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药械购销职务犯罪研究

2022-03-04 21:22郝晨彤
西部学刊 2022年4期
关键词:防治对策成因现状

摘要:目前,我国的医疗药械购销职务犯罪主要特点包括以贪污贿赂犯罪为主,医疗药械信息编码混乱,并出现新型医疗职务犯罪,犯罪案件多发生于重点医院,犯罪主体集中于院领导,所受刑事处罚相对较轻。其成因主要在于:制度体系落后;权力过于集中,监督力度不够;利益关系复杂;相关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医生收入较低,公益性投入不足。针对这些问题,应从四个方面防治医疗药械购销职务犯罪:(一)形成医疗药械科学定价、阳光采购机制;(二)健全系统管理机制,分离医疗权力;(三)完善监督监管措施,发挥社会作用;(四)强化医德医风教育,做好预防工作。

关键词:医疗药械购销职务犯罪;现状;成因;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2)04-0097-04

一、医疗药械购销职务犯罪现状分析

(一)医疗药械购销职务犯罪的司法规制

卫生安全关系到国泰民安,关乎国家经济安全,打击医疗药械购销领域的犯罪尤为必要,尤其是利用职务之便的犯罪行为。随着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医疗药械购销领域采购环节的相对隐蔽性使得医疗行业“吃回扣”行为时有发生,并逐渐暴露出新的腐败问题。

2008年《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定罪评价,且明确在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医疗机构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为销售方谋利的,且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该《意见》中明确将回扣行为认定为犯罪,使之前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学术界都存在争议的“回扣”行为有了定论。

2014年起,国家对医疗药械购销加强专项整顿,“为患者提供价格合理、质量安全、效果显著的医疗药械”成为近几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15年,国家发改委、人社部等7个部门联合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取消了几十年来政府定价制度;同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不仅降低药占比,而且提高了医疗技术劳务费用。

此外,对于越来越突出的“以药养医”等问题,国家也针对性地提出了多个改革方案。2018年颁布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中规定了“4+7”药品带量采购制度①,通过信息化编码将被中选的医疗药品明码标价。2019年7月,印发《关于治理高值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不断实践中实现“完善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高值医用耗材虚高价格”的目标。

国家出台一系列涉及改革与发展的文件,显示了我国进行医疗改革的决心,其目的便是将严厉打击医疗药械购销等不法行为,规制医疗市场正常运行。以上政策还需要时间的检验,对在运行过程中所暴露出的新问题仍需不断修正与创新。

(二)医疗药械购销职务犯罪的特点

在社会实践中,医疗药品与医疗器械领域的职务犯罪,通常表现在两个方面,即收受药厂商业贿赂的贪污贿赂类犯罪以及通过违法手段和渠道采购药品中的渎职犯罪[1]。医疗药品与医疗器械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案发率较高,“团伙作案”特征明显,并且该类案件的涉案人员在从事违法购销行为时,具有极高的警惕性,违法购销行动也极具隐秘性,因此,对于此类案件,侦查人员取证工作困难较大。

1.多以贪污贿赂犯罪为主

医疗药械购销职务犯罪中以贪污贿赂类犯罪为主,一方面,对于医疗产品销售方而言,医疗药械市场的需求量长期大于供货量,销售方在市场竞争中为了获利不择手段;另一方面,某些医疗机构的掌权“领导”拥有绝对的发言权与决策权,其不法行为不易被发现。绝大多数医疗卫生职务犯罪都与贪污贿赂罪相关联,医疗机构的某些“领导”为索取和收受贿赂而滥用职权,为医药企业或医药代表提供便利和保护。

2.医疗药械信息编码混乱

2019年颁布《通知》规定“统一编码体系和信息平台”前,没有统一科学的药械编码标准,各医院通常简单地以开头不同的数字来区分为常规耗材与高值耗材。由于没有统一且明确的标准,医疗药械归类随意性极大、管理混乱,使得耗材统计存在差异。高科技的融入带来了耗材高端化,多种材料的功能融合使分类更加困难[2],这也是导致医疗药械购销过程中监督力度不够的重要原因之一。

3.出现新型医疗职务犯罪

目前,除上述贪污受贿罪以外,还有一项罪名需要我们高度关注。伴随着科技的发展,医疗人员出售“统方”数据等违法犯罪现象层出不穷,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统方”是指来自医生的用药统计数据,一般由医院作出,由药剂师用计算机进行统计并对藥品及其疗效进行分析[3]。对这些数据享有管理权的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便利,为医药代表提供统计数据并共同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4.案件多发生于重点医院

改革开放以来,重点医院均受国家扶植,国有重点医院往往具有较完善的医疗设备与较高水平的医疗人员,患者在就医时通常会优先选择重点医院,大大增加了医疗药物与器械的需求量。研究发现,一半以上的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市级及以上重点医院,其次是乡镇卫生院[4]。发生医疗药械购销职务犯罪的科室主要集中在“行政科室”“外科”以及“内科”。

5.犯罪主体集中于院领导

由于“领导”职务地位的特殊性,在犯罪主体方面,主要集中在分管药品采购的院领导及相关负责人,这是由于该类犯罪主体大多掌握着一定的权力[5]。从近几年的医疗药械职务犯罪案件分析可以看出,此类案件发生的风险大小与犯罪主体所掌握的权力成正比。此外,从犯罪主体的年龄与学历分析来看,犯罪主体主要以40到50岁的男性中高层领导人居多,学历集中于“大专”“大学”“本科”。不难发现,犯罪主体不仅多为“一把手”且呈现出高学历、低龄化趋势。

6.所受刑事处罚相对较轻

通过对近几年案件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我国虽然加大了对医疗药械领域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但不论是从行贿主体还是受贿主体,其超过半数被判处缓刑,有的甚至被免于刑事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很少有10年以上的[1]。总的来说,在药品购销领域,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判处的刑法较轻,应适当加重量刑情节,以达到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

二、医疗药械购销职务犯罪成因分析

(一)制度体系落后,引发多种弊端

导致医疗药械购销领域的职务类犯罪的原因中影响较大的是“制度体系落后”,其成因有两点:一是政府下放医疗权力过多。医疗体制改革后,政府对医疗机构的扶持缩减,原本应当由政府提供的医疗保障资金,现在大部分需要医院自行解决并自负盈亏。为维持自身发展,各大医疗机构不得不想办法“创收”。此外,政府将医疗权力下放,医疗机构掌握着大量的财权与管理权,給医疗药械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以药养医”“以械养医”的负面影响。医疗成本的上涨,如医用物品原材料价格的上涨,致使医疗机构的盈利空间缩小。如果医疗服务仍执行政府定价,那么将会导致医疗机构全行业性亏损,同时,医疗从业人员的收入待遇严重失衡,这些问题都极易成为医疗药械购销领域职务犯罪的诱因。

(二)权力过于集中,监督力度不够

我国公立医院仍保持着“管办合一”的医院管理模式,其特殊性在于,我国公立医院主要靠自己的收入来营利,而非靠政府的预算补贴,因此公立医院在一定程度上经济独立[6]。该模式产生了诸多问题,最突出的弊端是“缺少监督”,从而产生了“院中院”现象,即掌权人通过职务的便利,将该医院某门诊部交由行贿人承揽经营并自负盈亏。尽管我国一直明确禁止,但是仍然存在“公立医院派生出许多独立核算的小医院”等现象,这些小医院为了能够生存并实现盈利,必然要贿赂大医院的负责人或领导。追根溯源,医疗系统职务犯罪源于医疗权力的滥用。

医疗器械职务犯罪的监督力度不够,医疗机构内设的纪检部门往往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使内部监督流于形式;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也不充分,医疗机构“多主体管理”的现象普遍,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管更为缺乏。

(三)利益关系复杂,容易诱发犯罪

药品、器械从最初的生产,到最终销售给患者,会涉及许多主体的利益,利益关系较为复杂。医药行业对于百姓来说属于刚性需求,社会需求量大,利润率高,再加上监督机制不完善,最终诱发犯罪。医疗体制改革使得政府的扶持力度大大减弱,但医疗技术的发展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一些医疗机构为维系自身发展,只能将希望寄托于“以药养医”“以械养医”,为各大医疗器械销售商、医药代表提供了行贿的便利。然而,一旦代销商等通过行贿尝到了甜头,在残酷的商业竞争下,企业会纷纷将行贿作为药品、器械推销的手段,使商业贿赂现象不断滋生蔓延。最终,对于医疗人员来说,医生收回扣、拿红包,逐渐成为医疗行业长期盛行的“潜规则”。既得性经济利益对于医疗人员的诱惑极大,尤其是在碍于情面或他人不会举报揭发等心理因素诱发下,甚而在看到他人拿回扣而未受到法律制裁的巨大的诱惑下,形成群体性犯罪。

(四)逐利心理驱使,法律意识淡薄

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往往因其持侥幸心理,且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在医疗领域亦是如此。首先,医务人员的培养周期长,投资巨大。在我国医学专业本科往往需要5年,毕业后仍需3年的实习,才有资格成为正式的医生,专业性强、职业风险高。医护人员因过度疲劳而牺牲在岗位上的事件时有发生,付出与收入的失衡容易导致部分医务人员心理失衡,因此在经济利益的巨大诱惑下,医疗腐败滋生。其次,某些医疗器械营销、基本建设领域的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将长期存在的“回扣”行为认为是正常的市场竞争,认为这是一种“合法”的行为,且很多人出于“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实施不法行为。同时,多数医疗机构将工作重心放在提高医疗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上,忽视了对医疗人员的法律意识的培养。

(五)医生收入较低,公益性投入不足

研究发现,医疗药械购销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男性多于女性,这是由于在“以药养医”体制下,医疗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与个人诊疗量和检查量难以成正比[7]。医疗人员工作繁忙,社会生存压力大,为了金钱利益,盲目乱开药,过度检查,导致“看病难、看病贵”等现象,弱化了医院的公益性,公立医院逐渐向企业化经营靠拢,从而违背了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的基本属性。另外,一味地谴责医生应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但不解决医生付出与收益失衡等问题,是不合理的。

三、医疗药械购销职务犯罪防治对策

(一)形成药械科学定价、阳光采购机制

针对传统医疗体制所暴露出的“以药养医”问题,我国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政策,“4+7”药品带量采购制度通过对药品价格的监管从而控制药品费用,自2019年试行以来,在试点城市都取得了积极效果。带量采购解决了以往中标企业销量无保障的难题,在药品采购过程中就明确了采购数量,企业按数量报价,使得企业销量有了保障,可以充分考虑成本安排生产销售,给出最终优惠价格[8]。此外,带量采购改变了以往的“采购分离”,形成了“采购合一”的新制度,缩小了灰色地带。“4+7”带量药品采购制度仍属探索中,难免遇到困难,但该制度对医疗制度改革的积极意义是值得肯定的。

与此同时,还应注意保障医疗药械行业的利益。医疗药械的研发与生产需要大量的资金,如果一味地追求将医疗药械的价格压低,将影响医疗药械行业的发展。2019年暴发的新冠疫情能够得到有效迅速地控制也得益于医疗科学水平的进步,因此,在科学定价、阳光采购机制的建设过程中,不仅要对不同种类与层次的医疗药械进行合理分类定价,还应确保医疗药械企业的正常资金需求与投入。

(二)健全系统管理机制,分离医疗权力

医疗系统长期存在药械购销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缺陷。健全系统管理体系,必须做好三项工作:

一是适当提高医疗人员的工资待遇,完善医务工作人员的补偿机制,调动医疗人员的积极性。“4+7”带量采购政策的实施,使医院无法通过医疗药械购销获取差价以满足资金需求,因此为实现医院的发展应适当提高医院的收入,同时注重平衡医疗资源分布,降低区域内医疗资源的供需矛盾。在一些医疗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医疗资金投入不足,相关监管部门对于违法违规的医疗药品与机械采购行为打击力度不够,人民群众也很难参与到打击违法违规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过程中,这类地区极易滋生药械购销职务犯罪行为。

二是合理分配院领导与相关负责人的权力,将决策权与经营权分离,避免权力固化,对药品申请、处方管理以及药品采购等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的人员,要定期交流、轮岗、调换,避免发生权力独揽的现象。

三是要明确激励机制和法律责任,加快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的改革。防止医院工作人员与当地其他医疗机构相互勾结,单向购买指定医疗器械与药品,而后再面向市场溢价销售,从而获利分红,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

(三)完善监督监管措施,发挥社会作用

近年来,医疗监管制度在专项治理下有所改善,医院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以及服务监管中心“三利剑”同时发挥监督作用。三部门依据各自不同的分工综合治理、相辅相成:首先由服务监管中心对日常的医药购销行为进行监督,定期进行调查研究,汇总意见,报告给院领导并提出监管建议;其次由审计部门则发挥其专业优势,通过网络数据对品规、科室、个人进行跟踪,同时对于医疗器械的引进提出优质方案;最后由纪检监察进行事后监督。“三利剑”齐抓共管,发挥联合监督作用。“三利剑”的综合治理,无疑对在医疗药械购销过程中试图牟取非法利益的医疗人员起到了强大的震撼力,但医疗药械购销领域的监督监管制度仍然有待完善,可从以下三方面展开:

一是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药械采购过程的监督常常是被忽略的环节。例如,进口设备无标价,使一些不法分子有利可图,因此应尽可能全面地对进口设备进行价值评估并定价。二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医疗药械采购环节进行监督管理,提升监管效率,通过网络技术对日常采购过程中的权力运行加以实时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防止腐败现象进一步扩散;三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医疗系统是社会的一部分,医疗腐败问题与社会广大群众利益息息相关,需要人民群众共同监督。公开医疗药品、器械采购相关信息,如采购的数额与价格,做好相关审计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阳光采购体制[9]。

(四)强化医德医风教育,做好预防工作

医疗人员在巨大的诱惑面前是否能坚守住底线,与其自身思想教育水平与法律意识密切相关,因此,要强化医疗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做好预防工作。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第一时间学习国家最新政策与相关法律法规,使医疗人员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要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政府应加强对基层医院人员的法制意识培养,激发基层医务工作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也使相关责任人员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抵御不正之风。

二是医院应重视对专业医务社工服务的引入,设立“巴林特”小组②,为医务人员心理解压,使医务人员心理健康,感受到爱与尊重,提高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共鸣,从心理上加强职业道德熏陶,抵制“吃回扣”的不良风气,做到自尊自爱。

三是深入贯彻反腐倡廉工作,结合相关医疗案例,有针对性地进行警示教育,使相关人员自觉抵制权钱交易等腐败思想的侵蚀,提高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开展日常业务同时,有必要进行普法宣传工作和基层医疗服务专项法规培训工作,明确法律红线,真正做到秉公用权、依法行医。

结语

医疗卫生职务类犯罪主要集中在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疗药品采购等环节,医疗药械职务犯罪行为的隐秘性及持续性决定了此类犯罪的查处难度高。国家对医疗腐败问题一直高度重视,该领域不仅关系到人民利益,还决定着我国医疗事业能否健康发展,预防医疗药械领域的职务犯罪,是一项长期任务。医疗腐败问题的整治还有漫长的道路,需要医疗行业与法学界的共同努力,需要持续开展医疗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律意识培养,还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注释:

①“4+7”药品带量采购制度:2019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明确,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

②“巴林特”小组:是一种团体心理辅导的形式,匈牙利医生巴林特(Balint)最早采用这种形式来培训和提高医生理解病人的能力。

参考文献:

[1]王梓丞,谈在祥.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职务犯罪情况研究——以中国裁判文书网82份判决书为样本[J].医学与哲学,2020(3).

[2]刘宏伟,邓自华,严晋,等.构建药品、耗材专项治理体系的探讨与思考[J].现代医院,2021(1).

[3]卫东,丁海英.公立医院普通医务人员收受回扣定性分析[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2(4).

[4]王玥月,李宇阳.关于医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例分析及法律实证研究(上)[J].中国卫生法制,2018(6).

[5]徐亚英.公立医院改革中预防医务人员职务犯罪体系建设初探[J].卫生软科学,2013(12).

[6]陈子军.医疗系统职务犯罪特点及防控对策——基于南京市2011年医疗系统职务犯罪实证研究[J].廉政文化研究,2012(6).

[7]徐亚英.公立医院改革中预防医务人员职务犯罪体系建设初探[J].卫生软科学,2013(12).

[8]朱佳英,任晋文,华恃彬.“4+7”城市药品带量采购在公立医院的实施效果预测与探讨[J].浙江医学,2019(10).

[9]龚晓,翁怡毅,杨新潮.浅析基层医疗卫生行业职务犯罪原因及防治对策[J].现代医院,2016(7).

作者简介:郝晨彤(1996—),女,汉族,河北沧州人,单位为河北大学,研究方向为刑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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