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政策的思考

2022-03-17 00:26唐文
中国集体经济 2022年6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唐文

摘要:新个人所得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这项改革是个人所得税改革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这次改革不仅提高了个人起征点、调整了税率的档次级距,更重要的是计税模式从原有的单一计税模式变成了综合计税模式,将原来适用的单一税率表调整为综合所得税率表,同时为使广大企业纳税人可以充分享受个税改革发展红利,还新增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也发生了变化。文章立足于个税改革这一背景,对新个税法实施后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提出一些见解。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一、引言

目前个人所得税采取每月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年终由納税人汇算清缴的方案。预扣预缴采取的是累计预扣法,即通过各月累计所得减去免税所得、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得出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对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累计应纳税额,再减去已预扣预缴税额,来确定本期应纳税额的一种方法。当只从一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代扣代缴的税额就是其本年应纳税额,纳税人年终无需再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但是,当纳税人从多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中的一项或多项所得时,在年终就需要进行纳税申报以补税或退税。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主要有三种方式,即邮寄申报、委托他人代为申报及纳税人自行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网页客户端进行申报。

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现实意义

(一)促进税收的相对公平,释放改革红利

新个税法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年60000元,增加了子女教育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调整了税率级距。据数据显示,这次改革工薪阶层纳税人的减税覆盖面达到100%。这其中约有8000万人的减税幅度100%,约6500 万人的减税幅度在70%以上①,降税减税效果十分明显,居民真实享受到改革带来的红利。之前分类所得制下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的税额就是其应纳税额。现行综合所得税制下,由扣缴义务人每次先行预扣预缴税额,待年终申报时,再把这三项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按综合所得税率表进行汇算清缴,这样会出现中低收入人群取得退税,而高收入人群需要补税的情况,进一步促进税收的公平。同时,纳税人在进行年终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如果补税金额未达到400元,可以享受不予以补税的优惠,从而使得纳税人进一步获得幸福感。

(二)征纳机制的完善

新个税法的实施,使得征税主体、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相关职能发生变化。征税主体从行政职能逐渐向服务职能转变,税务机关不再仅仅是监管机构,同时更多的是服务机构,比如采取漫画、短视频、图文等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宣传和解释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相关政策和操作指引;在关键时间点上,比如每年年底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确认、每年3月1日开始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汇算清缴等,通过新闻客户端和微信公众号给纳税人提供“点对点”提醒服务。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再统包统揽所有的涉税事务,比如部分职工因不愿泄露自身隐私,选择年终汇算清缴时自主填报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这样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职能也发生变化,从之前代替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变成辅助纳税人完成年终汇算清缴。纳税人更是从之前的旁观者转变成当局者,目前大部分单位都在推行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填报和变更以及个人所得税年终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这就需要纳税人自主参与到这个过程中来,自行在APP上完成以上操作,促使纳税人转变思维,由他人事转变为自己事。

(三)信息共享机制的完善

新个税法下,个税申报涉及的信息广而复杂,信息的显性化要求较以往更高,这就需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实现个人涉税信息的全面共享。国家也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加强公安部门、银行、社保等与税务机关的信息共享,如纳税人的身份信息、赡养老人信息需要与公安部门相关联;纳税人的收入、房贷等信息要与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实施共享;申报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和大病医疗需要与教育、社保等相关部门进行关联。这就相当于建立一个大型数据网络,各种信息汇总在一起,通过这张网络,既能完善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功能,提升办税效率,还能防止纳税人虚假申报信息,偷税漏税。

三、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现存问题及建议

(一)监管机制存在不足,奖惩机制相对缺失

新个税法下,纳税人可以作为一个主体参与到税款的缴纳、申报工作过程中来,由于个体数量庞大且分散,这就对税务机关的征管体系提出较高要求。现阶段税务机关主要以监管代扣代缴义务人为主,对纳税人自主纳税的监管较少,相应的奖惩机制也较不完善。同时,新个税法下,对税务机关信息化程度要求越来越高,但目前税务机关分析税源、掌握税收信息的能力还略显不足,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还不够密切,协调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现行税务机关应该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在现有征管信息系统上建立第三方信息交易平台,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相关信息有效连接起来,过滤掉不合规、不真实的信息。同时,税务机关应定期与有关部门进行税务信息交流,实时更新税务信息,完善和加强税务网络体系建设。在年度汇算清缴后,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报数据进行稽核比对,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提高税收监管能力。税务机关还应建立科学有效的奖惩机制,建议将纳税人的个人征信与单位职称评选、职务晋升相挂钩。对于纳税信用高的纳税人,未来可以在职务晋升上给予适当加分,同时,在落户、购房、子女上学等方面也给予适当的奖励。有奖就有惩,我们应该加大对逃税漏税的惩罚力度,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加大纳税人的违法成本,才能从源头上遏制偷税漏税行为,从而可以保证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发展进行。

(二)纳税人自主申报意识薄弱,依赖性强

目前我国居民的税收意识仍普遍比较低,大多数纳税人的税务专业知识水平较低,税务机关在自行申报和纳税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因此,大部分纳税人的思想意识还停留在个税制度改革以前,认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汇算清缴都是单位财务人员的工作,出现问题自然会有单位财务人员来提醒,各个阶段的任务自然也会有财务人员来更进。究其原因主要是纳税人对相关税收政策认识不到位,对个税申报缺乏主观能动性。因此,在现阶段更加复杂的综合税制下,怎样提高纳税人的税务意识,提升纳税人对纳税身份的认知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强化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制度的认知,通过政策宣传和培训的方式,加深纳税人对税务知识的理解,使其充分认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积极意义,提高参与度。同时从思想上正确引导纳税人,让他们充分认识到,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和申报是纳税人自身的事情,单位财务人员并不能全面了解每个人的详细情况,实际工作中只能承担协助和引导功能,具体纳税申报事务还是需要纳税人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争取做到自己的事情自己办。其次,扣缴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发挥积极主动性,组织开展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的培训,对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操作指引进行针对性的指导,切实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知识水平。最后,税务机关要加强政策的宣传,可借助新媒体的广泛影响力,向纳税人普及“税务人”的相关理论知识,加深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制度的认知和理解。

(三)涉税信息不对称,个别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界限不清

涉税信息的不对称,是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现行制度下个税纳税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更多依赖纳税人主观能动性,但就目前而言,国民的素质参差不齐,虚报漏报等现象仍时有发生。比如部分纳税人取得稿酬所得,由于文章署的是笔名,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信息时,会借用第三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以达到逃税的目的,因此,年终汇算清缴时偶有发现被人冒用身份信息进行报税的情况。另外,由于涉税信息不对称,部分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信息项目难以举证,比如租房租金只要满足二个条件即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即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实际发生了租金支出。这种情况下,单位职工宿舍,子女租住父母房屋等情况就比较难界定。因此,未来应构建更为全面的数据化管理系统,加强数据的协同共享,做到有的放矢,同时,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应不断完善相关细则,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四、未来展望

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主要是以单个主体为清算单位,没有充分考虑整个家庭的经济负担,特别是对绝大部分上有老、下有小的中等收入群体没有做到税收优惠倾斜。未来可以考虑推行家庭申报制,以家庭为汇算清缴单位,以夫妻双方的综合所得为汇算清缴对象,同时兼顾家庭的收入和负担,以达到家庭享受税收优惠最大化的目的,更加体现出税收的公平原则。

实现个人所得税分区域汇算清缴,针对不同地区设计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遵循量能负担的原则。目前全国实行统一的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标准(除住房租金外),但对于一线城市的工作者来说,略失公平。一线城市的消费尤其是住房在考虑收入差异化的条件下,仍比其他大部分地区要高,大多数人每月承担高额的房贷压力。因此未来可以考虑分地区进行汇算清缴,即根据地区的经济收入水平,居民的消费水平,制定更加合理的扣除标准,以实现税收的相对公平。

参考文献:

[1]聂海峰,刘怡.个人所得税地区间汇算清缴方法研究[J].财政研究,2020(05):90-102.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J].财会学习,2020(03):3-4.

[3]侯思捷,刘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制度研析[J].税务研究,2020(02):35-43.

[4]燕晓春,梁若莲.2020年世界主要国家税收政策改革特点及展望——OECD《税收政策改革(2020)》报告评析[J].税收经济研究,2020,25(06):33-40.

[5]邓学飞,贺照耀.个人所得税年度匯算制度国际比较与自然人税收治理现代化研究[J].国际税收,2020(10):39-46.

(作者单位:经济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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