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中的环境正义问题

2022-03-19 22:54车越邹灿
关键词:垃圾分类

车越 邹灿

摘   要:生活垃圾快速增长是我国城市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与挑战,垃圾填埋场等末端处置设施从选址建设直至运营封场,一直伴随着有关邻避现象和环境正义的争论。近年来,各地大力推进的生活垃圾分类实践进一步将生活垃圾相关议题从末端设施影响拓展至居民源头分类,各环节不同利益相关群体的权利和义务界定成为学界和社会各方关注的焦点。在此背景下,本文辨析了环境正义的内涵,剖析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在垃圾管理各环节和各责任主体间的相互联系,基于“权利-义务”相统一视角探讨生活垃圾管理的全过程,对其中各环节及关键因素进行识别,提出了城市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中的环境正义。研究发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正义影响因素由多维度确定,各因素对环境正义的影响作用由环节、相关方、空间尺度等定义;相关环境正义概念应由传统邻避设施引发的环境风险分配延伸至源头分类、次级分拣和末端处置等垃圾管理的全过程;由关注政府和社会公众间的权责争议拓展至居民、物业、居委会和政府间环境义务配置及环境权利让渡的综合调控。研究以环境正义概念为基础构建的垃圾管理全过程视角,可为剖析环境权利、环境义务与垃圾管理各环节中不同责任主体间的相互联系提供参考。

关键词:环境正义;邻避问题;环境权利;环境义务;生活垃圾全程管理;垃圾分类

DOI:10.16397/j.cnki.1671-1165.202201018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空间布局与规划是市政部门开展垃圾管理的起始环节,项目选址合理与否也因此成为各利益相关方关注的焦点。目前,公众对在其生活区域周边建设垃圾焚烧厂、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等设施做出的邻避(Not In My Back Yard,NIMBY)行为是各级政府均会面临的普遍问题。[1]邻避问题中政府和公民等相关方之间的环境争议实质是不同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行为,反映了不同人群间、人与环境间的社会联系和相互关系[2],因此,邻避现象是一种典型的社会问题。随着近年来各地开始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实践,进一步将生活垃圾处理的相关讨论从末端设施影响拓展至居民源头分类,在此过程中,各环节不同利益相关群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界定成为学界和社会各方关注的焦点。而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的统一以及在不同人群中的分配正义问题均会影响环境正义的表达,因此,环境正义是将环境问题与社会正义联系起来解决环境问题社会化的重要途径[3-4]。为预防邻避冲突以及促进垃圾全过程管理中环境正义的实现,首先有必要对环境正义的概念与内涵作出诠释,进而为今后选择合理的环境正义实现路径、研究公平正义的治理模式以破解垃圾管理中的环境正义问题提供理论基础[5-6]。本研究尝试立足于垃圾分类大背景,在正义理论的框架内探究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的关联以及所涉及的正义情境,从而在不同环节和尺度下探究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全过程,这将为环境正义实现提供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传统邻避冲突中的环境正义问题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邻避冲突的爆发和对环境正义研究的不断深入,相关话题引起了较为广泛的关注,但由于环境正义概念涉及多学科、多领域,因此各界对其内涵侧重点的理解有所差异,目前学术界对于环境正义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在众多对环境正义的概念解释中,美国环境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环境正义办公室由于对相关议题研究较早,且作为政府部门给出了政策性定义;Bryant B.从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角度定义环境正义应当包括公众在社区生活中进行行为决策和参与政策决议[7];Pellow D.N.则从反向角度定义环境不公是由社会结构不均衡引发的环境权利和环境负担的不公正分配[8]。尽管不同研究者對环境正义解释的侧重点不同,但基本上都提到了承认正义、分配正义和程序正义三个方面,这也反映了学界对环境正义概念诠释和实现途径的基本共识。各类定义还在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的关系方面达成了共识,即公众在享有平等的环境权利的同时也应当负有对应的环境义务[9],这一共同的核心思想体现了环境正义的双重角度,即权利与义务的统一。[10]笔者以邻避问题中的环境风险类型为切入点,探讨环境正义中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两个维度问题。

(一)传统邻避问题中的环境风险维度

环境风险是指环境利益损失的可能性,具体来说,在邻避冲突过程中,环境风险具有客观和主观意义上的两个维度:客观维度是通过具体环境事件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来定义风险大小,反映了技术层面理性,即实在风险;主观维度则延伸至公众的环境风险感知,即风险本身并不具有相当程度的危害性,反映了社会理性,即感知风险。[11]从环境风险的两个维度间关系分析,公众的主观风险感知与客观实在风险往往并不存在必然联系,而主要依赖于个体的切身感受将二者关联。在邻避问题中,上述关系实际表现为风险感知的发生并不能推断邻避设施具有威胁环境和健康的客观风险,而仅从技术角度降低邻避设施的客观风险系数也不能保证公众的风险认知有所改观。[12]从环境正义视角来看,非正义的实在风险分配和风险感知差异均是引发邻避冲突的原因,但现有的研究表明,风险感知是导致邻避情结的初始条件,也是邻避冲突发生的重要前提[13],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以解决邻避冲突为目标指向的政策方案也应侧重于主观维度,即公众的风险感知。为把握风险类型、解决邻避问题,相关学者针对风险感知类型开展了研究:侯光辉和王元地通过扎根理论将邻避设施环境风险分为利益、健康、安全和声誉等几个方面的影响[13];张启蒙和张越将公众的风险感知分为对生活质量、健康安全和生活环境等三个方面的风险感知[14]。综合来看风险感知可分为经济风险感知、健康风险感知以及环境风险感知等。

(二)传统邻避问题中的环境权利诉求

在公众感知环境风险后,为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公众往往要向政府部门提出相应的环境权利诉求。随着社会发展和公众环境意识的提升,各类型的环境权利诉求常相伴出现[15-16],针对不同诉求出发点的邻避行为需要在识别其目标类型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措施,包括经济补偿或教育沟通手段的介入等,从而减缓邻避冲突的影响。[17]对应经济、健康和环境风险感知等三个方面,邻避运动中公众的权利诉求也可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基于公平比较和经济理念的利益补偿诉求,即公众关注自身所获得的经济补偿是否公平、是否能弥补邻避设施负外部性引发的机会成本以满足心理价值期待。在这种诉求指向下,公众的侧重点在于与邻避设施相关的政府或企业提供的利益补偿。由于这种反抗目的性较为单纯,邻避冲突的社会影响在项目暂缓或公众获得期望补偿后能较快消散。第二,基于环境风险感知和地域认同感的健康安全诉求,即公众关注邻避设施本身存在的实体风险及后续可能引发的环境健康损害[18],并且由于公众拥有自己的心理预设和主观评估方法,但这可能与科学方法论证的结果存在差异且因为主体不同的社会地位、环境观念而造成不同解读[19],因此,该种指向下的风险感知往往也呈现出局部性和地域性。第三,基于维权意识的环境权利诉求,即公众不仅关注邻避设施布局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而且强调知情权与参与权的践行和保障,此类指向下的关注焦点是从个人利益或局部环境转向风险决策的科学性以及公众环境权利的全社会实现。[20]目前,随着社会发展和公民素质提升,单纯的环境补偿需求已相对减少,健康安全和环境权利维护的诉求更为普遍且诉求形式也相对温和,但由于提出的权利诉求更加复杂和系统,环境邻避运动的影响也将更持久,因此,今后如何精准定位公众的权利诉求仍然需要综合研究和长期关注。

(三)传统邻避问题中的环境义务配置

相对于上述环境权利而言,环境义务可以视为公众为保障环境权利实现而应承担的保护环境义务,因此,环境义务实际上是内嵌于环境权利中的,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呈现出对立统一关系:履行环境义务是行使环境权利的内在要求,环境权利的享有也受到环境义务配置的制约。在邻避问题中,从主体角度研究环境义务较为普遍。环境义务主体一般包括政府、企业和公众等,但对于不同主体环境义务的具体内容、承担程度和相关认知间存在差异。邻避冲突通常是由市政部门对邻避设施进行选址规划,排污单位或企业产生排放引起实在风险,而后由居民产生风险感知的一系列环境行为,因此,将邻避问题中的环境义务主要相关方确定为政府、企业、公众。首先,对于政府的环境义务,根据上述权利义务对立统一的原则,有研究认为政府的环境义务除履行政策规定还应保证公众环境权利实现。[21]在此基础上,部分学者提出政府的环境义务体现在对环境标准的制定和遵守以及避免对公众环境权利侵害的现象发生。[22]将上述内容延伸到邻避问题中,政府在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过程中有可能造成局部地区和部分人群受邻避设施影响,而政府需规范和引导好各方的环境行为。[23]其次,对于企业的环境义务,由于邻避设施的实在风险与邻避设施的环境负外部性密切相关,而实在风险的消解实际就是限制企业的相关排污行为,约束其生产经营活动可能给环境带来的影响。因此,企业的环境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企业要接受政府和社会对企业的监督监管,另一方面企业要处理好盈利和环保之间的平衡关系。最后,对于公众的环境义务,对比环境正义的承认正义和程序正义维度,相关研究将公众的环境义务也对应区分为实在义务与程序义务两类:实在义务包含公众从源头减少垃圾产生量、污染量的消极义务以及监督污染行为的积极义务两方面内容;程序义务包含公众积极参与公共决策等。[24]此外,在与政府关系方面,有研究认为当面对邻避设施的权利争端时,政府与居民的环境义务应有主次和先后顺序,公众环境义务的配置应建立在政府已履行前置性环境义务的基础上[23],在垃圾管理领域可以具体体现为政府制定符合当地情况的垃圾分类方法,居民履行垃圾分类的环境义务等。在与企业的关系方面,企业的环境义务边界应由公众环境义务履行的最大程度决定。公众环境义务的履行是促进企业环境义务实现的重要途径[25],反映在垃圾的源头减量化和垃圾分类对末端设施邻避效应的改善作用。

二、垃圾全过程管理中的环境正义问题

随着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行的垃圾分类工作的逐步开展,邻避问题由传统的末端处置环节逐步拓展至居民源头分类环节,相关环境正义议题也由邻避设施引发的环境风险分配延伸至源头分类、次级分拣和末端处置等垃圾管理的全过程,由关注政府和社会公众间的权责争议拓展至居民、物业、居委会和政府间环境义务配置及环境权利让渡的综合调控。

(一)源头分类环节中的公众环境义务

为公众配置垃圾分类的义务需在整个法律体系视野下探讨其具体的法理依据来源。就目前国内的法律体系构建来看,《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从基本法高度和宏观层面对单位和个人作出了基础环境义务规定。此外,关于环境义务如何落实到具体的分类行为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五条也作出了相关规定,认为公众在作为产品使用者和垃圾产生者这一角色定位时须相应承担减少污染的环境义务。在此基础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还规定了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相应减少环境污染,表明公众应当采取对应措施减少垃圾污染,而居民垃圾源头分类工作正是最主要和最典型的相关措施,因此,垃圾分类在法律体系中也有了相应的法理基础保障。[26]2017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國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重点开始从末端处理转向源头减量化和资源化。从2019年7月1日起,《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在上海市全域正式开始施行,而将垃圾分类写入正式法律条文并强制要求个人和单位进行垃圾源头分类的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尚属首次。相关内容出台也明确规定了公众作为垃圾分类主体的环境义务。[27]由此,全民分类不仅在现实意义上明确了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是全体市民,而且上海市此次施行的垃圾四分类标准也意味着评价不同群体在履行垃圾分类这一环境义务时具有了统一的标准。全民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补充了我国垃圾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为探究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统一下的环境正义概念提供了现实基础;但是面向全社会的义务配置具有较大难度,需要从不同领域将生活垃圾分类行为分解为具体类项,包括个人行为态度及意愿、社会整体氛围、行政管理模式,等等。因此,为了评价居民垃圾分类义务的履行情况,各参与主体的相关因素都应纳入评价指标体系,从而客观全面地评价垃圾分类行为,从环境义务履行和环境正义实现的角度评估垃圾源头分类环节效果。因此,探讨公众垃圾分类成效及其影响因素将有效反映其环境义务的履行情况,并为垃圾源头分类环节在环境正义层面的理论探讨提供基础。

(二)次级分拣环节中的社区权利义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建立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第二十五条确定了责任人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责任人具体职责。相关规定赋予了社区进行垃圾管理的权利,同一社区居民的生活垃圾收集驳运由社区统一管理,但实际中居民是否会完全服从社区的垃圾管理,仍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一般而言,社区管理的权利来源于居民的区域自治权,而这种自治在目前的城市化进程中往往通过契约授权部分转让给居委会和物业等组织,这使得相关机构成为社区管理的实际行使者。在垃圾管理方面,社区的权利来源一方面是制度赋予的对生活垃圾的管理权利,另一方面则来自社区全体居民的权利让渡,因此,居委会和物业等组织不仅需要对上级部门承担垃圾管理的法律规定,而且需要对社区居民的环境权利负责。基于各方权利的赋予形式和转让程度的不同,社区的垃圾管理模式也呈现差异,于是社区垃圾管理的绩效差异成为社区自治的结果体现。而关于社区的义务和责任,有研究认为有关环境管理的法律条款应只适用于行政单位的管理,而不应进一步地延伸至社区自治范围内,更不应设立具有支配性质的环境管理单位[26];还有研究认为居民有权选择生活垃圾管理方式,非行政管理方式可能是更为适宜的管理方式。[28]当居民的集体意志通过业主公约、授权合同等权利让渡的方式转让给居委会、物业等部门时,社区的垃圾管理等公共管理事务也同样应遵循上述原则。基于此,社区组织在履行责任人义务的同时也需要和居民共同协商治理社区环境,例如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以及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等工作的同时,与小区居民协商垃圾收集时段、垃圾收集点分布、垃圾收运频次等问题。基于上述关于社区权利义务的讨论,认为社区垃圾管理的权利来自相关方让渡,因此其对应义务的履行也有一定限制,如何在一定的权利让渡空间下履行好相关环境义务值得进行深入探讨。

(三)末端处置环节中的主体权责争议

末端处置设施是引发邻避冲突中最为典型的一类设施,其设施类型、处理量以及空间布局等是决定邻避影响大小的重要因素,也是公众最为关心的焦点问题。目前关于邻避效应的公平性研究主要从空间布局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展开,而在垃圾全程分类及环境正义的视角下,公平问题不仅要考虑环境权利的合理诉求,更应综合考量环境义务履行情况下的环境正义实现。因此有必要在末端处置环节中,梳理各方的环境权利义务,并结合前端的源头分类和次级分拣环节中的各方权责分析,探讨环境正义在垃圾管理中的实现途径。首先,垃圾末端处置设施引发的环境争议主要是冲突双方对设施兴建布局过程中包含的权利义务属性不同解读造成的,一方面邻避运动的内因是个体对环境权利的诉求,也是地方社区在反对环境不公时居民集体意志的集中表现[29];而另一方面,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市政部门行使公共权利,建设末端处置设施来实现对城市公共资源的空间配置,以追求城市质量的提升和保证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相关设施的规划选择是政府行使自身公共决策的权利。因此,从上述分析来看,末端处置环节中冲突双方实质上是围绕居住环境权利争取和公共管理权利行使展开的社会实践运动。基于上述对源头分类环节中各方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的梳理,笔者认为政府和居民对认知侧重点有所不同,居民更关注邻避设施与环境权利损害的关系,政府则更关注公众的环境义务履行。具体来说,对参与邻避抗议的社区和个体,相关行为是其对自身环境权利诉求和环境正义追求的体现;但另一方面,市政部门出于追求区域利益最大化和正常履行公共决策职能的角度进行相关的规划布局,也是其自身正常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表现,而在此视角下,相关邻避运动的发生甚至会被市政部门认为是公众以环境权利诉求的缘由躲避相关义务承担的行为。于是,对邻避冲突的性质解读以及对邻避效应程度的确定成为解决相关分歧的认知基础和先决条件,基于此,如何平衡公众或地区提出的环境权利诉求与政府公共决策环节中自身职责行使之间的关系,成为把握邻避冲突双方认知分歧、化解冲突双方权利矛盾的重要环节。

三、结语

本研究尝试立足于垃圾分类大背景,在正义理论的框架内探究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以及所涉及的现实情境。环境正义的概念起源于传统邻避设施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相关风险被公众感知后进而引发了公众的环境权利诉求并扩大为邻避运动。而在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呈现出对立统一关系的环境正义范畴下,原先的邻避问题不仅可以被视为公众环境权利的诉求,也可被视为市政部门行使自身公共决策的权利,从而更加强调公众的环境义务履行。由此,在环境正义视角下对传统邻避问题进行全新解读,环境正义自身也有了内涵的合理延展,涵盖了环境正义的权利和义务两方面。随着近年来各地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实践,相关讨论从末端设施影响拓展至居民对垃圾的源头分类。在垃圾源头分类环节,明确了居民的环境义务;在次级分拣环节,不同社区的垃圾管理模式成为其管理权利来源的合理體现;在末端处置环节,政府和社会公众的邻避冲突也通过环境正义的权利及义务两方面内容得到解释。因此,以环境正义概念为基础构建的垃圾管理全过程视角,通过多环节、各相关方和不同影响因素等几个维度进行调控,从系统视角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过程进行了串联分析,可为丰富环境正义的内涵并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全过程管理,为剖析环境权利义务与垃圾管理各环节责任主体间相互联系提供现实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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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古   东)

Environmental Justice in Whole‑Process Management of

Domestic Waste

CHE Yue1, ZOU Can2,3

(1.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2. Shanghai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Engineering Design Institute

Co. Ltd.; 3. Shanghai Institute for Design &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Co. Ltd.)

Abstract:The rapid growth of domestic waste is a severe problem and a challenge during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in China. The NIMBY(Not In My Backyard)phenomenon and environmental justice debate have always accompanied the construction of landfills and other terminal disposal facilities from site selection to operation and closure. In recent years,the domestic waste classification vigorously promoted by multiple regions has further expanded the issues related to domestic waste from the impact of terminal facilities to the waste classification of residents. The definition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different stakeholders in each link of waste management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academia and public. Under this background,after discussing the connotation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environment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subjects of responsibility in each link of waste management. Based on the principle that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lways go together,this paper studies the links of the process of waste management,the key factors in each link,the partitioning of links and the issue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over the whole process of waste management. It is found that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in domestic waste management are determined by multiple dimensions,and the influences of each factor on environmental justice are defined by the link,the stakeholders,the spatial scale,etc. The relevant environmental justice should be extended from the allocation of environmental risks caused by traditional NIMBY facilities to the whole process of waste management such as initial classification,secondary sorting and terminal disposal,and from the concern about the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disputes among governments and the public to the comprehensive regulation of the allocation of environmental obligations and the transfer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among residents,property management sections,neighborhood committees and governments.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the study constructs a whole?process perspective of waste management,which can provide references for analyz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nvironment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subjects of responsibility in each link of waste management.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justice;NIMBY problem;environmental right;environmental obligation;whole‑process management of domestic waste;waste classification

328750058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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