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GTIN码在海关进口消费品质量溯源体系中的应用

2022-02-23 04:11胡海波朱烨
中国储运 2022年2期
关键词:条码消费品代码

文/胡海波 朱烨

本文对当前进口消费品质量监管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HS编码不能作为贯穿进口、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的商品识别码,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建立起有效的进口消费品质量溯源体系。本文剖析了国际通行GTIN码的特征,提出GTIN码可以作为进口消费品识别码,并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建立进口消费品GTIN码进口前备案、进口口岸申报查验、基于GTIN码的进口消费品质量信息数据库等制度,通过对接消费者手机APP,发挥GTIN码在质量溯源体系中的作用,实现监管部门与消费者之间质量信息的有效传递和互动。

据海关统计,近两年,我国进口消费品增长和占进口总值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且增幅明显超过进口增幅。目前海关对进口消费品质量监管的重心在口岸,对进口消费品质量信息的获取主要依托口岸的进口检验。但是这些信息主要用于内部消化,很难到达消费者;而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和对质量的感知,同样也很难到达监管部门。究其原因,长期以来监管部门面对的是进口企业而不是消费者,两者之间没有形成信息直通的桥梁。本文对消费品的附加属性,即GTIN码进行了研究,提出建立基于GTIN码的进口消费品质量安全数据库,并以GTIN码贯穿进口消费品进口、流通、使用环节,打通原来信息不对称、信息不流通的弊端,重塑进口消费品质量溯源体系。

一、GTIN码简介

GTIN是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lobal Trade Item Number)的缩写,是为全球贸易项目提供唯一标识的一种代码,是GS1编码系统中应用最广泛的标识代码。GS1系统起源于美国,由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UCC于1973年创建,创造性地采用了12位的数字标识代码(UPC),并于1974年首次在开放的贸易中得以应用。1977年,欧洲物品编码协会EAN成立并开发了与之兼容的系统并在北美以外的地区使用,采用13位数字编码。2005年,EAN和UCC正式合并更名为GS1,自2005年1月1日起,北美地区也统一采用GTIN-13(EAN-13)作为零售商品的标识代码。但由于部分零售商使用的数据文件仍不能与GTIN-13兼容,所以产品销往美国和加拿大市场的厂商可根据客户需要,向编码中心申请UPC条码。GTIN-13条形码分为4个部分,以692 42090 8059 2广州天宝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蕊精华素为例,从左到右分别为:1-3位:共3位,是国家代码,690-699代表中国。该代码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分配,中国1991年加入该组织;4-8位:共5位,对应该条码的42090,代表着生产厂商代码,由厂商申请,国家分配;9-12位:共4位,对应该条码的8059,代表着厂内商品代码,由厂商自行确定;第13位:共1位,对应该条码的2,是校验码,依据一定的算法,由前面12位数字计算而得到。企业在对商品进行编码时,必须遵守编码唯一性、稳定性及无含义性原则。唯一性原则是商品编码的基本原则,是指不同的商品必须分配不同的商品代码,相同的商品应分配相同的商品代码,基本特征相同的商品视为相同的商品;稳定性原则是指商品标识代码一旦分配,只要商品的基本特征没有发生变化,就应保持不变。同一商品无论是长期连续生产、还是间断式生产,都必须采用相同的商品代码。即使该商品停止生产,其代码也应至少在4年之内不能用于其他商品上;无含义性原则是指商品代码中的每一位数字不表示任何与商品有关的特定信息。

二、我国商品编码管理情况以及进口消费品编码情况调查。

2005年,原质检总局发布第76号总局令《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2008年,针对76号令实施中发现的问题,下发了《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76号令未对哪些商品需要申请商品条码进行强制要求,但广东、浙江、江苏、甘肃、四川、重庆、湖北、江西、内蒙古、湖南、福建、吉林等地区相继发布了本地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要求在本地区行政区域内生产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这些预包装产品主要集中在食品、卷烟、酒、饮料、食品添加剂、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化肥、农药等,有些地区根据地方特色还有、电线电缆、汽车摩托车配件、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针织品及其制品、皮革制品、纸制品、工艺美术品、陶瓷制品、种子、饲料等。关于进口消费品,经对常州某大型进口商品超市国外品牌商品进行实地调查,发现在条码使用和中文标签方面还是很规范的,每种商品均标注了产地,从中可以看出有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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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67号文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经销企业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与此同时,笔者还请在美国和英国的亲戚朋友对当地沃尔玛超市和乐购超市中的中国品牌商品的条码情况进行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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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国外的条形码不一定说明就是在国外生产的,但中国超市中大多数国外品牌还是在国外生产的,使用的也是国外的条码。这就为海关对进口消费品进行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抓手。

三、利用GTIN码建立进口消费品质量溯源体系的建议。

1.从法律层面明确消费品的概念。我国并未在法律层面明确消费品的概念,但是发布了GB 5296标准族,目前包括1个总则和6个子标准。GB 5296.1-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1部分总则》3.2中对消费品做了如下定义:为满足社会成员生活需要而销售的产品。其他6个子标准分别对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化妆品、纺织品和服装、玩具、家具、体育器材的使用说明进行了规范。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一个消费大国。消费品安全,轻则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重则危机生命,更会影响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因此,急需制定一部专门的消费品安全法律,明确消费品的内涵、外延、社会共治等内容。2.从法规层面明确进口消费品加贴GTIN条码。海关作为进口消费品管理的职能机构,保证进口消费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安全,守住质量安全底线,责无旁贷。但目前也没有针对进口消费品安全方面的法规,在操作层面也没有统一的要求和流程,急需进行规范。GTIN码,无疑是一个可实现质量追溯管理的有效抓手。无论是进口消费品检验环节、市场流通环节、消费者使用环节,都可以通过GTIN码对进口消费品进行质量监管、质量信息互递。目前由于超市的广泛使用,GTIN在事中环节已经具有坚实的基础,只需在事前和事后环节形成闭环。目前很多省市规定了必须申请商品条码的具体产品,但在国家层面并未统一。普通民众在中国编码中心的网站上输入国产商品的条码,可以查询产品的相关信息;但输入进口商品的条码,则一无所获。根据WTO国民待遇原则,在有关销售、分销、购买、运输、或使用的法规等方面,进口产品必须享受与同类国内产品相同的待遇。因此,只有在国家层面要求在国内流通的消费品实施条码备案,才可以对进口消费品条码要求备案,进口时同时申报条码。GB 5296系列,可以升格为法规,作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具体内容。对于进口消费品,即使实施“合格假定”先行放行,这部分内容可以作为口岸查验内容,为国家和消费者把好第一道关口。3.进口消费品质量溯源体系中的GTIN条码。在当前监管体系中,进口消费品申报,采用的是HS编码分类法。HS编码,即海关编码,是国际编码协调制度的简称,遵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主要针对税则号分类与物流贸易便利性,并不是为了精确描述产品属性、鉴别产品质量风险而设立。而GTIN条码正好弥补了这一不足,使用基础好,具有通用性、标准化的优势,完全能够适用进口消费品整个质量监管流程。《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中明确指出,要搭建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在进口消费品申报环节增加GTIN码,在技术上非常容易实现,只需在现有系统中增加一个数据项即可。由于条码的全球唯一性,申报后就可以自动生成进口消费品产品数据库。这样在整个商品流通环节中,就可以用条码将整个监管流程串联起来,实现有效监管的目标。目前,各监管部门都会在网站上公布抽检的不合格信息,有的也使用了微信公众号发布这种手段,有的还与“查一查”这种软件运营商合作,在其APP“曝光栏-质量安全随时看”中公布黑榜和红榜。但无论哪一种方式,普通民众都无法方便地采用。而以GTIN条码为关键字的进口消费品数据库和质量安全信息数据库形成后,可以开发“扫一扫”功能的APP,当消费者需要购买某一产品时,只要扫一下条码,就可以看到该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当需要吐槽、反映质量问题时,也只要扫一下条码,就可以将相关内容上传至海关。通过这种简洁的方式,直接打通海关与消费者之间的梗阻,实现双方信息的有效传递和互动,从而成为未来动态监管、风险布控等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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