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俗网络直播犯罪行为驱动因素研究

2022-03-19 01:07张志强
经济师 2022年2期
关键词:驱动因素治理对策网络直播

摘 要:为消除低俗网络直播带来的不良影响,预防低俗网络直播犯罪行为,净化网络直播空间,运用归纳分析法、文献调查法综合分析低俗网络直播犯罪行为的驱动因素,在法律层面、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技术支持等方面综合施策,方能有效治理低俗网络直播犯罪行为。

关键词:网络直播 犯罪行为 驱动因素 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2)02-063-02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和自媒体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作为新兴信息传播方式获得了迅猛发展,网络直播因其爆炸式的访问量,带来了巨大利益,受到市场青睐,加上各种资本注入,更是促进了直播平台的发展,也为互联网经济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持续扩大,网络直播市场经济总量增长可观;另一方面,网络直播平台鱼龙混杂,低俗网络直播屡屡出现,网络直播平台日益成为犯罪重灾区,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简言之,网络直播不是法外之地,低俗网络直播亟需治理。

一、相关文献综述

众多学者针对网络直播的不同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王丽介绍了网络直播受众广、用户门槛低、盈利速度快的特点[1]。高启华对网络直播的传播模式进行了深刻分析[2]。于志刚对网络直播中的涉黄内容定性做了相关论述[3]。刘荷花从技术规制层面对网络直播犯罪监管进行相关研究[4]。贵重、何鹏等对美欧等国的网络安全政策法律进行了详细介绍[5]。不难看出,现有研究对低俗网络直播犯罪行为的驱动因素分析较少,需要进一步丰富相关论述。

二、低俗网络直播犯罪行为的定义

(一)定义

百度百科对“直播”的解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后期合成、播出同时进行的播出方式”[6]。直播是一种技术,借助这种技术所开展的相关活动能给广大受众或用户提供相关产品与服务。网络直播是直播方式的一种,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将网络直播定义为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持续的发布相关实时信息的网络活动。

本文在借鉴网络直播定义的基础上,对低俗网络直播犯罪做如下定义:低俗网络直播犯罪行为是基于网络流媒体技术,通过电脑网页和客户端等,将低俗文字、语音、图像、视频、弹幕等实时直播,传播淫秽色情内容,侵犯公民个人合法权利,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低俗网络直播的特点

1.商业性。商业性是低俗网络直播的显著特点,绝大多数网络主播通过猎奇求怪、直播社会禁忌等方式吸引受众,又通过广告、商演活动等实现流量变现。网络直播盈利速度快,大量资本涌入网络直播平台,多数平台以提高经济收益为目的,平台运作模式更加商业化、同质化。

2.互动性。在低俗网络直播过程中,主播能够直接与观众进行对话,观众拥有极大的选择自主权。观众可以刷礼物、写弹幕表达自身需求,主播会根据观众要求,随时对直播内容进行调整,进而吸引观众注意,提升自身和平台流量。

3.盲目性。网络直播门槛较低,很多主播或是观众自身文化水平较低,无业人员居多,部分主播为了满足观众无理的要求,盲从跟风进行低俗表演;部分主播为了博取众人眼球,甚至触犯相关法律,阻碍新媒体的良性发展。

性别分化严重。经调查发现,女性是网络直播的中坚力量,一方面,女生进行网络直播本身更受大众欢迎,优势更加明显;另一方面,女性的表现欲更强,更愿意向大家展示表达自己[7]。同样在低俗网络直播中性别分化严重,为了提升粉丝量,增加收益,多数为女性进行言语挑逗、淫秽表演。

三、低俗网络直播犯罪行为的危害

(一)削弱道德法律规范

低俗网络直播严重削弱道德法律规范的社会强制作用。在低俗网络直播中少数网络主播以颠倒是非、混淆黑白、以丑为美的方式传播网络信息,大肆传播不健康的低俗文化,诱导年轻人走出道德与法律规定的界限,这些给主流价值观传播和社会心态培育带来许多负面影响[8]。

(二)网络犯罪增长率提高

在网络直播监管不充分的大背景下,低俗网络直播的增加,极易诱发诈骗、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侵犯知識产权、侵犯个人隐私等犯罪行为。另外,低俗网络直播犯罪的低成本、高收益特点致使网络直播犯罪逐渐产业化、职业化、团队化,加之不易被发现,治理难度不断增大,定罪率极低,网络犯罪增长率逐年增高。

(三)破坏网络生态环境

网络直播是一种面向公众的媒体信息传播行为,网络直播炒作的低俗内容,挑战人们的道德底线,破坏社会伦理,对网络秩序、网络公共安全造成破坏,对社会秩序形成了不良的影响和危害[9]。低俗化的网络直播行为破坏网络道德秩序和网络文明建设,严重阻碍我国互联网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四、低俗网络直播犯罪行为的驱动因素

(一)相关者驱动因素

1.自身利益驱动。金钱利益是低俗网络直播的主要驱动因素。网络直播平台包装的网络主播光鲜亮丽,成本投入少,设备使用简单,产出与投入之间存在巨额差距,绝大多数人受金钱利益驱动加入主播行业。但是网络直播行业资源分配呈现金字塔结构,现实收入的窘迫与自身利益期待形成强烈反差,迫使部分网络主播不惜以身试法,进行低俗网络直播来追求高人气、高流量、高回报。

2.网络直播平台驱动。网络直播平台建设不规范是低俗网络直播的重要驱动因素。网络直播平台自我监管能力差,不能及时发现、制止不良主播的直播行为,未能尽到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很大程度上放纵了低俗网络直播犯罪行为。直播平台间的“流量竞争”“打赏分红”的盈利模式使得网络直播平台监守自盗,为了追求高额经济回报,维持平台正常运转,抢占直播市场份额,致使部分直播平台对低俗网络直播行为视若不见,甚至鼓励主播进行低俗网络直播。有的网络主播和平台会用一些虚假手段获取“打赏”,诱导不知情的网民跟风消费,更有甚者直接实施网络诈骗犯罪行为。

3.同业者驱动。目前,政府对于网络直播平台的准入门槛较高,但是对于网络主播的限制因素较少。网络主播的素质参差不齐,成为网络主播并没有学历、资质、培训等硬性要求,哪怕存在口齿不清、智力缺陷等问题,经过公司包装、炒作后都有可能成为网红主播。部分非法主播的直播内容通过“擦边球”的形式赚取打赏,进行流量变现发家致富后,对正规主播造成极大的心理冲击,久而久之,在违法同业者的影响下合规主播会进行模仿、复制,逐渐突破道德法律底线,催生违法犯罪行为。

4.观众驱动。一方面,观众是低俗网络直播的重要参与者,通常是低俗网络直播犯罪的受害者,部分网络主播利用受众的贪财、猎艳心理对其实施诈骗行为,还有部分受众盲目攀比跟风,落入犯罪嫌疑人圈套[10]。另一方面,低俗网络直播表演迎合部分观众的不良需求,主播会获得观众的高额打赏、礼物回报,刺激主播制造、传播低俗、恶俗内容,编造各种充满狗血、诱惑的剧情供粉丝欣赏,形成恶性循环,诱发网络犯罪。

(二)外部监管驱动因素

外部监管与低俗网络直播犯罪行为呈负相关,一般来说,监管强度越大,低俗网络直播行为越不易产生。目前对于网络主播的违法行为,主要采用封号的形式进行规范,对于网络直播平台的违法行为,也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给予停业整顿的处分,违法成本十分低廉[11]。在“政府+平台”的监管模式下,预警机制不完善,外部监管执法力度不强,与对传统媒体的监管相比,无法对低俗信息进行有效筛选,政府对于新媒体的监管逐渐弱化,甚至视而不见,因而导致越来越多的直播平台和主播为了追逐利益铤而走险。

(三)技术支持驱动因素

线上网络直播的快速发展离不开相关信息科学技术的支持和推动,它所需的技术不断成熟和完善。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5G传输技术高速发展,智能手机、直播软件、直播平台不断改造升级,一系列技术支持使网络直播行业迅猛发展。低俗网络直播犯罪的低成本、高收益驱动直播平台利用专业技术手段开发新型网络直播平台,躲避政府监管,隐蔽犯罪行为,谋取非法利益,逃避法律制裁。

(四)社会环境驱动因素

随着“互联网+”的深入推进,政府不断出台新政策,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大量资本涌入网络直播行业,然而监督管理措施不够完善,网络直播行业鱼龙混杂、粗放发展、野蛮生长,为网络犯罪提供了绝佳温床,给低俗网络直播可乘之机。“娱乐至死”、“流量至上”等价值观念为低俗網络直播背书,部分网红以“耻”为美,通过涉黄表演博取众人眼球,迎合部分人的扭曲需求,直至触犯法律红线,引发犯罪行为。

五、低俗网络直播犯罪行为的治理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

近年来,随着《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些列法律文件的颁布,为规范网络直播提供了制度遵循,对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了相关约束,然而整体治理收效甚微。因为我国法律法规滞后于时代发展的需求,未建立完善系统的网络监管法律体系。治理低俗网络直播犯罪行为根本上要推动互联网行业法治治理,健全网络直播领域的立法,建立与网络发展相适应的市场法规体系,厘清并规制各方的权利义务,完善利益关联的权利制衡机制,使网络直播平台的政府监管变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完善政府监管

在网络直播行业领域,政府要做好前、中、后的全过程监管。网络直播前,政府应做好直播平台的前置审批、全面审查工作,提高网络主播准入门槛,提高直播行业标准,从源头净化直播环境;网络直播过程中,监管部门要加大审查力度,执法强度,发现违法违规内容的网络直播必须要迅速切断信号,缩减低俗直播时间,减少社会危害;网络直播结束后,事后追责过程中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及时处罚涉嫌低俗网络直播犯罪的嫌疑人及相关直播平台。政府也要不断完善网络直播行业监管体系,创新网络直播市场监管方式,定期开展网络直播行业整治行动,杜绝出现低俗直播。

(三)加强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公约是网络直播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直播行业的组织者,要建立互相监督的行业自律机制,签署行业自律的相关规定,强化平台对行业秩序的保证义务。网络直播平台要加强自律自警,规范直播管理,对内容审查、打赏权限管理、支付渠道限制把好关口,努力创建健康有序的直播环境,推动新媒体良性发展。网络主播从事网络直播活动时要遵守底线,不刻意制造并传播低俗内容和垃圾文化。

(四)强化技术监管

我国监管技术较为落后,网民举报和网警监控是目前的主要监控手段,“超管”巡逻监控模式存在监控范围窄、监控时间短的弊病,另外无法针对弹幕进行有效监控。因此,政府要建立网络技术监测系统,运用互联网和通讯技术,完善预警机制,施行直播平台、主播信息实名制,发展追踪技术,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直播内容进行技术设定,建立网络直播平台信息资料库、关键词库,提高低俗网络直播识别效率。

参考文献:

[1] 王丽.网络直播的发展趋势及传播模式[J].中国报业,2021(09):98-99.

[2] 高启华.新媒体网络直播的传播模式研究[J].城市党报研究,2021(05):80-82.

[3] 于志刚.网络犯罪的发展轨迹与刑法分则的转型路径[J].中国检察官,2014(19):78.

[4] 刘荷花.基于Linux的网络直播平台设计与实现[J].计算机工程,2011,37(13):229-232.

[5] 贵重,何鹏,何瑛,刘畅,李云翔,杜鹃,杜雅端.网信安全政策法律动态观察[J].电信工程技术与标准化,2021,34(05):10-13.

[6] 详细请参见《百度百科》“直播”词条,https://baike.baidu.com/item/%E7%9B%B4%E6%92%AD/9957323.

[7] 张琳溆.大学生网络直播的传播模式分析[J].新闻研究导刊,2020,11(24):47-48.

[8] 韩磊,靳淑君.网络直播中低俗行为的社会危害及治理机制研究[J].传媒,2020(23):85-87.

[9] 庞云霞,张有林.根治“网络直播”乱象[J].人民论坛,2018(24):60-61.

[10] 斯盼,马忠红.基于扎根理论的网络直播犯罪行为影响因素研究[J].山西警察学院学报,2021,29(02):84-91.

[11] 倪港丽.网络直播平台政府监管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21(10):158-159.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作者简介:张志强(1996—),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安情报。]

(责编:赵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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