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庭审的现状及完善研究

2022-03-04 21:22刘竹义邹友圣孙玉屹
西部学刊 2022年4期
关键词:发展前景

刘竹义 邹友圣 孙玉屹

摘要:互联网庭审对传统司法具有极强的冲击性,是中国司法体系变革的里程碑之一。但存在法律从业人员思维理念陈旧、各级法院信息化建设成效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互联网庭审举证质证存在较多的功能缺陷以及缺乏测试评估机制等问题。互联网庭审的完善路径是:(一)加强技术设备的支持,积极与多方沟通,以共建兼顾公正效率的在线诉讼系统。可建立移动智慧法院存证端,通过区块链进行存证。(二)加快传统思维的转变,开展专项培训以提高法律工作者综合素质;(三)探索智慧法院体系工程建设模式,加快互联网法院的测试评估机制建设。中国法律人应当持客观而包容的态度看待新生的庭审模式,共同为互联网庭审创造一个优质而广阔的发展空间。

关键词:在线庭审;互联网庭审;智慧法院;发展前景;完善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2)04-0060-05

一、简述

互联网庭审已广泛应用多年,从已知数据中可知互联网庭审使用量是巨大的。互联网庭审原本隶属于互联网法庭的一部分,与传统法庭模式相比,互联网法院将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均于互联网线上完成。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部署于互联网,主要包括当事人服务平台、法官工作平台、司法大数据中台三个组成部分,当事人服务平台为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提供在线立案、在线电子送达接收、证据提交、支付令申请、在线调解、网络司法拍卖、网上履约、网上开庭等功能。

在线庭审在不断地实践中显现出无与伦比的优势。互联网庭审主要运行于互联网,与审判管理、执行流程管理、档案管理、科技法庭、大数据平台等系统融合应用,支持诉讼事项跨区域、跨层级的联动网上办理。互联网庭审无论是庭审的高效性、参与的便捷性、应对突发事件的弹性还是司法区块链化保密性等各方面都让互联网庭审成为在特殊时期的审理工具原因之一。相较于传统的法院庭审,互联网庭审具有其自身的特有优势引来了更多的关注度,同时在实践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依旧需要我们进行不断的完善。互联网庭审的发展前景,同样也存在着“木桶效应”①,这便要求我们在面对该类问题时不仅要做到扬其所长,还要就其短板着重进行分析。只有从中找出其现存弊病,深入剖析其内在本质,解决存在的问题,才能充分发挥出互联网庭审的优势。

二、互联网庭审发展现状

(一)互联网庭审的起源

从互联网庭审的国際起源来看,最初于1993年美国威廉玛丽法学院首先提出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构建一个在虚拟网络中的法院;1995年由韩国设立了“电子诉讼”,是亚洲第一个设立互联网庭审技术的国家;澳大利亚于1998年使用远程视频实验,成为全球第一个利用远程视频进行庭审的国家;随后的十几年间,互联网庭审在全球飞速发展。

(二)中国互联网庭审现状

以互联网法院为例,仅2019年4月,根据现有互联网法院工作报告,广州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1833件,审结972件;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3040件,审结2540件,电子诉讼平台访问量达823万人次;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15456件,审结13604件,平均开庭用时和审理期限比传统模式节约65%和25%。互联网庭审作为互联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潜力是不可小觑的,其对传统司法是具有极强的冲击性,甚至将是对整个现存司法格局具有改革性的存在。2020年,全国法院接收网上立案1080万件,占一审立案量的54%。当事人在8小时之外的非工作时段提交的网上立案申请,占全部网上立案申请量的23.6%;非工作日的立案申请,占网上立案申请量的10%左右,实现立案服务“零距离”“不打烊”“指尖办”。

三、互联网庭审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其形成原因

当前互联网庭审主要面对的问题包括:法律工作者思维理念需要进一步更新;宣传培训机制不完善,许多法律从业人员对于互联网庭审的运用不足、部分法院工作人员对信息化建设存在误解、各级法院信息化建设成效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促进各地互联网法院经验交流与信息共享、互联网法院的建设缺乏测试评估机制,对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难以应对。对上述问题的成因解析如下。

(一)法律工作者思维理念的陈旧

疫情导致司法工作人非常态使用了相对于普通庭审大相径庭的庭审模式,但由于缺乏宣传与培训使许多司法从业人员认为互联网庭审仅仅为线下庭审的补充。但随着各大中小法院的推广运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出台,未来的线上庭审将不再依附于原有的几家特定的互联网法院,而是从中独立出来,以便于更好地被全国法院广泛应用至合适的相关案件中。

而对于庭审同样重要的辅助人员,亦不应当受限于两种审理模式的差别。因两种审理模式大相径庭,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将案件信息化和区块链化只是繁琐的形式化,而将工作内容进行线下的不断重复,这样所造成的后果是较易造成资源的浪费且效率降低。

(二)各级法院信息化建设成效发展不平衡不充分

随着线上庭审在法治建设道路上的不断推进,不同的案件类型会有不同的案件事实,而案件的事实也会相应地产生数量不一的证据。其中,大量的书证需要上传至审判系统中,这便需要我们用长远的眼光来看待信息化的建设,证据转入区块链时会产生大量上传数据的工作任务,这便进一步印证了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是加快司法效率的关键点。但在调研中笔者注意到,存在着为了短期求快,忽视需要长期规划使用的配套工作长远规划系统,而进行临时性仓促布局的情况。在一段时间的使用后,又因案件的不同而进行反复整改,或一所法院只有一间法庭的配套设施适合进行线上庭审,所有需要线上庭审的案件都要按顺序排队等候,这必然会大大消耗案件的完成时限。由于忽略了互联网庭审的审理模式中大部分信息都是通过数据化的方式进行传递,受限于地区经济、财政拨款、法院层级依旧存在的差距,跨地区、地域流通存在审批手续复杂、不向司法部门开放的问题,才认识到需要宏观层面推进互联网庭审的进步。

各级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状况,需促进各地互联网法院经验交流与信息共享;首先,设立智慧法院②互联网法院交流网站,在中国法院内网设立智慧法院专栏,构建智慧法院建设应用的学习和交流平台。其次,组建智慧法院实验室,能够聚集先进的智慧法院产品和设备,以及系统集成科研的新技术新成果,同时能够及时下沉到底层各级人民法院。

(三)互联网庭审举证质证存在较多的功能缺陷

良好的证据状态有利于法官审判时形成较为完整的心证。线上庭审在交换证据这一点的便利性上仍存在着较多不足,在新证据的质证上甚至还属于真空地带。务实的司法工作者更加注重于实际证据的举证与质证,所以庭审三方都认为新证据应当被法官以及对方当事人方同时看见,共同对新证据进行同时审查,确保在证据质证举证阶段的公正性及确认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大量的证据一并在庭审时审理,应当需要由法官主持证据的过滤。通过将主次证据不断地进行过滤,并紧随着庭审的进程,将争议焦点显露在庭审各方的面前,再由法官主持,对焦点进行集中的整理和讨论,以此来保证法官在对证据的整理过程中形成完整的心证,法官对案件证据的掌握是对线上庭审规范化、集中化处理的关键之所在。目前,面临的困境是由于现在的庭审举证质证的条件会导致法官形成心证的条件与时间的延长,而这在部分司法工作者未能完全接受互联网庭审情况下,对于庭审效率的反复操揉磨治。这种心态对庭审的实质化审理有较大额影响。

(四)互联网庭审的效果仍有待提高

在线上庭审的模式下,庭审的对抗性会由于各种原因而产生损耗。例如,庭审各方因硬件缺陷而出现懈怠的不良情绪,或由于不同的庭审条件让法官与当事人方因庭审模式而产生与传统庭审不同的心态,进一步造成当事人、代理人对庭审焦点的模糊,使庭审焦点逐渐偏移庭审中心,严重影响到庭审效果以及法官最后的心证。“这会直接导致法官在争点模糊的情况下审查了大量非必要审查的证据,挤占了法庭辩论的宝贵时间。”[1]就普通的案件审理而言,如何能将案件争议行之有效地集中在一起,在争议点较为模糊的案件是将线上庭审成为转变出目前困境的解决方法之一。在实践调研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大部分的实务工作者眼中认为,只有简单的案情案件才能使用线上庭审模式。这种观念一方面是由于硬件原因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没有请托传统庭审时的习惯,对于案件案情问题没有应用成系统的提问提纲,导致本足够形成法官心证的時间被挤占。

对于所有的案件,法官在审理时都难以做到将单纯的法条与案件事实的证据一一对应。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随着法官对案件的不断接触,对案件事实的了解,会逐渐基于案件事实和证据建立自己的心证,同时在庭审的审理中强化原本在卷宗中建立的部分心证或者根据证据和庭审的论辩过程弱化部分心证。互联网庭审的目的是便于法官在特定的条件下也能够成功地建立自己心证,对案件进行充分的了解,为案件事实主张公平正义。如果法官不能对案件的各项争议焦点的辩论和举证进行充分的主持,被互联网庭审在该案件庭审时的各种条件所左右,庭审条件好时能够完整形成有利心证,而庭审条件差时等开庭结束后对卷宗进行复盘,偏离庭审中心主义,纵然还是根据法官心证对案件进行审判也偏离了初衷。

(五)互联网法院的建设缺乏测试评估机制

互联网法院由于法院的层级不同,配置资源不同,影响范围也不同,信息技术的难度和要求存在巨大差异。但由于互联网庭审配套技术设备尚未完全成熟,互联网法院缺乏第三方权威专业机构进行及时的测试评估,对功能性问题和性能性问题,需要权威第三方及时对平台进行修改和宣传。

四、互联网庭审的完善路径

(一)加快传统思维的转变,开展专项培训以提高法律工作者综合素质

在线庭审的应用正处于初期阶段时,法律工作者对于在线庭审的评价普遍都不是很高。除智慧法院系统本身的功能硬伤外,思想观念的未及时转变也是造成业界内人士评价偏低的原因之一。疫情来袭,大部分法律工作者选择在线庭审的原因更多是被迫选择。面对新生事物时,人们在主观上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经过了长达一年的磨合后,大部分的法律工作者对在线庭审的负面情绪得到有效缓解,原先的无奈之举现在也逐渐转变成了对互联网庭审发展的期许。

在互联网庭审系统的应用培训中,全国各地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培训了一批又一批熟知“互联网+”工作模式的法官乃至干警。提高法律工作者的综合素质是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打开新思路、转变旧思维、更新原理念,有助于熟悉新的司法业务,提升法治建设水平。而在线庭审势必会在未来担起更多的责任,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在线审结案件的比重势必会呈上升趋势。当然,这就需要法官们在在线庭审中不断积累下丰富经验,做到无论是在传统庭审还是在线庭审都能让每一位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与正义!未来这种培训不应随着疫情的结束而结束,互联网庭审不是“昙花一现”,而是一个现象级的庭审新模式。

(二)加强技术设备的支持,积极与多方沟通以共建兼顾公正效率的在线诉讼系统

通过对相关法律工作人员调研,多位法律工作者皆强烈提出了在线庭审对硬件和软件设备的依赖性过高这一问题。由此可反映出当前有关于在线庭审方面的技术仍尚未成熟。我们需要明白的是,在线诉讼其本身基于网络而存在,而网络发展是日新月异的。在互联网庭审集中适用的这一年间,庭审软件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公司开发到法院自我研发[2],从局部地区使用到全国数千家法院范围覆盖[3]。

当前诉讼系统方面应当着重加强有关证据方面的改革探索,目前大体表现为证据不清晰、证据真实性存疑以及案件证据较多且复杂导致无法详细出示,这大大地影响了审理效率,与互联网庭审自身“效率高”的特点亦相矛盾。移动智慧法院存证端不仅需要上传云端,还应通过区块链进行存证。实现证据的实时采集、实时保存以及实时上链,为解决纠纷、案件办理提供值得信赖的证据基础,这大大提高了对在线诉讼数据的保护。

同时,技术端也要定期听取使用单位反馈的意见。软件设计人员并非专业的法律人士,也无法在庭审现场实时跟进一些实务中所遇到的问题,这就导致了技术跟不上实务,使得相当一部分的法律工作者主观上并不愿意使用在线庭审。这就要求技术支持方应当主动与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不断优化自身产品,共同构建兼顾公正效率的在线诉讼系统。

除了一些庭审过程中的“硬核标准”,技术端还应充分考虑到在线庭审的“严肃性”。一般情况下在线庭审的环境是于法庭内进行,但也有应提供虚拟法庭背景的特殊情况。如果缺少了一个良好的庭审环境,当事人会在主观意识上表现得较为随意甚至恣意,失去了法庭上应有的庄重、威严与肃穆。这样“零效果”的“零距离”在线庭审失去了其审理判决的意义。

(三)探索智慧法院体系工程建设模式,加快互联网法院的测试评估机制建设

针对不同层级的系统特点应当结合全国法院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工程体系进行及时的推进以及修改,我国智慧法院体系工程建设模式,必然在全国统一和地方创新相结合的方式下进行推进。通过不断实践、考察调研以及线上庭审的大面积开展,各人民法院相对应的硬件配套设施应紧随着司法建设前进的步伐不断推进。每一个重要系统、重要设施都应该建立常态化质效分析和报告机制,并加快互联网法院的测试评估机制建设,通过点滴积累的研究分析,真正掌握系统的运行规律,熟悉理解需要关注的状态重点,通过规范化的日报、周报,汇集分析形成高质量的月度和长期分析报告。这既是全面认识和掌握智慧法院体系应用成效的需要,也是促進研发厂商持续关注自身产品用户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产品质量的必由之路。

五、互联网庭审展望前景

互联网庭审还存在着众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与人们在广泛应用前所设想的美好愿景大体来说还相差甚远。但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庭审具有线下庭审无可比拟的优势,且必定会在未来的诉讼中发挥出更为关键的作用。作为新型的诉讼模式,互联网庭审在疫情期间的广泛应用中所集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对于在线庭审的改革具有一定帮助,不断完善在线庭审模式和制度亦是我们未来所需要不断努力的方向。只有用辩证而发展的眼光来看待这个问题,我们才能更好地做到在实践中认识,在认识中实践。

诚然,将所有案件集中到线上庭审这一方法并不可取,也并不现实。各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在线庭审“效率高、成本低、弹性强”的突出优点,扬长避短,将其优势发挥至最大化。坚持在线庭审的新模式,对于新问题选择开拓新思路和新理念,才能在新道路上找到新路径。同时,在互联网庭审风头正劲之时,完善两方面制度至关重要。一是使互联网庭审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切实解决人群群众诉讼实际需要,不让互联网庭审成为传统庭审的“替代品”,而是作为某类案件上的“最优选”。二是进一步确立在线庭审机制,这无疑会为互联网庭审创新发展的活力迸发提供坚实基础,为人民的诉讼权利提供了充分保障。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出席全国法院第七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时强调: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4]。智慧法院的建设有着广泛的前景,同时又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加强专项培训教育转换思维挂念,提高设备支持完善硬件软件水平,是未来需要努力的方向。作为法律人,我们应当持客观而包容的态度看待如今的新生庭审模式,并竭尽所能共同为互联网庭审创造一个优质而广阔的发展空间。我们要始终坚信,在线庭审拥有未来庭审模式中的一席之地必将成为大势所趋,这样非但有利于在线庭审的不断调整与转变,亦符合我们保护互联网庭审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诉讼权利的初心与目标!

注释:

①木桶效应是讲一只水桶能装多少水取决于它最短的那块木板。一只木桶想盛满水,必须每块木板都一样平齐且无破损,如果这只桶的木板中有一块不齐或者某块木板下面有破洞,这只桶就无法盛满水。一只木桶能盛多少水,并不取决于最长的那块木板,而是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木板。也可称为短板效应。任何一个组织,可能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即构成组织的各个部分往往是优劣不齐的,而劣势部分往往决定整个组织的水平。因此,整个社会与我们每个人都应思考一下自己的“短板”,并尽早补足它。

②智慧法院是依托现代人工智能,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人民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参考文献:

[1]章武生.我国民事案件开庭审理程序与方式之检讨与重塑[J].中国法学,2015(2).

[2]王玮丽,顾建兵.“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自主研发‘支云’庭审系统”[N/OL].南通日报,2020-03-10(01).http://www.zgnt.net/ntrbszb/pc/c/202003/10/content_8608.html.

[3]王涵.“全国数千家法庭远程审案”[N/OL].民主与法制时报,2020-02-03(06).http://e.mzyfz.com/paper/1406/paper_35431_8070.html.

[4]周强.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EB/OL].中国长安网.(2020-12-03).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5063485966181551&wfr=spider&for=pc.

作者简介:刘竹义(1975—),男,汉族,江苏丹阳人,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诉讼法、法学教育。

邹友圣(2000—),男,汉族,江苏南京人,单位为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孙玉屹(1999—),女,汉族,贵州贵阳人,单位为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研究方向为诉讼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一流课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编号:2020yjkc006)、江苏省大学生省级创新项目“互联网庭审的发展前景及其完善研究——以江苏省镇江地区人民法院为例”(编写:202013906010Y)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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