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法实现路径探索

2022-02-06 23:25邹翊嘉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22年4期
关键词:国际法共同体命运

□邹翊嘉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人类发展面临更多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挑战,随着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不断深入,我国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国际社会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同和践行。在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我国不仅要长期保持经济上的国际影响力,还要促进国际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交流合作,更要积极发挥当代国际法发展的引领作用。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由原始封闭向紧密联系,其根源是生产力发展而引起的生产方式的进步。当今世界正在迎来新一轮科技革命,5G技术、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蓬勃兴起,深刻改变了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也推动全球化向着更高层次迈进。在2011年《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中,我国首次提出“命运共同体”。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在谈及“加强国际交流合作”问题时正式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此后,“人类命运共同体”先后被写入党的十九大报告、党章和2018年宪法修正案,标志着它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1]为国际法的发展开辟了新境界,指明了新方向。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全新理念并不意味着“另起炉灶”“平地起楼”,而是要在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现有国际法律秩序基础上,超越意识形态、社会制度、文化差异,与世界各国人民一道推动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美丽清洁的世界[2]。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思想渊源。在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华民族始终秉持着“以和为贵”“与人为善”的传统理念。中国儒家思想强调“四海一家”的“天下观”,认为“四海之内皆兄弟”,[3]讲求“天下一家”,崇尚“和而不同”,憧憬“天下大同”,坚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美人之美、美美与共”,这些都是产生当代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文化渊源。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始终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积极与其它国家发展友好关系,创新性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国际社会公认原则,为重大问题解决提出了中国方案,构成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基本遵循和理论基石。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国际法发展的重大意义。国家和,则世界安;国家斗,则世界乱。当今世界正面临着各种复杂矛盾和突出问题,“黑天鹅”事件频发,“灰犀牛”事件增多的背景下,现行国际法规则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自身发展和利益诉求。现行国际法规则是在“二战”后冷战格局下形成的,西方发达国家是制定者,也是主导者,更是受益者,更多反映的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利己思维和国际关系理论。但随着冷战结束和国际经济力量对比变化,国际分工和专业生产的高度发展,各国的相互依存度不断提高,人类的前途命运正前所未有地关联在一起,世界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大家齐心协力、团结合作、共同建设,过去的国际法规则已然无法适应新的国际形势。

二、现行国际法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的机制保障

“法者,治之端也。”尽管国际社会是一个松散的社会,不存在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机构来发号施令,但国家在相互交往当中,始终自觉或不自觉地沿着国际法规则开展工作。目前,现行国际法可以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以下5个方面的机制保障。

(一)以联合国安理会为核心的集体安全机制。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之间发生各种各样的争端是司空见惯的事,涉及国际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不同问题,而如何确保用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避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粗暴解决,则是人类社会普遍共识。在经历两次“惨不堪言”的世界大战后,1945年6月26日,当时的大多数国家基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一共同目标,在进行多次多边谈判后,成功签订《联合国宪章》并成立联合国,对禁止使用武力及其集体制裁作出了一系列制度性安排。《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对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作出明确规定,还在第7章中特别授权安理会可以断定“是否存在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况、对侵略国采取有拘束力的经济制裁措施、实施必要的军事制裁。以海湾战争为例,当伊拉克的坦克于1990年跨过边界进入科威特国土后,安理会随即通过了授权会员国“可以使用一切必要手段”的678号决议,以美国为主的多国部队向伊实施了代号为“沙漠风暴”的大规模空袭,迫使伊拉克从科威特撤军。由此可见,现行国际法正是通过安理会建立集体安全机制,以有效保障主权国家不受侵犯。当然,个别强国多次绕过安理会单方面使用武力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安理会的权威性,但缺少安理会授权的国际军事行动,将在道义上缺少多数国家和人民的支持。

(二)以美俄核裁军条约为基础的国际军控机制。近代以来,国际局势风云变幻,军事技术取得革命性突破,部分国家始终坚持将军备竞赛作为维护自身安全的重要砝码。1962年10月的古巴导弹危机中,美苏之间互不相让的姿态以及动辄以使用核武器相威胁的论调,将全世界置于核战争可能爆发的无限恐惧中。此次事件,让美苏两国领导人开始意识到核威慑潜在的巨大危险。此后,美苏主导了多次双边、多边裁军谈判并签署了大量的双边、多边裁军和限制军备条约。例如,1968年,美、英、苏等59国签署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该条约成为建立全球核控体系的关键要素。1987年,美苏两国签订了《中导条约》,该条约将两国全部的中程和中短程导弹削减为零。此后,美俄连续签署3个阶段的《美俄关于进一步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措施的条约》,2021年2月份,美俄再次达成共识,将该条约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2月5日。此外,国际社会为限制军备竞赛无限扩张,先后设立了许多负责限制军备和裁军的机构,如原子能委员会、裁军委员会等。尽管,当前美俄双方均已退出《中导条约》,但仍可以通过双方努力再度签署新的军控条约,以进一步完善国际军控体系,避免新一轮军备竞赛发生。

(三)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中心的国际贸易机制。为促进生产要素有序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国际市场深度融合,国际社会始终积极探索建设开放型的多边贸易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贸易规则。1947年10月30日,包括中国在内的23个国家在日内瓦缔结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旨在通过协商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差别待遇,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1994年12月12日,关贸总协定的128个缔约方在日内瓦举行最后一次会议,宣告从1995年1月1日起,由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取代关贸总协定。70多年来,GATT和WTO所倡导的互惠原则、透明度原则、市场准入原则、非歧视性原则,构成了当今国际贸易的基石,具体来说,其所涉及的领域包括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跨国投资、国际运输、关税、反倾销、反补贴等广泛内容。此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贸易组织和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等区域经济组织在各自涉及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共同推动建设一个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经济全球化。

(四)以世界卫生组织为纽带的国际卫生交流合作机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自人类社会有了交往以来,相互交流、相互沟通、相互学习,实现共同进步,成为了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路径。历史一再证明,“用交流超越隔阂、合作代替对抗”始终是国际社会的主旋律,而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更需要国家之间的通力合作和沟通交流。作为国际上最大的政府间卫生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始终将自身定位为“国际卫生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机关”,长期努力应对脊髓灰质炎、埃博拉、艾滋病、癌症、精神卫生问题等疾病与健康问题,并与各国合作强化卫生系统,改善卫生服务条件,尤其是在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尽管少数国家不断抨击世卫组织“无所作为”,但不可否认的是,如果没有世卫组织的作用发挥,世界各国应对疫情的措施将更加极端,全球疫情蔓延可能更为严重。疫情期间,面对单边主义、冷战思维、政治偏见等问题,中国始终本着公开、透明、负责任的态度,与世界卫生组织保持密切沟通合作,并向世界卫生组织捐款2,000万美元,以实际行动支持现行国际卫生交流合作机制。

(五)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为倡议的应对气候变化机制。生态文明建设关乎人类未来,建设美丽家园是人类的共同梦想。近年来,气候变化和极端天气事件频发,不仅导致自然灾害、粮食减产、疫情流行等问题,还进而导致生活资料短缺,引发不同程度的社会动乱。20世纪80年代末,国际社会就已经开始广泛关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198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43/53号决议宣布,为当代及后代人类维护全球气候是人类共同利益。1992年,150多个国家制定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明确规定经济较富裕的发达国家应承担率先减排任务,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气候友好型技术和给予资金支持,旨在有效控制温室气体的无节制排放,初步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制定了总体法律框架。2015年通过的《巴黎协定》进一步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建立了自下而上自主决定贡献与持续提高力度和透明度的模式,这均是在国际环境问题治理上作出的有益尝试。此外,由1963年《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5年《保护臭氧层公约》、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共同组成的国际环境法规则体系,不断推动着各国携手合作,共建清洁美丽的地球家园。

三、运用国际法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具体路径

后疫情时代,国际格局正在不断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提速换挡,中国应顺势而为,通过及时更新学习现行国际法律制度,充分尊重支持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作用发挥,主动加强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的建设与互动,积极参与多边合作并分享中国经验等方式,提升中国国际话语权,推进国际法规则与时俱进,推动全球治理往更公平有效的方向发展。

(一)对外加强中国国际法观的交流传播。1945年以来,《联合国宪章》建立了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主义国际秩序,确立了国家主权平等、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坚持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原则等现行国际关系基本行为法规。但由于政治利益、意识形态、宗教信仰、民族矛盾、石油资源、经济贸易等各种复杂因素的驱动和影响,地区冲突和局部战争持续不断,世界不稳定因素仍然现实存在,对现行国际法规则造成巨大冲击。当下,中国应当在尊重和弘扬《联合国宪章》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利用各类国际场合和国际平台发出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的最强音,进一步阐释“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核安全命运共同体”“海洋命运共同体”“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等丰富内涵,积极与周边国家、亚太、东盟、非洲、拉丁美洲等地区打造双边命运共同体,倡导国际社会用“互利共赢”的普遍共识取代过去“零和博弈”的冷战思维,用“深度参与”的紧密合作取代过去“以邻为壑”的抗衡抵制,推动构建体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新型国际关系。

(二)统筹推进国际国内法规的衔接互动。随着国际交流日益密切,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独自面对安全、发展、能源、人权等领域的风险挑战,人们日益认识到一个寻求合作的世界,需要全球统一协调的法治治理模式,即要求各国能够在统一的法律规则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实施规定动作,以实现国际社会有效治理,而这无疑反映出传统的国际法与国内法“二元分立”理论已经无法适应新时代国际秩序发展的需要。因此,国内法规必须及时准确把握国际法规的内涵,两者之间相互补充、相互支撑、相互影响,并统一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进程之中。当前,我国的经济实力和政治影响力明显提升,在世界舞台逐渐获得更多的国际话语权,我们应当深入思考国际国内法治发展方向,全面系统研究国际法规则所包含的核心价值与先进立法技术,借助外来力量加强国内法治建设,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尤其是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使中国的法治方式既符合本国国情,又能够与公认的国际法规则标准接轨。

(三)积极贡献国际规则制定的中国智慧。过去,我国由于诸多原因,更多的是国际规则的“接受者”和“跟跑者”,但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不断提升,尤其是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国际社会越来越关注来自中国的声音和行动,这一角色定位显然与我国当前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是极不相称的。近年来,中国始终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采取了一系列务实举措,为全球治理贡献了许多公共产品。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得到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积极响应,基础设施、交通物流、金融服务、电信与科技的共建,给沿途国家带来实实在在的福祉,给世界提供了新的国际合作范式;中国倡导成立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始终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致力于为所有成员提供高质量、低成本、可持续的基础设施投资,从57个创始成员发展到遍布六大洲的103个成员,为世界提供了国际多边合作新典范;面对突入其来的新冠疫情,中国宣布向“新冠肺炎疫苗实施计划”提供1,000万支疫苗。当前,我国继续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在充分遵守公认国际关系准则的同时,审时度势,主动融入,逐步实现从规则遵循者到规则制定者的角色转变,积极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为维护世界和平发展贡献更多公共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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