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办法解读

2022-03-07 15:19毕海忠廖杏梅韩思雨李基宁范明澄
中国纤检 2022年1期
关键词:考核办法棉纤维质量检查

文/毕海忠 廖杏梅 韩思雨 李基宁 范明澄 罗 俐

由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职能划分、相关政策文件更新,原《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办法》(中纤局综发〔2009〕68号附件1)和《中纤局关于调整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中纤局检二函〔2015〕151号)中有关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已不完全适用于现阶段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管理,因此予以修订。

2021年10月22日,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中纤中心)印发了《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办法(试行)》(中纤发〔2021〕45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考核办法》的修订过程和相关内容予以解读,供实际应用参考。

一、修订背景及主要依据

由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职能划分、相关政策文件更新,原《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办法》(中纤局综发〔2009〕68号附件1)和《中纤局关于调整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中纤局检二函〔2015〕151号)中有关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已不完全适用于现阶段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管理,因此予以修订。

(一)制度更新。2019年9月,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国家棉花公证检验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526号)进行修订,发布了《国家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9〕276号),并于2019年9月23日开始施行。其中第六条和第十五规定: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市场监管总局下达的当年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计划,各类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的预计成本,以及上半年公证质量考核系数;财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对全国公证检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机构改革和职能划分。2019年8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监人〔2019〕43号)。其中规定:(第二条)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直属正司局级事业单位;(第四条第五款)监测二处负责组织实施非棉纤维(含毛、绒、茧丝、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工作,承担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任务安排、进度协调、技术比对、检查指导、质量考核和经费核算工作,开展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研究、能力验证工作。

因此,中纤中心通过广泛调研、会议研讨、意见征求等方式修订形成了《考核办法》,并报请市场监管总局监督司同意,正式发布实施。

二、具体内容

《考核办法》共24条,主要内容包括:依据、适用范围、定义与原则、考核周期、工作质量检查方式、比例与主要内容、检验计划完成率、制度和规程执行率、公证检验效果、服务满意度、监督检查问题整改、专项检查、公证检验监督、监督抽验、工作质量检查及评价实施步骤、公证检验监督与监督抽验结果应用、工作质量考核结果评分、工作质量检查与监督的衔接、综合评分规定、质量考核系数规定、禁止性规定、专项检查规定、违法违纪行为处理、解释权、实施日期等。

(一)主要依据:包括《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家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三定”职责等国家法规、规范性文件。

(二)适用范围:桑蚕干茧、生丝、绵羊毛、山羊原绒、分梳山羊绒、麻类纤维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适用本办法。

(三)定义与原则:工作质量考核指中纤中心对承担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工作的纤维质量监测(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工作综合完成情况和效果的考核,主要形式包括工作质量检查、公证检验监督和监督抽验3种形式。工作质量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5项基本原则。

(四)考核周期:一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工作质量检查方式:中纤中心采用“双随机”方式组织实施检查,每年度承检机构覆盖率不少于总量的50%。主要内容包括6个部分,分别为:检验计划完成率、制度和规程执行率、公证检验效果、服务满意度、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和专项检查。

(六)检验计划完成率:指在规定时间节点实际检验量与年度计划考核标准的比率。考核时间节点分别为每年8月31日和12月31日。8月31日考核标准为年度计划的50%,12月31日考核标准为年度计划的100%。例如,某承检机构某品种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年度计划量为100吨,在8月31日实施检查时,实际完成检验量为40吨,则该机构的检验计划完成率为40吨/(100吨/2)×100%=80%。

(七)制度和规程执行率:指承检机构执行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相关制度规定的规范性和符合性。相关规定指中纤中心(含原中纤局)正式发布实施的工作规程、实验室管理办法、人员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期间核查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相关的施检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具体包括41项内容(见附表1),检查时对照附表1规定逐项进行检查核对,对不符合项目或重点问题需要拍照取证。考核结果分为5档。

(八)公证检验效果:指承检机构实施公证检验所发挥的作用和效果情况,按照承检机构积极作用发挥方面和程度进行考核,分为4档。作用和效果主要包括:公证检验证书交易结价、促进工艺改进、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服务产业政策制定方面的基础作用,以及科研标准创新、服务品牌建设等方面的延伸作用。相关作用和效果必须提供相关合同、协议、文件、资料等有效佐证材料,无佐证材料的不予采信。

(九)服务满意度:指公证检验服务对象对承检机构提供服务的满意程度情况。按照调查对象数量和调查项目的综合统计结果进行考核,分为5档。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检验行为规范性、检验结果准确性、公证检验证书信息完整性与及时性,以及服务态度、廉洁自律等方面。服务满意度必须由服务对象本身提供,可采取填写调查表、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网络调查等形式。

(十)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指承检机构针对检查(中纤中心组织实施,下同)和监督(市场监管总局及地方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下同)中存在问题组织实施整改方面的情况。按照实际整改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分为5档。整改完成后,需提供整改情况报告和问题整改相关记录等资料。

(十一)专项检查:指针对检查或监督过程中出现普遍性、突出性、重大性问题,由中纤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的检查。按照专项检查结果进行考核,分为4档。

(十二)公证检验监督:市场监管总局对公证检验行为的合规性、公证检验证书的有效性、承检机构技术能力符合性等方面的监督;以及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市场监管总局的安排部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针对性地开展的公证检验监督工作。按照承检机构执行标准、检验规程和相关制度过程中出现一般性差错的数量和影响程度进行考核[具体内容与(七)相同],分为5档。

(十三)监督抽验:指市场监管总局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承检机构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公证检验标志是否与实物相符,质量公证检验是否客观、公正、及时的检查。主要根据承检机构原验结果与监督抽验结果的相符率进行评分。

(十四)工作质量检查及评价实施步骤:共分为五步,分别为发布通知、实施检查、综合评价、结果认定和整改处理。中纤中心采用“双随机”方式确定被检查单位与检查组成员(检查组成员从非棉纤维管理和技术专家库中抽取)组成检查组赴承检机构、受检企业以及公证检验现场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间和检查组成员名单一般在实施检查前2日通知被检查单位。

(十五)公证检验监督与监督抽验结果应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公证检验监督和监督抽验。中纤中心根据监督和抽验结果,依据《考核办法》第十四条(三)和(四)款进行评价、认定。

(十六)工作质量考核结果评分:工作质量考核结果采用因素法进行综合评分。工作质量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工作质量检查满分为60分,公证检验监督满分为25分,监督抽验满分为15分。

(十七)工作质量检查与监督的衔接: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承检机构未接受工作质量检查,承检机构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自查,并上报自查情况报告,中纤中心综合相关情况进行评分;未接受公证检验监督、监督抽验和专项检查的,该项不扣分。承检机构在同一检查时段内(一般为6个月,下同)已接受公证检验监督的一般不再安排工作质量检查,考核结果依据公证检验监督结论进行评分。非同一检查时段内,接受公证检验监督和工作质量检查的,按照实际情况分别评分。

(十八)综合评分规定:指根据检查和监督的结果进行评分,评分后按照5档对承检机构进行管理,明确了预防纠正、自查自纠、警示整改、通报批评、暂停资格5类处理方式。

(十九)质量考核系数规定:指根据年度工作质量检查综合评分确定的综合质量考核系数。90.0分及以上的,系数为1.0;每降低10分,系数降低0.1;不足10分,不降低系数。工作质量考核系数是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分配的重要因素。

(二十)禁止性规定:明确规定了承检如发生不执行国家标准及其检验方法、技术规范或者时间要求,公证检验样品未按规定进行现场抽取、来源无法证实,出具的公证检验证书不真实、不客观,主观故意编造或销毁原始记录,违反相关规定收取公证检验费用,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证检验公正性的检验行为等6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中任何一项的,当年工作质量考核综合评分为0、工作质量考核系数为0。

(二十一)专项检查规定:针对工作质量检查、公证检验监督和监督抽验中发现的普遍性、突出性、重大性问题,中纤中心及时组织进行专项检查。

(二十二)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对考核中发现承检机构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在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根据组织管理权限向承检机构以及承检机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十三)解释权:《考核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由中纤中心监测二处负责解释,针对重大变化情况,及时报请中纤中心和市场监管总局研究。

(二十四)实施日期:《考核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办法》(中纤局综发〔2009〕68号)、《中纤局关于调整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中纤局检二函〔2015〕151号)同时废止。

《考核办法》从机制上规范了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质量的考核,为加强和推进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考核办法》的实施对于深入推动落实承检机构工作质量和绩效评价责任和意识,提高公证检验质量管理整体水平,推动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工作按照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高效化的标准管理具有积极意义。

附表1

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的具体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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