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公安院校数据法学课程构建的路径思考

2022-02-04 12:42阮重骏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公安院校法学警务

阮重骏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数据所蕴含的巨大价值正逐渐显现。数据的收集、处理、加工等活动已经与各行各业紧密相连,甚至于如今社会治理、政府活动等公共事务也逐渐向数字化转型。可以说,数字化已经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称如今之时代为数字时代并不为过。基于这一背景,规制数据活动的法律条文应运而生,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从事数据法学的研究,使得数据法学这一新的法学领域逐渐形成。随着数据法学研究的日益兴起,数据法学教育也在全国高校逐渐展开,如西南政法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江西财经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等高校都开始设置数据法学相关的方向,其中作为公安院校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更是设立了二级学科“数据法学”[1]。笔者以为,数据法学走进校园,尤其是走进公安院校,并不是巧合或是心血来潮,而是一种趋势,是当今时代的要求。

一、数字时代,公安院校构建数据法学课程已成时代之需

(一)数字时代,构建数据法学是犯罪治理的需要

网络犯罪已经成为当今时代的突出社会问题。从2020—2021 年整体犯罪形势来看,利用电信网络实施传统的侵犯财产和人身权利犯罪、网络空间新型犯罪,已成为主导的犯罪手段和类型[4]。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20 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嫌网络犯罪(含利用网络和利用电信实施的犯罪及其上下游关联犯罪)14.2万人,同比上升47.9%。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规模庞大的地下黑灰产业为网络犯罪持续“输血供粮”,成为该类犯罪多发高发的重要原因。数据显示,有近四分之一的网络诈骗是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精准出手”,有针对性地实施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已成为网络犯罪黑灰产业的关键环节[5]。

治理网络犯罪,应当从源头开始。毋庸置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网络犯罪之源,更是网络犯罪兴起的关键原因之一。因此,面对来势汹汹的网络犯罪浪潮,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规范公民个人信息的搜集、处理活动将成为数字时代公安机关开展犯罪治理的重要手段。

除了治理网络犯罪之外,在数字时代,公安机关所办理的案件也将越来越多地牵涉公民个人信息领域。随着公民个人数据权利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涉数据争议与纠纷将会进入警察的业务范围之内。警察将会面对越来越多的涉数据权属争议的报警,将不得不承接大量的数据处理行为的合法合规判断问题。然而,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如何评价某一数据处理过程,何种处理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处理公民个人信息的合法界限在哪里等问题,都难以依靠经验或者感性认识做出判断,也没有足够的惯例和习惯进行指导。因此,要想应对数字时代公安业务的变化,唯有扩充数据法学知识才是可行的途径。

(二)数字时代,构建数据法学是智慧警务的需要

数字时代影响的不仅仅是个人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还影响到了政务活动的思路与方法。感受到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科技在优化行政活动、提升行政效能中的巨大作用,公安机关也主动求变,积极拥抱先进科技,开始从传统警务模式向现代化的智慧警务模式转变。

“智慧警务”是以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智能引擎、视频技术、数据挖掘、知识管理等领域为技术支撑,以公安信息化为核心,通过互联化、物联化、智能化的方式,促进公安系统各个功能模块高度集成、协调运作,实现警务信息“强度整合、高度共享、深度应用”之目标的警务发展新理念和新模式[6]。然而,智慧警务并非毫无弊端。我们在肯定智慧警务先进性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其中存在的巨大风险。例如,借助大数据开始侦查活动就存在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巨大风险。大数据侦查的推广适用标志着隐私逐渐受到侵害甚至有消亡的危险[7]。我国大数据侦查模式发展忽视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出现了信息收集行为权能性质不明、信息收集门槛过低、信息过度收集等问题[8]。此外,大数据未必就一定展示真相,因为倘若真实数据不被认同,错误数据被擅加利用,无论是对公民的隐私和权利,还是对政府的管理和决策,其负面影响都将是巨大的,由此可能引发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的混乱也是需要警惕的[9]。

为了防止风险转变为实害,智慧警务的推进与运行更加需要制度予以规范。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警务大数据建设和应用需要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警务数据的采集和应用需要规范化,完善执法办案程序确保警务数据的高效和正确应用[10]。而智慧警务活动的规范化、标准化离不开数据法学的支撑。通过对个人信息的界定、政府平台数据处理权限的限制、政府平台数据处理途径与方法的规范,数据法学能够为智慧警务的合理合法高效运行提供充分的保障。更重要的是,唯有当一线实施警务的警察掌握了数据法学的原理、规则与制度,才能确保在警务的实施过程中不越界、不违法,才能在实现犯罪治理效能最大化的同时,真正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生活的和谐与安全。

(三)数字时代,构建数据法学是社会治理公众参与的需要

数字时代带来的改变,不仅仅体现在技术层面,还影响到社会治理以及社会工作的理念。参与意识的增强是数字时代的一个重要特点。随着网络技术的提高,信息交流变得史无前例的顺畅,这为公民参与各种交流与活动提供了便捷的渠道。由此,公众参与型的社会治理得以展开,并且经过实践的检验,这一理念逐渐获得越来越多的认同。

全球治理委员会(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发布的《天涯成比邻》(Our Global Neighborhood)研究报告指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者私人的个人、机构管理其共同事物的诸多方式的综合[11],明确指出治理并不仅仅是管理机构的责任,而应当包含公众的参与。在我国,依托群众进行社会治理的理念最早出现在“枫桥经验”之中。经过不断发展,共建共享、民主协商、公众参与、科技支撑等最新手段被有效吸纳,最终“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成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新内涵[12]。枫桥经验的成功是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有效性的实践证明,并且已经成为我们未来公安工作发展的重要参考。2019 年5 月,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打防结合、整体防控,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13]公众参与的前提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而要做到保障公众知情权就需要做好数据的公开与共享。我们知道,公安部门的数据具有一定的涉密性,比如被害人信息、犯罪人信息等,不经过处理地公开违法犯罪信息将会对个人的隐私造成极大的侵害,甚至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那么,平衡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就成为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关键问题。这其中就涉及如何确定信息公开的范围、如何设置信息公开的程序、如何调整信息公开的对象等数据法学的相关问题。而在实际办案的过程中,警察部门也将会碰到更多的涉公民个人信息的请求,比如公众信息公开的请求或者希望获取他人信息、犯罪信息的要求。实际的问题往往要比法律条文所规范的情况更加复杂,需要警察具备良好的数据法学功底,才能妥善应对各种情况。

如果我冲上去帮她,艾瑞克肯定会让我的命运跟克里斯蒂娜一样。我是要眼睁睁地看着她摔死,还是要沦落为无派别人?哪个更糟:在别人快死的时候袖手旁观,还是两手空空一无所有被放逐?我父母的选择显而易见。

综上所述,数据法学已成为警察在数字时代的必备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指出:“迎接数字时代,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推进网络强国建设,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随着未来数字化进程还在不断深入,对警察的数据法学素养的要求只会与日俱增。未来,警察不仅应该具有数据法学的专业知识,还必须具备将数据法学知识运用于现实案件办理之中的能力。这就令数据法学教学进入公安院校显得更为紧迫。

二、当前公安院校构建数据法学的困境与难点

前文已述,建设数据法学课程已经成为公安院校的时代之需,不过数据法学课程的构建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由于公安院校自身强调实战与应用的特点,数据法学本身研究领域较新、研究内容广泛、研究深度较传统部门法领域稍有逊色等情况,以及数据法学课程建设时间尚短、经验不足的现实情况,目前公安院校的数据法学课程建设仍存在一些困境与难点需要解决。在这些困境与难点中,最为突出的就是课程的定位问题。由于其本身属于领域法且知识内容与公安院校其他课程存在大量交叉,数据法学课程定位显得尤为关键。然而这一问题目前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讨论。

(一)课程定位有待明晰的难题

一门课程,其内部体系包括课程定位、课程目标、课程内容、教学方法、参考教材等诸多环节,各环节相互关联,课程定位是其基点[14]。课程定位决定了授课的方向与目标,也将会影响到教学内容的安排、教学方式的设计以及最终学生的培养。

数据法学是一门涉及众多领域的交叉学科,其研究领域既包含实体性规范也包含程序性规范。首先,数据法学涉及民法、经济法、商法、行政法的研究领域,与这些部门法学有着极强的关联性。不仅如此,数据法学课程也会与其他公安业务知识课程存在交叉。公安院校的教学不可能是单纯的法学教育,必须涉及大量的公安业务相关内容。数据法学课程的内容往往会与网络安全专业的一些课程内容存在交叉,比如犯罪现场的电子勘查与取证、电子证据的采集、计算机取证等。因此,在公安院校中,数据法学的课程定位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数据法学作为教学实践中程序性规范的课程,那么不但会有大量的课程内容与网络侦查领域的相关课程重复,而且其专业性与技术性也难以与这些课程相匹配。如果说数据法学的课程定位仅仅是对相关法律文本的分析与解释,那么在数据法律高速发展的今天,很难保证公安院校的学生能够通过这门课程学习到未来有用的知识。很有可能出现目前学习的知识在学生毕业的时候就因为法律的修改以及理念的变化而过时的情况。此外,单纯的法条研究,也很难帮助学生在毕业后提升执法办案能力。

因此,数据法学的课程定位是最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课程定位,那么数据法学授课内容就很可能会与公安院校的其他课程产生大量的重复。重复的内容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也会令数据法学丧失自己的独立价值,使之沦为可有可无的鸡肋课程。

(二)法律不断更新的挑战

近些年来,我国对数据安全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早在2017 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进行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切实保障国家数据安全。要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强化国家关键数据资源保护能力,增强数据安全预警和溯源能力。要加强政策、监管、法律的统筹协调,加快法规制度建设。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15]中央对数据安全的重视引领了法律条文的快速发展。2017 年6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填补了我国在综合性网络信息安全基本大法、核心网络信息安全法和专门法律方面的三大空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颁布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国家网信办”)、工业化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门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规。2021 年6 月1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 年9 月1 日起施行。这表明数据安全已经提升到了国家安全的高度。

法律的高速发展与变化为数据法学提供了大量的研究素材,拓宽了数据法学的研究内容。然而,法律的高速更新与发展也为数据法学的教学带来了困难,尤其是对于面向实战的公安院校而言。法律的时常更新使得数据法学的课程重点以及学生所需掌握的知识要点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比如: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势必会推动配套法律法规的持续跟进。每一次制度改进或者是规则细化,都会导致相应内容的修正与扩充。因此,紧跟时代发展而不断更新的法律体系,必然导致数据法学的教学内容面临需要时常更新的局面。而这种易变性又会导致我们的教材选定以及教授知识的时效性不高,学生毕业以后很难切合当时的数据法律制度。

(三)探索教学方式创新的需要

数据法学课程是一门新型的学科,也是一门新鲜的课程,学生对它的理解与认识处于某种空白的状态。数据法学涉及众多领域,与许多学科相互交叉,学习它需要拥有跨学科的背景知识,学习的难度与复杂程度很高,还要求学生能够综合应用相关法学知识来解决问题。而公安院校注重实战的特点,又进一步要求学生能够融会贯通并实际应用于现实的执法办案。面对这样一门既陌生难学又有较高应用要求的课程,学生可能会有厌学情绪、逃避情绪、抵制情绪。此外,由于课程时长有限,要求学生在一个学期大约32 个课时这样一个较短时间内对数据法学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和运用,具有一定的难度。这一困境不解决,就无法实现数据法学的课程目标。

虽然我们无法改变学生对数据法学的陌生感以及数据法学知识内容的复杂性这些前提条件,但是我们可以通过设计合适的教学手段或者培养方式来激发学生的兴趣,让学生尽快熟悉数据法学的思考方式以及学习技巧。那么,什么是适合的教学方式呢?笔者以为,数据法学的教学方式应该要求能够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能够帮助学生快速认识数据法学的重要性。为了避免学生的厌学情绪、逃避情绪、抵制情绪的出现,要能够帮助学生快速地从思想上、认识上明确数据法学课程的重要性,令其自发地产生学习数据法学的需求。第二,能够帮助学生尽快熟悉数据法学的思维方式。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数据法学的学习应该首先培养良好的思维方式,令学习的过程更加轻松,知识的积累更加扎实,从而减少数据法学因知识内容复杂性而给学生带来的学习困难。第三,能够帮助学生快速地将知识与实际警务活动相结合。无法将知识转化为实践,那么知识就难以发挥出其自身的价值,也不符合我们公安院校的教学要求。数据法学课程亟待教学方式的创新。

三、公安院校构建数据法学课程的路径思考

针对公安院校数据法学课程构建的困境与难点,最为根本也是最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数据法学课程的定位问题。唯有清晰地界定数据法学的课程定位,才能够准确认识这一课程,找准课程建设的大方向以及突破口。

(一)将数据法学定位为理念性与探索性课程

正如前文所述,公安院校的数据法学课程不应该建设成为单纯的实践性、程序性课程,也不应该建设成单纯的法律文本分析与解释的课程。笔者以为,如今公安院校的数据法学课程的定位应该是一门理念性与探索性相结合的课程。理念性是指数据法学课程应该更多地将数据法学的基本理念、基本逻辑教授给学生,帮助学生构建数据法学的基层知识体系。而探索性则意味着数据法学课程主要教授学生数据法学的研究思路、分析视角以及研究手段和方法,帮助学生形成自主研究数据法学的习惯。

将数据法学定位为理念性与探索性相结合的课程有诸多好处。第一,基本理念与逻辑的教授能够为学生打下良好的基础,研究的视角、思路以及方法能够为学生今后的研究提供良好的条件。学生在毕业后的职业生涯中,即使数据领域的法律法规有所变化与发展,他们都有能力和条件通过自我学习,快速地理解并且掌握数据法学的发展动态和价值取向,从而时刻与我国的政策法规接轨,不会出现因知识脱节而难以胜任相关工作的情况。第二,将教授的重点放在基本理念与逻辑上可以降低数据领域的法律法规变化对数据法学课程教学内容所带来的挑战。不管法律规范如何变化,作为数据法学基层知识体系的基本理念与逻辑一般不会产生较大的差异。以基本理念与逻辑作为授课的重点就可以削减法律法规不断变化对数据法学课程的影响和冲击。第三,将数据法学定位为理念性与探索性课程还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与其他课程出现交叉与重复。作为领域法的数据法学,其课程内容与其他课程具有大量的交叉是毋庸置疑的事实,然而数据法学拥有自身独立的价值这一点也是无可争议的。其独立的价值就体现在其独特的理念与逻辑以及独特的研究视角与思路上。因此,以此作为数据法学课程的核心就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与其他相关课程授课内容的交叉与重复。

(二)以基本理念为核心,辅之以法条的教研

以基本理念为教学核心并不表示就放弃了法条研究。不论是从教授学生研究技巧以及研究方法,还是帮助学生理解数据法学知识而言,法条的教研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因此,笔者以为,数据法学的教学应该做到的是,以基本理念为核心,辅之以法条的教研。

以基本理念为核心,最为关键的一点是帮助学生树立数据处理与使用的合法意识。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帮助学生正确理解数治与法治的关系。因为数治与法治将成为他们今后工作中永远绕不开的内容。简单来说,数治就是强调通过数据的应用而进行社会治理的方式。数治与法治不同,更加倾向于通过大数据寻求整体性的公平而不针对个案进行细致的研讨,也更加注重基于数据的预测,而非基于规则体系的应用。数治更加灵活、更具有前瞻性,然而也存在算法黑箱、算法歧视等潜在的风险。数治与法治相结合是未来的方向与趋势,不过二者并不是同等级的。数治是方法和手段,法治才是根本和依据;数治与法治冲突之时,还是应当依据法治。因此,我们既需要让学生拥有数治的思想,也需要引领学生坚守法治的道路。

辅之以法条的教研则要求我们紧跟法律发展,时刻关注法条的变化。这里主要体现的是对于教师的要求。虽然说不将法条的教研视为课程的核心内容,然而这是对于学生学习而言的。教师不应该仅仅停留在掌握数据法学的基本理念与逻辑,而应该具备前沿的数据法学知识。关注法律的发展与变化,才能够令教师时刻洞悉未来的数据法学发展的方向,从而更好地引领学生掌握所需具备的数据法学知识。此外,即使是以基本理念为核心,法条的改变也会对数据法学的一些知识内容带来一些微改变。教师需要率先理解和分析这些变化,及时地调整教学内容,不断地更新教案。

(三)尝试诊所式教学,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上述数据法学课程教学方式的创新,需要能够快速地让学生意识到数据法学的重要性、快速建立数据法学的思维方式、快速地将知识与实际警务活动相结合。经过研究,笔者注意到了诊所式教学这一新的教学方式。

法律诊所式教学主要是效仿医学院校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指导法学院系的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16]。数据法学课程如若采用诊所式教学,就能够让学生通过研究和办理真实的案件,将所学习到的知识快速地应用于警察实务之中。通过现实的案件办理,能够让学生更加明白数据法学在其未来的职业生涯中的重要作用,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数据法学的知识内容并且对这些知识加深印象,真正畅通知识与实践之间转换的渠道。因此,诊所式教学能够很好地满足公安院校数据法学课程构建的要求。借助互联网络信息技术,诊所式教学不再受到场地以及环境因素的限制,其可行性已经大大提升。而且,公安院校本身与一线公安部门的紧密联系也加大了数据法学诊所式教学应用的可能。

采用诊所式教学的好处还在于能够极大地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数据法学是一个交叉学科,面对复杂的办案需求,如果学生只是能够从数据领域的法律法规来看待问题,而不能够将其与其他学科相结合,采用多个角度来进行思考的话,那就很难在公安实战中真正达到合法合理的要求。当然,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并不只是数据法学一个学科的目标,而是公安院校人才培养的整体目标。有学者指出,有必要把培养“综合应用型”公安人才作为公安本科院校的培养目标。“应用”强调的是“以能力为中心”,突出人才培养的外在定位方向,而“综合”关注的则是培养人才自身的内在素质要求[17]。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因此,为了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除了采用诊所式教学,数据法学课程还可以采用跨学科的教师团队,从不同的学科视角来带领学生认识和了解数据法学。

除了采用诊所式教学方法,为了培养学生的研究兴趣以及帮助学生及时获取最前沿的数据法学知识,我们还可以采取“论坛+讲座+项目”的方式来推进数据法学的课程建设。通过举行论坛构建交流的渠道,举办讲座把思想引入校园,开展项目让学生走出去,从而多渠道多角度地帮助学生夯实基础,激发学习和研究的热情。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数据法学将成为未来警察的必备知识,构建数据法学课程对于公安院校而言已经刻不容缓。针对这一新的研究领域,建设这样一门新课程,我们需要有大胆创新的勇气,也要有将其建设成为一门优秀课程的志气,更要有由一支专业性强、教学能力丰富的跨学科教师团队所带来的底气。数据法学课程还很年轻,需要更多的打磨以及更多的探索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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