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水泥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现状

2022-02-28 02:03秦晓楠王婷婷
节能与环保 2022年1期
关键词:熟料能源消耗限额

文_秦晓楠 王婷婷

1 济南市能源和粮食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 济宁市能源综合执法支队

水泥行业作为高耗能行业,能耗占全国建材行业总能耗的75%左右,烧制熟料消耗的煤炭占全国煤炭总消费量的15%左右。因此,正确利用水泥单位能耗限额标准,是推动水泥行业积极开展能效对标、持续提升能效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减少碳排放的关键。

1 水泥行业能耗标准体系

水泥品种众多,根据用途主要分为通用硅酸盐水泥、专用水泥、特性水泥。根据GB175-2009《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分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专用水泥分为道路水泥、大坝水泥等。特性水泥分为快硬水泥、高强水泥等。

早在20世纪90年代,原国家建材局制定了ZBQ01002-90《水泥能耗等级定额》,对水泥企业能耗等级定额划分,经过多年的发展,水泥行业单位产品能耗标准形成了以国家、地方标准为核心的标准体系。初步统计截至2020年底,国内涉及水泥行业通用硅酸盐水泥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现行标准规范共有15项,现行12个省份地方标准。现行标准(规范)详见表1。

表1 水泥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现行标准情况

2 国家标准

2.1 GB/T 16780-1997《水泥企业能耗等级定额》

国家质检总局于1997年制定GB/T16780-1997《水泥企业能耗等级定额》作为推荐性标准于1997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了水泥企业能耗等级限额和计算方法,根据标准水泥企业能耗按照水泥窑的可比熟料烧成标煤耗和企业的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分为国家特级、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及格级四个等级。

2.2 GB16780-2007《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修订,作为配套,22项高耗能产业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陆续制定,GB16780-2007《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则是其中一项,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12月发布GB16780-2007《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并于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是在GB/T16780-1997《水泥企业能耗等级定额》基础上修订,通过标准限额值,淘汰部分水泥工业能耗较高的生产线,解决局部地区盲目投资和产能过剩问题。该标准的核心内容是根据生产线规模规定已有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限定值、新建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准入值及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先进值。

2.3 GB16780-2012《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国家质检总局于2012年12月31日发布GB16780-2012《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GB16780-2012与GB16780-2007相比,已有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值不再按照生产线进行划分,而是根据熟料、水泥分类并重新确定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限定值、准入值、先进值,并将余热发电电力折标系数由0.404kgce/kWh修改为0.1229kgce/kWh,计算可比水泥综合电耗时取消混合材掺入量修正,同时增加海拔高度修正。上述这些修订使新国标实用性和可行性增强,余热电力折标系数更科学,限额标准更严格,更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结构, 提升水泥企业产品品质。

3 地方标准

分析地方水泥单位产能耗限额标准规范,可以发现地方标准体系的建立或者修订主要有两个时间节点。

3.1 以GB 16780-2007的颁布为节点

GB16780-2007《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颁布后(2007~2012年),山东、浙江、天津、江苏、上海、广东等省份陆续制定严于国标的水泥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规范)。这些标准(规范)核心框架参考国家标准GB16780-2007,先确定现有企业单位产品限定值、准入值、目标值,再根据不同生产线规模对标准值进行差别性划分。与国标框架基本一致的标准包括浙江、上海等省份地方标准。

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标准,如山东省DB37/836-2007《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除了按照生产线进行划分外,并考虑企业生产工艺改造实际,按照2008年、2010年、2012年三个时间点制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逐年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上海市DB31/498-2010《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根据日生产量制定限额值并加入水泥配制企业限额值要求,企业覆盖面更广。广东省则是按照水泥生产窑炉类型分为新干法窑、立窑、粉磨站,新干法窑又按照生产线划分为三大类,制定不同的限额值,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要求更贴近企业实际,标准使用上更精准。

3.2 以GB 16780-2012的颁布为节点

GB16780-2012《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为GB 16780-2012修订版,有些地方水泥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规范开始制定,有的地方标准修订或废止。河南、山西、江苏、浙江等省份地方标准废止;河北、山东、重庆、安徽等省份根据国标新要求、省内水泥企业能耗特点、地标严于国家标准进行修订;新疆、宁夏等西部省份新编制适合本省水泥行业特点的标准规范。

以江西、宁夏地方标准DB36/644-2019《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64/T1655-2019《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及计算方法》为例,这些标准规范核心框架参考国家标准GB16780-2012编制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准入值、目标值,再按照水泥和熟料进行分类,水泥又细分为外购熟料和非外购熟料。安徽地方标准结合水泥产品类型实际,修订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并编制白色硅酸盐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但两个标准作为推荐性标准,执行力度稍微减弱。

4 存在问题

4.1 现有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覆盖面有待拓宽

无论是国家标准还是地方标准,现有水泥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主要适用于通用硅酸盐水泥,但在市场上占有一定份额的专用水泥或特性水泥或配制水泥无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这类企业的能耗限额无强制性节能标准可以依据。《“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中强调有序推进水泥窑、冶炼窑炉协同处置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现有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中仅说明处理废弃物消耗的能源单独统计,不包含在熟料或水泥能耗范围内。但经预处理后的废弃物投入水泥窑后,对生产工艺产生影响,导致单位熟料产品的能源消耗量增加。如果也一刀切的适用现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不利于保护这类企业协同处理废弃物的积极性。

4.2 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衔接性有待加强

一些地方标准限额方式上与GB16780-2012《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有些差异,如广东省地方标准按照水泥窑炉类型对标,导致与国标衔接性连贯性不够。一些地方标准没有随着国标修订及时更新,如上海市2010年制定地方标准DB31/ 498-2010《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至今未修订更新。以熟料综合煤耗为例,上海市地标小于2000t/d的水泥企业可比熟料综合煤耗≤128kgce/t,而GB16780-2012可比熟料综合煤耗≤112kgce/t;导致地方标准要求宽于国家标准的情况。

4.3 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相对宽松

2016年以来工业和信息化部连续五年部署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工作,开展水泥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达标情况和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就监察结果来看,以山东省为例,水泥企业产品鲜有超能耗限额标准的情况出现。相对宽松的水泥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在规范企业合理用能、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等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标准的“戒尺”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4.4 跨省大型企业贯标难

随着水泥行业结构调整,不同省份水泥企业之间生产线规模、设备工艺、产品种类、节能管理水平不同,各地地方标准的限定值不同。像大型水泥企业海螺水泥、中联水泥等大型水泥企业在不同省份均有建厂,地方标准之间的限额值的差异,增加了跨省企业在贯彻标准、对标标准的难度。

5 对策

5.1 完善水泥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体系建设

经过多年发展,水泥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已经形成国标为主干、地标为枝干的标准体系,标准体系对水泥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推进作用。在实际运用中还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建立水泥产品全产业链产品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国标的主导作用,国标覆盖不到的地方,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本地水泥产业结构特点,积极制定(修订)地方标准,并推进跨省团队标准体系建设,解决跨省企业对标难题。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10月颁布GB38263-2019《水泥制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填补了水泥制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空白;安徽省作为水泥大省,根据本省水泥产品特点,制定地方标准白色硅酸盐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北京市制定颁布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能源消耗增加值限额》,使北京市水泥窑协同处理废物能耗对标工作更加科学,也提高了水泥窑协同处理废物的企业的积极性。山西省、河北省于2015年、2020年制定并实施了地方标准《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这一地方标准的补充,扩大了对水泥企业能耗监管的覆盖面。

5.2 及时修订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随着近些年我国水泥行业的高速发展,水泥企业能效水平不断提高,熟料及水泥单位产品能耗逐渐降低。根据加快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要求,应及时修订国家及地方水泥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限定值、准入值、先进值,扩大能耗限额标准覆盖范围,使之确实起到淘汰落后、鼓励先进的积极作用,有效发挥标准的“戒尺”作用。

5.3 加大宣贯力度,提高企业遵法贯标的积极性

标准的核心在于执行。节能监察机构要把指导服务与执法监察相结合,开展重点行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节能监察,主动向监察对象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积极开展能效对标活动,持续提升能效水平,争当本行业能效“领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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