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考功贡院略考

2022-01-16 03:54毛晓阳严鑫才
闽江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贡院吏部开元

毛晓阳,严鑫才

(1.闽江学院人文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2.福建平和县文物保护中心,福建 漳州 363799)

唐代是中国科举制度的发展阶段,也是科举考场的萌芽阶段。迄今为止,学界尚未有人就唐代贡院问题进行专门的讨论,相关论著多只论及唐玄宗开元二十四年(736)以后的礼部贡院,而对此前百余年间唐代吏部省试的考场名称及其方位问题则未有专论。本文拟就此问题抛砖引玉,就正于方家。

一、有关唐代前期省试考场的一般观点

唐代科举承袭隋制。据王定保(870—954)《唐摭言》记载,唐高祖武德辛巳(621)四月一日下诏,“敕诸州学士及早有明经及秀才、俊士、进士,明于理体,为乡里所称者,委本县考试,州长重覆,取其合格,每年十月随物入贡”[1]1。这道诏书,被认为是唐朝实行科举取士之始。

按照考试主管机构的不同,唐代科举可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即以唐玄宗开元二十四年(736)为分界线,前一时期主要由尚书省吏部主管,后一时期改由尚书省礼部主持。由于均属尚书省之属官主持,故前后均称为“省试”。后一时期是由礼部的一位侍郎主持,官职较高,体现出对科举取士的重视。而前一时期的主管官员通常认为是吏部考功员外郎,官职较低。不过,据唐代杜佑《通典》云:“武德旧制,以考功郎中监试贡举。”[2]因而金瀛坤认为唐代省试在贞观之前是以吏部考功司郎中主持省试,此后则改由考功司员外郎主持。[3]331然而,据清人徐松《登科记考》记载,唐代贞观之前也就是唐高祖武德年间,9年之中仅开科5次,其中明确记载了知贡举姓名的科次只有一科,即武德五年(622)十二月唐朝首次开科取士,全国各州所推举、选拔的参加明经、秀才、俊士、进士等科省试的218位考生来到长安,“吏部奏付考功员外郎申世宁考试”[4]4。这显然与《通典》的记载不相吻合。徐松认为,武德五年之所以没有派遣“吏部考功司郎中”主持省试,是因为“定制之初不必划一也”[4]5。而据徐松的考证,从武德五年至开元二十四年的110多年间,所有可以考知姓名的省试知贡举官,其官职均为吏部考功司员外郎。

关于唐朝前期110多年间的省试考场,目前学界尚无定论。从历史文献的记载来看,一般认为唐代最早出现的贡院是礼部贡院。如据唐代李肇(唐元和间任中书舍人)《唐国史补》卷下“礼部置贡院”条:“开元二十四年,考功郎中(1)按,李昂的官职实为吏部考功司员外郎。李昂为士子所轻诋,天子以郎署权轻,移职礼部,始置贡院。”[5]即认为“贡院”最早出现于唐玄宗开元二十四年,改由礼部侍郎知贡举,而此前考功员外郎主持省试的110多年间则没有贡院。南宋历史学家李焘(1115—1184)曾为成都府类省试贡院撰写《贡院记》,在追溯唐代省试贡院的历史时,也只追溯了礼部贡院的历史:“礼部贡院之名实自唐始,或谓始于文皇,非也。开元以前,贡举皆属吏部,命考功员外郎主之。二十四年,明皇谓考功望轻,乃稽贡举于礼部,命侍郎专掌其政令,别给以印,礼部贡院得名,盖始于明皇也。”[6]作为南宋时期最为知名的历史学家,李焘对于唐代前期的省试考场并未加以说明。

那么,由吏部考功员外郎主持省试的110多年间,其考试地点究竟在哪里?具体名称又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金瀛坤根据唐代张鷟《朝野佥载》卷六“开元四年(716)尚书考功院厅前一双桐树忽然枯死。旬日,考功员外郎邵某卒”[7]的记载,认为“考功员外郎典举,举行考试应该在本司院厅,既然本司有院厅,应该就是科举考试的场所”[3]333。这是目前所见关于这一问题的最具代表性的学术观点。

这一观点的提出自然有其道理。唐五代及北宋前期,各地在举行解试时,由于尚未建立专门的考场,往往借用府州军衙署等作为解试的临时考场。唐朝前期赴省试人数较少,考功员外郎既然拥有专属的厅事,自然也可以直接借用其衙署为省试的临时考场。而相关文献也证明,唐代考功员外郎确实有其专属衙署。如北宋宋敏求(1019—1079)《长安志》便记载:“考功员外郎厅事有薛稷画鹤,宋之问为赞,工部尚书厅事有薛稷画松石,并为时所重。”[8]卷七,2薛稷(649—713)是唐代著名的书画家,其书法与褚遂良、欧阳询、虞世南并称初唐四大书法家,绘画长于人物、佛像、树石,尤其擅长画鹤。宋之问(656—712)为初唐诗人,与沈佺期并称“沈宋”。其所作《题省壁画鹤》诗云:“粉壁图仙鹤,昂藏真气多。鶱飞竟不去,当是恋恩波。”[9]此诗标题中的“省壁”,或即为吏部尚书省考功厅之墙壁,而“画鹤”也很可能就是《长安志》所提到的薛稷的画鹤图。宋之问曾任考功员外郎,并于景龙二年(708)知贡举。[4]149薛稷画鹤图及宋之问题诗的创作时间很可能就是这一年。

二、唐代前期省试与考功贡院

不过,据北宋初年王溥(922—982)《唐会要》记载,事实上在开元二十四年改由礼部侍郎知贡举之前,便已经有了“考功贡院”的称谓。据光绪十年(1884)江苏书局刊刻的该书卷七十四《选部上·吏曹条例》云:“(开元)二十八年(740)八月,以考功贡院地置吏部南院,以置选人文书,或谓之选院。”[10]23这段引文中的“以置选人文书”6字,《钦定四库全书》版《唐会要》中作“以悬选人文榜”[11],意思大致相同。

王溥,并州祁县(今山西晋中市祁县)人,后汉乾祐年间状元,仕后汉、后周、北宋三朝,历任周太祖、周世宗、周恭帝及宋太祖四朝宰相,又曾官司空、太子太师,封祁国公。王溥是北宋初年著名的史学家,曾主持编纂《唐会要》《五代会要》等史书。《唐会要》共100卷,成书于北宋太祖建隆二年(961),其中自唐高祖至唐德宗之间共九朝合计40卷,系由唐代苏冕(734—805)、苏弁(?—805)兄弟等编纂,时称《会要》;自唐顺宗至唐武宗之间共六朝合计40卷,系由杨绍复(生卒年不详)等编纂,时称《续会要》;最后20卷为唐宣宗至唐哀宗五朝的史事,则由王溥主持编纂,并将三书合编为《新编唐会要》[12]。据此可知,虽然《唐会要》成书于北宋初期,但该书的“考功贡院”这一称谓,其实是在唐代中期苏冕等人编成《会要》时便已提出。

《唐会要》中的“考功贡院”之说,也被南宋王应麟(1223—1296)《玉海》所引述:“《会要》:‘开元二十年(732)八月,以考功贡院地置吏部南院,以悬选人文榜。或谓之选院。’”[13]160值得注意的是,《玉海》在转述《唐会要》的这段文字时,将原文的“开元二十八年八月”改为“开元二十年八月”,将“以置选人文书”改为“以悬选人文榜”。

《玉海》这样修改并非没有道理。因为《唐会要》主要是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来逐条编排和叙述历史事件,与该历史事件相关的后续史事即附载于该条。在《唐会要》中,在改考功贡院为吏部南院这一事件的前面,作者记载的是开元十八年(730)侍中裴光庭主张的“循资格”选用官吏,以及开元二十一年(733)中书令萧高在裴光庭死后建议改为按照“才优业异、操行著明”的标准选用官吏的相关史事;而在这一事件的后面所记载的历史事件则是开元二十二年(734)七月六日吏部尚书李嵩奏请在兵部司勋司下发的告身印章里加上“告身”两字,以避免两部告身“行用参杂,难以区分”[13]160。显然,《唐会要》在开元十八年和开元二十二年两个年份之间插入开元二十八年八月发生的史事,肯定不符合该书的叙事体例。而《玉海》将“开元二十八年”改为“开元二十年”,则不仅更符合《唐会要》的叙事体例,而且也使得整段文字更合乎逻辑。

为什么这么说?这是因为,《唐会要》里的这一小段文字只是其所在段落的上半部分,该段落的下半部分还有两句话,即:“其选院本铨之内,至是移出之。东都至二十一年七月以太常园置之。”[10]23前一句解释了为什么新设的吏部南院会“或谓之选院”,因为“选院”原本是在“铨之内”,现在虽然移入吏部南院了,但依然可以用原来的名称“选院”来继续称呼它。但为什么不干脆就叫“选院”,而要称为“吏部南院”呢?这是因为吏部南院里除了有新移过来的选院,还有原本就在此地的考功贡院。后一句则更为重要,它是解释为什么“二十八年八月”是“二十年八月”之误的关键。这一整段文字的叙事逻辑,是先叙述西京长安设置吏部南院之事,后叙述东都洛阳依例采取的措施。因此句中才用了“东都至二十一年七月”的表述方式,表明东都洛阳是仿照京城长安之例设置的吏部南院,其地点在“太常园”,而时间则是“(开元)二十一年七月”。显然,“二十八年八月”不可能是“二十一年七月”之前的时间。《唐会要》中的这个“八”字,很可能是因为“八月”而在抄写时误增的衍字。需要指出的是,《唐会要》中这段明显不合叙事逻辑的文字,也让后人产生了误解,如张东光便认为,“开元二十四年之后,贡举由吏部移入礼部,由礼部侍郎主管,考功贡院便闲置起来”[14]。

三、唐代考功贡院的具体位置

需要注意的是,《唐会要》说考功贡院被改为吏部南院之后,“或谓之选院”,也就是吏部南院也被称为“选院”。关于“吏部南院”与“选院”的关系,《玉海》也曾转引《长安志》的记载指出,“选院在尚书省之南,亦曰吏部南院,选人看榜之所也”,并解释说“选院本铨曹之内,至是移出之”[13]160。也就是说,《玉海》认为唐代吏部本有南、北两处办公衙署,即北边一处为尚书省内的吏部衙署,南边一处为考功贡院。选院原本是北边吏部衙署的一部分,开元二十年被移出后,与南边的考功贡院合署办公;四年之后,即开元二十四年,由于改由礼部侍郎知贡举,南边的“考功贡院”不再负有贡院的考试功能,其名称自然也被取消,“吏部南院”或“吏部选院”从此成为南边吏部衙署的专属称谓。

《玉海》所引《长安志》卷七《唐皇城》对唐代吏部南、北两处办公衙署的位置情况有更为详细的描述:

承天门街之东第五横街之北:从西,第一左领军卫(卫北有兵部选院),次东左威卫(卫北有刑部格式院),次东吏部选院(以在尚书省之南,亦曰吏部南院,选人看榜名之所也),次东礼部南院(四方贡举人都会所也)。院东安上门街。横街抵此而绝。[8]卷七,3根据《长安志》记载,笔者绘制了“唐代尚书省衙署分布图”(图1),并主要体现位于第四横街南边的吏部选院与礼部南院的相对方位。由于《长安志》未做描述,图中无法体现第四横街北边的尚书省内六部各官员,如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等办公场所的分布情况。《长安志》记载的是唐代后期皇城衙署的分布情况,此时的吏部选院(或称吏部南院)已不再有“考功贡院”的职能,其最为人们所熟知的形象是“选人看榜名之所”。而“礼部南院”是否就是“礼部贡院”?书中未做说明。

图1 《长安志》唐代尚书省衙署分布图Fig.1 Distribution of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Affairs in the Tang Dynasty

宋人程大昌(1123—1195)所著《雍录》是一部系统考证汉代以来长安城的宫殿、衙署、山川、街市等历史地理变化的著作,书中根据《唐六典》《长安志》等文献,描述了开元二十四年以后吏部选院和礼部贡院的位置关系。其叙述尽管不一定完全准确,但对于探讨开元二十四年以前的“考功贡院”问题,却也颇具参考价值。

对于吏部选院,程大昌认为:“尚书省,在朱雀门北正街之东,自占一坊,六部附隶其旁。吕图及《长安志》:尚书省之南别有吏部选院,与礼部选院皆出尚书省六曹治所之外也。”[15]103-104也就是说,他认为在尚书省及尚书六部衙署建筑群的南边,分别有吏部选院和礼部选院。由于吏部选院是在尚书省的南边,所以才会同时又有“吏部南院”或“南曹”之名,亦即前引《长安志》所说的“以在尚书省之南,亦曰吏部南院”,以及成书于开元二十六年(738)的《唐六典》所说的“(吏部)员外郎一人掌选院,谓之南曹(2)按,《唐六典》所载“南曹”,实为吏部尚书下辖之四司即吏部司、司封司、司勋司、考功司之中的吏部司的两个员外郎之一的职掌及衙署名,并非考功司员外郎。”[16]。程大昌进一步对比了唐、宋吏部选官制度的差别,对吏部选院的运作方式进行解释,指出“唐世选法不似今时日日引选,每遇四时当受选时,别出本曹治廨之外,于南院引集焉”[15]104。程大昌还认为,吏部选院“院外别有列榜之所,告以留黜也”[15]104。

而对于礼部南院,程大昌则说:“礼部既附尚书省矣,省前一坊别有礼部南院者,即贡院也。”[15]104程大昌指出,宋代殿试后填写进士金榜时,要用淡墨在榜文的开头部分写上“礼部贡院”四个大字,这个习惯和唐代完全相同,说明唐代“已尝名南院以为贡院矣”。另外,程大昌还认为,唐代礼部南院和吏部南院一样,都有张贴榜文的高墙:“有列榜之地如吏部。”[15]104这显然是参考了王定保《唐摭言》所载唐代省试制度而作出的判断,即:“旧例于都省考试,南院放榜,张榜墙乃南院东墙也,别筑起一堵,高丈余,外有壖垣。未辨色(3)按,引文中的“外有壖垣未辨色”7字,点校本的标点为“外有壖垣,未辨色”,当有误。“辨色”意为黎明,“未辨色”指天尚未明,说的是张榜的时间,与前文之间当用句号,而与后文之间当用逗号。,即自北院将榜就南院张挂之。”[1]159只不过程大昌并不赞同《唐摭言》所说的唐代礼部省试的考试地点和放榜地点分别是在尚书省南、北两处的观点,而主张礼部南院就是贡院,是省试的专门考场,而其南院外部的东墙即是放榜之所。

程大昌的这一观点,不但与王定保的观点不合,也和今人的研究结论有所不同。如何忠礼先生便认为,“唐代的省试试场,设置于公务繁忙的尚书省,举人考毕,便上都堂纳卷。进士榜则张贴于礼部南院之东墙,院内为进士入闱时的集中地”,“所谓礼部贡院,只不过是暂时借用尚书省的某些厅堂和礼部南院而为之,试场内空无一物。”[17](4)何忠礼先生在其研究南宋礼部贡院的论文里引述了程大昌的观点。见氏著:《南宋的礼部贡院与省试》,《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第83页。这一观点无疑是正确的。程大昌对考功贡院之所以会有错误的理解,很可能是因为他把唐代贡院与他所处时代的南宋贡院等而同之,也就是认为它们都是专门的科举考场,而忽略了唐代贡院作为考务管理衙门的根本属性。

本文尚未查到能够说明唐代考功贡院运行规则的史料。不过,知贡举改由礼部侍郎担任后,唐代科举取士的考试规程并未发生变化,礼部贡院阶段的相关情况对于了解唐代考功贡院阶段的省试运作情形无疑具有参考价值。唐懿宗咸通八年(867)进士韦承贻曾于省试时创作了一首题为《策试夜潜纪长句于都堂西南隅》的诗,云:

褒衣博带满尘埃,独自都堂纳卷回。蓬巷几时闻吉语,棘篱何日免重来?三条烛尽钟初动,九转丹成鼎未开。残月渐低人扰扰,不知谁是谪仙才?[18]

从该诗的题目可以知道,在该科省试第三场策试时,韦承贻的坐席是在“都堂西南隅”,而从诗的内容则可以得知,其纳卷地点是在尚书省“都堂”。虽然不能依据这首诗认为该科所有的举子都是在尚书省都堂周边的廊檐里完成考试,但至少可以说明包括韦承贻在内的部分考生是在都堂旁边完成答题的。在韦承贻参加省试的咸通八年(867),唐代科举早已进入礼部贡院阶段,此时礼部南院也早已是相对独立的区域,此时考生的席次尚且有位于都堂旁近者,则在唐代前期的考功贡院阶段则自不待言。

四、小结

有关“考功贡院”这一称谓,历代典籍中还有另外一个类似的词语,即宋代王钦若(962—1025)《册府元龟》中提到的“吏部贡院”:“(后周显德)二年,尚书吏部贡院进新及第进士李覃等一十六人所赋诗赋、文论、策文。”[19]这是目前可以检索到的文献中唯一发现的一处“吏部贡院”。当然,五代科举承袭自唐代中后期,当时的吏部早已与科举、贡院没有直接的关系。此处的“吏部贡院”,极有可能是“礼部贡院”之误。自武德五年(621)唐代首开科举,到开元二十四年(736)改由礼部侍郎知贡举,吏部考功员外郎主持省试计有115年之久。对于这115年间省试考场的命名,《唐会要》和《玉海》的“考功贡院”无疑是较为合理的。参照唐代开元二十四年以后出现的“礼部贡院”的称谓,我们完全有理由将唐代开元二十四年之前省试考场称为“考功贡院”,甚至进一步称为“吏部贡院”。

事实上,用“考功贡院”一词称呼开元二十四年以前的省试场所,学界并非没有先例。如1992年吴宗国《唐代科举制度研究》便已指出,唐玄宗开元年间,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原来的考功贡院也已无力应付有关贡举的烦杂的众务”[20]。而王增辉《唐代座主门生关系研究》也提出,“唐初,吏部考功司主管科举考试事务,考试在吏部下属的考功贡院进行”[21]。需要注意的是,与礼部贡院一样,唐代的考功贡院其实更多的也是一个考试主管部门,而不是一座专门的考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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