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的思考

2022-02-22 01:38王剑
经济师 2022年1期
关键词:奖助学金个人所得税高校学生

王剑

摘 要:近年来,学生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劳酬及三兼费收入的纳税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文章根据高校学生不同收入的特点,分析了学生群体个人所得税缴纳方面的问题,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对高校在校学生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高校学生 个人所得税 奖助学金 劳务报酬 汇算清缴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2)01-113-02

高校学生获得收入的渠道和种类大致上可分为四大类,一是奖助学金,二是專项补助,三是勤工助学劳酬,四是三助劳酬。学生的这几类收入从资金来源、性质及目的等方面均有不同,但因国家的税法没有对学生这个群体的收入如何扣税?适用何种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等进行专门的描述,导致不同地区、不同学校对学生纳税问题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做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高校财务在具体扣税及申报缴纳环节的做法存在差异。

一、高校学生在校收入及纳税情况

(一)奖助学金

高校学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学术创新奖学金、新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专项助学金等。经费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学校和培养单位提供的经费、导师科研经费支出及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的专项经费等。除国家拨款的国字头奖学金可以套用《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点,省部级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教育等方面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其他奖助学金均没有免税依据,加之学生与学校之间不是雇佣关系,不能按雇员的工资薪金方式计算申报个税,只能按劳务报酬方式进行扣税。部分高校为了让学生少交税款,采取了限制每月发放额度不超过劳务报酬计税起征点的方法,每月发放800元,超过部分分月发放,这种操作方式增加了工作量,存在明显弊端。

(二)专项补助

高校学生的专项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寒衣补助、疫情期间流量补助、一次性就业补贴等,是学校或政府为了解决部分学生群体某方面的困难而设立的补助,具有一定资助性质,获取的学生基本属于低收入群体。学生的这部分补助是否免税,现有个人所得税法中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但如果对这部分具有一定资助性质的专项补助进行征税,又似乎违背了现有个人所得税法立法原则中的“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这一条,不符合高收入者多纳税、中等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原则。高校财务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专项补助一般未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此举是否会因缺乏政策依据而带来后期税务风险,高校常常无法从所属税务部门获得明确回复。

(三)勤工助学劳酬

高校勤工助学政策执行多年,是学生资助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扶困优先为原则,主要是为了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减轻学生经济负担。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有关文件精神,各高校基本都出台了本校的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通过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多措并举对建档立卡学生进行精准资助。财务上每年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设置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学费减免、支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勤工助学及其他困难补助。一方面高校会尽量将勤工助学的机会安排给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另一方面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2月出台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明确指出: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让学校因发放勤工助学劳酬代扣代缴学生的个人所得税占了总税款的相当比例。

(四)三助劳酬

高校学生的“三助”指“助教、助研、助管”工作,是学生在校辅助老师开展教学、科研及管理方面工作,发放的三助劳酬也俗称“三兼费”,因学生与学校无雇佣关系,税法中没有将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学生获得的三助劳酬符合“劳务报酬所得”的性质,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助劳酬不具有资助性质,学校一般不会将三助岗位优先安排给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这部分劳酬学校会严格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高校学生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特点及存在的弊端

(一)代扣代缴工作量大

高校学生在学校获得奖助学金、专项补助、勤工助学劳酬及三助劳酬的概率高人数多,学生与学校之间没有雇佣关系,所获收入基本均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进行计税。现行劳务报酬所得按年纳入综合所得计税,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每月预扣的计算公式为:预扣预缴税额=(当月劳务报酬收入-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其中: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与工薪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相比,劳务报酬每月800元的减除费用起点偏低,几乎获得补助的学生每个月都需要预扣税款,增加了学生经济压力的情况下,也极大增加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

(二)汇算清缴难度大

根据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义务人采取平时预扣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的方式,综合收入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绝大部分高校学生来源于学校的劳务性收入不超过6万元,所以大量学生需在跨年后个税汇算清缴期内自行申报退税。学生这个群体人数众多,收入不连贯也不均衡,没有固定性劳务所得,学校层面汇算清缴政策宣传难度大,学生在操作层面存在较多不便和疑问。

三、国家税务总局新政对学生群体纳税的影响及局限性

2020年6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对于这一条的解读,各个地区因理解差异导致了执行上的不统一,主要歧义是对“实习”一词的理解。

实习分为就业实习、毕业实习和实践实习等几类,其中就业实习和毕业实习基本是学生去到其他单位,通过实践进行一定的专业训练,或者出于毕业的需要,去其他单位开展社会实践类的活动,这两类实习收入都不由学校发放,学校不是代扣代缴义务人。第3类实践实习多为工科学生,为了更好地理解课本中的知识,到本校的实习基地进行实践训练,因伴有一些產出,学校会支付给学生劳动所得。这几个种类的实习,都存在明显的局限性,比如学生在校其间的劳动所得是否等同于上文公告中的实习报酬?是否经得起法律层面的推敲?代扣代缴义务人在申报税的过程中,因实习时间不连贯,实习单位有变动,申报系统里的任职受雇日期无法准确填报,因此也无法确定所有学生当年的累计月份及累计减除费用。

四、高校学生纳税问题的建议

(一)明确学生群体奖助学金、专项补助及勤工助学免税政策

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学业优秀或生源优秀、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在学术科研方面能做到“高端引领”的拨尖学生;助学金主要用于补助学生基本生活支出以帮助完成学业;专项补助是为了解决某个专项的困难而给予的资金帮助。这些从本质上来说与劳动所得有很大不同,也不具备工资薪金所得的特性,目前的法律法规缺少对这方面政策的明确。高校学生是国家的后备人才,奖学金能激励学生努力进取、品学兼优,助学金能体现教育公平,这些都是科教兴国战略的具体举措,建议税务主管部门针对学生的奖助学金及专项补助出台更为明确完善的免税政策。

(二)完善细化高校学生实习劳务扣税规则

目前各地各校关于学生实习劳务从代扣环节到申报环节存在一定理解或执行差异,建议税务主管部门通过对高校学生实习劳务的调研,从体现税收公平等角度,综合考虑对高校学生的扶持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可操作性,结合高校实际完善细化扣税规则。例如明确界定何为学生实习劳务,对学生群体的实习劳务一方面提高减除费用,一方面按月计算申报,不按年累计,避免由于实习劳务时间或单位上的不连续性在申报过程中总进行零申报,减轻纳税人、税务机关及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办税负担。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2018版)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4]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

[5] 车钰佳.高校学生收入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及解决办法.财务与会计,2021(1)

[6] 洪途,李易谦,刘欣瑜.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探索.经济研究,2021(3)

[7] 《武汉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武大学工字〔2018〕62号)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财务部 湖北武汉 430000)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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