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修订《著作权法》的几点变化看博物馆藏品数字化版权管理

2022-02-23 11:58胡鸣
文物鉴定与鉴赏 2022年24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藏品成果

胡鸣

(北京鲁迅博物馆,北京 100034)

0 引言

2021年6月1日,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正式施行。此次修订大幅提高了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完善了作品的定义和类型,进一步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那么,这些修改给博物馆藏品数字化版权管理带来了哪些新的启发呢?

在著作权方面,我国的立法并不落后。1990年《著作权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为国家法律文件,并于200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明确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2008年中国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2010年又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2021年6月《著作权法》再次修改,其中作品数字化成果的版权及其传播成为博物馆数字化发展不可规避的问题。这里涵盖了博物馆的收藏、保管、研究、陈列、教育等所有内容。①博物馆数字化的主体为博物馆内的藏品,将有形的物质载体转换成数字格式存储并传播,是博物馆数字化的主要内容。藏品数字化过程中形成一系列声像资料,如何认定和管理这些声像资料的著作权是博物馆藏品数字化的重要问题。同时,新媒体环境下,作品数量巨大、种类繁多、传播便捷,给博物馆在传播过程中数字化成果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目前涉及博物馆藏品数字化版权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藏品数字化后其声像作品的版权认定和保护,二是声像作品在新媒体传播方式下,其版权许可的管理问题。

1 新修订《著作权法》几点变化的解读

本次《著作权法》的修订共涉及6章67处,涵盖了作品创作、传播、使用、管理、保护及其法律责任等内容的修正。这里主要针对《著作权法》中部分涉及博物馆藏品和藏品数字化的内容进行梳理。

1.1 作品的定义

202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将“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共包含九项内容,其中第六项“视听作品”取代之前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该定义中变化最大的内容。本条法的更改,解决了日益发展的产业界保护需求与现行《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间的矛盾。例如,2016年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湖滨管理处(简称西湖管理处)侵犯该公司为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所创作的音乐喷泉著作权一案。因修订前的《著作权法》作品类型中没有音乐喷泉作品或音乐喷泉编曲这一类别,故一审判决以其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受到法律保护,认定西湖管理处侵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客体是由灯光、色彩、音乐、水型等多种要素构成,符合美术作品的定义,将涉案客体认定为美术作品的保护范畴,维持一审判决。类似情形的还有灯光秀、网络游戏、短视频等作品,新《著作权法》中“视听作品”的定义使得这些作品有了明确的归类,无需再引用兜底条款进行保护,满足了科技和文化交融催生的文化新业态下新型作品的保护需求。

1.2 复制权的定义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十条阐述了著作权共包括十七条内容,总条数与修订前一致。其中,第五条复制权的定义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数字化”这一概念,即复制权除了传统的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外,还增加了数字化这一方式。20世纪90年代,国内各大博物馆相继开始了藏品信息化工作;近年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从多方面、多维度渗透到博物馆领域,藏品数字化管理平台、智慧博物馆建设等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起来。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后,各地博物馆相继推出在线展览。可以说,“数字化”的增加顺应了博物馆业务发展和网络传播的新要求,为文博单位在智慧博物馆建设、展览、出版、文创等领域开展著作权授权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1.3 美术摄影作品展览权的归属

新修订《著作权法》第二章著作权归属部分第二十条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较修订前的《著作权法》此处有两点变化:一是增加了“摄影作品”这一主体,明确了摄影作品原件展览权的归属;二是对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所有权转让后,其发表权归属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上述两点变化既有助于调动摄影创作者的积极性,又对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展览摄影作品提供法律依据。

2 新修订《著作权法》对博物馆藏品数字化版权管理的几点启发

博物馆藏品数字化工作形成了丰硕的成果,如图片、影像、VR、AR等,面对众多的藏品数字化成果,如何界定其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又归谁所有等,成为藏品数字化版权需要解决的问题。

2.1 博物馆藏品数字化成果的版权认定

博物馆藏品作为有形的财产其所有权与著作权,即物权与知识产权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博物馆对其藏品原件享有财产所有权,但并不意味着享有著作权。②著作权共包括十七条内容,其中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人身权,该项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与藏品有关的权利属于著作财产权,这些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五十年,五十年后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不再属于著作权人。对于藏品数字化成果的版权,如果藏品著作权未过保护期,其数字化成果的版权属于著作权人,其他人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后方可利用;而藏品著作权已过保护期的,其数字化成果的版权要根据藏品数字化成果具体分析,即要首先判定藏品数字化成果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之作品。

藏品数字化成果中数量最大的是图片,采集图片的方式通常有拍照和扫描两种。通常认为摄影师在拍摄过程中融入了其自身的创造性元素,诸如角度的选择、光线的判断、背景的设计、空间的构图等,这些元素的融入使照片具有一定的原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的定义,因此摄影作品符合《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定义,具有著作权。扫描是近年来常用的一种数字化采集方式,特别是书画、书信、手迹等平面纸质藏品。扫描一般以逼真为基本原则,能够客观地反映藏品的真实现状。而《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定义明确指出“作品”应具有独创性,那么扫描作品越是逼真,越没有独创性,越不可能构成作品。③这种缺乏独创性的数字化成果,一般不构成摄影作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如果不构成摄影作品,则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目前业界共识,立体藏品的图片因摄影作品在角度、光线、焦距等方面存在选择和判断,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之摄影作品;平面藏品的图片属于对藏品的复制,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之摄影作品。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件平面藏品图片不是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若干件平面藏品图片形成的汇编等,因编者在图片的选取、编排等方面具有创造性,构成了《著作权法》上的“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目前,出版《图录》是博物馆宣传和研究藏品的重要方式之一,为了更好地呈现某一领域研究的现状,会出现在出版图书时向外单位借用图片的情况。若借用的藏品已过著作权保护期,且藏品的数字化成果又不构成著作权中的作品,理论上任何人均可在不侵害著作人身权的情况下自由利用。但根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目前文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实践经验看,由于文博单位作为藏品的保管机构,为保证藏品在复制过程中的精准传播,均由保管机构自行复制或监制。对于已过著作权保护期的藏品,博物馆授权他人利用其未构成新作品的数字化成果已不在著作权范畴内,而完全属于行政管理范围;博物馆针对此情况商业用途授权图片使用而收取的费用,也是基于博物馆在复制藏品过程中的成本而形成的行政管理费用,而非《著作权法》中的版权使用费。

2.2 博物馆藏品数字化成果的版权归属

著作权归属问题是《著作权法》在实际应用中的又一重要问题。《著作权法》明确表示著作权属于作者,即藏品著作权未过保护期的其藏品数字化成果的著作权属于作者本人,对于著作权已过保护期的藏品其数字化成果的著作财产权归属问题,应根据该成果产生的过程具体分析。这里主要涉及个人作品、职务作品、法人作品和委托作品。

个人作品主要指作者利用业余时间完成的作品,虽作品涉及博物馆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业务领域,但为作者本人创作的成果,其著作权归作者本人享有;个人作品中使用的图片应根据每张图片的著作权情况逐一分析,凡藏品著作权在保护期内的应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后方可利用。关于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的界定关键看其创作过程中是否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如果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作品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反之,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法人作品系博物馆主持下充分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博物馆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实践中,展览大纲、图录等由单位集体创作,著作权归单位的情形居多。④

委托作品同以上三种最大的不同在于作品产生的过程涉及第三方,目前博物馆很多数字化成果通过聘请专业公司或人员进行制作,这就涉及委托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博物馆开发的藏品信息数据库就是典型的委托作品。目前,各大博物馆陆续建立自己的藏品信息数据库,一般均委托第三方进行开发,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在签订合同中有著作权的约定,则按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一般认为,数据库中的文物藏品资源信息是建设数字化博物馆过程中的核心板块,这类信息最终以数字化的方式整合,需要相关工作人员精心编排与创作,具有《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独创性,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⑤,这部分著作权属博物馆所有。受托研发软件的第三方在软件设计、程序代码上融入了工作人员的智力成果,这部分创作成果的著作权应属于受托方。这里需要说明一点,对于藏品信息数据库中著作权未过保护期的藏品信息及其数字化成果,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博物馆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数字化并用于馆内藏品信息数据库中藏品数字化成果可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

2.3 博物馆藏品数字化成果的版权授权

博物馆馆藏资源授权的内容一般分为著作权授权、商标权授权、品牌授权和其他授权四类。其中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授权不仅体现在藏品实体上,而且可体现在馆藏资源数字信息资源上。包括我们熟悉的传统媒体,如书籍、期刊、画册等出版物的内容;也包括新媒体的内容,如网站、自媒体、影视、动漫、游戏等等;除媒体外,依托藏品数字资源提炼的文化元素设计与开发的各类文创产品、仿制品等均属于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的授权内容。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的授权模式分直接授权和委托授权,其中直接授权是目前博物馆普遍采取的方式。例如,故宫博物院在官网上设有影像授权模块,用户通过提交影像授权《申请函》获得授权。直接授权一般以合同的形式体现,通过合同约定授权内容、方式、性质、范围、期限费用等事宜。

在博物馆藏品数字化成果授权过程中,首先要对藏品数字化成果的著作权进行梳理。在捋清每件藏品数字化成果的著作权后结合本次授权的目的、用途签署授权合同,明确版权所有。

3 博物馆藏品数字化版权建设中的对策和建议

3.1 放开低分辨率图片的使用权限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为此,博物馆通过其丰富的藏品资源向大众传播知识和文化,特别是信息时代,借助互联网传播,博物馆藏品数字化成果摆脱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让受众群体自主地参与到文化的欣赏和学习中来。这种高速便捷的信息传播给藏品数字化版权带来了极大的考验。数字化成果丰厚、传播速度快,导致版权问题激增、版权归属找不到源头等,这些问题与“让文物活起来”的宗旨相矛盾。面对这一矛盾,适度开放低分辨率图片的使用权限是一项一举两得的举措。通过全面放开低分辨率图片的下载和使用,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特别是互联网产业对其进行产品开发和市场拓展。各博物馆与其在藏品图片的授权和使用中建立自己的规定,不如主动开放藏品低分辨率影像资料,使文物真正地“活”起来。

3.2 梳理馆藏藏品著作权

由于缺乏版权意识,一直以来博物馆馆藏藏品著作权是藏品管理中被忽略的环节。随着信息网络传播的发展,藏品著作权受到了广泛关注,博物馆维权意识普遍加强。但这种增强略显被动,往往是产生了问题再去维护;或者哪件藏品利用过程中涉及著作权问题现去梳理这件藏品的版权情况,缺乏对全部馆藏藏品的系统梳理,使得藏品版权工作很难打开主动的局面。应将藏品著作权纳入藏品管理日常工作中,建立藏品著作权台账,掌握所拥有藏品著作权的储量和状态。特别是藏品数字化成果的著作权归属,以及捐赠、调拨来的藏品是只拥有所有权不拥有著作权,还是著作权随藏品所有权一并转移。藏品著作权梳理清楚后,藏品利用中涉及著作权的问题方能游刃有余。藏品著作权管理是一个动态管理的过程,应不断更新,随时调整。

综上,目前藏品数字化版权已获得博物馆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各单位均在其官网上发布版权声明并提供版权申请的渠道。但版权声明的形式并不统一,应建立统一的规范。另外,在具体实践中还应注意,《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只保护表达,及《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这点在汇编作品中最常出现问题,即汇编方法和汇编结果的混同。最后,要善于利用《著作权法》中的兜底条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注释

①祝敬国.中国博物馆数字化若干概念的思考[EB/OL].(2016-08-04)[2022-08-12].https://www.dpm.org.cn/study_detail/100204.html.

②张百成.博物馆藏品的著作权归谁享有:以故宫博物院为例的博物馆藏品著作权法律问题探析[N].中国文化报,2013-07-30(011).

③兰国红.博物馆藏品影像化的法律风险及其应对[J].中国博物馆,2018(1):3-7.

④付莹.博物馆内“作品”的著作权(版权)归属及保护问题[J].中国文化遗产,2014(5):9,81-87.

⑤鲍恩宏.文物藏品资源信息的著作权研究[J].中国博物馆,2018(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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