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取证问题研究

2022-01-15 03:05王文慧
绥化学院学报 2021年12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犯罪案件证人

王文慧

(安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合肥 230000)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总括性术语,并非仅指强奸未成年人行为,它同时涵盖强奸未成年人、猥亵未成年人等多种带有性侵害性质的犯罪行为。[1]具体的罪名除了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侮辱罪之外,还有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近几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频发,新闻媒体的报道使得此类案件得到社会各界的更高关注。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女童保护”)统计,自2016年至2020年,仅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就有1761起,受害未成年人高达3774余人。由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件实际仅为发生案件的冰山一角,其背后存在很大的犯罪暗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大伟教授曾经提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1:7的隐案比,这意味着一起案件曝光的背后,还有另外6起不幸的案件发生在未成年人身上。[2]此类案件的隐案率如此之高,除了性犯罪案件本身具有隐匿性,案件发现难度较大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取证困难,致使大量被侵害人没有及时得到司法救助。本文通过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取证困境及其原因的分析,提出可以通过提高立案效率、全面及时收集实物证据,规范言词证据收集程序以及在公安机关内部建立专人专办制度的方法解决实践中的取证困境,以期达到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取证困境

(一)实物证据难以收集。由于性侵未成年案件的特殊性,实物证据往往难以收集。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为例,本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所发布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分别以强奸未成年人、猥亵儿童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选取100份刑事判决书作为样本,制作如下表格:

从上述表格中,我们可以发现实物证据的数量远远小于言词证据,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实物证据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取证难度大。在检索的100份性侵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中,只有18份判决书中涉及到物证,大多数物证(如内衣、内裤)是出现在强奸未成年人这类案件之中。而猥亵儿童这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多数是以抚摸、碰蹭等方式侵害被害人,几乎不会留下物证,因此在侦查的过程中很难提取到客观证据。在97份书证中,以发破案经过、谅解书为主,缺乏直接与案件相关的书证材料。在94份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中,涉及勘验、检查笔录这类实物证据的有71份。样本中的现场勘验主要是被害人对现场进行指认,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及绘制现场图,一般很难从现场提取到精液、毛发、指纹等实质类证据。在37份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当中,其中21份涉及强奸未成年人这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另外16份则出现在猥亵儿童的犯罪案件之中。这类证据主要以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现场视频监控的形式出现,而这些证据一旦被删除,就极大的增加了侦查人员的取证难度。

(二)言词证据准确性低。

1.被害人陈述存在模糊性、不稳定性。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被害人陈述一般是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除少数性侵未成年人致死的案件外,大多数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被害人陈述是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但由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年龄较小,往往会出现被害人陈述不清、陈述不稳定的情况。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有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因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感知、认知、表达能力差。心理学研究显示,记忆是一个各个器官相互配合并易受个人特点和记忆时间长短影响的复杂过程,年龄是影响记忆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3]未成年人由于年龄较小、涉世未深,在遭遇性侵如此严重的伤害事件后,记忆容易出现偏差,很难准确向侦查人员陈述当时的细节情况。且许多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侵害次数多、时间跨度长,被害人很难精准回忆案发时的情况,导致陈述存在模糊性、不稳定性。二是因为外界因素的干扰,主要包括近亲属、舆论、侦查人员的倾向性询问。儿童通常缺乏独立判断的能力且对近亲属有很强的依赖性,这一点在幼儿身上体现的尤为明显。近亲属出于对被告人的愤怒、怨恨、报复等心理,容易教唆被害人做出夸大陈述,甚至是虚假陈述。受传统思想的束缚,未成年人在遭遇性侵后,因害怕外界看法,出于羞耻等心理,在陈述时往往也会有所顾忌。另外,侦查人员在询问未成年人时,通常已经掌握了一定的案件事实,在被害人出现沉默、简单回答的情况下,他们对案件的猜测或者假设会通过倾向性的询问传达给被害人。儿童心理学研究表明,如果对年龄幼小的未成年人,连续不断给予高度误导发问后,许多儿童最终会做出不正确的陈述。[4]

2.被告人零口供、事后翻供现象常见。由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具有隐蔽性,且被害人年龄较小,在犯罪嫌疑人看来,被害人未必有能力完整的陈述性侵的事实。因此,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通常存在侥幸心理,采取三缄其口的策略,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另外,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多以言词证据为主,缺少实物证据,随着案件的推进,犯罪嫌疑人在了解到没有实物证据证明其罪时,往往也会推翻之前的有罪供述,进行无罪辩解。总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具有前供后翻、时供时翻、屡供屡翻的特点,从而使案情复杂化,给案件的查处带来了很大的困难。”[5]

3.证人证言具有间接性。在上述100份性侵未成年人的刑事判决书中,有94份判决书中涉及到证人证言这类证据。然而样本中的证人证言多数是传来证据,即被害人的亲属、朋友、老师等证明被害人曾经向其陈述遭遇性侵的事实,缺乏直接的证明力。只有极少数证人目睹性侵的过程,但也存在片面性。例如,在蒋某某猥亵儿童案中,被害人奶奶证明看见其孙女被蒋某某压在身下挣扎,但蒋某某辩称是被害人在掉入池塘之际,因其大力往岸边拽拉被害人,不小心摔倒在地,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该案中,被害人奶奶的证言只能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存在身体接触,而不能证明被害人被猥亵的事实。对于转述证言的证明力往往会从证据的内容信息进行审查判断,认为其属于第二手证明资料,证明力低。[6]但是其依然能够起到印证和补强作用,对案件的审查判断十分重要。

(三)取证程序不规范,降低证据证明力。由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比其他刑事案件来讲数量较少,侦查机关中的侦查人员有限,工作量大,因此一般都是随机分案,无法实现专人办理。而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取证程序与一般刑事案件有所不同,在无法实现专人办理的情况下,部分侦查人员由于对案件取证程序不熟悉,经常会出现违法取证的情况,导致部分证据因取证程序违法而降低证明力甚至被排除。

常见的取证程序不规范的情况有以下几种:首先,询问不规范。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而在司法实践中女性工作人员缺席询问的情况常见;二是询问笔录记录过于成人化,侦查人员没有考虑到儿童的语言表述习惯,而是采取专业的思维方式进行记录,“阴道”“乳房”“性关系”等词常见于被害幼女的询问笔录之中,语言表述与年龄特征明显不符,降低了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三是重要证人担任合适成年人参与询问之后,又以证人身份出具证言,可能造成对证人证言的污染,导致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存疑;四是询问被害人时,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情况常见。其次,人身检查不规范。通常情况下,被害人被性侵后,由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并提取相关体液,出具相关医疗诊断书。实践中,侦查机关大量存在以医院检查代替人身检查的做法,直接将医疗诊断书作为检查笔录,由于缺乏人身检查全过程的客观记录,导致证据来源不明。最后,同步录音录像制作不规范。根据相关规定,对讯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剪接、删改。[7]同步录音录像对防止刑讯逼供、固定证据起着关键性作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先认罪,后翻供的现象常见。翻供不但影响诉讼进程、浪费司法资源,而且真相无法查清时,对侦查人员也十分不利。被告人一旦在法庭上突然翻供,在没有同步讯问视频加以证明的情况下,公诉方容易陷入被动地位。新增《刑事诉讼法解释》七十四条关于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也印证了这一点,“人民检察院未移送,导致不能排除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导致有关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仅要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同步录音录像,讯问被害人、证人时也要录制同步视频,防止因讯问、询问视频缺失或者制作不规范造成证明困境。

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取证对策

(一)提高立案效率,简化立案所需证据材料。根据目前的相关规定,侦查人员要审查判断证据能够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才能立案。然而这一规定并不适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人没有能力收集证明犯罪事实的基本证据材料。本文认为,就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而言,判断标准应为:如果未成年人没有诬告或者陷害犯罪嫌疑人的动机,那么若有其他证据能够从某一点或者几点上与被害人陈述之相应点相互印证,此案就可以立案。[8]立案之前,主要可以从以下几种情况进行被害人的动机审查:一是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密关系(如男女朋友关系),为了转移自己的不满情绪而报案;二是被害人是否与老师、父母、亲朋等之间存在过节,蓄意报复;三是被害人是否存在精神类疾病,想象自己被侵害;四是被害人是否某种目的未达成,试图引起社会的关注。除了审查被害人的动机之外,还应注意被害人品格证据的收集,在无其他证据能够与被害人陈述相印证时,被害人的品格证据在一定程度上能影响侦查人员是否立案的内心确信。

(二)全面、及时收集实物证据。证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犯罪事实,仅有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是远远不够的,实物证据也起着关键作用。只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才能对犯罪嫌疑人定罪。收集实物证据,要秉持全面、及时、合法的原则。现场勘验时,不仅要搜集提取与案件相关的体液、毛发、指纹、纸巾、衣物等证据,还要对现场环境进行重点勘察,查看现场是否存在搏斗、滚压、拖拉等痕迹,案发现场有视频监控的,及时调取监控录像等电子证据。进行人身检查一定要及时,仔细检查被害人阴部、肛门、乳房等关键部位的情况,根据犯罪嫌疑人接触的部位,提取相应的拭子;注意采集体液、毛发以及被害人指甲中的残留物等生物样本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上的抓痕、咬痕、伤口、淤青等进行拍照固定。需要注意的是,人身检查与医院检查的要求不同,目的不同,不能以医院检查代替人身检查。此外,无论现场勘验还是人身检查,都应该按照法定要求,全程进行细致、全面的记录,以免影响证据资格。

(三)规范言词证据的收集。首先,收集言词证据应该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比如讯问犯罪嫌疑人不能采取刑讯逼供、诱供等方式,且每次讯问都应该同步录音录像,不得删除、剪接、选择性录制等;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应当确保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当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身份与证人重合时,应当坚持证人优先原则,由未成年被害人的其他亲属、老师等担任合适成年人接受询问等。

其次,言词证据具有易变、不稳定且真假难辨特点,因而在收集言词证据时应特别注意其真实性。[9]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时,注意从其言词的合理性以及与其他证据的印证程度上判断是否属实。一是侦查人员可以从被害人的年龄、认知水平、表达特点等角度判断其陈述是否合情合理、是否符合正常人的认知;二是可以通过对被害人进行动机审查,是否存在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诬告陷害的因素,判断其陈述的真实性;三是从与其他证据的印证程度上判断真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应当注重审查的内容指向被害人先后陈述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10]即可以从被害人各个言词证据先后的一致性,以及与其他种类证据之间的印证上进行判断。例如,被害人在宾馆遭遇强奸后,被害人对时间、地点、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的描述等,可以通过查找开房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据加以印证,判断其陈述是否真实。对于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判断亦需如此。

最后,以“一次询问”为原则,尽量减少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二次伤害。2021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五十六条规定,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是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对案发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最为清楚,其陈述往往成为全案定性的关键证据。因此,要想在一次询问过程中,完整、准确地获取被害人陈述,对侦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询问之前做好相应的准备。侦查人员应当了解基本的案件情况,在有足够证据证明发生了性侵事实时才能对被害人进行询问,并列出案件存在的疑点。同时根据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龄、心理精神状况、理解表达能力等,研究询问的策略、制定询问的提纲,详细、全面列出需要询问的内容。其次,询问场所的选择应当征求被害人的意见,如果没有特殊要求,应尽量选择在被害人熟悉放松的环境当中,减少被害人陈述时的紧张感、陌生感。再者,询问人员应以懂得一定心理学知识、掌握一定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询问技巧的成熟女性为主。由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涉及被害人的隐私,在面对男性侦查人员询问时,被害人往往出于羞涩等心理不愿陈述案件细节等情况,而由女性侦查人员进行询问,能减少被害人的抵触心理。另外,由于被害人年龄小,记忆、表达等能力有限,这就需要侦查人员掌握一定的询问技巧,使用具有一定提示性又不带暗示性的问题帮助被害人回忆。最后,询问用语及方式,应该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害人的认知水平和接受能力,采取未成年被害人能够理解的方式、方法进行询问,避免使用一些专业词汇,造成未成年被害人的理解障碍。

(四)公安机关内部落实专人专办制度。目前,我国检察院系统成立了专业化的未成年人办案机构或者人员队伍,很多法院也设立了少年审判庭,但在公安系统,全国的少年警务发展相对滞后。[11]首先,应该在公安系统内部设立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小组,使办理性侵未成年案件的侦查人员固定化,打造一支专业化队伍。其次,应该选拔一批办案经验丰富、成熟稳重的女性侦查人员作为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主力,且应当定期对其进行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与儿童心理指导,提高侦查人员的办案能力。除此之外,公安机关还应该加强与医生以及心理专家的合作,将其视为侦查工作的辅助人员,通过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生理和心理的评估与治疗,制定科学的询问方案,减少询问过程中遇到的障碍。

猜你喜欢
侦查人员犯罪案件证人
Minor Offense
MINORBY OFFENSE
侦查人员出庭问题实证研究
“目击证人”长颈鹿(下)
目击证人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困境及完善策略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与保障
2013年12月企业界犯罪案件追踪
聋子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