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湿地保护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2022-03-09 07:37王琪
国土绿化 2022年1期
关键词:保护法公园国家

本刊记者 王琪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

1月10日,记者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召开的2022年第一季度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是中国加入《湿地公约》30 周年。自1992年正式加入《湿地公约》以来,我国湿地保护经历了摸清家底和夯实基础(1992—2003)、抢救性保护(2004—2015)、全面保护(2016—2021)三个阶段,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出台,将进入新时代高质量发展阶段。会上,国家林草局湿地管理司司长吴志民介绍了湿地保护工作的相关情况。

湿地生态状况持续改善

30年来,我国政府带领社会各界,努力践行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理念,大力推进湿地保护修复,湿地生态状况持续改善。我国以全球4%的湿地,满足了世界五分之一人口对湿地生产、生活、生态和文化等多种需求,为全球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是法规制度体系日趋完备。2021年我国出台了《湿地保护法》,28 个省区市先后出台了湿地保护法规。国家和省级层面制定了《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和实施方案,确立了湿地保护管理顶层设计的“四梁八柱”。

二是保护管理体系初步建立。我国指定了64 处国际重要湿地,建立了602 处湿地自然保护区、1600余处湿地公园和为数众多的湿地保护小区,湿地保护率达52.65%。

三是工程规划体系日益完善。2003年,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陆续实施了三个五年期实施规划,中央政府累计投入198 亿元,实施了4100 多个工程项目,带动地方共同开展湿地生态保护修复。

四是调查监测体系初步形成。我国是全球首个完成三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的国家,国土三调正式将湿地列为一级地类。各地建立了湿地调查监测野外台站、实时监控和信息管理平台并在逐步纳入国家林草感知系统,通过高新技术实现监测监管一体化。

五是对外履约不断深化。我国作为《湿地公约》常委会成员和科技委员会主席,深度参与公约事务和规则制定,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为全球生态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工作持续推进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指出在不具备条件划建自然保护区的区域,通过划建湿地公园等创新方式对湿地实行抢救性保护。湿地公园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2005年,我国启动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经过16年的发展,国家湿地公园通过“试点制”“晋升制”等设立方式,现已遍布全国31 个省区市,总数达899 处,全国各类湿地公园总数达1600 余处。

“国家湿地公园划分为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和合理利用区三个功能区,合理利用区面积大都不超过10%。与一般性质的公园相比,湿地公园的主体定位是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同时可开展科普宣教、生态旅游、生态养殖等合理利用活动。”吴志民介绍说。

国家湿地公园属于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中的自然公园范畴,是我国湿地保护修复的创新实践和重要抓手,有效保护了240 万公顷湿地,带动区域经济增长500 多亿元,约90%的国家湿地公园向公众免费开放,成为人民群众共享的绿色空间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生动实践。

法律为湿地保护护航

《湿地保护法》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开启了湿地保护法治化新征程。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扩大湿地面积、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等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湿地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湿地保护管理提供了根本遵循。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公众湿地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湿地保护修复力度不断加大,湿地生态状况持续改善。但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保护和利用的矛盾日益凸显,湿地遭受非法侵占、围垦、污染等现象时有发生,湿地保护立法刻不容缓。

2018年,湿地保护立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积极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法工委、法律委起草、修改《湿地保护法(草案)》,于2021年1月、10月、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通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制定《湿地保护法》,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立法成果,是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的根本保障,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需要的有力举措,是中国引领全球生态治理、彰显大国形象的重要行动。

《湿地保护法》明确了湿地的定义和统筹协调与分部门管理的管理体制,建立了部门间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解决了困扰我国湿地管理数十年的湿地概念和管理体制问题;对湿地实行总量管控制度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管理事权划分;对湿地保护与利用作出了具体规定,提出了湿地利用的正面要求和负面清单;对建设项目占用国家重要湿地进行严格限制,对红树林湿地和泥炭沼泽湿地进行特别保护,全面禁止开采泥炭,维护湿地的重要生态功能。本法还对湿地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据悉,下一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全方位组织开展普法宣贯培训,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提高各级湿地工作者的履职能力,适时出台配套法规和制度政策,指导地方制修订省级湿地保护条例,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多措并举,保护和修复湿地,推动新时代湿地事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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