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2022-03-11 22:38
农村百事通 2022年2期
关键词:王女士工伤保险女职工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用工形式。那么,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中应承担哪些义务呢?也就是说,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哪些来自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呢?下面,通过几则案例,让我们一起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劳务派遣单位应先告知工作内容

【案例】 一家劳务派遣单位将刘女士派往外地一家公司工作前,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告知其具体岗位,甚至面对刘女士的询问,劳务派遣单位也只是表示“去了就知道”。刘女士事后才发现系连续负重作业,每小时负重八次,每次负重超过三十公斤,遂拒绝上班。可劳务派遣单位认为,用工公司怎么安排工作与其无关,刘女士应当无条件服从用工公司的安排。

【点评】 劳务派遣单位的观点是错误的。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也指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即劳务派遣单位具有告知被派遣者工作内容的义务。另一方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三条第五项已将“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列入禁忌之列。结合本案,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强求被派遣劳动者从事女职工禁忌范围内的工作。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案例】 王女士被劳务派遣单位派往一家公司工作后不到半个月,公司便因突如其来的疫情而停业,公司遂让员工回家等候上班通知。此后连续三个月都没有发工资,王女士向公司索要,但公司以其与王女士沒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而劳务派遣单位则表示王女士也没有提供劳动,自然无权获取工资。

【点评】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王女士支付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也明确指出:“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结合本案,因为劳务派遣单位与王女士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在王女士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承担向其支付工资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 被劳务派遣单位派往一家公司工作的孙女士,在上班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受伤后,不仅花了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八级伤残。因劳务派遣单位没有为孙女士办理工伤保险,面对孙女士索要工伤赔偿,劳务派遣单位认为用工公司是实际用工方,事故也发生在用工公司,理应由用工公司赔偿。而用工公司认为其只是转用工,劳务派遣单位才是用人单位,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担责。

【点评】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也规定:“……(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即劳务派遣单位在没有为孙女士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孙女士作出赔偿。

(江西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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