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碰瓷:专门针对民营企业的“坑”与品牌建设保护

2022-01-25 08:14
中国商人 2022年1期
关键词:肉夹馍方正商业秘密

从近年来的统计数据来看,中国企业平均寿命只有2.4年,很多企业头一年还大张旗鼓、轰轰烈烈,后一年就消耗殆尽、轰然倒下。2020年,民营企业倒闭的数量更是打破了历史,除了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创业人数骤减以及市场低迷之外,最大的原因还在于企业家自身。

有的人盲目创业,导致负债累累;有的人追求财务自由,想着一夜暴富;但更多的人,是在创业路上踩到了一个又一个“大坑”,每一个坑都是万丈深渊,每一次踩坑都有可能导致企业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

我们整理了一些专门针对民营企业的“坑”,这是结合了20年来中国民营企业家创业途中的真实成长经历总结得出的,也许能在2022开年之时给您些许启发,让您的创业少踩一些“坑”,也让您更加精准地做好品牌建设与保护。

A 一个大误会:我的企业叫这个名字我就拥有跟名字相关的商标权

北京金鼎轩酒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鼎轩酒楼”),成立于1996年11月21日,“金鼎轩”是一直使用和宣传的餐厅商号及餐饮服务品牌,广为媒体报道,被誉为京城餐饮的代表性品牌。其为“金鼎轩”品牌的广告宣传投入了大量的资金,“金鼎轩”多年前就已广为公众特别是北京及周边地区公众熟知。

北京金鼎轩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贸公司”),成立于1998年10月8日,当时的经营范围包括“销售电子计算机及软件”等,2003年12月5日申请经营范围增加“餐饮”项目。其于2001年6月14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文字商标“金鼎轩”,2002年6月28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其中包括饭店、自助餐馆、餐厅、餐馆、快餐馆)商品上。

后金鼎轩酒楼对科贸公司申请注册的文字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并对科贸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诉讼。法院认为,将“金鼎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并且在商标注册后,以争议商标面向社会公众招商,其实质是利用申请人的商誉,以收取加盟费和商标使用费的方式牟取利益。因此科贸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意图、市场行为及后果均具有不正当性,其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我的企业叫这个名字,我的企业就自然拥有跟名字相关的商标权,其实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误会。面对企业字号被他人抢先注册成商标这一法律风险,企业应采取哪些防范措施呢?

1、及时将企业字号进行商标注册。

企业在创业之初将企业字号作为商标在主要产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这是企业字号获得法律保护的关键步骤。大量案例表明事后救济不仅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及财力,而且在救济过程中,企业字号权持续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中,也不利于对企业字号进行保护。

但值得一提的是,有些企业虽将字号在其主要产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为商标,但却忽略了关联类别的商标申请注册,这显然成为企业后续发展的一个重大隐患。因此,企业还应根据自身发展不断加大商标及字号的保护力度,适当增加辅助类别的商标注册申请。

2、适时将企业字号申报驰名商标。

当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销售网点扩大时,企业应当适时将企业字号申报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所获得的是跨类别的保护,其保护力度大大强于尚未申请注册的在先使用字号及普通注册商标。

3、对未获准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初步审定后,给予一定期限的公告期。公告期内,字号被抢注的企业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会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后,作出是否准予以注册的决定。

4、对已获准注册的商标提起撤销申请。

如果企业字号被他人抢先注册成商标并获得批准,企业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撤销申请,宣告该抢注商标无效;而如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不予撤销,则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企业应当收集足够的证据材料,为诉讼做好充足准备。

B 别乱用字体,小心侵权

在阿里巴巴“以商会友·生意经”有人发帖:自称是方正字库公司的人,说我店铺字体侵权,我花了一个通宵的时间把所有带方正的字体全部改了。他现在说不是改不改的问题,要我去买版权,不然就起诉我。他现在还在我店铺一个一个地找,找到一个小字他也说侵权。请问你们有遇到这种情况吗?

在知乎网站上也出现了类似情况的发帖:我们公司也是,微软雅黑的版权授权给了方正,我们公司在未曾成立股份公司前没人关注,自从新三板上市以来,被方正盯上了,索要几十万元。我们官网字体全部用的微软雅黑,所有印刷品也是,律师函都来了。没办法,交清之前所有使用过的费用,保留网站用微软雅黑的字体,一年十来万。印刷品全部弃用微软雅黑,弃用方正一切字体。

乱用方正字体导致的侵权案,不止发生在网络论坛的吐槽中,现实生活中,因字体侵权被索赔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周氏顺发公司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北大方正的倩体“五谷粗粮营养燕麦片”九个字,被北大方正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10万元等。

方正倩体早在2000年就已经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著作权登记。北大方正认为,该产品的生产商周氏顺发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产品外包装上显著位置使用大号字体突出使用方正粗倩简体的九个字并作为商品名称,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

石家庄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周氏顺发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谷”“粗”“粮”等九个字并赔偿北大方正经济损失5万元;而销售这款产品的永辉超市则被判立即停止销售包装装潢含有“谷”“粗”“粮”等九字的产品。

周氏顺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北高院。河北高院也认定周氏顺发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2015年,电影《鬼吹灯之九层妖塔》也栽在了类似事情上。当时影视画面中出现了《鬼族史》《华夏日报》这些书籍,它们封面上写的这7个字,使用的是向佳红的毛笔字,由于没有经过对方同意直接使用,后来被作者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51万元。最终经过法院判决,赔偿额定为14万元。

未经授权使用,被版权方以侵权诉讼的案例不在少数:

2007年,方正起诉暴雪字体侵权并索赔1亿元,2009年索赔金额被追加至4.08亿元,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暴雪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北大方正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

2008年,宝洁洗发水“飘柔”因使用 “方正粗倩简体”设计“飘柔”两字被北大方正起诉索赔50万元。

2012年,热门影片《失恋33天》上映,因片头字幕、短信字幕等使用了未授权字体,最终被要求赔付版权方2万元。

2016年,不少淘宝店主接到北大方正投诉,称淘宝店铺上多款商品图片的说明使用字体“微软雅黑”未得到方正授权,被要求支付几万至几十万元的字体版权费用。

2016年,在淘宝天猫平台因字体侵权纠纷的卖家数量超过2万家。不只是阿里,拼多多、抖音、快手、京东等所有展示和销售的渠道和平台上都存在。数据显示,2020年字体侵权相关案件同比2019年增长了29.4%,同比2011年则增长了10057.89%,相当于近10年来国内字体侵权相关案件数量翻了100倍。

字体侵权在生活中还是比较常见的,有些企业在广告宣传的过程中一不小心就会中招。目前法院对字体侵权的判罚约为每个字3000元至1万元,如果字体设计在产品盈利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赔偿金额还会增加。

在公司日常经营中,字体侵权的风险往往会被忽视。在面对此类情况时,公司应该如何处理呢?

1、单个字体是否可以成为著作权的载体?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字体在经过美化、加工的基础上形成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如果此种美化、加工具有独创性且具有审美意义,则符合著作权法中美术作品的对象,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如果字体侵权的事实存在,那么赔偿损失的认定则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而有别,从几千元到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不等。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受侵权字体的个数、字体用在海报宣传还是被印刷在商品销售、侵权时间和领域的范围、是否主动改正等因素有关。

3、2016年2月起,方正公司推出了方正字库“商业发布”授权制度,指出任何一家企业要使用方正字体都要经过方正公司的授权,否则就会侵犯公司的著作权。

方正公司的字体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免费字体,包括:方正黑体、方正书宋、方正仿宋、方正楷体,但是需要书面授权。

第二类是基础字体,包括22种字体,都是要付费的。

第三类是精选字体,包括免费字体、基础字体类以外的其他全部方正字体。如方正兰亭黑系列、博雅宋系列、正黑系列、倩体系列等。

当公司被投诉侵犯著作权的时候,切勿慌张,可以按以下步骤进行分级防控处理。

1、审查对方是否为权利公司的员工或授权人,权利公司是否为著作权享有的真实主体,以防止恶意敲诈的情形。

2、审查比对己方所被控的侵权字体是否与对方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字体完全相同或极其相似,审判中有支持所诉字体与著作权人所有字体不相同,从而不被认定侵权的案例。

3、自查相关侵权字体的使用程度及范围,并及时对侵权图片、产品进行下架处理,并对侵权行为的程度作出预判。

4、与对方协商具体的赔偿数额,并在谈判中着重陈述对己方有利的事实与理由。

5、如果确实无法达成赔偿数额的一致,可以考虑让对方公司提起诉讼,但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判断贵司所承担的成本。

6、对于今后商标、海报、图片中的字体,尽可能使用免费库、自行书写或是权利人明确可以免费商业使用的字体。

7、如果实在需要非免费字体,并且使用字数较少,则建议对原字体的笔锋、字体结构、粗细等进行最大程度地调整,从而避开字体被认为相同或相似的风险。

8、如果需要大量使用或是不愿意对字体做更改,则还是建议向权属所有人支付相关费用。

C 知识产权并非原始取得 初创企业为此买单

某初创企业用30%的原始股权,引入了一位非常优秀的联合创始人作为技术总监,带领团队开发了一款可以应用在汽车制造领域的新材料,受到了很多知名投资机构的关注。

但就在企业完成天使轮融资后,突然收到律师函,被告知企业开发的新材料使用的专利技术侵犯了另外一家企业的发明专利,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就是初创企业技术总监的老东家。

经过几轮辛苦的谈判,最终初创企业将新材料的技术秘密转让给了技术总监的老东家,但初创企业就此失去了继续发展的机会,最终散伙。

初创企业在引入技术人才时,对于技术人才带进来的技术,一定要先搞清楚一件事:这个技术是不是原创的,有没有权利瑕疵?如果技术人才在研发过程中,明显需要使用其他权利人已有的发明专利或商业秘密,而这类知识产权对于初创企业的研发非常重要,而且成功率和市场回报预期非常高,那么初创企业应当考虑通过支付一定的对价去获取独家授权或购买专利。

在初创企业研发尚未成功以前,原始权利人对于价格多半没有那么敏感,议价空间也会相对较大;而如果怀抱侥幸心理去看待知识产权问题,一旦真的在他人拥有专利权或商业秘密保护权利的前提下,完成了一项技术研发,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吊高了权利人的胃口,反而要承担更高的成本,甚至断送企业的前程。

D 互联网生存边界之争 金山网络付出代价

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合一公司)经营优酷网,主要以两种方式向用户提供视频播放服务,一是“广告+免费视频”服务,二是向收费注册用户提供无广告的视频服务。

合一公司发现,猎豹浏览器通过修改并诱导用户修改优酷网参数,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遂起诉要求金山网络公司等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金山网络公司、金山安全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等。

目前,“广告+免费视频”服务模式是国内外视频网站普遍采用的商业模式,包括优酷网在内的视频网站确实存在贴片广告过多、过长,无法跳过的问题,市场上部分消费者对此颇有微词。但商业模式的优劣理应由市场选择决定,而非由其他经营者以破坏性手段,采取“丛林法则”竞争方式进行评判。

本案是我国首例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代表了互联网行业内容服务提供者与技术服务提供者的生存边界之争。国外也存在类似的纠纷,但未形成生效判决。

本案裁判不仅法律意义重大,而且广受互联网行业关注,社会影响巨大。法院判决重点阐明了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的不正当性在于商业模式利益应受法律保护,除非存在更优越的可替代之模式,他人不应以该模式存在缺陷而借中立技术之名破坏该商业模式,损害该商业模式经营者的可得利益。

E 注册个商标就想收钱

2020年11月16日,河南焦作50余家逍遥镇胡辣汤店的商户反映,他们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原因是他们门牌上使用了“逍遥镇”,而这三个字被“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注册了商标。商户被要求要么赔偿3万到5万元,要么就交1000元会员费,接受协会统一管理。

没多久,又出现了一个“肉夹馍事件”。事情的起因是全国有200多家经营潼关肉夹馍的商贩,最近都收到了一个叫做“潼关肉夹馍协会”发来的侵权说明,指出商家私自使用“潼关肉夹馍”这个名称,侵害了协会的商标权,他们被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要求数万元赔偿。如果还要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的标牌,还需再缴纳约10万元的加盟费,以及每年数千元的年费。

有网友调侃道:“看了‘胡辣汤’与‘肉夹馍’的维权后,兰州拉面、沙县小吃开始瑟瑟发抖。”

逍遥镇起源于北宋年间,距今有1000多年历史,“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成立于2003年,很明显是后于逍遥镇胡辣汤这个行业出现的。逍遥镇胡辣汤已经成为一个品类的通用品名,它承载的是用“逍遥镇”特有方法制作的胡辣汤。既然是一种做汤方法,别人使用这种传承的方法做出来的胡辣汤叫“逍遥镇胡辣汤”也是合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法律层面也对此作出了说明,“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

潼关肉夹馍协会于2014年4月申请注册了“潼关肉夹馍”商标,其专用权期限为2015年12月14日至2025年12月13日,商标类型为集体商标。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0类,指定商品为“肉夹馍”。被诉侵权方的餐馆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43类。依据《商标法》第5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肉夹馍”为食品行业通用名称,“潼关”则为地名,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F 一招失策,创始人失去实际控制权

有一家从事物流相关软件开发的初创企业,核心创始人资金雄厚,因谋求产业转型,与一支IT团队合作,由核心创始人承担全部研发费用,同时给予IT团队30%的期权。合作初期,双方关系融洽,事业进展顺利,然而,企业成立一年后,IT团队突然向核心创始人提出集体辞职。

经过核心创始人一再追问,IT团队的核心成员表示,他们团队在这一年里,研发出了一款与医药电商相关的软件,在与投资人接触的过程中,估值已超过了核心创始人的这家企业。因此,原有企业的30%股权已不足以留住团队,他们决定自行创业。

最终的结果是IT团队用他们研发出来的医药电商软件,换取了创始人持有的初创企业40%股权,初创企业的核心创始人最终持有30%股权,IT团队成为初创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剧情就此反转。

虽然IT团队研发的软件与初创企业的行业定位并不相同,但企业创始人完全可以通过与IT团队成员签署竞业限制协议、职务发明协议、保密协议等一系列文件,把IT团队在初创企业工作期间所形成的全部知识产权成果,尽可能锁定在初创企业的权利范围内。这样的设定并不过分,因为初创企业团队的专注度是第一位的,利用初创企业平台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成果,理应归属于初创企业所有。作为企业创始人,一定要注重对于企业研发团队的知识产权约束,在拥有权利时不去行使,等到后果出现时已然晚矣。

G “带走”原公司商业秘密另起炉灶 赚钱不能这么轻松

H公司是X市一家老牌民营企业,成立于1998年,拥有多项国内领先的行业技术,特别是其自主研发的S配方,广泛应用在生产领域,替代了日本进口产品,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早在2002年就被X市经贸委认定为新技术产品。2013年,H公司收到老客户反馈,市场上有一家F公司销售的产品与其产品非常类似,价格更低,而且F公司的销售人员宣称自己的产品与H公司的产品配方一样。此事引起了H公司的警惕,产品的配方秘而不宣,不为公众所知悉,怎么别家公司也掌握?

经过进一步了解,H公司发现F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居然是原销售经理尹某某,技术负责人梁某某也曾是H公司的技术员。

原来尹某某、梁某某和H公司的创始人王某某都是某国有企业职工,王某某辞职后成立H公司,经过几年的打拼小有规模。而尹某某、梁某某因企业倒闭成了下岗工人,二人到H公司求职。念及是熟人,王某某就安排尹某某任销售经理,梁某某做技术工作。工作中尹某某、梁某某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S配方。

看到王某某凭借该配方财源广进,尹某某就想带走S配方另起炉灶,于是在任职期间就注册了F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公司一致。2012年8月,尹某某从H公司辞职,之后挖走梁某某、刘某某等人,二人违反H公司保密制度,擅自将接触到的S配方进行“改头换面”,自2012年10月起投入生产并对外销售,给H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62万余元。

经鉴定,H公司的S配方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F公司掌握的配方与其技术信息相同。尹某某、梁某某到案后拒不认罪,始终坚持该配方系自主研发。经查,F公司没有研发涉案产品的设备与技术能力,所述研发过程存在很多常识性错误,从研发和投入生产的时间太短不可能实现,最终认定该配方系尹某某在H公司任职期间窃取。

尹某某、梁某某盗窃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使用,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法院判决,尹某某、梁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商业秘密具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是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二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是商业秘密的客观实用性;四是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本案中S配方具备了商业秘密的四项特征,可以认定涉案技术为商业秘密。

如何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呢?

1、建立区域分级、信息分级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针对涉密的生产经营或研发场所,应严格限制进入人员和进入权限。针对不同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严格执行使用和审批权限。

2、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要增强技术防范,在重点区域和核心部门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和门禁系统。定期开展检查监督,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加强访问留痕,便于日后的泄密追踪。

3、强化警示教育,提高企业职工的遵纪守法意识,建立人员信息库,可视情况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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