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022-03-17 12:32本刊编辑部
天津教育 2022年10期
关键词:执法权行政部门职责

■本刊编辑部

今年1月,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本刊摘编如下:

一、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的总体思路

在指导思想上,《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构建校外培训执法体系,全面提高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在主要任务上,《意见》重在健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现有机制,着力推动各地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教育行政部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职责,增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力量,提高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能力,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保障。加大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惩重罚。在实施效果上,《意见》明确要加快建成权责明晰、管理规范、运转顺畅、保障有力、监管到位的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体系,依法严格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双减”工作扎实有效,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意见》如何健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现有机制

《意见》在总结分析各地现有执法工作基础上,固化执法经验,破解执法难题,进一步健全现有机制。一是健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的联合执法机制。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涉及众多部门职责,市场监管、网信、公安、体育、文化和旅游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自职责内,对涉及校外培训的问题进行单独或联合监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外培训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协调。二是健全校外培训监管执法“行—行”协同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加快实现部门间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三是健全校外培训监管执法“行—刑”衔接机制。健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教育部门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三、《意见》如何强化教育部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职责

《意见》针对各地治理工作实践,着重解决不能执法、不愿执法、不会执法的问题。一是进一步“确权”“授权”。依据《行政处罚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对学校具有执法权的基础上,对校外培训机构同样拥有执法权,并明确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负责校外培训监管的机构承担具体的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职能。二是强调法定职责必须为。行政执法权是行政管理权的重要部分,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增强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意识和能力。三是明确分级负责。从部、省、市、县四个层面,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方面的职责。四是确定管理主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先证后照,对于数量较多的线下机构,坚持重心下移的原则,明确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以县级为主。对于少量的线上机构,则由负责审批的省级查处。

四、如何确保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取得实效

“双减”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涉及众多利益群体,涉及众多部门职责,必须由各地党委和政府高位统筹、各部门通力合作,才能确保高效执法、形成震慑。一是加强党对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二是加强组织领导。三是健全监督机制。四是加强督导问责。对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严惩重罚,形成警示震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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