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窥贪贿数额大小与死刑适用

2022-03-22 20:21
新传奇 2022年7期
关键词:犯罪分子量刑数额

党的十八大以来,因贪腐犯罪被判处死刑的省部级干部屡见不鲜。那么,贪腐犯罪到底达到多少数额才可动用死刑?到底要怎样才能令贪腐犯罪分子消除侥幸心理?怎样用刑才能让人民群众看到国家反腐的真正决心和强大意志?

两起案件引发的死刑话题

2021年1月2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执行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赖小民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88亿余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赖小民判处的死刑判决和裁定。

消息公布后,人们把它看作是国家惩治贪腐犯罪的一个风向标,彰显了国家严惩腐败的决心和意志。广大人民群众更是一片叫好,由此认定严重的贪腐犯罪并无免死金牌。

然而2021年10月29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西吕梁市原副市长张中生受贿10.4亿余元一案,对一审的死刑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二审法院审理查明:鉴于张中生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追缴,其积极检举他人重大受贿的犯罪线索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认为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此消息一经公布,有人提出疑问:贪腐犯罪到底达到多少数额才可动用死刑?到底要怎样才能令贪腐犯罪分子消除侥幸心理?怎样用刑才能让人民群众看到国家反腐的真正决心和强大意志?

刑法中有关贪贿罪的死刑量刑回顾

在新中国历史上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国家工作人员的贪腐犯罪并不十分严重和普遍,对罪行极其严重的高管贪腐分子判处死刑的案例还是十分鲜见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一方面国家财富的迅速增加,使得贪腐犯罪客观上有了现实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国家的管理体制还存在着一些松懈和漏洞,使得一些人有机可乘、侥幸心起、见利忘义,于是严重的、大面积的贪腐犯罪成了国家肌体上的一个明显的毒瘤。治贪腐用重典,成了国家反腐惩贪的不二选择,“杀一则以儆百,诛一恶则众恶惧”。1979年7月1日新中国制定了第一部刑法,规定对贪污受贿可以判处死刑。该刑法在198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于是就有了1980年黑龙江宾县的王守信因贪污50多万元人民币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案例。

由于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大小对刑法的适用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同时又由于货币含金量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不断稀释贬值的趋势,以至在20世纪末,民间有了所谓贪腐犯罪从原先不满百万元级不言杀发展到了不满千万元级不言杀的说辞。但事实上,对国家工作人员贪腐犯罪的刑罚运用过程中,犯罪数额到底达到多大的数值才可以动用死刑惩戒,一直是一个极有争议或者说极难说定的重大课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層不断加大惩治贪污腐败的力度,国家出台了《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的定罪量刑做了重大调整,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弹性描述。因此,最高法、最高检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党的十八大以来,因贪腐犯罪被判处死刑的省部级干部屡见不鲜,比如白恩培、武长顺、朱明国、魏鹏远、邢云、赵正永、谷俊山等人,贪污受贿数额都是在亿元以上。尽管这些贪腐犯罪分子的刑罚都是死刑,却又都是缓期两年执行。那么,贪腐犯罪数额到底要达到多大的数值才能适用死刑?

犯罪数额并非唯一量刑依据

在反腐惩贪的过程中,不应把贪腐犯罪数额与对贪腐犯罪分子的量刑处罚绝对化,不应把一定的犯罪数额与死刑的适用简单地等同起来。在当下,国家刑法的目的一向是与法律报应思想和社会报复思想联系在一起的。作为法律报应思想,触犯什么样的法律法规,就得适用什么样的法定刑,就得依法严格论处,不得随意波动。但作为社会报复思想,就得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和民意的反映,就有一个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作适当上下波动的选择。

作为法律报应思想,在立法上有一个如何为贪腐犯罪设定一个基本法定刑的问题。贪污贿赂犯罪作为经济犯罪,与传统的杀人放火等自然性犯罪不一样,它不是原生性犯罪,而是拟制性犯罪,甚至属于制度性犯罪,所以当今世界上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于这类犯罪都不再规定死刑的法定刑。我国此前的贪腐犯罪还很严重,人民群众反腐惩贪的呼声很高。尽管我们已向全世界宣布,中国将严格控制死刑,但为了顺应民意和目前中国反腐败的需求,我们对贪腐犯罪依然保留着死刑,以为备用,其实也是希望以此警戒贪腐犯罪分子。从社会报复思想来看,我们惩罚犯罪分子不仅仅是简单惩罚,而是通过惩罚抚平社会的创伤,恢复社会应有的秩序。所以当犯罪分子通过积极退赃退赔挽回国家和社会的损失,社会的报复程度就应该相应降低。

从国家治理的角度和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反腐败的成效不仅仅在于查出、抓获多少贪官污吏,也不仅仅在于对这些贪官污吏判处了多重的刑罚,更不仅仅在于杀了多少贪官污吏,而在于贪腐犯罪能被及时发现、查获、抓住、惩治,在于一个健康的社会能在多大程度上预防贪腐犯罪,在于一个高效的国家制度管理机制能在多大程度上堵塞贪腐犯罪的漏洞,让国家工作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检察风云》 杨兴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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