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第一套全省通用粮票的发行及使用略述

2022-03-29 22:44赵文兵
客联 2022年1期
关键词:粮票管理制度湖北

摘 要:粮票的发行和使用便利了城乡居民流动购粮,堵塞了粮食的重复供应,有力地配合了粮食统销政策的贯彻实施。湖北省第一套全省通用粮票启用于1955年10月15日,1957年12月1日废止。本着严格控制、合理供应的原则,粮票的领取与发放、收回与上解、登记与统计等有着标准化、程式化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湖北;粮票;全省通用;管理制度

1955年8至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分别颁布《全国通用粮票暂行管理办法》和《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凭证印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厅(局)应据此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发布施行。粮食统购统销经过两年的实践后,在中央政府主导下凭证凭票购粮制度开始全面实行。9月17日,湖北省粮食厅(以下简称省粮食厅)制发《湖北省地方通用粮票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市镇粮食定量供应证票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9月19日,省粮食厅行文通知各专署、县(市)粮食局, 湖北省地方通用粮票(以下简称全省通用粮票)一律自10月15日起开始使用。

一、粮票的面额及使用

1955年版全省通用粮票(见图1)全称为“湖北省粮食厅地方通用粮票”,票面额以成品粮为单位(十六两制),计有贰两、肆两、半斤、壹斤、叁斤、伍斤、拾斤、叁拾斤八种(叁拾斤面额为1956年增印)。粮票由省统一印发,双面印制,背面的使用说明有三条:凭本票在全省范围内购买各种粮食及粮食制成品;本票严禁买卖和涂改伪造,违者依法惩处;本票如有遗失概不补发。

根据《湖北省地方通用粮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全省通用粮票只限使用一次。城乡居民凭票可在当地粮食购销站购买各种成品粮(如供应原粮或薯类时,按当地规定的折合率折合)。机关干部、部队指战员出差到机关及群众家用膳时,一律使用全省通用粮票支付。为减少全国粮票的投放数量,经与外省毗邻地区协商,双方互认对方的通用粮票在当地购粮一律为有效凭证。

二、粮票的领用办法

全省通用粮票供城乡居民外出,在本省境内不作户籍关系迁移者使用,及因特殊需要增加粮食,如民工上堤、修房盖屋、少数民族节日等购买粮食或粮食制成品及到居民家机关中用膳时支付的凭证。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及城乡缺粮居民可根据需要持证(见图2)到当地粮店换取,如为特殊用粮则由用粮户按规定手续申请领发。

市镇居民外出时,可持“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在定量供应数量内领取全省通用粮票使用,并抵扣本户的供应量。

农村居民来往城镇的,缺粮户凭“农村缺粮户粮食供应证)”领取全省通用粮票,非缺粮户可在居留地区的国家粮站以粮换票,即按统购价将粮售给国家粮站以换取同数量折合成品粮数的粮票。

在长江及内河航行的海员职工持“船舶粮食供应证”、水上流动的专业船民、渔民、簰民及流动船工持“民船粮食供应证”向原港籍粮食部门领取全省通用粮票,凭票购粮。出省时持证票换全国通用粮票。

“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农村缺粮户粮食供应证”由省统一规定式样委托各专署、市印发,“船舶粮食供应证”、“民船粮食供应证”由省统一印发,使用期限均暂定为1年。各种供应证一律不许转借、涂改、伪造,如有遗失,需报由原发证机关审查属实后方予补发。

另外,依据武汉军区后勤部和湖北省粮食厅联合颁发的《军队流动人员领取和使用粮票的暂行规定》(粮厅55/供特字第524号),军队出差人员可凭省粮食厅印发的“军用粮食供应证”,在核定购粮数量内向当地粮食部门领取全省通用粮票,所领粮票数量在供应证上登记并扣抵核定的购粮数量。

三、粮票的制度化管理

是时,粮票的使用与管理都有了一整套规范其运作的规章制度以及保障其实施的管理机构,标准化、程序化的粮票管理制度初步成型。粮票管理视同现金,收有凭、付有据、日清月结、票帐相符。

至1955年年底,湖北各县(市)粮食局的全称已陆续由××县(市)人民政府粮食局更改為××县(市)粮食局,粮食局以下按区(镇)设置有粮食管理所(以下简称区粮所),区以下的基层网点设置有粮食购销站。依据《全国通用粮票暂行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区级以上粮食部门固定专人负责管理粮票的领取、发出、收回、上解、结算等手续。各级粮食部门办理地方粮票、料票的领发、登记、统计、结算手续的收据和表报与办理全国通用粮票手续规定相结合。相关收据、表报、单签按省粮食厅统一式样填制,除“通用粮票收、支、存日报表”、“粮票分户登记表”、“粮票分类登记帐”及“粮票封签”均以铅印备用外,其他各种收据、表报在使用时以打字机或复写填制,不得铅印。

各县(市)粮食局所需的粮票按年分季度编制“粮票申请计划明细表”在粮食年度(当年7月1日到次年6月底)开始前5个月报专署粮食局,专署粮食局汇总审查后在年度开始前4个月报上报省粮食厅。各县(市)粮食局在收到省厅运达的各种粮票后应填制“通用粮票收据(见图3)”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一份正本寄专署、一份副本寄省厅备查。

区粮所、粮食购销站设“通用粮票收、支、存日报表”,登入各种粮票的上日结存数量以及本日收入、发出、结存、收回、上解数量。专署、县(市)粮食局设“通用粮票分户登记表”和“通用粮票收、支、存月报表”,分户登记表登入各种粮票的调入、发出、结存、上解及销毁数量,月报表登入各种粮票的上月结存数量以及本月收入、发出、结存、收回、上解数量。县(市)级单位每月终了后根据分户登记表汇总数填制月报表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上报;专署粮食局根据分户登记表填制月报表并连同县(市)级上报的月报表汇总上报省厅。

粮食购销站将每日收回的粮票背面加盖粮食部统一规定“①”戳记后分类清点包扎,加贴“通用粮票封签”后连同日报表逐日上解区粮所,区粮所汇总后连同本区的日报表分旬上解县粮食局,县粮食局汇总后随同填报的月报表上解专署、市粮食局。上解的粮票一律集中于专署、市粮食局保管,未有省粮食厅的命令不得动用和处理。

省粮食厅拨付的各种粮票均抵算各地粮食销售指标,专署、市、县应在年度销售指标内划出粮票销售部分的指标。各种粮票的收入、发出与上解,县与专署、专署与省厅每季度结算一次,区对县每月结算一次。

四、调整与改进

基于规范管理同时简化手续、降低执行成本,粮票管理的改进与调整在1956年年初即迅速展开。

湖北省公安厅、粮食厅1月4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粮票管理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地粮食部门与公安部门配合,注意鉴别票证真伪;建立粮票的收、发、存统计报告制度,定期查对投放与库存;严格控制粮票的投放数量;等等。

省粮食厅6月7日发文通知,为了便利流动人口(主要为船民、鸭民)购粮,减轻营业员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费用开支,特增印叁拾斤面额的湖北省地方通用粮票一种,自本年7月1日开始使用。

为了进一步改善粮票的领用、发放以及上解等手续,减少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便利群众购粮,自7月1日起,将全省通用粮票原来按次投放使用办法改为轮回使用办法,盖有戳记的粮票按原规定办法办理领取手续后再投放。贰两和肆两面额的粮票暂时冻结、停止投放。

修正的《湖北省地方粮票管理暂行办法》自9月1日起开始施行,粮票的售粮收回与发出以及统计报告制度等方面均有所变更。各县(市)粮食局申领粮票的程序不变,在收到省粮食厅发运的粮票后应填写“粮票发运通知单”第三、四联,前者寄专署、后者寄省厅;基层粮食供应点设“粮票收发记录簿”,逐笔登记粮票的领入和投放,按旬汇总“粮票收、支、存报表”,报表的填制基本与原规定相同。

五、结语

1957年10月30日,省粮食厅发布《关于换发湖北省流动粮票、料票及兑换收回湖北省地方通用粮票、料票的规定》(粮厅57/粮字第6007号),1955年版的湖北省地方通用粮票自本年12月1日起停止使用,另印发定期有效的湖北省流动粮票于同日起开始发行。湖北省第一套全省通用粮票的发行及使用是城鄉粮食计划供应步入制度化轨道的重要标志之一,两年的实践为粮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精细化奠定了基础,以其制度成果所确立的管理模式一直延用至1993年粮票退出流通领域而废止。

参考文献:

[1]湖北省粮食厅印.湖北省统购统销册籍、证票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Z].(内部发行)1955.

[2]湖北省粮食厅.通知全国通用粮票、湖北省地方通用粮票使用日期(55)粮厅供特字第503号1955.9(19)[A].湖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SZ75-01-0084-012)[Z].

[3]湖北省粮食厅编.粮食工作法令汇编1953-1955年[Z].(内部发行)1956.

[4]赵文兵.新中国粮票管理制度的开端—以湖北为例[J].农业考古,2019,(3).

[5]湖北省粮食厅编.粮食工作法令汇编1956-1957年[Z].(内部发行)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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