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异原则在实现教育平等中的有效性研究

2022-02-07 00:34周诗祺
经济师 2022年5期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机会

●周诗祺

一、引言

约翰·博德利·罗尔斯是美国政治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他认为正义是通过规范社会机构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不平等问题,在谈论公平时提出合理化差异原则,支持政府干预社会活动以实现平等。罗尔斯把他的理论称为“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认为要实现正义,就要通过规范社会制度,从出发点上解决不平等问题,尽可能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偶然因素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罗尔斯将直接的机会平等表述为“欺诈(fraudulent)”,但他的公平观并没有解决这种欺诈的困境,而是通过提出一种在实践中难以实现的、甚至可能导致一种新的不平等的再分配层面的公平来回避它。罗尔斯的公平观要求自由和机会平等,为教育公平的实践提供了基础。但关注社会资源公平分配的差异原则,在教育领域应用却处于明显的劣势,尤其是在教育资源有限的国家和社会,一些教育机会是有限的、具有排他性的,教育平等不仅涉及资源分配的平等,而且涉及获得有限机会权利的平等。

二、罗尔斯的公平观

在论述公平的正义理论时,罗尔斯提出了“初始状态(initial state)”的假设。这是一种纯粹的状态假设,在现实中很难实现,它指当每个人都处于自由和平等的状态时,他们需要对他们所认同的社会和政治正义达成共识。在“初始状态”下,参与者能够达成的正义观是一种普遍的、事实上的正义原则,因为每个人都处于相同的状态(自由和平等),个人利益和利他的内容是高度重叠的,所以每个人的考量都是为了所有人的利益。因此,在这种状态下达成的一致的正义观是普遍适用的,而且是实质上的公平。

为了实现“初始状态”,罗尔斯提出了“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的假设。“无知之幕”就是指人们讨论公平对待社会或群体中不同角色的理想方式,是将所有人聚集在一个帷幕下,承诺每个人在离开帷幕时,不知道自己将在未来的社会或群体中扮演什么角色。在“无知之幕”假设中,参与者对社会有一般的理论知识,可以做出理性的选择,但他们对自己与生俱来的天赋、智力、拥有的能力、技能、宗教信仰、社会身份、阶级地位,以及自己所处的社会经济状况没有任何信息。由于每个人都不是确切地知道自己将来会处于哪种位置,是社会中最幸运、最有优势的群体还是最不幸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共同决定将确保最不幸的群体得到保护,即保证最少受益者的最大利益,因为每个人都怀疑自己可能处于最不利的地位。“无知之幕”的假设,保证了参与者的选择不受个人私利的影响。如前所述,当每个人的社会状况和自然禀赋都是未知的,人们无法评价自己处于何种条件下的优势或劣势,“无知之幕”建立了一个公平的过程,所以任何经过这个过程达成共识的原则都是正义的。

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是“无知之幕”下的选择,在“初始状态”下各方最理性的选择就是正义的两个原则。他指出,由于“无知之幕”的参与者害怕成为了为最大幸福而牺牲的少数人,或者因为社会提倡个人自由最大化,政府无权对富人征税而失去政府援助的弱势群体,他们会选择一个能够保证所有公民基本平等自由的原则。因此,正义的第一个原则是最大平等自由原则(the greatest equal liberty principle),即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享有能与其他人的类似自由权共存的最大化的基本自由。同时,出于保证最小受益者获得最大利益的需要,以一种形式上的不平等来获得实质上的平等是会被选择的,这就是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即差异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the difference principle and the equal opportunity principle)。罗尔斯后来在《政治自由主义Political Liberalism》中更新了他对这一原则的表述,即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使这种不平等既符合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又与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的职位和职务相关联。罗尔斯还提出了自由优先和公正优先的概念,指出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以及权力的等级制度,必须与公民的自由平等和机会的自由平等一致,因此,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合理的差异原则。

三、差异原则及其对教育供给的影响

在讨论差异原则时,罗尔斯认为,个人的出生和天赋是一个运气问题,但这种偶然性会影响到个人在面对相同机会时的表现差异,这种由于偶然性造成的差异是一种不平等。比如,个人的出生是完全随机的,父母的社会地位、教育状况、经济条件(社会状况)以及个人的智力和天赋都不是自己选择的。然而,与贫困家庭的孩子相比,富裕家庭的孩子能够通过金钱购买更好的学习资源,取得更好的成绩。同样,父母受教育程度高的家庭比父母受教育程度低的家庭有更好的学习环境。又如,在非英语母语国家,具有良好英语能力的父母可以在家里为孩子提供英语学习环境,而来自父母没有受过英语教育或没有良好英语能力的家庭的孩子只能在课堂上学习英语。此外,一个运动员取得第一名的成绩可能不仅仅取决于他刻苦的训练,还可能取决于他天生有更好的心脏或身体机能,使他比其他运动员在他所选择的运动中更有优势,或者比起他同辈的竞争者,他的家庭更有条件给他提供科学训练或者更加支持他的运动事业。换言之,个人的成就不能完全归功于个人,它还受到偶然因素的影响,由于这些客观存在的偶然因素是随机的,虽然学生参加同样的考试,运动员在同样的赛制下竞争,但由于导致他们获得不同结果的因素是偶然的,学生与学生之间、运动员与运动员之间仍然存在着不公平,而这种被认为的公平是欺诈性的。因此,罗尔斯提出,“如果希望偶然的自然资质或社会地位不再影响人们的得失而没有相应的补偿,我们就会被引向差异原则”。

正义的第一个原则在教育公平实践中的表现为,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正义的第二原则的表现为,要求与教育有关的社会机制在实现第一原则所要求的形式上无差别的基础上,考虑在相同情况下同等对待,在不同情况下区别对待,以便提供适合个人能力发展的教育。也就是说,该原则也可以用来要求为受教育者提供被认为适合其发展的差异化教育。比如,高招时一些学校对有体育和艺术天赋的学生的要求与普通学生不同,他们的筛选条件通常是由他们的高考分数和申请学校举办的专业测试成绩构成的,特长生的学术能力水平考试成绩通常比普通学生的要求低。这是考虑到与其他学生相比,特长生需要分散自己日常学习的时间和精力在发展自己的特长并且取得优异的成绩上,所以尽管他们在同一所学校学习,拥有相同的教学环境,并参加同一个考试,他们进入同一所大学所需的高考成绩要求被降低。

罗尔斯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给每个人,尤其是给那些受益最少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性的利益,就是正义的”。他期望实现一种事实上的平等,而这种平等实际上是以某种不平等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对事实上处于劣势的人和处于优势的人使用不同尺度,因为对事实上不平等的人适用同一个尺度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差异。在人人享有平等和自由的教育权利基础上,通过社会提供的不平等机会来消除由非社会因素引起的事实上不平等,需要通过补充或者重新构建与教育有关的政策来实现教育公平。在这种情况下,非社会因素就是罗尔斯认为的偶然,它是“初始状态”假设下家庭提供的机会以及个人天赋提供的机会,是个人在自然状态下获得、没有经过任何社会作用的。

根据罗尔斯对差异原则的论述,我们首先需要判断教育中的弱势群体,并对他们的教育劣势进行补偿,以实现教育的公平和正义。教育领域的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于历史和现实因素,导致在获得和拥有教育机会、资源的教育活动中,总是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社会群体。比如,处于家庭经济条件劣势地位的贫困家庭学生,会因为无法负担学费而辍学;有身体或智力障碍的学生,会由于无法适应学校的正常教学计划受挫折或者退学。在识别了弱势群体之后,政府需要针对该群体制定一些特殊教育政策,以缩小这些处于不利地位的受教育者与获利群体之间的教育机会差距。比如,给予贫困家庭学生助学金,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残疾学生设立专门的学校,让他们获得个性化的辅导。

四、教育平等面临的挑战

1.理想化的原则。在公平的正义原则论述中,罗尔斯采用了“初始状态”和“无知之幕布”两个重要假设。而这两个假设是理想化的,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实现,导致罗尔斯的公平观的适用性受到了质疑。

麦金太尔认为,自我是一个历史的、连贯的和可叙事的自我,而罗尔斯设定的自我观点则脱离了历史背景,是一个超验的幽灵般的自我,是不切实际的。泰勒认为,自我与其所在的群体有内在不可分割的关系,自我必须根据其所处的社会框架和身份认同中来被界定。也就是说,一个人的自我是在不断构建的,一个人的经历影响着他是谁;同时,一个人的自我又是在不断被塑造的,个人在与他所处的社会的交互中不断地构建自我;因为自然存在的偶然因素会从一个人一生的最初点就开始发挥影响,罗尔斯假设的试图排除所有偶然因素的自我是无法实现的。

马里恩·杨指出,普遍公正的理性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罗尔斯在构建正义原则时,为了排除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造成的不平等,构建了一个忽视个体差异和特殊性的人的概念,其主张并没有给予所有群体平等的地位,因为那些无法采用普遍观点的人被有意识地排除在公民身份之外。虽然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不是绝对的,但不同的社会经验会影响一个人的特质,不同的社会群体有不同的需求、文化、历史和经验,这些差异会影响人们对同一主体的意义的理解,也会影响政策推论的形式和内容。也就是说,在达成契约时,我们需要多样的声音、观点和立场,因为他们代表了不同群体的实际需求和立场,可以帮助我们充分考虑每个群体的情况,达成满足多个群体需求的公正契约,但罗尔斯假设的群体成员一致的理性会导致与其群体不同的观点被忽视。阿马蒂亚·森用一个简单的例子论证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在实践中会遇到的困境,认为实际中很难甚至无法找出一种可以被所有人认同的社会安排,从另一个方面表明差异原则的实用性是不确定的。

2.不确定的结果。事实上,当把某些条件定义为不利条件时,非不利条件的含义随之产生,被认为具有非不利条件的人,不一定从他的条件中获利;被认为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也不一定在结果上处于不利地位。

在学习上拥有先天优势的人获得好成绩是不确定的。处于有利地位、智商高的学生可能会因为考试时身体不适(运气不好)没有考取好成绩,失去了某学校的录取机会。处于不利地位、智商普通的身体残疾学生,因为特殊优惠政策会获得进入比他考取成绩更好的学校的机会。对比这两种情况,按照罗尔斯的差异原则,残疾的后者作为劣势群体享受补偿政策是合理的。但由于前者所拥有的偶然因素也就是高智商并不保证总是发挥作用产生好的结果,差异原则对拥有有利条件群体的忽视和劣势群体的特殊补偿,无疑让前者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补偿性教育政策的公平性是相对的。差异原则是一个作用于非个人选择因素导致的不平等结果的原则,它是针对处于不利地位群体的补偿性原则。在中国,所有学生都必须通过高考才能进入大学。这种形式上的无差别,允许学生与其他拥有相同教学和教育资源的人竞争,保证了每个学生都有平等的机会进入高等教育。同时,因为每个地区的教育水平和教育资源存在差异,同一学校在不同城市的录取分数线是不一样的。通过采取这种倾斜政策,给予部分学生优先录取机会或者降低他们的录取分数线,是一种必要的补偿制度,它基于教育中存在的地域和文化差异,把某些地区和某类人员认定为罗尔斯所认为的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目的在于减少由于文化和发展差异等偶然因素导致的消极影响,提高某地区或某类别学生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几率,保障他们平等地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然而,从学生群体总体上看,政策的补偿性并不是绝对的,一方面,对大群体内没有享受到优惠的其他政策外学生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对在同一个班级学习并且参与同一场考试的外地区、另类别学生也造成了不公平。前几年暴露出的高考移民问题,就是这种不公平的反映。

3.竞争性的分配。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建立在社会共同合作会产生一个更大的总额的基础上,每个人都因为彼此的合作关系而比他们单独生活的时候过得更好。但罗尔斯并没有说明,是对合作关系产生的总额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再分配,还是仅仅对合作关系产生的增量进行分配,分配的主体是不明确的。

诺齐克认为,自由是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正义是以自由为基础的,只要不能指出一个人对某种物品的占有是不公正的,就不能限制他对这该物品的权利,因此,人们在自由市场上的不平等起点是不幸的,但不是不公平的,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就不应该受到干涉。他认为,罗尔斯的分配方式看似反映了一种正义的原则,实际上是对人类基本的自由权的严重干涉,甚至是侵犯。事实上,他们两者对待公平的正义的标准是不同的,罗尔斯认为,正义意味着每个人在社会中都应该是平等的,理想的社会制度应该保证都有平等的机会来实现自己的目标,由于最少受惠者在起点上遭遇了不平等,所以给予他们补偿是公平的。

在教育资源有限的社会中,一些教育机会是需要竞争的,比如,每所学校招收的学生人数是有限的,学生如果想去重点学校或者接受高等教育,就需要通过竞争和选拔来获得入学资格。这种情况下,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在强调竞争机会平等的同时,倡导直接作用于获得录取席位的结果来达到更进一步的公平。然而,由于参与者们竞争的是有限的资源,即有限的入学席位,增加一个群体的入学率,是通过降低其他群体的入学率实现的,所以这种有限的机会是通过剥夺其他团体的可能性来增加的,这种直接赋予入学权的措施,无疑是侵犯了那些没有被给予同样权利的人的权利。此外,当教育背景作为一项求职时人才筛选的考察系数时,教育领域的平等也会影响到个人在其他领域的机会平等,因此,应该谨慎使用差异原则。

4.难消除的差异。罗尔斯认为,很多差异是难以消除的,所以他绕过这些差异,关注被差异影响的结果,对结果进行直接干预。因此,他的主张并没有消除差异本身存在的不平等,而只是保证了最少受惠者的利益,事实存在的导致不平等的因素依然没有解决。

给予贫困地区学生更高录取率或降低录取要求的政策,并不能解决贫困地区本身的教育资源匮乏问题,贫困地区学生的低质量教育资源问题依然存在。学生依然只能通过竞争录取率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而这种同校内的竞争是一直存在的,只有成绩优异的人能够获得好的资源,而同地区成绩一般的人还是没有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对于那些在贫困地区学习并且成绩一般的学生来说,尽管他们也是弱势群体,但并非都能得到实质性的优惠。对于那些没有得到优惠的学生来说,他们的教育环境和资源仍然没有得到改善,他们在全国范围内仍然面临着教育的不公平。

差异原则中的“差异”看似能够用明确的指标来衡量,但它实际上是模糊的或者动态的。如马里恩·杨所说,权利是一种关系,地位的优劣和天赋的差异都是相对的。比如,政府在某偏远地区城市加大教育投资,改善当地教育环境,更新教学设施,引进更多优秀的教师。从全国范围内来看,该城市的学生属于罗尔斯差异原则中的劣势群体。若将比较的范围缩小到该地区,本土学生群体又能分化出新的劣势群体,如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学生或者父母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学生。运用差异原则对最少受惠者进行补偿,能够保证最少受惠的利益。但是由于差异的内涵是相对的,是比较的结果,所以弱势群体是不固定的。如果要实现事实上的人人权利平等,实际上需要提出大量的补偿政策,补偿各种条件下的最少受惠者。综上所述,一个被认为能够广泛使用的差别原则,并不能覆盖在同类事件中所有劣势和优势群体相对地位变化导致的多种情况,这种情况下,补偿政策的实施,对于没有被考虑到的群体,是一种更大的不公平。

五、结语

胡森提出,教育公平可以分解为教育的机会、过程、结果的公平。在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中,最大平等自由原则保证了教育机会的公平,机会平等原则讨论了教育过程的公平问题,差异原则提出了实现教育结果公平的方法。但基于偶然性和差异所指的不确定性和难以界定性,很容易导致在实践罗尔斯的差异原则时出现更多的不平等现象。罗尔斯表示,“为了平等对待所有人并提供真正的平等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关注那些天赋较低、出生在较不利社会地位的人们......遵循这一原则,至少在某个阶段,比方说在早期学校教育期间,可能要把更多的资源花在智力较低的人身上,而不是花在智力较高的人身上”。这或许是一个启示,为了减少随之而来的不平等,我们可以把差异原则对教育系统的调整放在学生较早期的学习阶段。然而,笔者仍然认为,在不试图找到直接作用于某种不利条件的公平支持的前提下,仅仅通过在早期给予那些有该不利条件的人一些优先权,内在的公平问题依然没有被解决。不可否认的是,罗尔斯关于公平欺诈性的讨论,确实让人们对于形式上的公平和实际性的公平产生了思考,他所提出的“无知之幕”假设为政策制定者考量一项政策是否公平提供了好的方法。因此,当政策制定者将自己置于“无知之幕”假设中,就可以衡量所考虑的政策是否能够尽可能符合所有人的公正选择,以差异教育政策的合理性增强实现教育平等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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