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戏剧的法律保护研究

2022-03-24 23:01吴星宇
河南科技 2022年14期
关键词:大众戏剧文化遗产

吴星宇

(中原工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0 引言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研究,不是近些年才兴起的话题。早在19世纪,世界各国、各组织就已开始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研究。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步较晚,对于传统戏剧的保护不够重视,大多都是以行政立法的形式来保护的。对于传统戏剧的具体保护措施和途径,我国现有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两部行政意义上的法律法规并未给出明确的、可执行的、可操作的方法。这两部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更多意义上只是起到了两个或者多个部门法之间的转承和衔接作用。在此基础上,我国诸多学者开启了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权保护问题。在前辈们不懈努力的研究之下,以探究、学习、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文化为出发点,笔者将具体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一小部分——戏剧,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和探索,以此来推动整个戏曲艺术,乃至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1 戏剧基础理论研究

1.1 戏剧的起源

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戏剧作品——《东海黄公》,据相关资料的考证,大约是出现在公元前140年,也就是我国的西汉王朝[1]。这是一种兴起于民间的表演歌舞,又称之为“角抵戏”。由此,中国戏剧文化开始演变,这便是中华戏剧文明的开端和源头。

1.2 戏剧的概念

“戏剧”这个富有历史文化的词汇,在我国的大百科全书中,给出两种定义:第一种是说,“戏剧”是在古希腊文明的孕育下衍生出来的,以悲剧和戏剧为主要题材的舞台表现形式,随后传入欧洲文化,进而转化为话剧艺术,也就是今天我们常说的“drama”;第二种是说,亚洲一些国家的传统歌舞、戏曲、唱曲等以说、唱、舞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艺术作品[2]。在我国的现代汉语大词典中对戏剧的解释是“通过演员表演故事来反映社会生活的各种冲突的艺术”。而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戏剧”的概念也做了简单的定义:“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3]。但是这并不能具体说明“戏剧”本身的含义。学界对此有着不同的争论,但通过近些年的司法判例,可以得到如下结论:戏剧作品不仅仅是戏剧剧本本身,它还包括整出戏剧的演出者、音乐制造者等以智力输出劳动成果的人们,这些人在自己智力输出成果范围内享有着自己的权利[4]。所以笔者认为戏剧的定义是:戏剧是指以语言、动作、舞蹈、音乐、木偶等形式达到叙事目的的舞台表演艺术的总称。

1.3 戏剧的价值

戏剧不仅仅是一种以舞蹈、语言、音乐为演出形式的文化活动,而且对于观众和剧组人员来说,也是一种相互的经济活动。因此,戏剧具有文化和经济两方面价值。对于戏剧来说,戏剧的文化价值占主导地位,在中华民族文化艺术领域,戏剧作为一颗灿烂的明珠,一直以来以其独有的魅力影响着中华文化乃至世界文化的发展[5]。中国的戏剧最能够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审美,成为从宫廷到文苑到市井到乡村一致爱好的对象,最重要的是戏剧是传播中国传统文化重要的载体,能够传达民众的美好理想,体现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而戏剧又能通过其蕴含的文化价值创造出巨大的经济价值,既能丰富人们的娱乐生活,又能带动经济的发展,可以说戏剧的经济价值为戏剧的文化价值提供了补充,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戏剧在中华大地上的传播与发展。

2 戏剧的重要性以及保护的必要性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戏剧,是我国文化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我国文化得以延续和传承的重要载体,不仅是我国的文化瑰宝,更是全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提升文化自信的重要途径,对戏剧的保护也是其中重要的一环,有助于提升我国的文化软实力。

如今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网络数字技术日新月异,文化产业的表现形式也变得多样化,当前的社会潮流为电影、电视剧、动漫和短视频等,戏剧存在着淡出大众视野的风险。老一辈的人们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在不断地接触新事物,对于文化的需求不再仅限于戏剧,而当代青年人又认为戏剧是“老古董”,不符合他们的审美观,因此,戏剧面临着被淘汰的风险。对于戏剧的推广和保护不能仅靠国家或者相关部门的强制性保障,因为欣赏一件事物是要靠每个人的自我选择,对于戏剧,如果不是大众主动积极地去选择,那么将会越来越不被重视[6]。当前电视台的节目中,对于播出戏剧的数量、播出戏剧的时长等都占比较少,短视频平台中虽然不乏戏剧表演者,但因为粉丝量以及流量的原因,缺乏持续创作的动力。要提升我国的文化软实力,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必不可少的,对戏剧的保护也应加以重视。

3 我国戏剧保护的现状和不足分析

3.1 戏剧的传承链存在断代

戏剧艺术这一国学精粹,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沿革,其传承和发展靠的不仅仅是徒弟的勤学苦练,更重要的是来自师傅的“言传身授”[7]。戏剧是一种非常注重拜师的艺术行业,作为师傅将自己的毕生所学的绝活系统完整地教给自己的徒弟已属不易。有一些身法和唱腔,不是通过长时间努力就可以习得的,师傅的指导对于徒弟技艺的传承起着直接作用。例如,有曲牌体之称的昆剧,是中华戏剧国粹艺术京剧的前身,它以“角儿”的技艺为整台戏的主要支撑,“角儿”的好坏决定了整出戏的成功与否。俗话说:“台上十分钟,台下十年功”,要成为一个“角儿”的过程尤为艰难。就目前反反复复演出的名剧来说,真正继承了国学艺术的寥寥无几,那些长时间没有在台面演出的戏剧,更是没有人继承其中的精华。并且像戏剧这一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主要方式为家族式传承,在当下社会,受外来文化的冲击,年轻人对于外来文化的崇拜程度已经远远超过对本土文化的欣赏。受商品经济浪潮的推动,青年一代对于戏剧艺术的传承不感兴趣,更别提静下心去学习了。而且我国的戏剧文化传承人偏于老龄化,很多老年的戏剧艺术家面临“后继无人”的窘迫境地,这就使得戏剧的传承链出现了断档。随着一批批老年艺术家的离世,诸多不利的因素不断发酵,带走的不仅仅是一个又一个剧种的断代传承,可能会使整个戏剧艺术出现严重的消失危机,这就是目前我国戏剧的真实现状。

3.2 戏剧保护的立法上存在空缺

在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我国的立法一直都是以行政法保护为主。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这是目前国内针对戏剧保护的最新进展。戏剧艺术的传承离不开政府资金的支持和政策的扶持,政府在对戏剧艺术供血的同时也应该依靠社会民众积极地去造血,以维持戏剧文化传承的长久性[8]。而且虽然政府对于戏剧的保护提供了资金、物力和人力,但是政府对于戏剧艺术资源的把控太过于严格,戏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撰写、申遗保护都是由政府主导的,很多时候各个地区政府审批、申遗成功后就会将其束之高阁,并没有起到推而广之的保护作用。对于传统戏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我国相关的配套法律具有明显的滞后性,还处于初级起步阶段,远远没有形成完整、系统的保护体系。虽然现在国内有部分专家、学者针对戏剧的保护撰写了一些文章和期刊论文,但是对于戏剧保护的立法依然停留在社会和民众层面。我国目前有许多艺术院校开设了许多艺术专业,但是开设戏剧学专业的艺术院校仅有中央戏剧学院、上海戏剧学院、云南艺术学院三所高等艺术院校。从我国艺术高校的高等教育来看,对于戏剧艺术保护的艺术教育、艺术创作和艺术科研“三足鼎立”稳定模式尚未形成。各种戏曲机构建立和开展活动不到位,同时政府也没有进行实质的推广,进而未能形成集合效应。

3.3 大众对戏剧的保护意识差

从对戏剧的保护经验上来看,我国对于戏剧的保护在早期没有得到重视,相关立法也起步晚。究其原因,一定程度上也是因为在我国经济还不发达的时期,戏剧在大众的日常生活中是一个非常活跃的因素,可以说人人都爱看戏听戏,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各种新生事物层出不穷,从最初的电影业逐渐繁荣发展,到现在的短视频行业的爆红,人们文化需求的转变过于迅速,导致戏剧迅速地没落,各种各样的戏剧因为没有市场而不再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而且大众对于戏剧的保护意识也相对浅薄,很多人没有意识到戏剧是我国历史文化得以传承的重要因素,有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例如,之前海外国家对花木兰这一传统戏剧中大家耳熟能详的角色的故事进行翻拍时,很少有人能够意识到这是否侵犯了我国传统戏剧的知识产权。

4 对戏剧法律保护的建议

4.1 加强保护和培育传承人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纵观历史,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通过传承延续下来的,是一代又一代传承人通过努力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华不断传承再发展才保留下来的。如今,优秀的传承人日渐减少,传统戏剧正面临着退出舞台的风险,加大力度保护这些传承人是非常有必要的。如何保护和培养传承人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从保护传承人角度来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传承人给予一定的补贴或者奖励,避免因生活条件的问题而放弃对戏剧的传承工作;从培育传承人的角度来看,应当加大对戏剧的宣传力度,做好戏剧的推广工作,让新一代的年轻人了解这一传统文化,可以适当地在大学校园中做一些宣传推广工作,或者举行戏剧表演比赛等,这样可以使新一代年轻人对戏剧产生兴趣,从而愿意去做戏剧的传承工作。

4.2 建立相对完整的法律保护制度和普查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加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而对于传统戏剧却缺乏应有的保护。传统戏剧很多都充满着地方色彩,因此,地方如果能出台相关法律来进行规制,那么传统戏剧的保护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从国外对传统戏剧的保护上来看,其不仅有行政性保护,还有民事上的保护。因此,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从民法的角度加大对戏剧的保护力度。戏剧具有著作权的所有属性,著作权的核心内容是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而戏剧演出也并不仅仅是表演者在台上的即兴发挥,对于戏剧剧本的创作,本质上和电视剧、电影的剧本创作没有区别,戏剧其实和现在比较流行的舞台剧比较类似,只是表现形式不同。戏剧剧本的创作需要作者,戏剧的表演需要有导演和演员,并且如何演、怎样演都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创作,这其中都存在着独创性的表达,而且戏剧也可以进行多次演出,也可以被电视台转播,或是制作成录音录像作品来获得利益。并且要建立完备的普查制度,戏剧数量的减少,一定程度上也是因为一些传统戏剧没有被发现,要保护戏剧并且将戏剧传承下去,首先要对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的普查,确定现存的数量,对于那些濒临消失的或者没有得到应有重视的戏剧进行“抢救”,并且对其注入新的“血液”,使其能够再次出现在大众视野并且变得活跃起来。

4.3 增强对戏剧的保护意识

对戏剧的保护不能仅停留在制度上,应当从意识上改变大众对于戏剧的看法。相关文化部门应当引导大众给予戏剧更多的关注,并且普及戏剧的文化内涵,让大众知道戏剧对于文化传播与交流的重要性,可以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活动、各种普法活动等方式。大众并且尤其是年轻人,应当多去了解戏剧,认识到戏剧作为我国独有的文化所蕴含的重要价值,自觉地加入戏剧的保护与传承之中。

5 结语

当前,传统戏剧所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如果不加大保护力度,出台相关的政策,传统戏剧可能面临消亡的风险。戏剧对于文化的传承和历史的延续具有重大意义,现如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戏剧传承人的缺失,新一代青年人对于戏剧的传承与保护的意识不够,立法上也存在空缺。只有不断加强对戏剧传承人的保护,培养新一代青年人对于传统戏剧的兴趣,加大对戏剧的宣传力度才能让大众意识到传统戏剧的重要性,从而自发地加入对戏剧的保护与传承的队伍当中。同时也应加快完善相关立法,促进我国传统戏剧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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