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的法律困境与解决之道

2022-03-17 18:18谌外流黄剑辉卢菱梓王湄怡诸丽娜
现代商贸工业 2022年7期
关键词:破解困境

谌外流 黄剑辉 卢菱梓 王湄怡 诸丽娜

摘要:现代社会,随着高楼大厦不断拔地而起,城市的结构也变得越来越复杂,一方面是城市化进程中带来的大量人口不断涌入城市,成为城市的居住者,带来了城市的繁荣;但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很多社会治理问题,比如,高空抛物事件的频发。尽管201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实践中解决了一些侵权难题,但是对于解决高空抛物案件时也遇到了诸多难题,尤其是《侵权责任法》对高空抛物的随意连坐制度屡屡遭人诟病,源于此,立法者针对这些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在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中对高空抛物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但是这些新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适用过程中的局限性,分析其出现的原因,从其他国家或地区借鉴实践经验或立法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运用合理的方式去最大程度地防治高空抛物的行为。

关键词:高空抛物;困境;破解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2.07.065

1问题的引出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高楼大厦不断建起,高空抛物问题逐渐成为现实生活中的一大公害,甚至被人们称为“悬在城市高空的痛”,受到了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这不仅是因为高空抛物事件频发对社会的安定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更多的是对于在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后如何更好地处理高空抛物事件所带来的影响与如何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所带来的思考。实践中,笔者曾经做过一项社会调研,调研发现近七成的受访者在回答“是否担忧自己或亲朋好友遭受高空抛物之灾”的问题时做出了肯定的回答,由此可见高空抛物事件对于人们的影响。并且,在实践中,法院在运用法律审理高空抛物案件与执行案件判决时遇到了不少的问题,如执行困难、找出侵权人困难的问题等。对此,立法者想要通过更新立法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但是,由于立法的严谨性与局限性,还有一些问题没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笔者认为需要深层次的分析处理高空抛物问题时在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通过借鉴国内外的立法经验与其在实践中的实际操作,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找到最合适的方式去解决高空抛物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并达到最大程度防治高空抛物行为的目的。

2高空抛物的历史渊源与现代社会“高空抛物”的定义分析

2.1高空抛物立法的历史渊源

高空抛物立法规定的历史渊源,最早可追溯至古罗马时期盖尤斯和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中“倒泼和投掷的责任”的立法规定。根据古罗马法的规定,在发生由建筑物中倒泼、投掷的行为所引起的导致民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事件时,该诉是向房屋的居住者提起。不论他是所有人、用益权人或承租人,也不论其有无过失,均按私刑犯论处。但也有例外的情况,那便是“由旅馆房间内的倒泼和投掷行为不由居住的旅客负责,而由旅馆的业主负责,当然,业主向被害人赔偿后,有权向行为人追诉。”而古罗马帝国关于高空抛物的这些立法规定,对于后世的立法与实践有着深远的影响。

2.2现代社会“高空抛物”的定义分析

现代社会下“高空抛物”案件发生的原因与形式多种多样,与古罗马时期的“倒泼和投掷的责任”有着较大的不同。因此其定义也应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狭义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导致人们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与财产遭受损失的侵权行为。广义是指人为地从高处抛掷物品的行为。而需要注意的是,从四川省遂宁市的“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案”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最后的判决:由于被抛掷的物品为铁球,即便高度不高也可能发生伤人事件,因此认定该案住宅楼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造成该案侵权行为的可能加害人,可以看出高空抛物的高空这一概念应当根据实际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其次,近年来社会中出现了“高空坠狗”等特别形式的案件,最终法院也是依据高空抛物的相关法律进行判处,学界对此也有所争议,对此,有的学者认为由于伤人的原因是由动物直接造成的,因此,此类案件应适用“饲养宠物损害责任”的条款;有的学者认为应适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条款是合理的,认为在这类案件中,致人损害的因素是由于宠物坠楼时自身的重量加上地球的引力所造成的,而非由于宠物本身对于人类的危害性所造成的。对于该争议,笔者赞同后者的观点,规制高空抛物行为的主要原因是有人从高空抛掷物品会导致地面上人和物的损伤,因此对于物的认定应以“能够造成损伤”为界限,而宠物从高空坠落能够造成人和物的损伤,因此在此类案件中造成伤害的宠物应该划在“物”的范畴内。

3国内外立法现状梳理

3.1国内立法现状梳理

我国关于高空抛物的立法主要在民法领域展开,国内最早关于高空抛物的立法规定出现在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中。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高层建筑不断的兴起,造成我国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例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人民的安全与社会的稳定,《民法通则》中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已不能够解决其在实践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因此立法者在编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时对于高空抛物問题的处理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如七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七条等规定。然而,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后,法院在运用法律审理高空抛物案件时却又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而高空抛物伤人事件仍在频发不止,俨然成为一大公害。正因此,在2020年5月28日获得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其对于有关高空抛物的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做出了修改与完善,其中较之《侵权责任法》有较大变动之处的有几点:一是设立了一个禁止性条款:“禁止高空抛物”;二是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纳入高空抛物事件追责的范围之中;三是明文确定公安机关在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后查明责任人的责任。但是,对于这其中的变动,笔者也有一些疑惑之处,例如,在新规定中,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只有在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才需承担责任,但是法条中并未明确该安全保障措施的范围。其次,在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后,可能加害人-住户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担责能力更强,因此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也有的学者认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只有在没有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时才需承担责任,因此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要比可能加害人-住户要小。最后,笔者认为,在《民法典》中不应明文规定公安机关查清责任人的责任,而应当将该规定放入行政法领域内,因为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即便公安机关未能很好地承担查清责任人的责任,《民法典》也不能进行处罚,因此这条规定不应放在此处。

刑事立法方面,我国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中,正式将高空抛物类案件纳入刑事案件的侦察范围之内,使得高空抛物案件的刑事责任进一步在我国法律中明确下来。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在刑法分则的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新增了高空抛掷物品罪。这些重要举措,表明了立法机关加大力度防治高空抛物事件发生的目的,对于防治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有着重要意义。

3.2国外立法相撞梳理

国外各国对高空抛物坠物的立法治理现状,大多数国家在民法领域展开,少数国家在刑法领域也有所展开。如德国、日本、法国等国的民事立法中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就高空坠物方面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对于高空抛物却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再比如俄罗斯,其国家的立法在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建筑物抛物、坠物的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但是在规定高度危险活动责任中规定其包含了建筑物抛物、坠物的责任。

而在刑事立法治理方面,美国作为其中的代表国家,对于高空抛物的规定可谓是十分的严格,其在发生高空抛物案件时首先会将其当作是刑事案件,由此对案件进行仔细的侦察,并且其对于高空抛物的刑事处罚也十分的严重。此外,美国对于此类案件的民事赔偿也以“重赔重罚”为原则。而再如新加坡,其规定高楼抛物肇事者不仅要坐牢、罚款,而且根据情节的轻重,国家建屋局还可按原来的售房价格或建屋局规定的价格强行收购肇事家庭的住宅。

4高空抛物的法律与现实困境分析

4.1《侵权责任法》第87条在现实中适用的问题

民众对法条的不认同与执行难的问题是《侵权责任法》出台后遇到的最大的问题,其背后的原因是因为许多民众与专家学者对于《侵权责任法》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有所争议,由此对于判决结果并不认同。有的专家学者认为立法规定的不应让无辜的普通大众为一个人的错误行为买单,此观点也被许多民众所赞同。因此,在审结案件后,许多民众不太愿意去执行判决。例如,我国第一起根据《侵权责任法》审结的高空抛物伤人案件,其中的受害者在接到判决后十几年内,只获得了其中3户住户的补偿,其余的甚至到最后连法院也认为执行难度大而终止了执行要求还款的工作。再有,曾经有个法院在其内部做过调查,在其法院内审结的高空抛物案件中,有高达92%的被告会对此类案件会进行上诉,且愿意执行法院裁判的被告仅有不到2.8%,从这些数据中可以看出我国在执行方面存在着的巨大困难。

4.2我国在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后常遇到难以查清责任人的情况

在如今,城市高楼大厦林立,在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后要想从人数众多的高楼中找到一个实施抛物的行为人,可想而知,其难度有多大。正因此,实践中常常出现案件发生后却找不到真正侵权人的情况。也让一些民众心存侥幸,使得高空抛物事件无法杜绝。并且,就近几年的高空抛物伤人事件来看,有不少起事件都是由于孩童贪玩和不懂事将一些危险物品从高处抛下造成人员伤亡造成的。因此,需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去查寻抛物人和加强对防治高空抛物的宣传和教育。

5高空抛物的解决之道

5.1完善相关立法

立法方面,民事领域内最近有《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的相关条款进行了改善,刑事领域中无论是《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都可以看出我们国家对于高空抛物伤人事件在态度上的改变。

而行政领域方面却并没有修改或重新立法。由于适用行政立法的起点较之刑法要更低,在达不到适用刑法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适用行政处罚来弥补这个“漏洞”。在实践中,有些民众的高空抛物行为抛掷的并非都是可以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物品,而是一些如纸巾、卫生巾、水、垃圾及熟食等生活垃圾,这个时候想要采用刑法来整治这样的活动无疑是不正确的,但是这样的行为对于社会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并且也有可能会发展成高空抛物伤人事件。因此建议可以借鉴香港、南昌、佛山等地方政府的做法,由地方政府进行立法或出台地方性规章,从各个方面防范高空抛物事件。

5.2增加防治措施

关于防治措施,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5.2.1从增加摄像头的角度入手

上文也提到,在实践中常遇到难以查清责任人的情况,这种情况,按照如今的科学技术来说想要完全解决还是有一定差距的。但是,我们可以采用多安装摄像头的方式来尽量解决此类事情的发生。然而,由于實践中有一小部分民众认为加装摄像头会侵犯自身的隐私权,因此该方案在实际中还有所争论。但是,在笔者所做的社会调查中,大部分受访者对于物业加装摄像头的做法都是认同的,这表明此方法对于大多数民众来说还是可以接受的。

5.2.2从建筑物设计角度入手防范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

现代社会发展极其的迅速,高楼大厦建起的速度也是非常之迅速,采取从建筑物设计方面防范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是一个非常好的途径。而建筑设计并非单纯的建筑物设计,当设计预防高空抛物的相关建筑时,可以考虑的因素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道路系统、住宅单体、建筑物配件、绿地系统等。例如,从道路系统方面考虑道路边缘与相邻建筑物主要朝向面的外墙界面间距离,从住宅单体方面考虑套内空间所有可能制造能够被抛落或坠落杂物的地方都尽量不要靠外,如果非要靠外,则最好在外墙加装一些防护措施以及公共部分的布局等、从建筑物配件方面考虑窗户、阳台、雨篷、其它构配件的构造等。然而,实施的难点在于成本方面,在没有硬性规定建筑物需进行该方面防护时,建筑物建设者必然追求成本最低化,若无强制规定其可能仅会在上述一或两方面采取措施。因此这也将牵扯到立法规定问题。建议国家有关单位可以进行实地考量验证,给出较为合理的方案,并通过立法确定下来,以防范高空抛物事件。

5.3加强高空抛物危险性的宣传与教育

在笔者所做的社会调查中,其中一项问道关于“居民住处的物业服务公司在预防高空抛物发生这一方面有何措施”中,超七成的居民表示宣传是主要的方式,由此可见宣传是社会实践中经常采用的方式。而在现实生活中,禁止高空抛物的宣传虽然较为常见,如一些横幅、标识,但这些都有些流于表面,并没有给人们造成很深的影响,也没有起到很大的教育作用,并且近几年来我国发生的高空抛物事件中有不少起是由低龄儿童在玩耍时从高空往下抛物造成的,因此,要加强民众对于高空抛物危险性的认识,可以采取让学校、物业、街道办、居委会和家庭等联合起来进行深入的宣讲。而且,此外,还有一些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是由于一些老人因为年轻时住在农村或其他地方,平时随手乱抛东西成为习惯,到了城市住宅中后这些坏习惯也没有改掉从而造成的。因此,对于老年人也应当进行特别的宣传与教育。

5.4提高民众的义务观念

义务观念,即要求民众一方面要承担起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另一方面要对自己的行为选择,不逃避和推卸由于自己的过错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因为在实践中,找不到侵权人的情况正是因为侵权人的义务观念不强,存在侥幸心理想要逃避自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且,在现实生活中,甚至有民众在了解高空抛物相关立法后采取跑到其他楼层进行抛物的行为试图躲避司法制裁,这无疑是义务观念的严重缺失。而加强民众的义务观念既可以让民众承担起法定义务,如《民法典》中新规定的“禁止高空抛物”的禁止性条款,又可以在发生高空抛物事件之后使得民众可以自己承担起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6结语

高空抛物的行为极其不文明,其后果也是非常的严重,对于高空抛物,我们必须给予严厉的打击。而防范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不单单要从立法层面去规范,也要我们每个人真切实地的了解、认识高空抛物行为的危险性,将防治措施落实到位,有意识地去防范高空抛物。希望在多方的配合之下,在严峻的法律规范之下,高空抛物的行为可以被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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