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维方法的实践样态、特质探要与时代承继
——以浙江省为主线

2022-03-17 16:17陈玉婧
喀什大学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法治建设

林 洋,陈玉婧

(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党校,浙江绍兴 312300)

一、问题的提出

法学理论中,法治思维方法是一种以法治理念为基石,以法治内涵为指引,运用法治理念、法治方式想问题、做事情的科学思维方法。某种意义上说,习近平法治思维方法是一种复合产物,集理论深度、实践力度、生活温度以及个人条件等于一体。2002—2007年,习近平在浙江工作期间,高度重视法治思维方法的涵养与运用。其后,浙江省秉持习近平提出的“法治浙江”建设的理念、思路和方法,久久为功、善作善成,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经验和样本。浙江省不仅在法治建设上起步早、起点高、基础好,而且率先实现从“事”到制度、治理、智治的迭代跃升,习近平法治思维方法正是推动浙江省法治建设总体上走在全国前列①浙江已成功创建全国首批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和项目,是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营商环境最优、群众和企业获得感最强的省份之一。的重要法宝。另一方面,基于中国知网数据库的文献计量学及可视化分析,学界对法治思维方法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②截止目前,中国知网数据库中,与法治思维方法相关联的研究成果仅130余篇,学理解析多、案例分析少。,尚处起步阶段;研究习近平法治思维方法的成果也明显不足③对习近平治国理政思维方法中法治部分的探讨文献少,且这类文献也侧重结合其它思维方法进行综合研究。,有待拓展之处很多。为此,本文结合已有成果,重点围绕习近平法治思维方法在浙江的萌发与发展,在具体要求、不同之处及路径指导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对当前的“法治浙江”建设有所助益。

二、实践样态:习近平法治思维方法的省域探索

(一)坚持党的领导

“党法关系实质上是法治与政治关系的集中反映。”[1]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法治与政治密切联系、不可分割,法治建设理应更好发挥党的领导这一最大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习近平在浙江工作期间,强调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对“法治浙江”建设的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作用,是“法治浙江”这艘航船的“定盘星”“压舱石”,他始终把强化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全面融入“法治浙江”建设的全过程。2006年,《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明确地把“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置于八大任务的首位,通过“完善党的领导方式”“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水平”和“以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三项举措推进“法治浙江”建设。如强化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推动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与地方立法紧密结合,为“八八战略”“平安浙江”等决策部署提供制度供给。再如引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大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保障力度,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其后,中共浙江省委成立建设“法治浙江”工作领导小组,习近平任组长;相应级别的党委法治建设领导小组也获批成立,党委一把手担任同级的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发挥优势,着重解决法治领域内的热点、难点问题,指导协调“法治浙江”建设,并逐级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形成“法治浙江”建设的良好局面。同时,各级党委把法治建设作为年度、季度、月度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的一部分,督导检查同级立法、执法、司法等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办事的情况。由此,党的领导为完成“法治浙江”建设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的目标任务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和明确的责任分工。

(二)建设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政府的核心蕴含,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领域、关键环节。习近平在浙江工作期间,严格要求地方政府依法行政。2004年,习近平在省直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现场会上提出,追求效率与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相结合,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法治政府是履行权责统一的政府,“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是一条刚性准则。习近平强调,在全省范围内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服务型政府是民主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绩效政府。”[2]在遵循合法性原则的同时,习近平要求建设公正公开、务实诚信的政府,擦亮地方政府的人民“底色”,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要求浙江省政府出台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意见。同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印发,确立本省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设定、实施体系和评价指标等内容,附加与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相关的可行性、可操作性措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是擘画扎实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路线图,浙江省在2010年基本建成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和运转高效的法治政府。新起点要实现新突破,2011年,为全面提速法治政府建设,《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下发,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化解矛盾能力等方面均大幅度提升,连贯、持久的法治政府建设为浙江省实现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三)实现公平正义

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高效协调的执法机制、普遍稳定的法律遵守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逻辑构造,公平正义则是现代社会法治化程度的主要判断标准之一,因为公平正义是法治建设的根本价值遵循,有助于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①形式法治关注法律的形式和渊源,实质法治则更关注法律的具体内容。的统一,使法治的工具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相得益彰。习近平在浙江工作期间,对社会公平正义如何实现问题作出过很多重要指示,刑事领域内,习近平强调,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执行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不能“打折扣”;针对浙江民营经济发达、商业活动频繁而引发的民商纠纷立案率、结案率高等情况,习近平要求,要集中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宽缓审慎应对各类纠纷。此外,习近平乐见群众用法,支持群众用法,对行政诉讼他也要求要优化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群众用法维权成为法治社会的新风尚,成为判别领导干部是否真正学法、用法、知法和守法的“试金石”。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要求鼓励并支持地方法治化,通过‘先行先试’探索和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模式。”[3]从全国大局出发,“法治浙江”对“法治中国”建设而言具有先行示范意义,浙江省也能开拓创新、锐意进取,把先行优势进一步转化为领跑优势。习近平在浙江工作期间,“加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被定为“法治浙江”建设的八大任务之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要求开展了一系列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原创性、示范性的实践探索。以诉权保障为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点开展“三项承诺”行动,即坚持公平、正义、效率的基本原则,办好每个案件,努力做到不使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杜绝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应当看到,浙江省的“三项承诺”行动在一定程度上是一项“政策试验”,是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直击症结、寻求良药的政策测试与机制创新,作为一种中国式国家治理技艺,该专项行动促使浙江法院的司法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发生跃升性变化。

(四)注重德法合治

“法治中心主义、德治中心主义都不是完美的治理方式,德法合治才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更为妥当的路径。”[4]立足古今之维,德法合治有其历史渊源,也有其当代价值,它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发展方向。对“法治浙江”建设,习近平要求,注重法治与德治的互补性、兼容性和一致性,法律制裁与道德教育结合,硬性律令与柔性规范融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社会主义荣辱观调合。按照这一重要指示,《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明确要求,发挥以德治国的重要作用,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且在“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中要求:努力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规范。

同样地,习近平也十分关注农村地区的法治德治问题。他要求德治、法治并举,积极建立一种符合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的“法治秩序”。例如,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余村在20世纪90年代,因过度开矿导致环境污染严重,村民各种利益诉求交汇,矛盾纠纷迅速集聚。为解决发展难题,2003年初,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余村决定“村里的事村民说了算”,逐步关停矿山向生态经济转轨。由此,余村在民主管村基础上,“依法治村”与“以德润村”同步实施,成为浙江省乡村治理中“三治融合”的生动范例。当前,“余村经验”正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理念(“两山”理念)共同发力,浙江省也因此在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过程中,打造出了更多的景美民富的乡村新颜。

三、特质探要:习近平法治思维方法的多角度透视

(一)最大的现实性在于人民性

学理上,马克思主义坚持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论断。“人民性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立场。”[5]习近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历史观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调法治建设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及各项工作要体现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成果由人民共享。人民性为法治建设打下坚固的现实基础,人民性是贯穿习近平法治思维方法始终的价值红线、逻辑主线。

第一,立法上,以民为本。习近平强调,“立法就是管老百姓”是一个错误观念,“立法为民”才是正确的。首先,为了人民立法,依靠人民立法,聚焦人民群众关心的现实问题进行立法工作。其次,立法过程向人民群众开放,引导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拓宽其有序介入立法的多种渠道,如建立人大代表和群众的联系平台、载体,恰当采纳群众的意见、呼声。最后,处理好立法工作中实体民主和程序民主之间的辩证关系,使立法民主化、科学化向纵深推进。

第二,执法上,为民服务。习近平强调,基于“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权责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同时,规范行政执法主体,严格落实责任制。例如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公开等具体行政行为时,由于法律系统并非万能,执法人员常受制于社会话语压力,习近平则要求,完善执法评议考核、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花大气力解决执法不力、不严和执法违法、扰民以及执法中的“权力寻租”等问题,督促执法过程彰显对人、对权利的尊重和对法律的敬畏。

第三,司法上,人民至上。习近平强调,司法公正是根本导向,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引入依法办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现代司法精神,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同时,司法机关、司法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在内心笃信法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规避徇私枉法等失范情形发生。此外,习近平也要求,司法机关、司法工作人员理应提高实务水准,在精准把握好“疑点”的前提下,排除社会公众对审判等司法行为、判决等司法结果的合理性怀疑,使公正司法回应民众期待,符合主流民意。

(二)最大的时代性在于实践性

马克思主义强调,在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理论与实践相统一是客观要求。法治建设坚持实践性,就是以问题为导向,适应新形势、回答新问题;就是以创新为引领,释放新动能、实现新突破。无论是在地方还是在中央,习近平始终勇当法治建设带头人,在法治实践中总结新经验,不断形成有实践说服力的习近平法治思维方法。由于习近平法治思维方法的实践伟力,使浙江省的法治建设能具备很多新特点、新规律,浙江省的法治建设也始终站在时代前列,抓住了今日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主流趋势。“好国家是治理出来的,坏国家也是治理出来的。”[6]国家治理是实然层面的政治问题和应然层面的哲学问题,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功效,这是理性之治,实践理性①实践理性是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中的概念,它是指与我们的行动和选择有关的理性。问题不容忽视。据此,习近平认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内一场广泛而又深刻的革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影响立法效率的因素包括立法成本、立法效益、立法数量、立法质量和立法需求五个方面。”[7]习近平认为,花大力气去立法调研,立足实践需要,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并引入立法项目可行性论证制、专家咨询制、法律法规审议制等制度。这些都体现出了习近平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紧扣实践需求,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确立行稳致远的立法目标和任务。对法的运行,习近平要求,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特别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将制度优势切实转化为治理效能,即从治理效能意义上理解有为政府。习近平还要求,要推进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和监督,夯实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以民事案件为例,由于性别、年龄、知识素养及审判实践等不同,同一案件,法官有不同法律解释、司法裁量,有不同的审判结果。为此,法官群体要科学理解民事审判与市场经济的关联性、民事法律规范的发展性和经济运行政策的多变性,综合运用智慧、经验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的多层关系,发挥民事审判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导向功能,为司法现代化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三)最大的前瞻性在于整体性

“法律的整体性则关注法律的理念,力求通过对法律的解释建构一种整体性法律。”[8]文本层面,法律整体性是法律概念、法律命题内涵清晰、外延明确,内在一致性、内部相容性并重,法律体系无漏洞。习近平高度重视法的统一性②法的统一性要求法律规范所体现的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内容是统一的,法律规范在整体与部分、部分与部分间形成有机整体。同时,法的统一性追求法的效力的统一,保证法的统一实施。,要求以宪法为立法依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以“法典”命名的基本法律,因其高度的准确性和适用上的高度统一性,正在引领中国法律的法典化立法趋势。同时,法律体系是一种权利义务体系,只有不断完善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即成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此,习近平强调,要把国家安全等作为立法重点,实现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加快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保障我国海外利益。

另一方面,实践中,习近平把法治理解为推动经济社会更好发展和人民群众更加幸福而建立的良法善治体系。当前,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的重心在于执法、司法。对执法工作,习近平认为,严格、文明、公正执法是一整体,严格执法,就是要对违法活动重点打击、专项整治;文明、公正执法就是要摒弃不合适的观念、做法,抵御权力、人情对执法的侵蚀。此外,注重方式,执法应当理性化,实体、程序规范和语言、行为规范要改进,天理、国法和人情要融为一体。“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9]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因而司法公正是底线公正、兜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10]习近平认为,司法工作不能局限于诉讼断案,要用心做好群众工作。因为判决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为实质结案,司法工作人员要契合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主题,实现司法实践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可见,以良法善治为内核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总抓手,该法治体系内的结构和标准前瞻性、可行性强,各部分间相辅相成、相得益彰,集中体现出习近平法治思维方法的原创性贡献。

四、时代承继:运用习近平法治思维方法,建设法治中国示范区

(一)发挥法治引领作用

2021年初,中共浙江省委印发的《法治浙江建设规划(2021—2025年)》确立“利民为本、法治为基、整体智治、高效协同”的科学理念,浙江省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生动实践,为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发挥法治引领作用。“新时代,对不断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中国来说,法治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内容。”[11]浙江省要用习近平法治思维方法引领改革发展,推动法治建设。立法引领上,继续推进类似于《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的创制性、先行性立法,继续实施精准化地方特色和可靠实用的立法路向,出台融合政策与民意民情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用“立改废”等方式,并借助地方立法专家库,衔接立法与改革决策,注重总结推广成熟做法。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治国理政需要良法善治和宪法法律权威,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力量。”[12]人是决定性因素,发挥法治引领作用,最终要靠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示范。作为“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不以位高自居、权重自傲,厚植对法律的崇敬和信仰,时刻注意自己的个人言行、权力行使的是否合法,想问题、做决策时注重运用习近平法治思维方法。同时,在执法、司法引领方面,注重法治先行,议事先议法,吃透政策规定,进行必要的、全面的合法性论证,降低决策尤其是重大决策的片面性、随意性;对模糊的地方要借助政策、法律等专业性咨询,推动程序、权限等流程合法化和合理化。

(二)彰显法治保障功能

“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现了现代国家建构的过程,国家治理的成败取决于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及其治理的有效性。”[13]当前,国内疫情反反复复,国际局势持续动荡,为完成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先行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政治任务,浙江省正科学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间关系。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法治则是维护稳定的根本途径,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制度保障作用,是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浙江省要运用习近平法治思维方法,兼顾法治的力量和温度,彰显法治保障功能,以“法治浙江”的“实”和“效”实现其他工作的“稳”和“进”,为全国改革、发展大局作出新贡献。

因此,浙江省要运用习近平法治思维方法做实、做优社会治理与风险防控。“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载体。”[14]要坚持发展“枫桥经验”,提高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和专业化水平,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要完善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实体化运行模式,整合好信访、执法、司法、社会力量等资源,做到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解决矛盾纠纷。要借助数字化改革的推进,建设数字法治,以政法一体化办案体系、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等为核心业务场景,提升法治建设智慧化水平。同时,坚持“大平安”理念,注重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构建公共安全和安全生产并重的全时全程全域的监测、预警、处置、反馈的闭环管控机制,筑牢经济社会安全发展底线。坚持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理念,优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依法解决民生、环境等热点、难点问题,防止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发生。

(三)培育现代法治理念

“‘法律主治’才是现代法治的核心。”[15]传统社会中,核心法治理念是“以法统治”,律例、则例等法律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统治工具,而现代法治理念强调“以法主治”,法治才是实现美好生活愿景的现实进路。“法治在治理方式中居主导地位。”[16]法治作为基本方式,统领其他的治理方式,内容层次有别的治理体系中,法治是基础性的。目前,浙江省正处于大有可为的战略机遇期,要注重培育现代法治理念,例如“法治是核心竞争力”的理念,推动法治成为浙江省核心竞争力的关键部分,自觉运用习近平法治思维方法集聚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社会行为。

具体来说,政治上,通过地方立法、规范性文件,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经济上,通过法律手段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要素市场配置,防范金融风险;加固法治框架,调整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关系,弘扬新时代“浙商精神”,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完善产权执法司法保障机制。文化上,实施“新时代文化浙江工程”,健全文化产业领域法律法规,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加强文化产业领域司法工作,提升法治保障力度。社会上,习近平法治思维方法应贯穿市域治理全过程,完善党建统领、“四治”融合、整体智治的基层治理体系;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网点,加快法律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建成更多法治社区、民主法治村,打通法治建设“最后一公里”。生态上,划定生态红线、优化考核评价,加大生态保护责任追究力度,助力河长制等资源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打造出全国第一个生态省“升级版”。

(四)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在全社会树立尊法意识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逻辑起点。”[17]现实中,缺失法治意识的国家就如失去灵魂的躯体,因而法治宣传活动是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的基础性、长期性工程,能把法治国家的建设纲领转变成人民群众的生活现实。“当代中国公众法治认同的形成,主要来源于主体对法的利益维护的感受、对法的价值的体认,以及全面性的法治宣传教育。”[18]浙江省要运用习近平法治思维方法,引导全社会相信立法、配合执法、依靠司法、主动守法,促使全体成员科学理解、高度重视权利与义务、法律与道德等方面的关系,为建设“法治浙江”提供思想和群众基础,实现依法治国、法治认同和法治自信的质性超越。

为更好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浙江省要理清趋势、找对路径。一是突出重点。要持续加大对领导干部、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的广度与深度,牢固树立他们“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的意识,切实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他们运用习近平法治思维方法的能力水平,推动规则意识、契约精神入脑入心。二是借势发力。新媒体是法治宣传活动的有效载体,要运用微博、微信及新闻客户端,提高干部群众的守法意识;按照《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的要求,改造法治公园、法治广场,创作法治动漫、法治手伴等产品;借力“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梁柏台故居等红色资源,寻找法治基因,推进“红色教育+法治宣传”融合发展。三是制度为王。建立法治宣传活动综合评价体系和跟踪反馈调解机制,完善“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夯实各级组织、个人的普法职责,及时地公布执法责任清单、年度普法项目任务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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