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下灵活就业人员参与社会保障的主要困境和对策研究

2022-03-19 18:41石艳刘晋祎
经济师 2022年2期
关键词:社会保障困境对策

石艳 刘晋祎

摘 要: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下,灵活就业人员在实现了较为充分就业的同时,也由于处于不同于传统的用工关系之中,自身的社会保障权益维护成为一个亟待破解的难题。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关系模糊化、劳动供给自由化、劳动激励数字化等因素致使部分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面临新的挑战。对此,提出了以下对策建议:一是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平台企业和工会的相关主体责任;二是进一步调整优化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机制;三是进一步补齐辅助性社会保障项目短板;四是探索建立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救助识别体系;五是进一步优化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服务方式。

关键词:灵活就业人员 社会保障 困境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2)02-012-03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迅猛发展,采取多种手段,维护好快递员、网约工、货车司机等就业群体的合法权益。”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的同时,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尤其是社会保障问题被提到了新的高度。

一、灵活就业人员在劳动关系中呈现出的主要特征

在我国,灵活就业是随着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尤其是大数据催生的平台经济的广泛发展背景下而出现的新的就业形式,替代了原有的具有一定消极色彩的“非正规就业”(Informal Employment),体现出灵活性的核心内涵,已被学界和政府部门广泛认可和使用。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之所以成为难题,与其自身在劳动关系中所呈现出的与其他普通劳动者的不同特征有关。

(一)劳动关系模糊化

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与其他普通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不同,存在模糊化倾向。这是影响灵活就业人员正常享有社会保障权益的关键因素。“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关系归属模糊、劳动风险问题突显,且缺乏社会保障支持。”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文件支持灵活就业发展,鼓励部分劳动群体在新业态新模式中实现灵活就业,例如,国务院在2017年4月印发了《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但是,各地在探索实践中,福利身份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与灵活就業人员的身份不明确,始终是一对难以破解的矛盾。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在劳动关系中的身份既不是传统的雇用关系中固定的单位或部分人的身份,也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第三方劳务派遣的身份,在界定方面,较为模糊。

(二)劳动供给自由化

灵活就业人员对自己的劳动方向、劳动数量、劳动资源、劳动手段等的支配和使用,相对自由自主,可以在统筹考虑劳动时间、劳动任务、难易程度、劳动报酬等各方面的要素基础上进行灵活选择。从现实情况看,灵活就业人员在选择劳动对象时,往往更加侧重于以当日的劳动报酬为主要参照依据,并不会考虑长远的社会保障问题,并且部分灵活就业人员通常将每日的收益与长远的社会保障看成是两个不相关的问题,甚至认为平台公司的主要责任是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劳动机会,并不认为平台公司还需要为他们提供长远的社会保障。这就使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权益相分离,从而使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基于劳动身份基础上的社会保障权益就处在了两难境地。

(三)劳动激励数字化

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激励基本都是在平台系统内实现,他们所得到的利益回报都是以数字化形式为载体,并没有实体的激励形式。灵活就业人员所接受的这种数字化激励形式,并不需要在单位的长期业绩积累,也不需要同事的一致举荐和认可,只需要任务的及时完成和相关服务质量评价就可以获得奖励。这就推动灵活就业人员把全部精力都放到动态任务的完成上,而并不在意自我的发展规划、公司的长远和近期目标、人员之间的合作攻坚等。因此,平台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激励方式通常是依靠信息算法并通过人和智能终端设备的互动来形成分数、点赞、在线评论等数字化形式的荣誉等级来实现,荣誉等级按照相关标准可以在平台系统中通过换算进一步转化为收入。在整个过程中,灵活就业人员与平台公司没有实质性接触,也没有实体性交往关系的产生,贯穿始终的是平台的系统算法。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权益维护的困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加快推进民生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困难群体倾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现实利益问题。”找准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会保障方面面临的突出问题,是探索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权益的前提。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可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质量不高

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劳动关系界定模糊,身份认定存在歧义,导致社会保障中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这两大险种的相关入门要求与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产生了不适应性。由于这两险的加入标准沿用的仍然是以身份为主的参照体系,导致在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入保时面临着身份挑战甚至存在着违反社保基本规定的风险。即便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已由所在的平台办理,但是,大部分是按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下限标准缴纳的。这实际上反映出了灵活就业人员在享有社会保障权益方面存在不公平问题,虽然都在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劳动,但是,却不能充分享受到与传统就业形式平等的社会保障权益。

(二)社会保险的连续性不强

部分灵活就业人员通常身兼数职,为多个平台提供劳动,这导致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时间出现不能连续的问题。有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平台公司工作不满一个月就转向了另外的平台,而原来工作的平台在缴纳社保时就需要按照一个月的时间来缴纳,久而久之,平台公司也产生不满情绪。对于身兼数个平台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来讲,其自身也很难界定哪一个平台是主要工作平台,从而导致缴纳社会保险的主单位不明确。同时,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一直处于在城乡居民、灵活就业群体、企业职工三种身份中频繁转化状态之中,这对于仍然以人员身份作为根本参照的社会保障体系来讲,是巨大的难题,最直接的结果就是使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出现断保现象。

(三)社会保险政策仍有短板

按照现行的社保政策,多地对于没有按照社保部门要求来签订劳动合同的灵活就业人员是否能够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问题并没有界定明确。虽然,部分平台为相关灵活就业人员购买了商业保险,但是,从保险的内容来看,商业保险主要是以人身意外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为主,并不能产生与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同等效益的效能。但是,按照现有购买保险情况来看,灵活就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一旦发生意外损害,这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就无法以工伤的名义获得补偿,这与实际的工作关系是不相符合的。这主要是因为购买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必须有稳定的用工关系和规范的合同,否则,在身份上就达不到参与上述保险的条件。

(四)灵活就业人员缺少辅助性的社会保障项目

缺少辅助性的社会保障项目是灵活就业人员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之一,例如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的缺失让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感到自身的社会地位比其他人低。这一问题,实际上不仅是影响到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利益问题,还是一种隐形的相对贫困,并且伴随着负面情绪。之所以产生这一问题,原因在于按照现有政策,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这类社会保障项目的参与门槛是必须具备单位与员工之间稳定的劳动关系,并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共担资金。而由于部分平台与灵活就业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不确定,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着灵活就业人员参与这些辅助性项目。

(五)社会救助制度在灵活就业群体中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并没有认为自己能够受到社会救助的帮助,即便自己陷入了困境,也很难享受到这一权益。原因在于社会救助的衡量指标包括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家庭生活必要支出等,而一旦灵活就业人员陷入困境并希望申请社会救助时,就无法提供上述数据。灵活就业人员由于收入不是按月计算,是当日结算,收入不规律、不稳定,这就难以提供准确核查数据。同时,在劳动中由于大部分投入和支出难以认定为家庭生活必需支出,这就使申请社会救助更加困难。所以,这就导致了一种现象,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实际上确实需要社会救助,但是,就是得不到社会救助。

三、破解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建议

“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基金是劳动人民创造的社会财富,它是通过社会总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最终形成的。为了实现国民收入的合理分配,国家政府应当参与分配,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在分配机制上的特有功能,缓解社会分配的不公正状态,从社会道德和人类文明所要求的公正目标出发,为一部分特殊的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物质生活需要,以求得国民收入分配的公平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出现的关键原因在于福利身份化的社保制度与去劳动关系化的共享经济平台用工关系存在矛盾。从各地的先进实践经验和相关探索方向来看,可按照逐步突破,循序渐进的原则来探索实施具体举措。

(一)明确相关主体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健全党政主导的维权服务机制,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健全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为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从政府职能部门来看,主要是兜底、协调和监督管理,尤其要对弱势群体和处在社会保障外围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群体进行重点帮扶,使其享有公平的发展权利和机会,防止陷入相对贫困状态之中。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更好发挥社会保障的社会稳定器作用,把重点放在兜底上,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对于平台企业来讲,需要进一步规范用工关系和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就业者与平台存在的各种实际关系,并依法为员工提供辅助性社会保障项目。从工会和相关行业协会来讲,需要从维护灵活就业人员权益的难点堵点出发,探索如何吸收灵活就业人员逐步入会,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援助服务和培训,为广大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相关业务水平和维权意识的培训。

(二)优化参保缴费机制

由于灵活就业人员与传统的处于稳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参保基础不同,他们属于非典型劳动关系,应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因此应逐步探索建立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机制。首先,相关政府部门应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减税降费、政府优先采购、财政补贴等多种方式激励平台企业主动承担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工作,全方位调动平台企业在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权益方面的积极性,使平台企业与灵活就业人员之间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格局。第二,应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低于普通劳动者的原则,适度下调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第三,应充分考虑灵活就业人员结算方式灵活、时间不固定、收入不稳定等因素,改变单一的缴费方式,利用大数据、信息化等多种新手段,拓展和创新更多形式的缴费方式,在原有基础上增加补缴、预缴、不定期缴等多种方式。

(三)补齐社保项目短板

灵活就业人员在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的同时,对于辅助性项目的享有的意愿和实际需求表现得越来越强烈。建议着重突破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这两大短板,使靈活就业人员能够公平地享受相关机会保障。首先,建议部分地区探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面向个人开放的体制,逐步突破单位缴费的限制性机制,以多种方式允许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名义开设公积金账户,并参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确立公积金缴费比例,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在购买房屋方面能够公平地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多种优惠政策。第二,充分考虑灵活就业人员的企业年金的享有权利问题,作为企业劳动者,灵活就业者也需要享受到企业年金能够带来的发展机会,建议相关政府部门逐步探索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企业年金替代品,例如,可发布具有指导性年金功能的商业保险产品的基本目录,引导广大灵活就业人员通过购买个人储蓄型商业保险产品,从而弥补灵活就业人员缺失企业年金的问题。

(四)建立社会救助识别体系

马克思曾经指出了社会救助对于特殊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维持生存和实现自身发展的重要性。“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福利。”灵活就业人员的生存和发展权首先需要社会救助体系的兜底保障。而从目前来看,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救助识别体系总体上处于分散化、碎片化的阶段。对此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索构建:第一,在省市区多个层面全面梳理和掌握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组成、收入水平、收入增长渠道、收入增长速度、购买力等多项指标,可依托已有的居民收入调查平台以及统计局各地调查队,设置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专项;第二,综合运用大数据分析,形成系统化的统计分析标准,全方位掌握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状态;第三,充分考虑灵活就业人员的户籍问题,逐步探索突破户籍限制进行社会救助的机制,以居住地作为主要衡量标准。

(五)优化保障服务方式

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方面还缺少专门的系统化服务体系,从而大大增加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维权成本,也降低了社会保障服务部门的服务效能。因此,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补足这一短板:第一,部分地区探索试点开通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窗口,聚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各项易发问题,形成系统化解决方案和流程,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明确的维权通道。第二,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直接、有效的招聘和培训等各类信息,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自我发展能力。因为随着我国绝对贫困问题的整体解决,相对贫困已经是我国现阶段的主要贫困形态,能力贫困、信息获取贫困和各种发展机会的贫困,都是相对贫困的主要衡量因素。“要在完善双向信息反馈制度、强化培训实践运用、加大政策执行力度、严控风险监管、增强配套政策适度推进等方面进行把控。”第三,依托各地各层级已经构建成的社会治理智慧平台体系,增设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维护动态监管模块,建立起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云监管”机制。

[基金項目:2019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普惠性与差异性平衡视域下提高民生水平研究”,项目编号:19CKS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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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1.吉林师范大学文学院 吉林四平 136000;2.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 山东青岛 266071)

[作者简介:石艳(1986—),女,重庆人,吉林师范大学文学院硕士研究生;刘晋祎(1985—),男,山东青岛人,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

(责编: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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