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研究

2022-01-09 20:22周君洁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2年2期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

周君洁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至今,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登记注册会计师业务已经获得了世界瞩目的成绩。中国的登记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一直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体系建设中的一部分,在企业改革、部门转移职责、推动中小企业经济蓬勃发展转化经营机制、公司的改造和蓬勃发展、财税改革和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和证券市场等方面,充分发挥了难以取代的功能。根据中注协发布的相关资料,截至2018年底,中注协个人会员超过25万人,全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9005家。在事务所规模逐步壮大,执业数量不断创新高的今天,由于近期资本市场上财务数据造假频有爆出,对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监管也尚存在不少问题。而近年来,中国的注册会计师业务在发展中也暴露了不少问题,尤其是在证券市场上接二连三发生的大量会计错误,使得国内注册会计师业务遭遇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上述事故的出现与业内监督管理不力有较大的关联。本章通过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管理中的模式分析,指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并提供了意见。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审计质量

1.引言

行业监管是为提升整体社会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心而设置的制度。任何不重视监管或企图影响监管过程的行为,都是与专业主义精神背道而驰的。因此,无论处于哪个经济发展时期,注册会计师都应一以贯之、不折不扣地遵从监管。这是注册会计师专业主义精神的基本体现。[1]

监管是一个专业化程度很高的领域。注册会计师和监管机构在为国家建立和维持一个强大、安全的经济、金融体系方面有着共同利益。注册会计师应像对待自己的业务伙伴一样对待監管机构,一起坚持专业,解决专业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是市场经济的主要准则。改革开放后四十余年来,中国公司一直把准则建设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性工程来抓,通过同国外企业会计准则的衔接,逐步形成同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企业会计准则与管理体系。全球采用统一的会计准则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在这个过程中,各国应积极推进各国会计准则 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全面趋同。在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 中国要积极发挥作用,把中国声音传递给国际会计界。[2]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当继续采取积极措施,投资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并积极引进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加入国外社会团体合作项目,或在海外机构、地区组织中兼任职位。随着人民币国际化、企业“走出海”、境内全球双循环发展促进的新经济发展布局不断向纵深蓬勃发展,中国的会计服务能力也要“走出海”,并积极举办会计、审计领域的多层次、高质量国外研讨会,建立研讨平台,加强国际会计界对中国经济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理解。

2.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含义及模式

注册审计师业务监管,是指企业管理者从微观层次上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审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过程服务质量等实施检测、监管。通常来讲,登记注册审计师业务具体实际监管主要涉及:职务资质的确认、业务的准入、职务规范的建立、对登记注册审计师业务的监督与管理、公司会计信息的审核、违法惩戒等内容。因为这些职责与管理政府监督与产业自律之间的分工不同,加上政府部门的参与程度和介入方法也有所不同,形成了不同的产业监管模式。而每个监管模式都有自身的优缺点。[3]

2.1行业自律监管模式

业务内部自治管理模式,是指执业微观层次的事项均由注册会计师行业经过其业务内部机构来规划组织人员进行管理工作。产业自治模型监管主体往往具备更强的专业性,并且更具灵活度和适应症;而产业自由的监管模式,在实践中往往更多的是由投资者们自我监督管理自身,自我为自身制订准则,自我监督,自我执行,这样就会出现了管理人员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尺度很难被掌握的问题。

2.2政府监管模式

政府部门监督模式,是指由政府部门直接对注册审计师业务微观层次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限制、并拥有对审计师事务所的执业品质和对公司财务信息的提供审查的权限。与产业自由监督模式有所不同的是,政府部门监督模式主要是依法实施的行政性检查。政府监督模式虽然具备了强大的权威性和威信力。但也因为行政监督工作是政府的执法活动,所以,比较缺乏灵活多样和变通性。也极易造成一些部门滥用权力的问题和现象的发生。

2.3独立监管模式

独立性监督模式,是通过建立一种既独立于地方政府部门又独立于业界机构的独立性监督组织,对注册会计师业务中微观层次上的重大事项实施独立管理与监察。例如自二零零二年美国政府就开始建立的独立型注册会计师业务监督模式——美国联邦上市公司财务监督委员会。注册会计师行业自立型监督管理模式力求解决行业自约束模式的弊端,即提高了资本市场的信息公开质量,即具备了较大的自主性,也具备了较大的法律权力和较集中的内部监督权力,但缺少了基于社会信誉的权威性,同时面临着外部制约弱化、内部过度监督以及对业内的专门知识利用缺失等问题。所以,其推行过程需要同时符合权力、激励和知识的三项要求。

2.4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政府部门监督与业界社会自律结合的监督模型,是在技术基础条件完善的情形下由我国政府部门与业界内机构联合对注册会计师业务中的重大事项,作出计划、组织、进行管理、评估、监督的方法。这一监督模型可以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各部门也充分发挥了各自的优点,从而合理地界定了政府部门监督的层次。但若二个共同监督模块之间配合不力,则势必会发生冲突。而二个模块的共同监督,还可以产生交叉依赖性和对工作责任的相互推诿。

3.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中的不足

当前,我们在产业监督工作模式中行政监督和产业自治兼而有之,而且也正从过去的以行业协会为主体转变到以地方行政监督机构为主体的监督工作模式。尽管中国回归了会计师监管模式已经二十余年时光了,但同国际市场上金融监管经验的发达国家比较,在中国会计师业务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仍然较多。

3.1政府监管内部失调

行政监督的内在失衡,大多是由于监督主体不清而导致的。此处的"失衡"所指的是在职能的分配问题以及执法能力的有效性问题上。例如在会计师监督中,行政监察部门既是会计准则的制定者,也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执行机构,这首先就违反了权力原本应分享的准则。政府监督模式的内部部门主体主要有财政、审计机关、地方税务部门、国家投资机关等,各个机关都按照相应的职能分工不同,对会计师业务实施了监督管理。但由于职能关系和分工并不清楚,也缺乏必要的信息衔接与交流,使得各个机关之间缺少必要的相互配合。因此政府监督中多头管理现状仍然是非常严峻。

3.2行业自律监管模式混乱

在中国,由于注册审计师协会属于国家财政部门的下属单位,不能完全摆脱政府部门的行政管辖,所以它集政府部门监督和业内自治监督职能为一体。就这种注册审计师协会陷入了很尴尬的处境,一方是业内自治监督模式的管理人,可由受到我国财政的直接监管,一方成为业内权益保障人,当双方出现冲突之时,它就一定要保护注册审计师的权益。同时担任监管者与产业权益维护者二种互相冲突的角色,势必会造成对产业或协会职责的定位错误。从而无法更全面的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模式的优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行业自律模式的监督的效率和效果[4]。

3.3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的不协调

因为行政监督机构和行业协会并不能彻底分开,这也导致了二个模式之间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时没有很好的协调与衔接的问题。同时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管理机制也不能理顺,行业协会和行政组织之间职责范围的劃分不清,也影响了监督效果。在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各种市场监督体系都有他们主要承担的职责任务,但就单一一个市场监督模式的推行还必须做好许多工作细分准备。

3.4法律法规约束不够

法律和规章是对监督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的基础,审计的基本准则,所以现在相对的公认的会计学体系主要是以《备案登记审计师法》为重要监督主体,《审计师法》《证券交易法》《公司法》为重要补充的法律监督体制。但是因为法律出台部门不同,所以立法的时间也不一样,无疑地给实施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障碍。而本来执行者的权利,由于职能的相互交叉,加之立法机制不健全,其中出现的问题都加剧了行业里的监管乱的风气。[5]

4.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完善措施

4.1 明确现阶段应有的监管模式

鉴于现阶段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监管意识还比较薄弱,执业标准还没有彻底建立,而且企业的会计资料品质也一般不高,执业环境也较差,以及很多危害注册会计师行业诚实执业的原因都有待进一步处理,所以,不可以完全摆脱地方政府部门的扶持和监督,而应该把对登记注册审计师业务的政府行政监督和产业自律监督相结合。本着立法规定在前,以行政监管为主打,以产业自由监督相辅的基本原则,构建了以政府行政监督为主导、以产业自由为基石、以立法规定为保证的注册审计师产业监督模式。同时,还将在二个模块之间明确分工。政府部门在管理工作中主要承担着引导、监督和管理、服务以及起到的促进和支持功能,并发挥其权威;而注册会计师协会则要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基本性功能,注重细节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6]

4.2 完善法律规范

健全注册会计师监督体系的有关法规体制,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注册会计师业务监督体系、行政各监管之间的责权范畴以及相互配合机制,进一步规范了专业协会的基本性质、职责、组织建立、社会自律机制,进一步健全准入要求和控制,增加了对审计证据和审核人员日常工作笔录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涉外民事索赔负责和职务责任保障,进一步补充和健全现有的审核标准和准则体系,并抓紧制定和补充有关行业法规制度和配套措施。出台规章的地方主管部门还必须联系社会实际,适时听取群众反馈信息并加以修正。

4.3 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的自律性,配合监管

维护了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良性发展环境,也促进了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迅速发展。监管者应着重从人员、品牌、规模、服务标准等方面帮助其提高服务标准,使之发展成为可以为中大小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等进行专业化服务的事务所;同时,指导中小事务所突出工作特点,细化管理工作,以提升诚信质量。[7]

4.4 及时沟通,提升效率

为了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完成,地方政府部门与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必要形成信息沟通联系的网络,以及时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并定期举行例会进行工作总结和沟通,以共同谋划未来的工作事宜。也可以成立专业的新闻机构来负责消息的有效传播,及时梳理最近从各监管部门反馈过来的消息,同时做好最新资讯的及时公布,并做好与各个监督主体的合理衔接。

5.结语

国外对于行业监管有着详细的法律规定,监管模式等的变化也要做到法律先行,并且事先由政府部门、会计职业界等的相关机构代表各方组成问题协调小组进行分析研究,形成改革建议报告。法律法规明确了监管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一个制衡机制,政府独立监管机构及行业组织都按照法律授权实施管理,使整个行业监管机制得到规范和有效运行。我国要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及其实施细则的步伐,合理、明确地界定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等的监管职责,同时规定监管形式。内容发生变化时所必须经过的法律程序,实现依法监管。[8]

参考文献:

[1]吴进.加强行业监管信息化建设 提高行业执业质量[N]. 中国会计报,2021-09-24(001).

[2]宋京津,王帆,樊子君,郭维真,庄飞鹏,李登科,阮静.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切实加强财会监督[J].财政监督,2021(18):35-49.

[3]谢获宝.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内涵、问题及政策建议[J].财政监督,2021(17):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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