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视角下我国互联网保险“提示说明义务”履行现状及改进对策

2022-02-16 08:33杲任萍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保险人投保人条款

■杲任萍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山东 青岛 266555)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及其取得的发展

互联网保险是一种以计算机互联网为介质,基于现代网络及相关技术支持的保险销售、经营、管理的保险营销模式,与传统的保险代理人营销模式经营行为极为不同。

从2013年,众安保险成为我国第一家持照合规经营的互联网保险公司以来,此种保险形态凭借自身高效率、低成本的特质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数据统计(图1),“2020年我国互联网保费收入2908.75亿元,较去年同比增长7.88%,其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797.85亿元,略微有所下降,人身保险保费收入2110.8亿元,较去年同比增长13.6%”[1]。

图1 2014—2020年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进入洼地

普通受众可能都基于对当下互联网的朴素理解,认为互联网业态中保险会形势一片大好。但是,基于图2和附表1的数据(根据保险行业协会官网统计数据整理),很难有力支撑我们仅凭直觉所做出的互联网保险发展形势一片大好的判断。我们可由以上数据分析得出,2016年在整个行业中的占比2015年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在整个行业中的占比下滑了1.77个百分点,此后逐年下滑,到了2019年才稍有好转,但直到2020年也没有达到2016年的水平,更不用说超过历史上最好的2015年。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报道:我国的保险业2020年累计实现原保费收入4.53万亿元,互联网保险保费仅为2908.7亿元,同比增长仅为0.1%。因此,不难得出:在互联网技术如此蓬勃的当下,即使“互联网+”遍地开花结果,这样的渗透率,真是有点不如人意。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的周皓月就指出“这是保险公司监管部门、投保人都有立场提出的一个疑问”[2]。有的学者甚至把中国互联网保险2016年以来的这个时期认为是瓶颈期。

附表1 互联网保险保费与行业保费总收入对比 (单位:亿元)

图2 互联网行保险保费与行业保费总收入对比

二、互联网保险中投保人知情权无法完全保障

(一)案例及启示

案例:杲某,男,现年50岁,初中文化,农民,于2018年12月4日,从太平洋保险公司APP上购买了安行宝3.0版两全保险,保险终期2048年12月4日24时,按年(10年交清)缴纳保费,保险费2388元/年。又于2020年11月26日,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安享百万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保险终期2035年12月04日24,按年缴纳保费(15年交清),保险费1399元/年。其在今年9月份觉得他不能再交了,他觉得他被骗了。经过交流才知道,他根本对自己的保险不了解,也不知道保障具体是什么。电子保单那么长,安享百万医疗保险(费率可调)所谓保单60页,前后共计64页;安行宝3.0版两全保险所谓保单32页,前后共计34页。初中文化的他,看到60多页,头晕眼花,也看不懂,就知道现在又要交钱,不想续交了。身边这样的人不少,都不是很明白,听身边的人买就买了,现在不知道要怎么办。

就前文所说的“隐忧”,我们不得不产生疑问:互联网保险为什么会出现与我们预期完全不同的发展结果。我们通过杲某的案例,会得到一些启示。不难看出,杲某不想再投保的原因其实很简单,那就是知情权没有得到满足,对两份互联网保险合同没有良好的预期。一旦他能得到满足,他会继续履行合约,按时缴纳保费。

(二)投诉激增

与此同时,另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2019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接到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共1.99万件,同比增长88.59%,是2016年投诉量的七倍,成为投诉的重灾区”[3]。

由此,我们的互联网保险发展就进入了一个“困境”。这个困境的一方面是我们的互联网保险发展进入洼地;另一方面是互联网保险在经营中问题不少,消费者体验感太差,投诉多,需要解决却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太多。如果互联网保险不改进,不想办法脱离此“困境”,互联网保险恐怕会让人心生畏惧,也再难以实现业绩突破。

(三)保险人未完全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分析案例,投保人不想投保、不想续保的原因,是其对想了解的不了解,想了解的不知道通过什么渠道了解,咨询不能及时得到有效反馈。当然这不排除投保人的文化因素,但这个是保险人要考虑的因素。究其原因,不难发观,互联网保险基于平台进行经营,平台与人、人与平台的对话从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更主要的是作为互联网保险一方当事人的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出现了问题,让投保人对保险人的诚实信用产生质疑,也大大降低了投保人的预期。

三、只有保险人完全遵循诚实信用,我国互联网保险才能长远发展

(一)《民法典》和《保险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约束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一章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4]我们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明确:诚实信用原则一直以来就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被称为“至尊天条”。所约束的双方当事人,一方面是指合同主体在从事合同活动时,都必须恪守各自诺言,讲究信用,善意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不得侵害相对方或是第三人的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利益的原则;另一方面是指在适用法律解决合同当事人的纠纷时,应当维持当事人之间利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的原则,而不是为了己方利益,造成双方明显失衡。有的学者认为,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所以保险合同不适用民法,而应受到《保险法》的调整和约束。因此,对于基本原则的继承适用,是不能摒弃的。

2015年4月24日修订后的《中华人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5]从此可以明确,所有保险活动也必须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并不是说,适用特别法,就不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二)保险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才能更好地促进互联网保险走出困境

1.互联网保险中的保险人与投保人具有明显的强弱位差

从保险的的利益与投保人的利益来看,彼此是矛盾的,并且这种矛盾是先天性的。保险人是开发保险制度规则的人,也是制定保险相关制度规则的人,具有专业性、专门性,职业性,是一个专业集合体,是一个集中优势的团队。在互联网上的交易平台也是基于保险人的要求开发建立而成。所有信息的搜集处理,保险人明显具有优势。保险合同设计,即使有很多格式条款,但是更多的条款,是保险人根据自己的需求预先设定好的。从以上来看,保险人相对于投保人来说是处于主动的、较强执的一方,而投保人均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就目前来看,这种强弱之差是一时难以取得均衡的。

2.《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6]此条款明确指出,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即是投保人,如何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是对保险人应该主动思考并积极采取措施的要求。其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就是最重要的一条:让投保人拥有更多的知情权,让自己更好地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3.保险人完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互联网保险促进更为深远

目前,相关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保险人和投保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做了很多的探讨,但是更多的是从投保人的角度去谈“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较少解析保险人在确保投保人享有知情权的前提下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在当前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现状下,保险人完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更好地改善整个行业现状。就保险的双方当事人来说,保险人是具有整体性和优先性的。投保人是个体的,这种个体性体现出劣势,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后发性和被动性。从案例来看,只要投保人满足了知情权,就不会产生退保、弃保等问题。因此,互联网保险进入洼地的当下,互联网保险要长足发展,必须倚重保险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也可以这么说,即使互联网保险发展没有进入洼地,作为身处不断前进的保险业里的保险人也有义务、有责任更好地履行诚实守信原则,以利于保险业的长期发展,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行业水平,为民生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四、保险人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厘清

(一)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是保险人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体现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这个大前提,基于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强弱位差,基于双方先天的不对称性这样的现实,相关的法律要求保险人承担强制性的说明提示义务。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将两个义务分解成了“说明义务”和“提示义务”[7],概括起来就是保险人要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如果在这两个义务履行的时候,保险人失去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循,那么“提示说明”就变成一句空话,将从根本上无法完成保险合同或将致合同无效。

(二)纠正保险人“提示说明”的过度利己性

1.保险人设置不利于投保人完全获取的提示信息

保险人在保险经营活动中追求利益,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事,但是在实践中,保险人利用自己处于强势的地位,在实际业务操作时,为了充分地降低自己的赔付风险,在事先拟定的保险合同里,竭尽所能地添加若干各种所谓专业性条款。前文所列的案例中:一份合同34页,一份合同64页,这不过只是互联网保险业务中的一个小小例子而已。保险人将相关条款越列越复杂,故意过度专业化的文字表述一般人看也看不懂。因此,就会造成很多投保人对于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都不甚了解,自然会影响自己对自己合法权利的维护。这些篇幅过长或是过于专业的保险合同的本质无非是损害投保人的利益,最大程度上免除自己的责任,从而实现过度的利己。

2.保险人设置越来越多的询问条款

互联网保险人为了降低赔付风险,会在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设置相应的询问条款时,尽可能多地添加各种询问条款[7]。当保险人一方设置的条款越多,投保人一方可能存在的问答出错性就越高。一旦投保人启动赔付,保险人就可以启动自己免责程序。

3.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虚化

在现有的互联网平台上,因为相关信息交流依赖于平台,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很大程度上都演变成了投保人的主动阅读或是请求解释的义务。这样就导致了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履行的虚化。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绝不是可以随意减弱的“权利”。更不能因此虚化“提示说明”义务,转移自己的责任,侵犯了投保人相关权益。

以上种种,究其根本原因是保险人的过度利己。过度地排除自己一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本质上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破坏。

(三)破除保险人“提示说明”的过度复杂性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二章第九条中明确指出,应当“优先选择形态简单、条款简洁、责任清晰、可有效保障售后服务的保险产品,并充分考虑投保的便利性”[6]。从我们所列的案例中可见,34页、64页的合同,且不说“杲先生”能否读懂多少,就是一个大学生也需要研究很久才能搞清楚大部分内容。更何况,我们还有那么多的农村人口。可以这么说,保险人所做到的,展示在我们现实互联网平台上的保险产品离“形态简单、条款简洁、责任清晰、便利性”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今年正式实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正当其时。

2021年5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介绍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结果,全国人口共141178万人,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50978.8人,占36.11%。15~59岁人口为89437.6万人,占63.35%。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我国农村人口、农民占比仍然很重,农村青壮年仍然是人口主力,而众所周知的现状是他们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城市的保险业发展得好,农村的保险业发展得差,绝大部分农村人口“人身险”,依赖的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依靠农民自行自愿交保,个人、集体、政府等三方或多方筹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发展农村市场,是保险业发展的方向。如果互联网保险的客户体验都如案例中的杲某一样,如果让他们都面对好几十页的说明,哪里还能有下文,就是签下了,投诉也少不了。这样的发展背景下,互联网保险未来只会更加微弱。

(四)加强互联网保险平台信息的对称性

投保人与保险人本来在信息的获取或分析上就具有不对称性。对于互联网保险来说,这种保险经营方式的信息交互平台是人与平台、人与系统交互。实际上,投保人一方还是现实意义上的人,而保险人一方,绝大多数时候已经脱离了现实“人”的范畴,它可以只是平台,只是窗口,这种模式又加剧了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加上现在平台机器人广泛运用,这些机器人常常答非所问,不及要点。投保人常难以得到有针对性的解答、有人性的服务。如此,因为平台的运用,信息不对称性加剧,信息的非真实性风险骤然加大。保险人如何让信息对称,如何让服务更加个性化,加快对等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是当下要思考的问题,也是互联网保险业努力的方向。

综上,保险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何完全完成“提示说明”义务,以确保不仅合乎法律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又利于互联网保险长远发展,成了此种互联网业态下不可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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