internet[J].The Oxford Handbook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2017(11): 10.1093/oxfordhb

[2]Gene Quinn, Patentability: The Nonobviousness Requirement of 35 U.S.C.103,IPWatchdog,(June 17,2017)

[3]Anticybersquatting Consumer Protection Act,Pub.L.No.106-113,113 Stat.1501A-545(1999).

[4]陆惠锋.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研究[J].法制与社会,2021(09):30-31.

[5]李金亚.大数据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以互联网领域为例[J].法制博览,2021(03):169-170.

[6]谢兰芳.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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