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贡盐业历史档案俗语词考释六则

2022-03-08 01:48杨小平
平顶山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自贡市大词典盐业

杨小平,王 聪

(西华师范大学 文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9)

《自贡盐业历史档案·契约卷》收录自清康熙五十九年(1720)至民国三十八年(1949)四川自贡盐业契约2 381件、相关凭票档案166件,分为盐井开凿约、日份与火圈约、盐笕约等。这些契约档案多为手写,真实记录了200多年间自贡等地区语言文字的真实情况,其中俗语词颇多,造成自贡盐业历史档案的阅读障碍。截至目前,未见针对自贡盐业历史档案中的俗语词进行研究的文章,因此具有较大的研究价值。

俗语词即俗的词,与雅相对,字面虽普通但含义复杂。《自贡盐业历史档案·契约卷》出现“承首”“出佃”“锅份”“伙办”“起班”“下节”等六个俗语词,意思费解。《汉语大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辞源(第三版)》、白维国《近代汉语词典》(以下简称《近代汉语词典》)未收这些词条或义项,或例证滞后。本文结合传世文献进行研究,消除自贡盐业历史档案的阅读障碍,以冀补充上述大型辞书未收词条或义项。

一、承首

(1)《长源井伙等立书福恩井丢下节更名长源井成功起班合约》:“兹承首应将各伙友名下所占锅分多寡书明。”(自贡市档案馆8-1-713-21,民国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2)《荣源井众伙等立荣源井(恒义井)上下节子孙锅份及费用摊派合同文约及外批》:“情,因昔年由沈壁卿承首。”(自贡市档案馆8-1-713-103,民国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3)《任志远、范慎甫、方介南等立海潮井上下节分占锅份合同文约》:“下节承首人任志远、范慎甫、方介南等凭证于民国二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自贡市档案馆8-1-721-167,民国二十五年国历七月二十一日)

按:“承首”一词费解。《汉语大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辞源(第三版)》《近代汉语词典》皆未收录。此词在《自贡盐业历史档案·契约卷》中多见。

“承”字,《说文·手部》:“奉也,受也。”段玉裁注:“奉者,承也。”[1]2399《康熙字典·手部》亦收录,释:“《礼·礼运》是谓承天之祜。《疏》:‘受天之福也。’”[2]《汉语大字典》也收录“承”字,释为“承担,担负;担当”[3]62。《汉语大词典》亦收录“承”字,释为“担负;担任”[4]770之意。

“首”字,《汉语大字典》解释为“领导的人,带头的人”[3]17467。

本文认为,“承首”应指“挑头、领头、带头”。现当代有较多学者对“承首”作出阐释,如:

(4)曾凡英所编《盐文化研究论丛》第一辑:“合伙之发起人,亦称承首人,既是合伙投资办井的筹集者,又是组织者和指挥者。”[5]230-231

(5)吴斌、支果、曾凡英等人所著《中国盐业契约论——以四川近现代盐业契约为中心》:“承首人,又名‘承首办人’、‘承首办井人’,是依靠管理、经营技术,或投资而获得‘承受股份’作为报酬的一类特殊人群。”[6]160

“承首”在历代文献中出现较多用例,如:

(6)(清)吴鼎立著《自流井图说》:“锅分若干口,出钱交与承首人办理。”[7]27

(7)(清)朱寿朋著《光绪朝东华录》:“惟闸工不敢承首等语。”[8]698

(8)(清)庄思恒等修、郑珶山纂《增修灌县志》卷三:“后人因念先辈有承首之劳。”[9]

二、出佃

(1)《王和礼、王焕礼立起班并出佃火份地脉日份与李丹林煎烧字约及外批》:“立起班弄出佃火分地脉日兮。”(自贡市档案馆3-5-4021-13,清道光十六年五月十五日)

(2)《长源井伙等立书福恩井丢下节更名长源井成功起班合约》:“原伙内有出顶出佃者,自立合约。”(自贡市档案馆8-1-713-21,民国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3)《荣源井众伙等立荣源井(恒义井)上下节子孙锅份及费用摊派合同文约及外批》:“若伙内有锅份出佃出顶。”(自贡市档案馆8-1-713-103,民国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按:“出佃”一词费解。《汉语大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辞源(第三版)》《近代汉语词典》皆未收录。此词在《自贡盐业历史档案·契约卷》中多见。

“佃”字,《正字通·人部》:“又代耕农也。或曰佃当借甸,从人变体,象匍匐力耕形。”[10]70《康熙字典》《中华大字典》同。《汉语大字典》将“佃”解释为“指向地主或在古代向官府租种土地”[3]166。《汉语大词典》释“佃”为“租种土地”[4]1242。

在《长源井伙等立书福恩井丢下节更名长源井成功起班合约》中,“出顶”“出佃”同义连用,说明“出佃”的意思与“出顶”的意思相同。又,《汉语大词典》收录“出顶”,解释说:“旧时亦指把自己租到的房屋转租给别人。”[4]2238“出佃”的意思就是把自己租到的房屋转租给别人。

现当代也有对“出佃”一词作出阐释。西班牙议会著《西班牙民法典》:“所谓出佃,指一方向另一方转让不动产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以获得后者每年支付的一定佃金。”[11]该法典明确解释了“出佃”的意思。

现当代也有学者对“出佃”一词作出阐释,如:

(4)郭建著《中国财政法史》:“契约的名称也主要为‘出佃’或‘承佃’井基约。”[12]

(5)张洪林著《清代四川盐法研究》:“火圈租佃契约名称很多……有简单称之为‘出佃文约’。”[13]

例(4)的“出佃”主要指转租或转让土地。例(5)的“出佃”主要指转租或转让盐卤。据此本文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出佃”出现词义扩大,已经不止用于土地的转租或转让,应释为“转租、转让”之意。

“出佃”在历代文献中出现相同用例,意思都是“转租,转让”,如:

(6)四川大学历史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立出佃房屋文约人杨志云。”[14]

(7)(明)王守仁著《王文成公全书》卷三十一:“近经司府出佃与人暂管。”[15]

(8)(清)樊增祥著《樊山政书》卷二:“出佃无人承领,何以出卖有人承买。”[16]

三、锅份

(1)《荣源井众伙等立荣源井(恒义井)上下节子孙锅份及费用摊派合同文约及外批》:“若伙内有锅份出佃出顶。”(自贡市档案馆8-1-713-103,民国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2)《子孙业盐井德咸井见功起班合约》:“应将所占锅份多寡,书明合约,各执一纸。”(自贡市档案馆8-1-721-68,民国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3)《任志远、范慎甫、方介南等立海潮井上下节分占锅份合同文约》:“立分占锅份合同文约。”(自贡市档案馆8-1-721-167,民国二十五年国历七月二十一日)

按:“锅份”一词费解。《汉语大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辞源(第三版)》《近代汉语词典》皆未收录。此词在《自贡盐业历史档案·契约卷》多见。

其他文献也见“锅份”一词,如:

(4)(清)吴鼎立著《自流井图说》:“将三十日作为锅份。”[7]13

(5)(民国)彭文治修、高文照纂《富顺县志》卷五:“各照所占井份锅份缴出。”[17]274

现当代有较多学者对“锅份”作出阐释,如:

(6)彭久松、陈然著《中国契约股份制》:“自贡盐场契约股份制合资井有三种不同性质的股份(盐场一般称作日份或锅份)。”[18]19

(7)吴斌、支果、曾凡英等著《中国盐业契约论——以四川近现代盐业契约为中心》:“‘浮锅份’是由地脉股份中分拨出来作为承首人‘出力办事’的报酬的。”[6]167-168

例(6)的“锅份”“日份”意同,即“股份”。“日份”的用例在《自贡盐业历史档案·契约卷》中亦常见。例(7)的“浮锅份”即分股份。“锅份”在历代文献中出现的文献用例都可以释为“股份”。

“锅份”又作“锅分”,如:

(8)《严成之、张祥、邹飞熊等立伙办一六井昼夜水火油锅份子孙基业及费用摊派合约》:“不出者,所占锅分推出。”(自贡市档案馆41-1-5388-6,清光绪十七年五月二日)

(9)《长源井伙等立书福恩井丢下节更名长源井成功起班合约》:“上节占锅分十二口。”(自贡市档案馆8-1-713-21,民国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锅份”又作“呙份”,如:

(10)《子孙业盐井德咸井见功起班合约》:“李承仁堂占呙份十一口。”(自贡市档案馆8-1-721-68,民国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按:前言“锅份”,后言“呙份”,明显“呙份”与“锅份”同义。

四、伙办

(1)《宋俊臣、刘圣基、刘圣瞻众伙等立合伙创办浚荧井水火油盐井锅份文约》:“立合伙创办水火油盐井锅份文约。”(自贡市档案馆8-1-713-166,民国六年三月三日)

(2)《荣源井众伙等立荣源井(恒义井)上下节子孙锅份及费用摊派合同文约及外批》:“立合伙合同文约,人,荣源井众伙等。”(自贡市档案馆8-1-713-103,民国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3)《荣源井众伙等立荣源井(恒义井)上下节子孙锅份及费用摊派合同文约及外批》:“杨柳塘业内伙办恒义井。”(自贡市档案馆8-1-713-103,民国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按:“伙办”一词费解。《汉语大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辞源(第三版)》《近代汉语词典》皆未收录。本文发现,在《自贡盐业历史档案·契约卷》中,“伙贸”“合伙创办”“众伙”与该词出现在同一合约中,关系密切。

“办”字,《正字通·辛部》:“《说文》:‘致力也。’《汉书·韩信传》:‘多多益办。’……韩愈诗:‘我时亦新居,触事苦难办。’”[10]2347《汉语大词典》:“兴办,举办。”[4]15858

本文认为,“伙”字最开始是作为方言使用,意“多”。随着社会发展,“伙”有“联合、结伴”之意。原文材料中的“伙办”应释“联合兴办、合伙创办”,在使用中应区别于名词“伙伴”。

“伙办”最早在明代文献中出现相同用例。(明)崇祯刻本《度支奏议·广西司》卷三:“立此私约,伙办钱粮。”[19]本文发现,虽然“伙”自齐始用为方言,但明代后,“伙办”已逐渐出现在官员奏议、商贸合约中,如:

(4)(清)朱寿朋著《光绪朝东华录》:“朋充伙办。”[8]1495

(5)林则徐《林文忠公政书·云贵奏稿》卷九:“似仍招集商民,听其朋资伙办。”[20]

(6)顾廷龙、戴逸编《李鸿章全集·奏议》:“与从前集资伙办者不同。”[21]

五、起班

(1)《王和礼、王焕礼立起班并出佃火份地脉日份与李丹林煎烧字约及外批》:“立起班弄出佃火分地脉日兮。”(自贡市档案馆3-5-4021-13,清道光十六年五月十五日)

(2)《莫裕丰、洪盛森等并地主王敦德堂立出顶涌源井年限起班文约》:“立出年限起班合同。”(自贡市档案馆42-3-2629-27,清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3)《李心符、王三畏、王味经等立海顺井起班分班昼夜水火油日份合约》:“应请主人起班入伙,照十二天日分红。”(自贡市盐业历史博物馆YFC5,清宣统三年五月十六日)

按:“起班”一词费解。《汉语大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辞源(第三版)》《近代汉语词典》皆未收录。此词在《自贡盐业历史档案·契约卷》中多见,往往与“分班”“进班”一同出现。

“起”字,《说文·走部》:“起,能立也。”段玉裁注:“起本发步之偁。又引伸之为凡始事、凡兴作之偁。”[1]257《正字通·走部》:“又《儒行篇》:‘起居竟信其志。’注:‘起居,犹举事动作也,又发也。’”[10]2277《字汇·走部》也收录“起”,解释是:“兴也,作也,立也,又发也。”[22]《汉语大字典》释“起”为“发生、发动”[3]3706。 《汉语大词典》中也收有“起”字,即“发起、组织”义。其中例证有《红楼梦》第五二回:“宝玉道:‘他们听见咱们起诗社,求我把稿子给他们瞧瞧。’”《儒林外史》第二四回:“鲍文卿虽则因这些事看不上眼,自己却还要寻几个孩子起个小班子。”[4]13602其中的“起”字均为“发起、组织”义。

“班”字,《说文·珏部》:“分瑞玉。” 段玉裁注:“分瑞玉……从珏刀。会意。刀所以分也。”[1]76《集韵》《正字通》《康熙字典》均同。《中华大字典》也收录“班”字,释为“分也”[23]。 《汉语大词典》释“班”为:“本指分瑞玉,见《说文·珏部》。引申为‘赐予或分给’。”[4]5625

曾凡英著《盐文化研究论丛》第一辑:“所谓起班进班,亦称分班,是指盐井锉办成功,地主得以分享井产收益,同时也须承担维修、保养、继续深淘及各项费用。”[5]229其中的“班”即股份。由此可见,“起班”与“进班”“分班”意思均相同,都是“开始分股,发起分股”义。前文《自贡盐业历史档案·契约卷》举例(2)亦可佐证。

“起班”在历代文献中有不少用例,如:

(4)(清)吴鼎立著《自流井图说》:“见微功时,倶不起班。”[7]12

(5)湖南省文化厅编《湖南戏曲志(简编)》:“起班年月不详。”[24]

(6)魏俭编《湘剧志》:“湘剧戏班的创建,大体可分两种性质:一是艺人个人出资或多人集资起班的,称‘内行起班’;二是豪绅富户,甚至是把头出资起班的,称‘外行起班’。”[25]

“起班”最早在宋代发现用例,以下为形同但语义与原文语境材料不符的用例,如:

(7)(宋)贾似道著《促织经》卷二:“论顶,顶似蜻蜓样,毛丁又起班。”[26]

(8)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第五十二册:“往服宠书,起班显序。”[27]

(9)(清)何崧泰修、(清)史朴纂《(光绪)遵化通志》卷二十六:“坐班赞起班,各退恭遇。”[28]

按:例(7)的“起班”同“起斑”。例(8)的“起班”释“按班”。例(9)中的“起班”,本文认为,与用例中的“坐班”关系密切,其中“班”释“朝班”。

“起班”在历代文献中还有“……起/班……”“……起,班……”的用例,仅仅为二字连用,并非一个词,与本文讨论无关,容易误判,尤其是计算机检索时可能会将其统计为该词的使用频率,据此出现频率继续研究势必导致错误的结论,如:

(10)(东汉)刘珍等著《东观汉记》卷十六:“门下掾倪敞谏,篆乃强起班春。”[29]

(11)(唐)房玄龄等著《晋书》:“群雄竟起,班师又地,便有觊觎。”[30]

(12)(梁)沈约著《宋书》卷五十七:“然谓坐起班次,应在朝堂诸官上,不应依官次坐下。”[31]

(13)(清)王先谦著《汉书补注》卷六:“不及史起。班取《吕览·乐成篇》补之,然后起事以传。”[32]

例(10)“起”“班”断开,“班春”为词,释为“颁布春令,指古代地方官督导农耕之政令”。 例(11)-(13)均属于这种情况,应该加以注意。

六、下节

(1)《长源井伙等立书福恩井丢下节更名长源井成功起班合约》:“下节出资锉办。”(自贡市档案馆8-1-713-21,民国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2)《荣源井众伙等立荣源井(恒义井)上下节子孙锅份及费用摊派合同文约及外批》:“下节出本锉办。”(自贡市档案馆8-1-713-103,民国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3)《任志远、范慎甫、方介南等立海潮井上下节分占锅份合同文约》:“甘愿将全井二十四口丢出净锅份十三口,与下节任志远、范慎甫、方介南等约。” (自贡市档案馆8-1-721-167,民国二十五年国历七月二十一日)

按:“下节”一词费解。《汉语大词典》虽收录,释义有“谓节操低下,志向、抱负不高”“指水。水属阴,故亦喻皇后”[4]327等 ,但释义均不符合原文语境。《辞源(第三版)》收录“下节”一词,释义为“品德低下”“击节,打拍子”[33],该释义与原文不符。《汉语方言大词典》《近代汉语词典》皆未收录。此词在《自贡盐业历史档案·契约卷》中多见。

“节”字,《说文·竹部》:“竹节也。”[1]756《汉语大字典》收录此词,释为:“物体的分段或两段之间连接的部分。”[3]3382据上文例(3)中“甘愿将全井二十四口丢出净锅份十三口,与下节任志远、范慎甫、方介南等约”(自贡市档案馆8-1-721-167,民国二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锅份”即股份,合同文约称全井原锅份(股份)二十四口,丢出锅份(股份)十三口于下节后,上节占十一口。本文认为,“下节”应是承接被丢出锅份的人,即“股份承接人,股份承顶人”。

现当代有较多学者对自贡盐业的股份转接作出阐释,如:

(4)彭久松、陈然著《中国契约股份制》:“丢出若干股份与新投资集团,由其承担全井凿费,称为下节”。[18]667

(5)吴斌、宋平、邱岳、秦双星等著《盐业纠纷解决研究——以四川近现代盐业史料为中心》:“投资者又无力继续出资,则往往要出丢下节即转让股权。”[34]

(6)曾凡英主编《盐文化研究论丛》第一辑:“出丢下节,意味着整个全井的经营管理权均有下节一人掌握。”[5]230

“下节”释“股份承接人,股份承顶人”之义在清代文献中也有相同用例,如:

(7)(民国)彭文治修、高文照纂《富顺县志》卷五:“有力不能逗钱者,将其所占日份锅份出顶与人,即名为上节,承顶人即名为下节,以后做井工本归下节派出。”[17]274

(8)(民国)彭文治修、高文照纂《富顺县志》卷五:“有与下节人各分一半红息者。”[17]274

(9)(民国)彭文治修、高文照纂《富顺县志》卷五:“如井久不成功,下节力又不支转,顶与人接办。”[17]274

猜你喜欢
自贡市大词典盐业
唐宋以来盐业古官印辑考
曾伟平《跳公节·传承的记忆》
陆谷孙请人“找茬”
赵启三:从创造“金丝猴”到进军盐业新蓝海,七旬“剑客”为实业鼓与呼
陆谷孙请人“找茬”
自贡市种苗产业发展现状与思考
发改委批复31省盐业体制改革方案
“英语大师”陆谷孙
墨香画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