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力经济下网络意识形态面临的挑战及应对

2022-02-03 21:09周宣辰
江海学刊 2022年3期
关键词:网络空间注意力大众

周宣辰 程 倩

引 言

在数字时代,个体的价值培育、认知思考无时无刻不受到外界信息的介入和干扰。大数据描摹出的社会形态和用户轮廓,在网络场域为使用者营造出可视化数字身体存在空间和生活状态的同时,也滋生出个体使用者的数字依赖。当下,“流量”作为对信息、数据人为筛选评价和注意力捕获后形成的焦点和热点,已经成为数字时代注意力经济的衡量标准和网络趋势研判的风向标。而“算法”的支配与控制进一步将“流量”推向大众视野,形成了最大化吸引大众眼球的流量逻辑。

网络信息的无限性和注意力的有限性,加剧了利益相关者对网络场域注意力的关注和争夺。赫伯特·西蒙从信息超载的角度阐释了注意力的“稀缺性”:信息消耗了接受者的注意力,丰富的信息造成了注意力的匮乏。(1)Simon, H. A., “Designing Organizations for an Information Rich World”, in M. Greenberger (Ed.), Computers, Communications,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Baltimore, MD: Johns Hopkins Press, 1971, pp.37-52.在迈克尔·戈德海伯看来,“当注意力被吸引时,它就建立了在未来获得更多注意力的可能性,获得注意力被视为一种持续财富的获得”。(2)Goldhaber, M. H., “The Attention Economy and the Net”, First Monday, 2, 1997.流量景观的支配力就在于对注意力的抓取。在被资本流量裹挟的数字时代,注意力劳动所生成的生产资料、注意力时间有限性所创造出的经济价值,成为平台甚至是个体获取利益的重要介质。在利益的指挥棒下,商品、明星、话题通过“流量化”成为“网红”“热搜”,充斥于日常网络生活,能够快速形成群体性效应和网络舆论效应,并以“点赞”“转发”“评价”等形式消耗受众的注意力时间,使受众在提供可货币化流量数据的同时,习惯乃至沉溺于被“流量”所捆绑。注意力经济对于资本逻辑和流量逻辑的屈从,不仅无法释放其本该具备的活力,甚至当“信息消费者”被“算法”和“流量”裹挟后,很有可能成为资本或别有用心者的工具和手段,成为利益驱动传播的“推手”。

伴随流量、推送的隐性引导,算法成为支配注意力经济和迅速纠集受众的技术力量,构成了注意力经济的权力机制。算法把关并不是对公共讨论镜像式的“呈现”与“反映”,它往往发挥着“引导”和“形塑”的作用。(3)王茜:《批判算法研究视角下微博“热搜”的把关标准考察》,《国际新闻界》2020年第7期。在资本流量逻辑下,算法在形成“信息茧房”“过滤气泡”的同时,更带来网络场域的热点追逐、娱乐泛化以及观点割裂、思想偏见等意识形态风险。因此,对于注意力资本化环境下可能诱发的网络意识形态风险,有必要从“流量规训”和“价值守卫”入手,消减数字时代“流量”对网络人群分化、审美取向、价值传递的负面影响,通过价值嵌入,创建健康有序的网络话语传播格局,有效化解注意力经济下网络意识形态症候,形成对信息生产者与消费者网络行为的价值引领与精神补给,以期营造和建设健康、和谐、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流量规训”:注意力经济下网络意识形态面临的风险挑战

数字时代,网络用户的消费不再限于实体物质消费,而是转向满足内心需要的符号消费和线上参与。流量作为注意力资本化的驱动力及其消费捆绑机制,反映了当下流量消费对网络消费市场的占领,以及背后资本运作和算法技术支持对网络内容生产的推动。由此引发的流量逻辑诱发了“内容营销”“情绪营销”,带来了信息内容片面逐利的道德缺位、价值失序、审美取向失范,以及资本再生产和数字生产的畸形变现追求,严重影响了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一)视觉消费的价值走失

受众的存在使媒体得以存续并赋予其意义,受众的能动性选择一定程度上成为信息内容生产者的动力。“曾经被称作受众的人们”,成为“要求文化参与权力”的“产消者”。(4)[美]詹姆斯·韦伯斯特:《注意力市场:如何吸引数字时代的受众》,郭石磊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4页。在视觉语境下,“语言文本”向“图像文本”的维度转换,意味着图像视觉动员在传播实践中的重要性,也反映了当下受众对信息接收的直接、简单化趋向。“图像转向”建立了以视觉性为标准的认知制度和价值秩序,构建了主体认知到社会控制的视觉文化逻辑。(5)吴琼:《视觉性与视觉文化——视觉文化研究的谱系》,《文艺研究》2006年第1期。当下,短视频作为网络信息内容的主要传播形式,成为传播者获取注意力经济的有效途径和主要方式。视觉图像中的标记、隐喻、符号、意向等,隐藏着传播主体的情感取向和价值取向,通过视觉叙事不仅放大了内容的感染力,还强化了受众的参与感,满足了受众感官参与和沉浸体验的日常休闲需要。此外,视频呈现制造的行为、道具、场景、颜色、标语等视觉修辞框架的建构,为构筑情感动员铺设了特定的认知方式。(6)王雪晔:《图像与情感:情感动员实践中的图像框架及其视觉修辞分析》,《南京社会科学》2019年第5期。视觉文化以可视化、具象化的特征承载着隐性化的意识形态价值体系,“在各种视觉技术的操控下”,“处在被遮蔽的状态中”,“视觉文化的意识形态功能日渐凸显,生成‘视觉文化意识形态’”。(7)刘伟斌:《视觉与意识形态——基于视觉文化意识形态生成机制的批判分析》,《自然辩证法通讯》2019年第2期。

伴随平台资本的崛起,用户成为其精准“掌控”的对象,视觉消费借助数字化算法的“私人订制”和视觉景观的个体化消费,不断吸引、形塑和固化受众的流量思维和娱乐偏好。无论是从内容生产者还是消费者的角度,娱乐消费都能够以最快的速度掀起流量风暴、引发舆论热潮,“一切公众话语都日渐以娱乐的方式出现,并成为一种文化精神”。(8)[美]尼尔·波兹曼:《娱乐至死》,章艳译,中信出版社2015年版,第3页。视觉消费的盛行使得“娱乐主义”“消费主义”不断入侵大众的日常生活,受众乐于在碎片化、娱乐化的短视频中寻求短暂的身心休憩和精神刺激。但视觉消费渗透中潜藏着的历史虚无主义和网络民族主义的非理性、道德失范、精神走私等价值困境,容易导致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危机,使得大众在视觉消费中过度追求流量、关注度和点击率,促成了价值观的功利化和物质化,从而影响和阻碍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主流价值观对大众日常精神价值的引领。

(二)价值失序的把关失灵

网络环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个体用户的自我呈现和自我表露。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中的“自我表达”模式为用户提供了更大的会话有效性,这是个体用户与他人建立亲密关系的关键所在。而自我呈现的广度和深度,与注意力经济下隐私披露与关注及其匿名性有密切的关系。个体自我呈现的形式多种多样,如晒照片、发布带有个人观点的视频和文字、参与话题讨论、网络评价等,都可获取网络关注。此外,与个人有关的匿名性使得用户自我表露空间更加具有弹性,网络空间也因其匿名性成为个体展示部分甚至全部自我的重要空间。隐去真实的社会身份,拟态空间释放了个体本我中的自由意识,造成人际交往的随意性、集体无责任意识,以及拟态空间表达失范、道德失范的“破窗效应”。(9)沈一兵:《网络美好生活的风险侵入与社会表达》,《学术界》2020年第2期。心理学家约翰·舒勒以“网络去抑制效应”指称匿名性使得个体交流模式具有隐身性、非同时性。在电脑屏幕的庇护下,社会约束性和责任规范的规制性受到了抑制,这也导致了部分用户为获取流量和关注度不计后果的网络行为,该行为比现实生活中的行为更为激进、更加情绪化。

新媒体技术及平台载体为传统大众传媒的受众提供了参与文化创造的可能,由此带来的信息大规模、高频率的跨平台、跨区域流动,形成了一种新的交互模型:参与性文化模型。这种互动参与性日益模糊了信息生产和信息消费的区别,赋予个体用户更多的话语权,一定程度上放大了普通个体的传播力量,导致传播内容的人格化趋向。传统媒体架构被打破,传统权威发布者与传统信息单向接受者的模式转变,以及“流量至上”的信息发布导向,极易导致个体产生迷失感、困惑感,加之信息传播路径的非垂直性、非单向性,使信息扭曲和传播的不确定性剧增。由于个体用户以及发布平台对于信息缺乏足够的判断力、控制力和监督力,导致新旧信息滚动模式下的观点表达更具有即时性和情绪性倾向。由此,产生了网络环境下的价值失序现象,个体受流量的利益驱动和部分群体的煽动、欺骗,更可能脱离主流价值观。

流量追求与算法推荐对平台把关的程序化收编,体现了量化网络行为对网络用户本身的单向度消解。网络用户很容易在流量价值逻辑下,成为恶搞、猎奇、标题党、审丑、黄暴内容的输出者和吸收者。基于主观看法、当下情绪和自我观念的内容输出,信息的传递不可避免地具有主观性和片面性,同时,算法歧视和算法偏见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传播主体的素质参差性和“草根”内容的伦理失范性。公私领域的网络交叉融合与公私流量的相互渗透,使得隐私消费、功利化的行动逻辑加速了信息内容传递的商业化倾向,网络主体与平台在流量“规训”下忽视道德底线、价值认知和社会责任,一味以技术中立为借口,以快速变现为目的,缺失了价值观的监督把关与有效引导。

(三)审美呈现的算法定制

社交媒体本应用更为“现实”的东西来替代网络世界,实际上却创造了另一种虚幻,虽然看起来真实,但是更加令人疑惑。(10)[美]吴修铭:《注意力经济:如何把大众的注意力变成生意》,李梁译,中信出版集团2018年版,第356页。借助网络社交媒介“关注者”体系——任何人都能“关注”其他人并且自动接收其发布内容,任何人都能在有限的领域、有限的范围获得有限意义上的“成名”。用户通过建构自身的虚拟形象与身份,在某种意义上建立和拥有了自己的“品牌”,以此获得注意力的变现能力。对于UGC用户而言,塑造自身形象本身已经成为一门职业,这些用户陶醉于自我营销以维护粉丝数量,但社交媒介释放出的刻意自我装扮和虚假乌托邦展示,造成了审美呈现中以技术为导向的新困境。

数字媒体为个体提供了内容生产、消费的工具,媒体信息的免费获得性表面上看来为受众构筑了审美偏好选择的稳固空间,但随着丰富性、选择性的媒介变迁,“可能受喜爱”“可能被选择”的内容越来越多,受众的审美偏好也变得难以定位。在注意力争夺的媒介场域,受众只好借助算法工具,主动选择在有限的平台和应用中完善自我选择。可见,媒体在赋予受众选择自由的同时,也建立了受众依赖社交网络和算法推荐完成偏好选择的新机制。实际上,新媒体很少提供全新的东西,但是却选择性地扩大了已经存在的东西。(11)[美]詹姆斯·韦伯斯特:《注意力市场:如何吸引数字时代的受众》,第66页。受众先依据个体审美偏好进行选择,但技术本身的偏见性(搜索引擎的内容排序、“流行文化”的推送)也同样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受众的审美建构。因此,受众只是基于当下情绪进行的非理性“偶然接触”,一旦被算法标注,“个性化算法会引起身份循环,数字代码所掌握的有关你的信息建构了你的媒体环境,并由此塑造了你未来的偏好”。(12)Pariser, E., The Filter Bubble, New York: Penguin Press, 2011, p.233.

除了对受众审美偏好的影响,过滤模式甚至能够重塑受众审美选择。面对流量推送,受众很容易沉浸于技术变革带来的审美快感、审美体验,反而忽略了审美感知和审美生产。网络空间的注意力压缩和操控使得受众日常生活审美逐步走向空心化和浅表化。受众愿意主动接受娱乐化、通俗化的网络内容,以满足压力释放和情绪释放,而非具有沉淀性、理性思考的文本。媒介的工具理性和注意力经济的快餐消费,不断排挤和吞噬审美内容的价值理性和审美判断的合规律性、合目的性,僭越了受众的审美情感。缘此,审美呈现由理性转向狂欢、由“深度阅读”转向“即食消费”、由情感体验转向快感满足的非理性趋势,而审美主体由于受算法、流量定制下审美呈现商业化、消费化和娱乐化的负面影响,亦不利于主流审美价值和审美文化的认同和建构。

(四)流量变现的劳动异化

当注意力成为抽象的、可比较的、可量化的、可衡量的系统,它就成了一种货币,具体表现为点击率、点赞量、浏览量、下载量和关注量。(13)Franck, G., “Mental Capitalism”, in Michael Shamiyah and DOM Research Laboratory (eds), What People Want: Populism in Architecture and Design, Basel: Birkhäuser, 2005, pp. 98-115.社交媒体作为网络个体获得注意力经济货币的一种平等甚至更容易的方式,催生了线上劳动这一新的劳动形式。自媒体短视频、直播等实践形式被广泛纳入非物质劳动概念中,形成了在线互动生产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新途径。同时,流量渗透入侵,并在网络社交媒介的发酵中与个体自我呈现深度捆绑,形成了区别于公域流量以个体为中心的“私域流量”。

网络社交媒介对个体展示的赋权使得观察者与被观察者、买家与卖家之间的界限愈加模糊。“一度极有条理的注意力经济看起来已经陷入了互相仰慕的社交乱象中,充满雄心勃勃的自恋主义,这毫无疑问是人类历史上一个没有先例的安排。”(14)[美]吴修铭:《注意力经济:如何把大众的注意力变成生意》,第374页。为获取注意力、减少成本,创作者倾向建立于流行东西上的公式化、同质化的内容复制,数字用户的主体性日渐式微,传播内容的“自我改造”依赖于网络平台的点赞、评论等量化数据,而缺失了真正自我的现实展现和理性思考。

传统的流量变现实际上就是一种“注意力经济”,通过贩卖或者转化用户注意力实现商业价值。(15)程明、周亚齐:《从流量变现到关系变现:社群经济及其商业模式研究》,《当代传播》2018年第2期。好的内容对于受众有足够的吸引力,但却缺乏直接变现的能力;而基于流量推送的内容生产即便不具有内容上的优势,但借助算法推送和热点攀附,却可以实现快速变现。因此,无论是基于平台的公域流量,还是基于UGC用户的私域流量,用户导向、对亚文化等圈层文化的关注等内容生产的流量逻辑逐步形成了对受众的一味迎合,而忽视了数字劳动过程中文化参与、文化消费的价值属性和精神属性。在这一过程中,内容生产者的数字劳动被个体价值所主导,由此产生的内容产品往往牺牲了其应当具备的社会价值。在UGC模式下,私域流量语境下的内容生产和文化消费已经超越了社交媒介本身,形成了个体对社会意识、社会认同的建构作用,即私域范围内意见领袖对圈层内部的规则制定、认同建构,以及有限范围内对参与者具有影响和引导能力。由此可见,当下数字劳动不仅承担传播中介的角色,而且直接参与文化本体和精神价值的建构。但在技术加成的数字空间,以流量逻辑为标准的内容生产很容易产生价值观的灰色地带,进一步助长低俗、歪曲、恶搞等内容的生产与传播,加剧了流量变现对网络环境伦理价值维系的碰撞与冲击。

“价值守卫”:注意力经济下网络意识形态的风险应对

“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51页。网络媒介作为日常生活的交往途径和交往空间,已经成为人们生活方式和存在方式的一部分,并且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因此,面对注意力经济下网络意识形态的风险挑战,需要在对流量规训进行反思的基础上,警惕价值精神的式微,坚持价值守卫对网络社会认同、网络话语行为、网络文化消费和网络意识传播的导向作用。

(一)以日常教育提升网络社会价值认同

“在一个高度信息化的社会中,个体在信息生产和信息传播中的角色地位开始显著提升,角色地位的变化带来的必然是一种全新的高度大众化的个人主义文化。”(17)穆艳杰:《个人主义思潮的特征、表现与发展趋势》,《人民论坛》2021年第3期。在碎片化、算法推荐和UGC传播的背景下,个人主义思潮与流量逻辑合流,网络空间的参与流变性和流量至上的负面导向导致了网络空间的认同危机,包含认同淡化、认同消解和认同悖反。互联网作为旨在促进社会联系的技术,却在许多方面引起了个体与公共生活的疏离,过多的注意力分散,造成了闲暇时间的私人化,削弱了公共性生产,对社会共识、社会价值的生产带来了挑战。(18)贾双跃:《公共性与反公共性的共同在场:网络空间的治理困境及其超越》,《学习与实践》2021年第9期。

主流价值的认同需要经历“经验感知—情感认同—理性领悟”的复杂过程,而情感认同是其中的关键一环。沉浸式体验更能让参与者感受到精神共鸣,持续性的仪式参与能够实现情感能量的持续性生发。日常生活中可视化、可感知、持续性的价值教育具有凝聚大众、建立共识的强大功效。针对网络生存空间主流意识形态与非主流意识形态的共存与争斗,价值认同的嵌入应当以日常教育的方式融入大众生活。将情感认同逐步形成的“文化移入”转化为大众的日常思维,这就需要强化大众的思辨意识、深化大众的价值内化。通过短视频等大众喜闻乐见的表现形式和算法推荐的正向技术引导,不断重复、强化正确价值的传递,一方面,强化主流价值观对网络传播领域的主导与占领;另一方面,赋予虚拟空间共通的意义和情感共鸣,形成“强关系”的虚拟共同体,推动共识认同的建构。

网络价值认同的建构,关键在于对主体意识的唤醒。流量逻辑和“信息茧房”对大众主体性的遮蔽,破坏了大众的理性表达,放大了网络空间中的群体情绪。因此,日常教育作用于大众的日常生活,就是要通过认同建构唤醒大众的主体意识,引导大众以理性和主体自觉参与公共议题、公共文化生产,以理性的对话激发网络多元文化间的良性互动,发挥价值认同对大众能动性选择的引导作用,从而将大众注意力从对“私域”的休闲个体情感追求转向对“公域”的社会责任、社会精神、社会共识的建构与塑造。

(二)以柔性治理规范网络话语行为

由于受到经济、权力的外部干扰,网络舆论缺乏公共理性,真正的“虚拟公共领域”尚未形成。(19)罗坤瑾:《网络舆论与中国公共领域的建构》,《学术论坛》2010年第5期。网络的“技术利维坦”和主体遮蔽性,将“流量为王”“娱乐至上”奉为指针,大众在碎片化、解构化的信息空间,不仅成为后真相时代的造就者,也成了后真相时代的受害者。数字化、匿名化、符号化、娱乐泛化带来的道德压力缺位和主体道德缺失,演化为网络空间话语行为的冲动、猎奇、激进与无序,导致现实社会中沉淀下的道德关系在这里被轻易地解构、颠倒和放逐,阻碍了网络传播的健康发展和网络主体“人”的精神世界的建构。

2020年《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正式实施,“净网”行动、“清朗”行动全面展开,特别是随着对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的辟谣整治和对“饭圈”的重拳出击,网络生态内容得到有效治理,但仍然任重道远。针对网络舆论的社会群体极化、公共议题下的非理性表达和“信息偏食”带来的网络话语戏谑、网络行为失范,一方面需要通过行业规范等“软法规”进行有效引导,另一方面更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等“硬法规”进行惩处管制,这就需要构建社会软法与国家硬法相结合的柔性网络治理体系。

在“软法规”的框架中,重在强调自治下形成的认知共识和合意,即调动大众的主观能动性,由被动的监管治理转变为主动的自我规制和自我管理,形成监管部门、网络平台和网络民众协同共治的多元主体参与体系,各尽其能、各执其力、各尽其责,推动网络治理的协同共建。在“硬法规”的框架中,重在强调网络治理的法治化建设:一是要完善网络立法,针对网络出现的新症候、新问题及时出台相关规定;二是要加强网络空间执法力度,强化社交平台的监督责任与监督义务,对于网络暴力、诽谤、谣言、低俗等内容坚决依法整治、严格惩处;三是提升网络民众的法律意识和媒介素养,做到对网络话语、网络行为的自我规制和自我负责,承担起维护网络环境、共建网络空间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使命;四是善于运用技术手段优化治理能力,充分发挥大数据监测、互联网监督、人工智能预警等技术手段,提升网络治理能力,维护网络空间的群众利益。

(三)以人文精神引领网络文化消费

网络媒介作为思想传播和精神交往的载体,不仅是网络文化产品的传播中介,同时也构成了文化产品的发源地。文化生产的大众化、批量化借助网络媒介的技术推动,使得文化消费成为网络场域中新的生活消费方式。算法推送和流量吸引通过技术的助推,塑造了文化消费的精准化传播和精准化引导。伴随文化景观的网络空间建构,大众很容易在虚假的消费幻象中随波逐流并沉浸其中。文化产品的流量标注则进一步放大了超越产品本身的符号化、象征化的意义价值,成为持续吸引消费者关注度的关键性构件。当下,大众的网络文化消费以寻求简单快感刺激和释放日常压力为目的,符号性炫耀和商品化、娱乐化的文化内容生产等“网络亚文化”消解了文化本身的育人功能。因此,有必要从平台与个体、内容生产者与消费者等方面着手,推动人文精神对网络文化消费的引领作用。

在平台层面,需要强化技术监管职能,促进文化资本向公共领域有序发展,通过过滤有害信息,对网络空间“丧文化”“污文化”“俗文化”“佛系文化”等“亚文化”进行净化治理,进行有计划、有组织、有条件的引导,将优秀文化生产以流量标注的方式进行选择性推送,以此规范和促进文化生产者的内容输出,营造出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环境和文化消费氛围。在个体层面,无论是自媒体还是受众,都应将培育大众美好精神生活追求作为引导文化消费的关键。“在文化产品的生产中,文化消费的偏好会影响文化创作的类型和方向。”(20)左路平、朱玉利:《文化消费主义的现实样态、作用机制及其应对》,《思想教育研究》2021年第5期。提高消费者的审美水平,以对精神文化产品的需求为导向,以消费需求引导消费生产,有助于推动文化产品的自我净化和自我改造。以流量导向为标准的庸俗“爆点”“卖点”将会被剔除,而富有价值内涵、能够引发大众理性思考、弘扬时代精神、传播优秀传统文化的文化产品将会占领网络文化市场,成为引领文化消费的新流量,实现文化消费从“流量为王”向“内容为王”的转变。与此相应,主流文化、主流价值、主流话语源源不断地输出,又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消费者的价值品位、价值层次和价值追求,形成了生产者与消费者在文化消费中的共同成长和积极精神世界的建构。

(四)以议程设置推进主流意识形态传播

“价值供给的内容不应只是为了满足虚拟共同体各种正当的娱乐性需求,还应涉及主流价值观与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熏陶和培育。”(21)严松:《网络空间虚拟共同体的在场样态与治理逻辑》,《思想教育研究》2021年第7期。网络空间中,个体化的言论往往超越集体共识,甚至能够歪曲信息。在流量逻辑和流量规训的影响下,大众习惯以娱乐性的态度对待公共议题的讨论,忽略了社会讨论本应具备的严肃性。因此,在“众声喧哗”、激进与非理性语言掺杂的网络空间建构大众的价值认同,需要注重大众内在精神力量的形成。议程设置实质上是通过对议题重要性和显著性的安排,来影响受众对议题内容的讨论和价值判断,即具备思想引导的潜隐性,从而成为建立主流话语、强化主流权威性的重要传播方式和重要资源。

“在自由、开放、匿名的互联网空间,那种试图运用强制性权力控制网络民意的传统思维和做法,已经格格不入。”(22)唐庆鹏:《我国网络空间治理中的权威形态:嬗变与重塑》,《宁夏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这就需要强调基于议程设置的柔性化、隐性化教育模式。议程设置主要通过议题的设计布局、延伸转移实现对受众逻辑思维和逻辑框架的柔性牵引,以“思考什么”“怎样思考”的引导模式触发议程对受众的价值管理和对受众认知结构的影响。在社会化媒体这一公共领域中民众的参与具有不确定性,社会化媒体触发的议程设置其结果同样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呈现出“无组织的有序”状态,也可能是“无组织的无序”状态。(23)陈贵梧:《“无组织的有序”:社会化媒体何以影响议程的设置?——以滴滴顺风车安全事件为例》,《电子政务》2021年第9期。针对议程设置的无组织、无序化,一方面,需要强化平台的技术监管,对议程的内容设置、价值走向进行甄别和监督;另一方面,需要提升受众的媒介素养,使大众保持对公共议题讨论应有的理性思辨和秩序遵守,促成讨论结果的共识性。

议程设置对舆论环境的隐性控制能够在无形中造就“集体认同”。因此,有必要借助算法技术控制议程设置的有序性和组织性,避免简单、直接、笼统的内容输出和价值传播,以有针对性的价值输入提高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有效性,使受众在满足趣缘社交需要的同时,潜移默化地感知主流意识形态的教化作用。同时,增强公共议题的社会吸引力,有助于实现网络空间的公共性保卫,提升公众的网络社会参与度和社会责任感。

余 论

在网络社会和网络消费时代,流量对注意力的控制、操纵带来了网络环境中的意识形态风险,其中呈现出的泛娱乐化、非理性化表征实际上构成了“价值侵犯”,即以流量为标准的内容生产、内容传播侵占了主流价值的公共领域,遮蔽了公共事件、舆论发酵所蕴含的意义表达和价值反思。作为一种关系性存在,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主流价值凝聚了向上、向善、向美、向真的中国精神,是引导大众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审美观的核心因素,是引领网络文化不断创新、不断突破的关键所在。加强对流量导向的网络空间治理,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要明确主流价值导向、把准主流价值判断、贯彻主流价值实践、把握主流价值选择、发挥主流价值引领,以正确价值观净化网络空间,构建健康清朗、积极向上的网络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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